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杭州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審判人員:許希抗
案號:(2019)浙0191民初832號
案件類型:民事 裁定
審判日期:2019-05-30
案由:特許經營合同糾紛
審理經過
原告谷麗云與被告領道(杭州)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特許經營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
原告訴稱
原告谷麗云訴稱:2018年9月7日,原告因投資經營需要,與被告簽訂《單店合同》。雙方約定,被告為原告提供“幾多茶之沏少爺?shù)牟璺胖鹗讲栾嫛表椖康膯蔚赀\營指導服務,包括運營指導和管理培訓兩方面內容,合同價款共計69000元。原告已按約定支付全部合同價款,但被告至今未提供任何服務。請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被告于2018年9月7日簽訂的《單店合同》;2.被告返還原告服務費69000元,并賠償利息損失70500.75元。
被告辯稱
被告領道(杭州)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未對管轄權提出異議。
本院認為
本院經審查認為,原、被告簽訂的《單店合同》,具有特許人許可被特許人使用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tǒng)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并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等特許經營合同的法律特征,故本案所涉《單店合同》應屬
特許經營合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同意指定杭州鐵路運輸法院跨區(qū)域管轄一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的批復》、《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杭州鐵路運輸法院跨區(qū)域管轄一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的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杭州鐵路運輸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跨區(qū)域管轄發(fā)生在浙江省下沙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等轄區(qū)訴訟標的額在人民幣500萬元以下的除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涉及馳名商標認定和壟斷糾紛案件之外的一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特許經營合同糾紛屬于知識產權合同糾紛,故本案不屬于本院管轄,應當移送杭州鐵路運輸法院處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一條規(guī)定,裁定如下:
裁判結果
本案移送杭州鐵路運輸法院處理。
本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
審判人員
審判員 許希抗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書記員 李宗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