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陽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人員:張國雄 梁宗軍蔡旻霏
案號:(2020)粵17民終828號
案件類型:民事 裁定
審判日期:2020-04-28
案由:特許經營合同糾紛
審理經過
上訴人陽春叁陽泰餐飲管理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叁陽泰公司)、馮光洋、施麗雯、龍樹活因與被上訴人珠海市越小姐泰先生餐飲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越小姐泰先生公司)特許經營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陽春市人民法院(2019)粵1781民初197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
上訴人訴稱
叁陽泰公司、馮光洋、施麗雯、龍樹活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一審判決,并查明事實,依法改判解除施麗雯與越小姐泰先生公司于2018年8月11日簽訂的《品牌特許經營協(xié)議》;2.依法改判越小姐泰先生公司返還特許經營費15萬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8月13日起至實際返還清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給叁陽泰公司、馮光洋、施麗雯、龍樹活;3.越小姐泰先生公司賠償自2019年2月17日起至2019年2月26日的經濟損失79254元給叁陽泰公司、馮光洋、施麗雯、龍樹活;4.越小姐泰先生公司賠償自2019年4月20日起至2019年7月15日止的經濟損失92900元(租賃押金62000元、鋪租30900元)給叁陽泰公司、馮光洋、施麗雯、龍樹活;5.由越小姐泰先生公司依法承擔一、二審訴訟費用。叁陽泰公司、馮光洋、施麗雯、龍樹活在二審庭審中增加上訴請求:越小姐泰先生公司賠償整店裝修費用375000元及2019年4月20日起至2019年7月15日止的經濟損失92900元(租賃押金62000元、鋪租30900元)給叁陽泰公司、馮光洋、施麗雯、龍樹活。事實與理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應予改判。(一)2018年8月11日以龍樹活、施麗雯為代表與越小姐泰先生公司簽訂《品牌特許經營協(xié)議》,一審判決只是認定雙方簽訂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但忽視了雙方簽訂的是品牌特許經營協(xié)議,涉案合同是屬于特許經營合同的問題,一審判決沒有從特許經營的特殊要求來看待整個案件,明顯是認定事實不清。根據(jù)《商業(yè)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商業(yè)特許經營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yè)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yè),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tǒng)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并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本案中,越小姐泰先生公司特許叁陽泰公司在合同期限內在越小姐泰先生公司認可的餐廳使用越小姐泰先生商標、商號,作為被特許人的叁陽泰公司則需向越小姐泰先生公司繳納特許經營費15萬元。由此可見,涉案的合同是符合特許經營合同的特征。(二)根據(jù)上述第一點的意見,叁陽泰公司與越小姐泰先生公司雙方是特許經營合同關系,那么雙方應受《商業(yè)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的約束,根據(jù)《商業(yè)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至少2個直營店,并且經營時間超過1年?!痹叫〗闾┫壬咀鳛樘卦S人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才能從事特許經營活動,且越小姐泰先生公司在一審庭審時也承認了其是沒有特許經營的資格。越小姐泰先生公司在沒有特許經營的資格情況下,還與施麗雯簽訂特許經營協(xié)議,明顯是存在欺詐行為,故叁陽泰公司、施麗雯有權解除雙方簽訂的特許經營協(xié)議。(三)根據(jù)《商業(yè)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提供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特許人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的,被特許人可以解除特許經營合同。根據(jù)越小姐泰先生公司在一審提交的證據(jù)可知,越小姐泰先生公司在2019年7月7日才注冊“越小姐泰先生”商標,但在越小姐泰先生公司2018年8月11日提供的格式合同《品牌特許經營協(xié)議》中多次提到“越小姐泰先生”商標、商號。由此可見越小姐泰先生公司故意隱瞞其未取得“越小姐泰先生”注冊商標的真實情況。