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江訴重慶市綦江區(qū)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重慶市綦江區(qū)公安局行政處罰及行政復議案-對于車輛駕駛?cè)艘蚪煌酥緲司€設置不合理而導致交通違法的,相關行政處罰應予撤銷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3-12-3-001-029
關鍵詞
行政/行政處罰/行政復議/交通違法/交通標志標線/設置目的/明顯不當
基本案情
重慶市綦江區(qū)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以下簡稱“綦江交巡警支隊”)在某丁字路口右轉(zhuǎn)進入某小學的行進路段前方及右側(cè)均未設置“禁止右轉(zhuǎn)”等標志,但在進入該右轉(zhuǎn)道約30米處的道路左側(cè)和地面分別設置了“禁止駛?cè)搿苯煌酥竞徒煌司€。
2018年6月16日,秦某江駕駛小型轎車在該丁字路口右轉(zhuǎn)行駛30米后,道路左側(cè)出現(xiàn)“禁止駛?cè)搿苯煌酥竞偷厣铣霈F(xiàn)“禁止駛?cè)搿苯煌司€,秦某江進退兩難,遂駛?cè)肓私新范巍?018年7月5日,綦江交巡警支隊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認定秦某江駕駛小型轎車在某小學路段實施機動車逆向行駛的違法行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決定予以200元罰款、記3分的處理。秦某江不服,向重慶市綦江區(qū)公安局(以下簡稱“綦江區(qū)公安局”)提起行政復議,綦江區(qū)公安局于2018年8月21日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綦江交巡警支隊作出的前述處罰決定。
根據(jù)公開的政府信息可知:2017年6月21日至2019年5月10日,案涉路段抓拍設備共抓拍5814車次。秦某江遂以綦江交巡警支隊未正確設置道路通行標志,在進入該單行路段前,無法獲知該路段的通行信息和交通禁行標志,不可能作出正確判斷為由,訴請判決撤銷前述處罰決定和行政復議決定。
重慶市綦江區(qū)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3日作出(2018)渝0110行初368號行政判決:駁回秦某江的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后,秦某江不服,提起上訴。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4日作出(2019)渝05行終467號行政判決:一、撤銷重慶市綦江區(qū)人民法院(2018)渝0110行初368號行政判決;二、撤銷綦江交巡警支隊于2018年7月5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綦江區(qū)公安局于2018年8月21日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書》。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根據(jù)規(guī)定,交通標志一般情況下應設置在道路行進方向右側(cè)或車行道上方,也可根據(jù)情況設置在左側(cè),或左右兩側(cè)同時設置。因此,綦江交巡警支隊將案涉禁行標志設置在道路的左側(cè),符合規(guī)范。但交通標志標線設置除了應當符合相關規(guī)范外,還應當考慮相關通行設計的合理性等因素。秦某江駕車行至該丁字路口時,路口前方或其他相應位置并未設置“禁止右轉(zhuǎn)”等相關提示標志。此種情況下,一般人的反應是此處可以右轉(zhuǎn),既然可以右轉(zhuǎn),右轉(zhuǎn)后的道路一般情況下均可以通行。本案綦江交巡警支隊雖然將禁行標志設置在禁行道路的起點,但沒有在起點位置之前的適當位置設置相應的提示標志,致使機動車駕駛?cè)笋側(cè)腠樞新范魏螅菀自竭^禁行道路,造成違章。結(jié)合該路段在不到兩年時間內(nèi)發(fā)生高達5814車次因同一行為被監(jiān)控抓拍的事實,法院認定該處的交通標志標線設置存在不合理之處。秦某江請求撤銷綦江交巡警支隊所作案涉處罰決定書和綦江區(qū)公安局所作案涉行政復議決定書的訴訟請求成立。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交通標志標線設置區(qū)域不合理,導致車輛駕駛?cè)藳]有足夠反應距離而受到行政處罰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該交通標志標線設置明顯不當并判決撤銷相應的行政處罰。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33條第2款
一審:重慶市綦江區(qū)人民法院作出(2018)渝0110行初368號行政判決(2019年9月3日)
二審: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渝05行終467號行政判決(2020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