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某等人訴??谑惺袌霰O(jiān)督管理局、海口市人民政府行政處罰及行政復議案-行政相對人發(fā)布虛假廣告信息,混淆藥品和普通食品的區(qū)別,依法應當予以行政處罰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3-12-3-001-024
關鍵詞
行政/行政處罰/行政復議/虛假廣告/微信朋友圈/藥品/普通食品/廣告費
基本案情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8年6月至12月,姜某某等人通過微信朋友圈發(fā)布“富迪小分子肽”產(chǎn)品廣告,宣稱該產(chǎn)品可以治療癌癥、痛風、前列腺炎等多種疾病。該產(chǎn)品實為普通食品,不具有任何治療疾病功能。2018年12月17日,海口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以下簡稱??谑斜O(jiān)局)對姜某某等人進行立案調查,并于2019年7月17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對姜某某等人分別罰款10萬元、15萬元、15萬元。姜某某等人不服,向??谑腥嗣裾ㄒ韵潞喎Q??谑姓┥暾埿姓妥h。2019年11月12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作出復議決定,維持上述處罰決定。姜某某等人仍不服,訴至法院,請求撤銷案涉處罰決定及復議決定。
海南省??谑协偵絽^(qū)人民法院認為??谑斜O(jiān)局對姜某某作出的20號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充分,程序合法,但處罰不當,應予變更。??谑姓鞒龅?8號復議決定維持20號處罰決定,明顯不當,應予撤銷。??谑协偵絽^(qū)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9日作出(2020)瓊0107行初11號行政判決:1.撤銷市政府2019年11月12日作出的78號復議決定;2.變更市監(jiān)局2019年7月17日作出20號處罰決定中的罰款10萬元為6000元。海口市監(jiān)局、??谑姓环?,提出上訴。??谑兄屑壢嗣穹ㄔ河?020年12月1日作出(2020)瓊01行終283號行政判決:一、撤銷??谑协偵絽^(qū)人民法院(2020)瓊0107行初11號行政判決;二、駁回姜某某的訴訟請求。姜某某提出再審申請,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5日作出(2021)瓊行申4號行政裁定,駁回再審申請。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姜某某為了牟利,長期在微信朋友圈發(fā)布虛假廣告信息,虛假宣傳屬于普通食品的富迪小分子肽能夠治療癌癥、痛風、前列腺炎等多種疾病,故意混淆藥品和普通食品的區(qū)別,誤導不明真相的消費者或患者,尤其是辨別能力不強的老年人,很可能耽誤最佳治療時機,損害消費者的身體健康,甚至可能最終導致患者“人財兩空”,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姜某某的行為既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也違反“誠信、友善”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法律和情理所不容,應當依法嚴厲打擊,警示廣大微商,凈化網(wǎng)絡環(huán)境,呵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
鑒于姜某某只是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發(fā)布虛假廣告,并不實際支出廣告費,應認定其屬于“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明顯偏低”的情形,在十萬以上二十萬以下幅度內予以罰款。??谑斜O(jiān)局綜合考慮各種因素,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的規(guī)定,對姜某某罰款10萬元,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并無不當。??谑腥嗣裾鞒鰪妥h決定,維持??谑斜O(jiān)局作出的處罰決定,亦無不當。故判決維持市監(jiān)局的處罰決定及??谑腥嗣裾膹妥h決定。
一審判決認為對姜某某罰款10萬元違反過罰相當原則,撤銷78號復議決定,變更20號處罰決定罰款數(shù)額為6000元,其未充分考慮到此類違法行為潛在的社會危害性,不利于懲治當前社會層出不窮屢禁不止的此類違法行為,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應予以撤銷。
裁判要旨
廣告主利用本人的微信朋友圈發(fā)布虛假藥品廣告,雖未實際支出廣告費,但市場監(jiān)管部門可認定該行為屬于“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明顯偏低”情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對此類違法廣告主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58條第1款第2項
一審:海南省海口市瓊山區(qū)人民法院(2020)瓊0107行初11號行政判決(2020年06月19日)
二審:海南省??谑兄屑壢嗣穹ㄔ海?020)瓊01行終283號行政判決(2020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