越小姐泰先生公司向叁陽泰公司、馮光洋、施麗雯、龍樹活隱瞞其未取得“越小姐泰先生”注冊商標的真實情況,直接影響到叁陽泰公司、馮光洋、施麗雯、龍樹活對越小姐泰先生公司的客觀認知,進而在加盟項目選擇、經營發(fā)展以及未來預期中可能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越小姐泰先生公司作為特許人在與叁陽泰公司簽訂《品牌特許經營協(xié)議》時,其經營資源存在嚴重瑕疵、其商標未被核準等情況,且故意隱瞞這一事實,故叁陽泰公司作為被特許經營人可以解除特許經營合同。(四)《商業(yè)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七條規(guī)定:“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成熟的經營模式,并具備為被特許人持續(xù)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和業(yè)務培訓等服務的能力?!钡谑臈l規(guī)定:“特許人應當向被特許人提供特許經營操作手冊,并按照約定的內容和方式為被特許人持續(xù)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業(yè)務培訓等服務?!钡诙l規(guī)定:“特許人應當向被特許人提供以下信息:……(二)特許人的注冊商標、企業(yè)標志、專利、專有技術和經營模式的基本情況;……(五)為被特許人持續(xù)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業(yè)務培訓等服務的具體內容、提供方式和實施計劃;……?!钡诙龡l規(guī)定:“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提供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涉案合同第十條第2點約定,越小姐泰先生公司允許叁陽泰公司在特許經營的餐廳內使用“越小姐泰先生”商標、服務標志及表示這些標志的標簽或招牌等經營資源。第八條約定,越小姐泰先生公司向叁陽泰公司提供經營“越小姐泰先生”餐廳的經營模式、技術支持和培訓。在履行涉案合同中即從雙方簽訂涉案合同至叁陽泰公司、馮光洋、施麗雯、龍樹活提起本案訴訟之前,“越小姐泰先生”并非越小姐泰先生公司的注冊商標,也不是越小姐泰先生公司的商號及服務標志;越小姐泰先生公司也沒有向叁陽泰公司、馮光洋、施麗雯、龍樹活提供過經營模式、營銷策略等信息和特許經營操作手冊;在2019年2月17日至2019年2月26日期間,在越小姐泰先生公司指派的泰國廚師回泰國辦理簽證時,越小姐泰先生公司沒有另外安排廚師過來指導叁陽泰公司,導致叁陽泰公司暫停營業(yè),且在2019年4月20日將整個廚師團隊撤回。越小姐泰先生公司未能為叁陽泰公司持續(xù)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越小姐泰先生公司的行為違反了《商業(yè)特許經營管理條例》及涉案合同的約定,導致叁陽泰公司、馮光洋、施麗雯、龍樹活無法使用建立在成熟經營模式基礎上的經營資源從事商業(yè)特許經營活動,也就無法實現(xiàn)涉案合同目的。因此,叁陽泰公司、馮光洋、施麗雯、龍樹活因越小姐泰先生公司的根本違約有權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越小姐泰先生公司應返還特許經營費15萬元及賠償相關的損失。(五)一審判決認定叁陽泰公司無法繼續(xù)經營是叁陽泰公司拖欠廚師工資造成的,一審判決認定這一事實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的。叁陽泰公司在2019年2月17日向勞德倫轉賬了廚師工資,廚師在2019年2月18日沒有告知叁陽泰公司、馮光洋、施麗雯、龍樹活就回國了,在2019年4月20日越小姐泰先生公司將廚師團隊撤回。當時越小姐泰先生公司也沒有結算出四月份的工資,而是在五月十日才告知的,所以越小姐泰先生公司沒有支付四月份的工資。叁陽泰公司已經按照之前的慣例發(fā)放了工資,叁陽泰公司不存在拖欠工資的情況。故一審判決由此認定是叁陽泰公司、馮光洋、施麗雯、龍樹活的原因造成無法繼續(xù)經營的,是認定事實不清。綜上所述,一審判決沒有認定雙方簽訂的是特許經營合同,導致認定部分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當予以糾正,請求上級法院查清事實,依法改判。
被上訴人辯稱
越小姐泰先生公司二審答辯稱,案涉的《特許經營合同》不存在《商業(yè)特許經營管理條例》中可解除的事由,叁陽泰公司、馮光洋、施麗雯、龍樹活主張解除其與越小姐泰先生公司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應予駁回。(一)越小姐泰先生公司具有特許人資格。叁陽泰公司、馮光洋、施麗雯、龍樹活認為越小姐泰先生公司在一審庭審時也承認了其是沒有特許經營的資格是純屬編造,沒有事實依據(jù)。《商業(yè)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三條規(guī)定,“本條例所稱商業(yè)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yè)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yè)(以下稱特許人),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以下稱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tǒng)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并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企業(yè)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越小姐泰先生公司于2016年4月注冊成立,公司成立后2016年5月開始申請“越小姐泰先生”商標注冊,此后“越小姐泰先生)”既作為商標也作為企業(yè)標志在使用?!