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喜訴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長安大隊確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無效案-交通事故認定行為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4-01-3-015-001
關鍵詞
行政/行政處理/交通事故認定書/受案范圍/不予立案
基本案情
胡某喜起訴稱,2018年6月17日,其與王某發(fā)生交通事故糾紛,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長安大隊(以下簡稱交警長安大隊)對此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胡某喜不認可該《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未在該《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簽字,但交警長安大隊并未注明該情況,故起訴請求確認交警長安大隊作出的案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無效。
西安鐵路運輸法院于2021年6月1日作出(2021)陜7102行初1955號行政裁定:對胡某喜的起訴不予立案。胡某喜不服,提起上訴,西安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2021)陜71行終959號行政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裁判理由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應當符合行政案件受案范圍。對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是否可納入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問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在《關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是否屬于具體行政行為,可否納入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意見》(法工辦復字〔2005〕1號)中答復:“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的規(guī)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證據(jù)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牽連的民事賠償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睋?jù)此規(guī)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胡某喜的起訴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的提起行政訴訟條件。
裁判結(jié)果
西安鐵路運輸法院于2021年6月1日作出(2021)陜7102行初1955號行政裁定:對胡某喜的起訴不予立案。胡某喜不服,提起上訴,西安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2021)陜71行終959號行政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裁判要旨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主要內(nèi)容是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是處理交通事故民事案件的證據(jù)之一,其合法性、真實性、關聯(lián)性需要在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中進行審查,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采納。因此,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根據(jù)《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七十一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提出復核申請。如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牽連的民事賠償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2017年修正)第12條、第49條
一審:陜西省西安鐵路運輸法院(2021)陜7102行初1955號行政裁定(2021年6月1日)
二審:陜西省西安鐵路運輸中級法院(2021)陜71行終959號行政裁定(2021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