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人員:張薇 羅柳軍羅樂
案號:(2019)贛04民終417號
案件類型:民事 裁定
審判日期:2019-02-12
案由:特許經(jīng)營合同糾紛
審理經(jīng)過
上訴人廣州市壹吾叁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壹吾叁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吳金文特許經(jīng)營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瑞昌市人民法院(2018)贛0481民初113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本案。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2017年11月11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簽訂《合作共贏合同協(xié)議書》及《附加合同》,上訴人授權被上訴人為九江瑞昌市特許經(jīng)營HANSYP快時尚品牌男裝的商戶。本案雙方當事人簽訂的是特許經(jīng)營合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guī)定》,特許經(jīng)營合同糾紛屬于知識產權合同糾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范圍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guī)定,一審商標許可使用合同糾紛案件應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及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而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并未指定瑞昌市人民法院具有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的管轄權。瑞昌市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并審理本案違反了級別管轄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原審法院應將本案移送相關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四項規(guī)定,裁定如下:
裁判結果
一、撤銷瑞昌市人民法院(2018)贛0481民初1138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fā)回瑞昌市人民法院重審。
上訴人廣州市壹吾叁商貿有限公司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4930元予以退回。
審判人員
審判長 張 薇
審判員 羅柳軍
審判員 羅 樂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書記員 陳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