渡虡I(yè)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至少2個直營店,并且經營時間超過1年。)”越小姐泰先生公司自注冊成立后一直在吉大經營一間店面,在灣仔那邊以勞德倫為法人還經營有一間以“越小姐泰先生”餐飲為主的店面。《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不具備“擁有至少2個直營店且經營時間超過1年”的特許人所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是否有效的復函》的內容是: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你院(2010)南市民三請字第1號《關于特許人違反<商業(yè)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二條和第七條規(guī)定如何認定合同效力的請示》收悉。經我院審判委員會民事行政專業(yè)委員會研究,并請示最高人民法院,現(xiàn)批復如下: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商業(yè)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關于“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至少2個直營店,并且經營時間超過1年”的規(guī)定,屬于行政法規(guī)的管理性強制性規(guī)定,特許人不具備上述條件,并不當然導致其與他人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無效。因此,《商業(yè)特許經營管理條例》關于“兩店一年”的規(guī)定屬管理性強制性規(guī)定而非效力性規(guī)定,就算越小姐泰先生公司不符合該條件也并不影響合同效力,也不影響叁陽泰公司、馮光洋、施麗雯、龍樹活使用越小姐泰先生公司的相關經營資源開展特許業(yè)務。叁陽泰公司、馮光洋、施麗雯、龍樹活主張越小姐泰先生公司不具有特許人資格不成立。(二)越小姐泰先生公司不存在欺詐行為。2018年2月左右,施麗雯在一個同是做越南菜的老板的介紹下主動過來聯(lián)系越小姐泰先生公司要加盟“越小姐泰先生”餐飲,并已經親自到越小姐泰先生公司進行過考察,了解過相關信息后作出的理智決定。合同簽訂前,叁陽泰公司、馮光洋、施麗雯、龍樹活到灣仔店試菜、試廚師,并全部了解越小姐泰先生公司的情況。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及理性的投資者,項目本身的品牌效應、成熟程度、投資成本及盈利模式等才是影響其是否決定加盟的主要因素,且本案合同所涉金額較大,叁陽泰公司、馮光洋、施麗雯、龍樹活自不會輕易決定。所以,叁陽泰公司、馮光洋、施麗雯、龍樹活是在簽訂合同前了解過相關信息后作出的理智決定,不存在欺詐。(三)叁陽泰公司、馮光洋、施麗雯、龍樹活提出越小姐泰先生公司故意隱瞞其未取得越小姐泰先生注冊商標的真實情況,是純屬編造,沒有事實依據(jù)。1.商標權的取得并不以注冊為前提,越小姐泰先生公司雖未完成注冊但不等于對“越小姐泰先生”不享有商標權?!吨腥A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就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與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申請人與該他人具有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合同、業(yè)務往來關系或者其他關系而明知該他人商標存在,該他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钡谌l規(guī)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在2016年5月越小姐泰先生公司已開始申請“越小姐泰先生”商標注冊,一審庭審前,越小姐泰先生公司提交了一份證據(jù)由國家版權局頒發(fā)的《作品登記證書》,該《作品登記證書》頒發(fā)的時間是2018年11月7日,且在2016年4月公司成立“越小姐泰先生”就已經作為企業(yè)標志在使用,2016年9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正式受理申請商標注冊后,就正式作為商標使用。因此,商標權的取得并不以注冊為前提,越小姐泰先生公司對其商標等經營資源并未進行隱瞞,故叁陽泰公司、馮光洋、施麗雯、龍樹活該主張不成立。2.《商業(yè)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特許人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的,被特許人可以解除特許經營合同。該規(guī)定中的“特許人隱瞞有關信息”應指特許人隱瞞影響特許經營合同履行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信息。