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某某公司訴嵩明縣人民政府、第三人嵩明縣人民政府嵩陽街道辦事處行政補償案-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時,地上附著物的所有權人享有對土地上的附著物獲得補償?shù)臋嗬?/p>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3-12-3-019-001
關鍵詞
行政/行政補償/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地上附著物/所有權人
基本案情
原告云南某某公司是一家以綠化苗木種植為主的民營企業(yè),法定代表人為劉某永,劉某系劉某永的父親。2010年6月30日,嵩明縣某鎮(zhèn)某社區(qū)居民委員會第一居民小組居民劉某與某社區(qū)居民委員會某居民小組簽訂《土地承包合同》,雙方在合同中約定,某居民小組將其所有的坐落于昆曲高速公路下的水田42畝(以雙方實際丈量的為準)出租給劉某,用作種植苗木。承包期限5年,自2010年6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承包金:頭兩年每年每畝1000元,后三年每年每畝1100元。臨近承包期滿,2015年4月1日,劉某又與某居民小組繼續(xù)簽訂了《土地承包合同》,雙方在合同中約定,某居民小組繼續(xù)將上述土地出租給劉某,用作種植綠化苗木。承包期限5年,自2015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0日。承包費:每畝每年3500元,以后每年在前年的基礎上以百分之五遞增。雙方還對其他權利、義務進行了約定。上述劉某承包的土地實際上用于云南某某公司種植綠化苗木進行經(jīng)營使用,土地使用的承包費由劉某按照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某居民小組。某居民小組知曉上述租用的土地作為云南某某公司綠化苗木種植用地的事實。
云南省人民政府于2016年1月14日作出云國土資復〔2015〕654號《云南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嵩昆路(嵩四路與哨關路連接線)一期項目建設用地的批復》,批準對嵩明縣1個街道10個居委會39個居民小組的集體農用地43.0058公頃轉為建設用地并辦理征地手續(xù),作為嵩昆路(嵩四路與哨關路連接線)一期項目建設用地。其中,劉某向某居民小組承包的部分水田就屬于上述被批準征收的集體土地。2016年1月20日,嵩明縣發(fā)布征地公告對上述集體土地實施征收。嵩明縣人民政府已經(jīng)將征地補償款支付給了某居民小組,但沒有對云南某某公司涉及被征收王家村集體土地上種植的綠化苗木進行補償。
昆明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2020)云71行初23號行政判決:一、嵩明縣人民政府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60日內對云南某某公司在嵩陽街道辦某社區(qū)居民委員會某居民小組被征收集體土地上種植綠化苗木履行征收補償職責,向云南某某公司作出征收補償決定。二、駁回云南某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后,各方均未提出上訴,該判決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根據(jù)《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痹嬖颇夏衬彻臼前干婕w土地地上附著物的所有權人,享有對涉案土地上的附著物(種植的綠化苗木)獲得補償?shù)臋嗬?。被告嵩明縣人民政府有義務向所有者支付相應合理補償。審理過程中,被告嵩明縣政府亦認可就涉案土地地上附著物并未向任何主體進行過補償。關于被告提出的原告的《土地承包合同》期限已于2020年5月30日到期,原告應當無條件搬走地上附著物,被告無須再給予征收搬遷補償?shù)鹊囊庖?,法院認為,云南某某公司作為涉案集體土地地上附著物的所有者,行政征收補償法律關系已然形成,并不因之后土地承包合同期限屆滿而消滅。嵩明縣政府已經(jīng)將征收某居民小組集體土地的征地補償款支付給了居民小組,依法亦應當對被征收集體土地的地上附著物,也就是云南某某公司的綠化苗木進行合理補償。
裁判要旨
人民政府在集體土地征收補償中,應切實依法履職,保障地上附著物所有人的財產權益,對土地上附著物的所有權人給予補償。征地補償糾紛引發(fā)的行政爭議矛盾激烈,化解難度大,妥善化解此類糾紛,是政府和法院共同面臨的重要任務。此類附著物的所有權人在特定情形下可能是土地承包經(jīng)營戶之外的其他人。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
一審:昆明鐵路運輸中級法院(2020)云71行初23號行政判決(2020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