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公司訴國家知識產權局、某電子公司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零部件外觀設計一般消費者的判斷及兼具功能性和美觀性的設計對整體視覺效果的影響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3-13-3-024-015
關鍵詞
行政/專利行政/無效宣告程序/外觀設計/組裝產品部件/一般消費者/明顯區(qū)別/整體視覺效果
基本案情
某科技公司系專利號為201630657867.4、名稱為“線纜連接器”的外觀設計專利(以下簡稱本專利)的專利權人。某電子公司針對本專利權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對此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20年2月24日作出第43471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以下簡稱被訴決定),宣告本專利權全部無效。某科技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被訴決定,判令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決定。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于2020年11月5日作出(2020)京73行初4186號行政判決,認為本專利產品的“一般消費者”不應當是使用該外觀設計產品制造出的成品的最終用戶,本專利與對比設計具有明顯區(qū)別,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本專利權利要求1不具備新穎性,判決:撤銷被訴決定,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審查決定。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9日作出(2021)最高法知行終464號行政判決:撤銷原判,駁回某科技公司的訴訟請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外觀設計產品的一般消費者,通常包括在產品交易、使用過程中能夠看到產品外觀的所有消費者。如果產品的功能和用途決定了其只能被作為組裝產品的部件使用,組裝產品的最終用戶在正常使用組裝產品的過程中仍然能夠看到該部件的外觀設計,則一般消費者既包括該部件的直接購買者、安裝者,也包括組裝產品的最終用戶。如果組裝產品的最終用戶在正常使用組裝產品的過程中無法看到部件的外觀設計,則一般消費者應主要包括該部件的直接購買者、安裝者。本案中,本專利為線纜連接器,主要用于連接柔性電路板,其作為電子產品部件被安裝在PCB板上使用。電子產品制造完成后,最終用戶無法看到本專利的外觀設計,故本專利產品的一般消費者主要為直接購買、安裝線纜連接器的群體。
法院生效裁判在確認被訴決定所歸納的相同點的基礎上,綜合各方意見,重新歸納了本專利與對比設計的相同點與區(qū)別點,認為本專利設計1與對比設計的相同點占據(jù)了產品正面絕大部分空間比例,對一般消費者而言已經形成了基本一致的整體視覺印象。區(qū)別點1、3-5屬于局部細微差異或一般消費者在產品正常使用過程中不容易看到的。區(qū)別點2即產品背面的設計,根據(jù)本專利圖片中所顯示的產品結構,結合產品的功能、用途,本專利只能將背面貼合PCB板進行安裝。安裝后,產品背面的設計因與PCB板貼合,視覺上無法看到。一般消費者在產品正常使用時,雖然如昶通公司所主張的能夠看到產品背面的設計,但上述使用方式決定了其對產品背面的關注不會基于視覺美感的考慮,而是主要基于相關功能的考慮,本專利背面設計雖非功能唯一限定,但其兼具的有一定美感的視覺效果因產品安裝后難以呈現(xiàn),不會使一般消費者在產品正常使用中予以關注。一般消費者不會對本專利產生明顯不同于現(xiàn)有設計的整體視覺印象。故本專利設計1與對比設計相比不具有明顯區(qū)別,不符合《專利法》第23條第2款的規(guī)定。
裁判要旨
1.外觀設計產品的一般消費者,通常包括在產品交易、使用過程中能夠觀察到或者會關注產品外觀的人。如果產品的功能和用途決定了其只能被作為組裝產品的部件使用,該組裝產品的最終用戶在正常使用組裝產品的過程中無法觀察到部件的外觀設計,則一般消費者主要包括該部件的直接購買者、安裝者。
2.當產品某個部位的設計非為功能唯一限定時,該部位設計對于整體視覺效果的影響取決于一般消費者對其關注主要出于功能考慮還是美感考慮。如果一般消費者在產品正常使用時對該部位的關注主要出于相關功能而非視覺美感的考慮,則可以認定該部位的設計對整體視覺效果難以產生顯著影響。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23條第2款(本案適用的是200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23條第2款)
一審: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20)京73行初4186號行政判決(2020年11月5日)
二審: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行終464號行政判決(2022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