而特許經營合同的根本目的是被特許人在特許人的指導下使用特許人的相關經營資源,在特定經營模式下開展特許業(yè)務。本案中,越小姐泰先生公司與叁陽泰公司、馮光洋、施麗雯、龍樹活簽訂的《品牌特許經營協(xié)議》前,叁陽泰公司、馮光洋、施麗雯、龍樹活已了解越小姐泰先生公司擁有的商標、企業(yè)標志、直營店等經營資源的情況,越小姐泰先生公司并未向叁陽泰公司、馮光洋、施麗雯、龍樹活夸大其企業(yè)實力、經營規(guī)模等各方面信息。越小姐泰先生公司與叁陽泰公司、馮光洋、施麗雯、龍樹活簽訂的《品牌特許經營協(xié)議》后,越小姐泰先生公司也對叁陽泰公司、馮光洋、施麗雯、龍樹活持續(xù)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業(yè)務培訓等具體內容。因此,叁陽泰公司、馮光洋、施麗雯、龍樹活主張依據(jù)《商業(yè)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解除合同不成立。綜上所述,越小姐泰先生公司與叁陽泰公司、馮光洋、施麗雯、龍樹活簽訂的《品牌特許經營協(xié)議》,叁陽泰公司、馮光洋、施麗雯、龍樹活所主張的可解除的情形不存在。對叁陽泰公司、馮光洋、施麗雯、龍樹活的訴訟請求,應予以駁回。(四)工資的問題,雙方簽訂的《品牌特許經營協(xié)議》中約定了工資的方案,一審法院是根據(jù)該工資方案計算廚師的工資,叁陽泰公司、馮光洋、施麗雯、龍樹活陳述的工資的事實不屬實。由于叁陽泰公司、馮光洋、施麗雯、龍樹活沒有支付工資給泰國的廚師,所以廚師無法開工,叁陽泰公司、馮光洋、施麗雯、龍樹活應幫助廚師辦理外國人工作許可證,越小姐泰先生公司在一審中查的結果是叁陽泰公司、馮光洋、施麗雯、龍樹活只是在網上登記了,最終沒有為泰國的廚師辦理外國人工作許可證。所以泰國的廚師要在工作一段時間之后,需要回去泰國辦理旅游簽證,所以廚師不能上班。叁陽泰公司、馮光洋、施麗雯、龍樹活無法繼續(xù)經營的原因是叁陽泰公司、馮光洋、施麗雯、龍樹活拖欠廚師工資造成的,一審認定事實清楚,應予以維持。
一審原告訴稱
叁陽泰公司、馮光洋、施麗雯、龍樹活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決依法解除施麗雯與越小姐泰先生公司于2018年8月11日簽訂的《品牌特許經營協(xié)議》;2.判決越小姐泰先生公司返還特許經營費15萬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8月13日起至實際返還清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給叁陽泰公司、馮光洋、施麗雯、龍樹活,暫計至起訴日止利息約為3300元;3.判決越小姐泰先生公司賠償自2019年2月17日至2019年2月26日的經濟損失79254元給叁陽泰公司、馮光洋、施麗雯、龍樹活;4.判決越小姐泰先生公司賠償整店裝修費用375000元及2019年4月20日起至2019年7月15日止的經濟損失92900元(租賃押金62000元、鋪租30900元)給叁陽泰公司、馮光洋、施麗雯、龍樹活;5.本案訴訟費用由越小姐泰先生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查明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叁陽泰公司是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三人,馮光洋為法定代表人,占股40%,施麗雯占股30%,黃曉文占股30%,注冊資金為一百萬元。
2018年8月9日,陽春國際會展中心有限公司(作為甲方)與馮光洋(作為乙方)簽訂《東湖旅游購物廣場商業(yè)租賃合同》,雙方約定由馮光洋租賃陽春市*********期會展中心綜合樓第一層1A號、第二層2A號作商業(yè)、餐飲使用。合同對租賃期限、租金、押金及其他費用、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等等作了約定。因經營情況變化,2018年10月15日,雙方簽訂《東湖旅游購物廣場商業(yè)租賃補充合同》,對租賃面積、租金、押金及其他費用作了調整。
2018年8月11日,越小姐泰先生公司(作為甲方)與龍樹活、施麗雯(作為乙方)簽訂《品牌特許經營協(xié)議》,該協(xié)議的具體內容為:“第一條總則。1、為開發(fā)越小姐泰先生品牌餐飲事業(yè),甲乙雙方本著自愿、平等、誠實、信用及共同拓展市場的原則,經友好協(xié)商,簽訂本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以由雙方共同恪守。2、甲方授予陽春市單店的特許經營權,乙方自愿申請加入越小姐泰先生的特許經營。第二條基本保證與要求。1、特許經營地點:陽春市*********期會展中心綜合樓第一層1A及第二層2A號。2、乙方應建立獨立的相應經濟組織(個體戶、合伙企業(yè)或有限責任公司),完成工商、稅務、衛(wèi)生、消防等必需的登記注冊:乙方需獨立完成上述工作。3、甲乙雙方嚴格執(zhí)行越小姐泰先生的特許經營計劃,以利于越小姐泰先生品牌發(fā)展。乙方使用越小姐泰先生的品牌,按甲方的服務質量標準向顧客提供服務,按甲方規(guī)定的標準出品。第三條特許經營權許可期限及合同期限。特許經營權許可期限與本合同期限自2018年8月11日起至2023年8月10日止,有效期5年。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除非本合同已提前終止,乙方可在合同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向甲方提出延長本合同的書面請求,經雙方協(xié)商同意,可以延長本合同有效期。