審理法院:鄭州市金水區(qū)人民法院
審判人員:武衛(wèi)
案號:(2018)豫0105民初24071號
案件類型:民事 判決
審判日期:2018-11-23
案由:知識產權合同糾紛
審理經過
原告張帥鵬訴被告河南賦比興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帥鵬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河南賦比興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2018年6月至2018年8月工資共計5402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及理由:原告2018年5月進入被告處工作,在被告處從事電話銷售工作,現(xiàn)發(fā)生被告拖欠工資的情況。在此期間被告均以沒錢為由拒絕支付工資。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原告訴至法院。
被告辯稱
被告未答辯,亦未舉證。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8年8月6日,原告向鄭州市金水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要求被告支付其2018年6月1日起至2018年8月3日期間的工資5000元。同日,該仲裁委員會作出金勞人仲案字[2018]1326號《不予受理通知書》,以原告未提供證據(jù)證明與被告存在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據(jù)為由,決定不予受理。原告對上述《不予受理通知書》不服,至本院提起訴訟,請求判如所請。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對答辯、舉證等權利的放棄,不影響本院依據(jù)現(xiàn)有證據(jù)對本案作出裁決。當事人對自已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原告稱與被告存在勞動關系,但其提供的證據(jù):1、《商標服務合同書》僅能證明雙方存在商標服務合同關系;2、銀行流水顯示系案外公司向原告轉款,無法證明系被告向原告發(fā)放工資;3、考核及提成方案系復印件,無原件予以核對;4、考勤表及工牌并未加蓋被告公司公章;5、錄音光盤中不能證明通話人和被告之間的關系。綜上,原告所舉證據(jù)不能證明與被告存在勞動關系,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員 武衛(wèi)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王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