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某成訴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吊銷許可證件及罰款案-網(wǎng)絡代駕情形下代駕達到報廢標準車輛的責任,不應由代駕司機一方承擔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3-12-3-001-015
關鍵詞
行政/行政處罰/吊銷許可證/罰款/網(wǎng)絡代駕/駕駛達到報廢標準車輛
基本案情
解某成與浙江某公司簽訂滴滴代駕司機勞務服務協(xié)議,系滴滴代駕司機。解某成接受代駕委托,于2020年11月3日16時14分,駕駛吉xxx號小型轎車在九臺天津街路口1米處的道路行駛,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以下簡稱某市交管支隊)檢查時發(fā)現(xiàn)該車輛屬于已達報廢標準的機動車。2020年12月17日,某市交管支隊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解某成實施了駕駛已達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違法行為,決定對解某成處以2000元罰款,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二年內(nèi)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解某成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不服起訴至吉林鐵路運輸法院,請求確認2020年11月3日16時16分某市交管支隊放走涉案第三人李某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并請求撤銷上述行政處罰決定;訴訟費由某市交管支隊負擔。
吉林鐵路運輸法院于2021年1月28日作出(2021)吉7102行初6號行政判決:駁回解某成的訴訟請求。解某成不服,向長春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起上訴,吉林省長春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于2021年9月23日作出(2021)吉71行終102號行政判決:一、撤銷吉林鐵路運輸法院作出的(2021)吉7102行初6號行政判決;二、撤銷某市交管支隊作出的吉公(交)行罰決字〔2020〕2202002900585682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解某成作為實際駕駛?cè)?,負有在駕駛車輛前認真檢查車輛安全技術性能的義務。故僅從前述法律規(guī)定直接文義出發(fā),某市交管支隊對解某成進行處罰并無不當。但考慮本案特殊事實所折射出來的法律關系,對案涉處罰決定本身給予否定性評價:(一)代駕存在著明顯的不同于一般概念駕駛?cè)说闹骺陀^要件,所以對車輛是否符合安全駕駛條件的審查義務,不應苛責由剛剛接觸車輛的代駕司機全權負責。某市交管支隊在作出案涉處罰決定時,完全忽視了對平臺和用戶的調(diào)查和處理,并將駕駛已達報廢標準車輛的責任和后果全部歸咎于代駕司機個人,有違平等原則。(二)本案中,解某成主觀上不具有違反交通法規(guī)的故意,客觀上無法履行查看是否為報廢車輛的注意義務,即因隨機派遣的代駕行為,被處以吊銷駕駛證且二年內(nèi)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處罰畸重,不符合行政處罰的過罰相當原則和主客觀相一致原則。
裁判要旨
網(wǎng)絡代駕作為一種新興事物,為人們提供了更為方便、安全的出行方式,但對網(wǎng)絡代駕中出現(xiàn)違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規(guī)時的法律責任如何承擔尚無明確規(guī)定。在網(wǎng)絡代駕運營模式中,參與交易主體包括網(wǎng)絡平臺運營商、代駕司機及平臺用戶三方,三方構成代駕運輸服務中不可分割的整體。代駕司機通過網(wǎng)絡平臺派遣訂單,在提供運輸服務后通過該平臺分配收益,代駕司機按照用戶的代駕需求及平臺的派遣任務完成代駕行為,其首要義務是將用戶安全送至目的地。代駕具有突出的隨機性、臨時性的特點,存在著明顯的不同于一般概念駕駛?cè)说闹骺陀^要件,所以對車輛是否符合安全駕駛條件的審查義務,不應苛責由剛剛接觸車輛的代駕司機全權負責。從行業(yè)發(fā)展角度來看,該審查義務主體至少應當包括平臺及用戶。新興行業(yè)的發(fā)展需要立法部門、司法部門和執(zhí)法部門共同依法合理促進。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77條第1款、第79條、第89條第1款第2項
一審:吉林鐵路運輸法院(2021)吉7102行初6號行政判決(2021年1月28日)
二審:吉林省長春鐵路運輸中級法院(2021)吉71行終102號行政判決(2021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