第四條特許經營權許可的內容和范圍。1、甲方特許乙方于合同期限內在甲方認可的餐廳使用越小姐泰先生商標、商號,并以特許經營形式經營越小姐泰先生品牌,乙方以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上述特許經營權許可。2、乙方獲得上述特許經營權許可,須按甲方要求經營,不得超越許可范圍和許可期限,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將該項權利轉讓。第五條特許經營分配。1、特許經營費加利潤提成方式:特許經營費15萬元,大寫:人民幣壹拾伍萬元整。付款方式:品牌特許經營協(xié)議簽定時一次性付清。2、品牌保證金0萬元,大寫:人民幣0元整。品牌保證金用于乙方使用甲方特許經營越小姐泰先生品牌的押金,不抵扣貨款,合同期滿后原數(shù)退還乙方(不含利息)。第六條特許經營地址。1、甲方特許乙方在珠海市吉大區(qū)內開設越小姐泰先生主題餐廳。乙方開業(yè)前將營業(yè)執(zhí)照、稅務登記證及餐飲服務許可證復印件交甲方存檔。2、因地域環(huán)境或其它原因乙方希望變更第六條第一項規(guī)定的地點時,須向提前2個月書面形式告知甲方。第七條原料的進貨、換貨。1、合同有效期內,甲方提供給乙方的原料、配料按廠價統(tǒng)一配貨價結算,乙方提出用料計劃后,甲方予以發(fā)貨。2、甲方每次發(fā)貨必須提供發(fā)貨清單,乙方憑發(fā)貨清單驗貨,如有差異(多發(fā)或少發(fā)),應在收貨兩天以書面形式告知甲方,否則甲方視乙方如數(shù)收到發(fā)貨清單上的商品。3、本合同有效期內,所有配貨運輸工作由甲方協(xié)助,運費由乙方負責支付。4、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收到貨物后發(fā)現(xiàn)原料、配料質量問題,由甲方負責換貨(除屬乙方或第三方造成的認為殘次商品除外)。其中,甲方在發(fā)貨前會拍照作實,在配送途中產生的事故導致貨品殘次,屬于物流責任,如乙方簽名確認收貨后則視為乙方已檢查確認貨品無殘次。5、乙方連續(xù)一個月內未進貨,需向甲方提出報告說明。6、甲方需要按照配料報價單上的報價進行發(fā)貨,如調整價格需要提前1周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第八條甲方的權利與義務。1、為確保特許經營體系的統(tǒng)一性和產品服務質量的一致性,甲方或者甲方的授權代理人,有權對乙方的經營活動進行跟進(審查乙方履行本合同的表現(xiàn)及商店整體形象和服務質量)。2、乙方違反本特許經營協(xié)議規(guī)定,侵犯甲方合法權益,甲方有權提出更出或終止本合同。3、乙方自主設計店鋪內的裝修風格,設計裝修施工由乙方全權負責。4、甲方提供乙方經營的指導及相關技術支持。其中,技術支持包括越小姐泰先生品牌所有餐牌內的菜式均由甲方指定師傅或管理人員提供支持。5、甲方提供培訓或提供廚房主要管理人員。6、開業(yè)前,甲方負責組織開店技能培訓,為乙方提供開店策劃,開業(yè)前培訓時間為7天。開業(yè)后期的培訓,視培訓內容,乙方選派服務、管理人員參加,待甲方出具培訓通知書,乙方同意并接受后,乙方支付相應的培訓費用。7、在運營的過程中,乙方遇到問題可以提出需求,甲方給予解決方案。第九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1、乙方在本合同規(guī)定的權利責任范圍內,自行投資,自負盈虧,自聘員工,自行經營和管理。2、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必須經營越小姐泰先生品牌且嚴格按照甲方制定的標準經營。若因地區(qū)原因需要進行價格調整時必須征得甲方書面同意。3、乙方需作有關越小姐泰先生品牌的商標,商號對外廣告時,廣告資料內容須經甲方審核同意。4、乙方依本協(xié)議只能經營一家特許店,如需開辦二家或多家特許店時,尚需另行簽訂特許合同、支付相關費用。5、為了及時的做出經營上的策劃方案,每月10號前向甲方匯報上月經營情況,提交經營報表及利潤表。第十條商標的所有權和使用權。1、所有帶有表示越小姐泰先生有關的標記均屬甲方所有,在未經甲方事先書面許可,乙方不得注冊甲方任何標記,亦不得將甲方標記用于本合同之外的任何活動。2、乙方只可在特許經營的餐廳內使用越小姐泰先生的商標,服務標志及表示這些標志的標簽或招牌。3、乙方在甲方授權范圍內使用越小姐泰先生商標及服務標志且必須按甲方提供之原樣使用,不得自行對其進行任何改變。第十一條合同解除及終止。1、本合同期滿時,乙方可提前三個月提出續(xù)約要求,雙方在正常履行本合同的前提下續(xù)訂該項經營合同,乙方未提出續(xù)約要求則視為本合同期滿而自動終止。2、本合同有效期內,雙方一致同意提前終止本合同并達成一致書面協(xié)議,則本合同可依協(xié)議提前終止。3、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甲方有權單方提前解除本合同且不退還品牌保證金。a、乙方假冒、濫用越小姐泰先生商標。b、乙方在店內銷售假冒偽劣產品而影響甲方聲譽。c、乙方違反本合同,侵犯甲方合法權益,破壞經營體系。d、乙方將原料、配料泄露給第三方。4、本合同終止或解除時,乙方不得繼續(xù)使用越小姐泰先生商標,拆除乙方原所有帶有越小姐泰先生的商號,標識,商標,服務標志燈一切含甲方標識的裝飾用具,店面裝修,燈箱,宣傳品等。5、如因乙方的原因在合同期內無法經營越小姐泰先生品牌或者做出損害該品牌的行為,視情節(jié)嚴重而定,情況較輕的第一次將予以書面警告,第二次將予以罰款處理,情況嚴重的,不退回品牌保證金。第十二條不可抗力。1、如因非雙方所能控制的不可抗力事件發(fā)生,包括地震,臺風,水災,火災等意外事件,并導致雙方的任何一方無法履行合同時,遇不可抗力之一方應立即將事故情況書面告知另一方,并應在十五天內,提供事故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雙方認可后協(xié)商終止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2、如因乙方的原因無法維持經營而終止合同,甲乙雙方盡可能清算清理貨物及賬款,互不追究責任,但乙方仍須在合同終止后一個月內,自行拆除所有越小姐泰先生標牌箱廣告等。第十三條適用法律。本合同之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第十四條爭議的解決。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xié)商解決,如果協(xié)商不能解決的,則任何一方均可訴諸本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裁決。第十五條保密條款。乙方同意本合同有效期內對甲方提供給乙方的商業(yè)資料進行保密。如果上述資料中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被甲方公布,乙方對公開部分則不再承擔保密義務。第十六條通知。任何書面通知按本合約中的所述雙方的公司地址或圖文傳真送達通知人后,即視為送達。第十七條附則。1、以上條款未盡事宜由雙方協(xié)商解決,另外議定的補充合同條款經雙方簽訂后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被視為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甲方雙方茲承認簽署本合同,并已閱讀及明白本合同所列條款包含之規(guī)定,并同意受其約束。3、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并從簽訂之日起生效。”越小姐泰先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勞德倫在甲方代表處簽名并加蓋了公司印章,施麗雯在乙方代表處簽名和加蓋指模。因龍樹活發(fā)現(xiàn)該合同第六條條款的經營地址寫錯,而未在該協(xié)議上簽名。后雙方未簽訂新的協(xié)議。
2018年8月11日,雙方還簽訂了陽春越小姐泰先生廚師工資方案,雙方合意選擇的廚師配置是:大廚、二廚、配菜師、砧板師、涼拌師(共五人),工資為35000元/月,其中約定:持有一年及一年以上有效期的簽證或就業(yè)證者,每年一次20天回泰國探親帶薪假期;持有旅游簽證(兩個月有效期)者回泰國簽證僅八天帶薪,機票費用自付;每月15日通過勞德倫的賬戶支付當月工資。實際上,叁陽泰公司每個月22日將工資轉到勞德倫的賬戶上。2019年8月13日,馮光洋向越小姐泰先生公司支付15萬元的特許經營費。
2018年9月15日,以馮光洋為代表與陽春市雅森裝飾工程部簽訂《雅森裝飾工程合同書》,由雅森裝飾負責陽春市*********期會展中心綜合樓第一層1A號、第二層2A號的裝修裝飾工程,工程款為375000元。
2019年9月25日,叁陽泰公司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經營范圍為:餐飲管理服務;服務(含網上經營)、配送;餐飲;商業(yè)項目投資。2018年11月18日,叁陽泰公司正式開始營業(yè),經營至2019年4月20日停業(yè)。
叁陽泰公司每個月通過馮光洋向勞德倫轉賬廚師工資。具體支付廚師工資情況:2018年11月22日,馮光洋向勞德倫轉賬廚師工資35000元;2018年11月27日,馮光洋向勞德倫轉賬廚師工資6464元;2018年12月17日,馮光洋向勞德倫轉賬廚師工資35000元;2019年1月22日,馮光洋向勞德倫轉賬廚師工資28866元;2019年2月17日,馮光洋向勞德倫轉賬廚師工資13500元;2019年3月22日,馮光洋向勞德倫轉賬廚師工資11000元,總共支付廚師工資129830元。叁陽泰公司經營五個月,按照雙方約定的廚師工資每個月35000元,應付廚師工資175000元,而叁陽泰公司總共支付廚師工資129830元,尚欠廚師工資45170元。
叁陽泰公司、馮光洋、施麗雯、龍樹活于2019年6月14日向一審法院起訴,提出前述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認為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是合同糾紛。本案爭議的焦點有:(一)《品牌特許經營協(xié)議》的效力問題;(二)《品牌特許經營協(xié)議》應否解除問題;(三)越小姐泰先生公司應否返還特許經營費150000元及利息問題;(四)越小姐泰先生公司應否賠償整店裝修費用及經濟損失給叁陽泰公司、馮光洋、施麗雯、龍樹活問題。
(一)關于焦點一?!镀放铺卦S經營協(xié)議》的效力問題。叁陽泰公司、馮光洋、施麗雯、龍樹活稱龍樹活、施麗雯共同與越小姐泰先生公司簽訂《品牌特許經營協(xié)議》,但龍樹活未在該協(xié)議上簽字,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故一審法院認定施麗雯與越小姐泰先生公司于2018年8月11日簽訂《品牌特許經營協(xié)議》。該協(xié)議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認定為合法有效的合同,雙方當事人應按照協(xié)議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
(二)關于焦點二?!镀放铺卦S經營協(xié)議》應否解除問題。1.叁陽泰公司、馮光洋、施麗雯、龍樹活主張越小姐泰先生公司在2019年4月20日將所有廚師團隊撤回后,一直沒有再配備廚師團隊給叁陽泰公司、馮光洋、施麗雯、龍樹活,也沒有提供相關的技術支持,造成叁陽泰公司、馮光洋、施麗雯、龍樹活無法繼續(xù)經營,越小姐泰先生公司單方違約構成根本性違約,致使合同現(xiàn)無法繼續(xù)履行。沒有提供足夠的證據(jù)證明,一審法院不予采信。2.越小姐泰先生公司認為,叁陽泰公司經營五個月,尚欠廚師工資45170元。叁陽泰公司無法繼續(xù)經營是拖欠廚師工資造成的,提供了馮光洋向勞德倫轉賬廚師工資的銀行轉賬單證明,證據(jù)充分,一審法院予以采信。據(jù)此,叁陽泰公司、馮光洋、施麗雯、龍樹活主張越小姐泰先生公司構成根本性違約,從而主張解除《品牌特許經營協(xié)議》證據(jù)不足,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三)關于焦點三。越小姐泰先生公司應否返還特許經營費15萬元及利息問題。根據(jù)焦點二所述,叁陽泰公司、馮光洋、施麗雯、龍樹活主張越小姐泰先生公司構成根本性違約,從而主張解除《品牌特許經營協(xié)議》證據(jù)不足,因此,叁陽泰公司、馮光洋、施麗雯、龍樹活請求越小姐泰先生公司返還特許經營費15萬元及利息,缺乏事實依據(jù),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四)關于焦點四。越小姐泰先生公司應否賠償整店裝修費用及經濟損失給叁陽泰公司、馮光洋、施麗雯、龍樹活問題。根據(jù)焦點二所述,叁陽泰公司、馮光洋、施麗雯、龍樹活主張越小姐泰先生公司構成根本性違約,從而主張解除《品牌特許經營協(xié)議》證據(jù)不足,因此,叁陽泰公司、馮光洋、施麗雯、龍樹活請求越小姐泰先生公司賠償整店裝修費用及經濟損失,缺乏事實依據(jù),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叁陽泰公司、馮光洋、施麗雯、龍樹活請求解除《品牌特許經營協(xié)議》和請求越小姐泰先生公司返還特許經營費150000元及利息及賠償整店裝修費用及經濟損失,證據(jù)不足,應予駁回。
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叁陽泰公司、馮光洋、施麗雯、龍樹活的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1770元,由叁陽泰公司、馮光洋、施麗雯、龍樹活負擔。
本院查明
本院經審理查明,一審查明的事實基本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另查明,馮光洋提供了陽春國際會展中心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日向馮光洋發(fā)出的《通知函》,通知內容為因馮光洋已經超過三個月未支付馮光洋所租賃的陽春市*********期會展中心綜合樓第一層1A號、第二層2A號租金,構成嚴重違約,通知馮光洋解除雙方于2018年8月15日簽訂的《東湖旅游購物廣場商業(yè)租賃合同》。
再查,根據(jù)叁陽泰公司、馮光洋、施麗雯、龍樹活所提供的與越小姐泰先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勞德倫進行微信通訊記錄顯示,勞德倫于2019年3月31日、5月10日、5月20日期間多次要求叁陽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馮光洋支付所欠的3月份和4月份的廚師工資。
叁陽泰公司、馮光洋、施麗雯、龍樹活在二審期間提供的證據(jù)有:
1.馮光洋與勞德倫的微信通訊記錄,擬證明2019年3、4月份的廚師工資共38318元,勞德倫于3月31日提請馮光洋核對3月份工資,5月10日、20日勞德倫提出盡快把3、4月份工資38318元發(fā)給廚師,而3月1日至5月10日勞德倫沒有催討工資,勞德倫擅自在2019年4月20日撤走全部廚師,與工資無關,也沒有與馮光洋協(xié)商。
2.微信通訊記錄、收據(jù),擬證明馮光洋按《雅森裝飾工程合同書》約定付清裝飾工程款375000元。
經過庭審質證,越小姐泰先生公司對證據(jù)1的微信聊天記錄的截圖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對關聯(lián)性有異議,認為該證據(jù)不能證明泰國廚師回泰國了是越小姐泰先生公司的責任,也不能證明叁陽泰公司、馮光洋、施麗雯、龍樹活沒有拖欠泰國廚師的工資。對證據(jù)2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由法院認定,越小姐泰先生公司不清楚。
越小姐泰先生公司在二審期間提供的證據(jù)有:
3.商標注冊受理通知書,擬證明2016年5月越小姐泰先生公司已開始申請“越小姐泰先生”商標注冊,2016年9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正式受理申請商標注冊;
4.服務合同書,擬證明2016年4月越小姐泰先生公司已開始設計“越小姐泰先生”商標;
5.商標圖片,擬證明提供給叁陽泰公司、馮光洋、施麗雯、龍樹活使用的門面廣告、商標;
6.《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不具備“擁有至少2個直營店且經營時間超過1年”的特許人所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是否有效的復函》,擬證明《商業(yè)特許經營管理條例》關于“兩店一年”的規(guī)定屬管理性強制性規(guī)定而非效力性規(guī)定;
7.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qū)人民法院(2017)浙0110民初12380號民事判決書,擬證明《商業(yè)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qū)人民法院認為該規(guī)定中“特許人隱瞞有關信息”應指特許人隱瞞影響特許經營合同履行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信息;
8.在珠海的兩個門店的照片,擬證明越小姐泰先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勞德倫開了兩間餐飲店;
9.珠海環(huán)島餐飲服務有限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擬證明珠海環(huán)島餐飲服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勞德倫。
經過庭審質證,叁陽泰公司、馮光洋、施麗雯、龍樹活對證據(jù)3的真實性沒有異議,對關聯(lián)性有異議,對證據(jù)4、5中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均不予確認,與本案無關聯(lián),越小姐泰先生公司與叁陽泰公司、馮光洋、施麗雯、龍樹活簽訂合同時該商標還沒有批準下來,所以越小姐泰先生公司在與叁陽泰公司、馮光洋、施麗雯、龍樹活簽訂合同時是隱瞞了該事實。對證據(jù)6是廣西高級人民法院的復函,不是廣東高級人民法院發(fā)出的,對本案沒有起到作用。對證據(jù)7的判決書沒有來源,該判決書也沒有加蓋法院的公章,所以對于該判決書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均有異議,該判決書不是廣東法院作出的,對廣東的案件沒有指導意義,同時我國的法律適用是以條文法為準的,不是以案例為準的。對證據(jù)8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均有異議,圖片中的店鋪不是越小姐泰先生公司開的。證據(jù)9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不清楚,叁陽泰公司、馮光洋、施麗雯、龍樹活從來與這間公司有任何關聯(lián)。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本案是叁陽泰公司、馮光洋、施麗雯、龍樹活主張解除與越小姐泰先生公司所簽訂的《品牌特許經營協(xié)議》所引起的糾紛。叁陽泰公司、馮光洋、施麗雯、龍樹活在本案中主張越小姐泰先生公司不具備法定的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資格,與叁陽泰公司、馮光洋、施麗雯、龍樹活簽訂《品牌特許經營協(xié)議》違反了《商業(yè)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請求解除與越小姐泰先生公司所簽訂的《品牌特許經營協(xié)議》并要求越小姐泰先生公司賠償損失。雙方是在履行商標使用許可合同過程中產生的糾紛,因此,本案應當為特許經營合同糾紛,屬于知識產權合同糾紛?!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后商標案件管轄和法律適用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第一審商標民事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蓖瑫r,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同意指定廣東省陽江市江城區(qū)人民法院管轄部分知識產權民事糾紛案件的批復》及相關規(guī)定,本案應由陽江市江城區(qū)人民法院管轄,一審法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四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后商標案件管轄和法律適用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裁判結果
一、撤銷廣東省陽春市人民法院(2019)粵1781民初1974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由廣東省陽江市江城區(qū)人民法院審理;
三、廣東省陽春市人民法院自接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將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及訴訟費移送廣東省陽江市江城區(qū)人民法院。
上訴人陽春叁陽泰餐飲管理服務有限公司、馮光洋、施麗雯、龍樹活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6182元,本院予以退還。
本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
審判人員
審判長 張 國 雄
審判員 梁宗軍
審判員 蔡旻霏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劉 曉 敏
書記員 許 君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