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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五條 【案件提交審判委員會】
來源: m.yestaryl.com   日期:2023-08-06   閱讀: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五條 【案件提交審判委員會】合議庭開庭審理并且評議后,應當作出判決。對于疑難、復雜、重大的案件,合議庭認為難以作出決定的,由合議庭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審判委員會的決定,合議庭應當執(zhí)行。


由于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每年都會出現(xiàn)新變化,蘇義飛律師將在此網站頁面每年更新一次該法條的司法理論和解釋。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一十六條 合議庭審理、評議后,應當及時作出判決、裁定。

對下列案件,合議庭應當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一)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擬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的案件,以及中級人民法院擬判處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案件;

(二)本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需要再審的案件;

(三)人民檢察院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提出抗訴的案件。

對合議庭成員意見有重大分歧的案件、新類型案件、社會影響重大的案件以及其他疑難、復雜、重大的案件,合議庭認為難以作出決定的,可以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人民陪審員可以要求合議庭將案件提請院長決定是否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對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院長認為不必要的,可以建議合議庭復議一次。

獨任審判的案件,審判員認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二百一十七條 審判委員會的決定,合議庭、獨任審判員應當執(zhí)行;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建議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復議。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工作機制的意見

5.各級人民法院設審判委員會。審判委員會由院長、副院長和若干資深法官組成,成員應當為單數(shù)。

審判委員會可以設專職委員。

6.審判委員會會議分為全體會議和專業(yè)委員會會議。

專業(yè)委員會會議是審判委員會的一種會議形式和工作方式。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根據審判工作需要,可以召開刑事審判、民事行政審判等專業(yè)委員會會議。

專業(yè)委員會會議組成人員應當根據審判委員會委員的專業(yè)和工作分工確定。審判委員會委員可以參加不同的專業(yè)委員會會議。專業(yè)委員會會議全體組成人員應當超過審判委員會全體委員的二分之一。

三、職能定位

7.審判委員會的主要職能是:

(1)總結審判工作經驗;

(2)討論決定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法律適用;

(3)討論決定本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是否應當再審;

(4)討論決定其他有關審判工作的重大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通過制定司法解釋、規(guī)范性文件及發(fā)布指導性案例等方式,統(tǒng)一法律適用。

8.各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下列案件,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1)涉及國家安全、外交、社會穩(wěn)定等敏感案件和重大、疑難、復雜案件;

(2)本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等確有錯誤需要再審的案件;

(3)同級人民檢察院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提出抗訴的刑事案件;

(4)法律適用規(guī)則不明的新類型案件;

(5)擬宣告被告人無罪的案件;

(6)擬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案件;

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擬判處死刑的案件,應當提交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9.各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下列案件,可以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1)合議庭對法律適用問題意見分歧較大,經專業(yè)(主審)法官會議討論難以作出決定的案件;

(2)擬作出的裁判與本院或者上級法院的類案裁判可能發(fā)生沖突的案件;

(3)同級人民檢察院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提出抗訴的重大、疑難、復雜民事案件及行政案件;

(4)指令再審或者發(fā)回重審的案件;

(5)其他需要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

四、運行機制

10.合議庭或者獨任法官認為案件需要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由其提出申請,層報院長批準;未提出申請,院長認為有必要的,可以提請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其他事項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參照案件提交程序執(zhí)行。

11.擬提請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應當有專業(yè)(主審)法官會議研究討論的意見。

專業(yè)(主審)法官會議意見與合議庭或者獨任法官意見不一致的,院長、副院長、庭長可以按照審判監(jiān)督管理權限要求合議庭或者獨任法官復議;經復議仍未采納專業(yè)(主審)法官會議意見的,應當按程序報請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12.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案件,合議庭應當形成書面報告。書面報告應當客觀全面反映案件事實、證據、當事人或者控辯雙方的意見,列明需要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法律適用問題、專業(yè)(主審)法官會議意見、類案與關聯(lián)案件檢索情況,有合議庭擬處理意見和理由。有分歧意見的,應歸納不同的意見和理由。

其他事項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之前,承辦部門應在認真調研并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提出辦理意見。

13.對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或者事項,審判委員會工作部門可以先行審查是否屬于審判委員會討論范圍并提出意見,報請院長決定。

14.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審判委員會委員有應當回避情形的,應當自行回避并報院長決定;院長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

審判委員會委員的回避情形,適用有關法律關于審判人員回避情形的規(guī)定。

15.審判委員會委員應當提前審閱會議材料,必要時可以調閱相關案卷、文件及庭審音頻視頻資料。

16.審判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和專業(yè)委員會會議,應當有其組成人員的過半數(shù)出席。

17.審判委員會全體會議及專業(yè)委員會會議應當由院長或者院長委托的副院長主持。

18.下列人員應當列席審判委員會會議:

(1)承辦案件的合議庭成員、獨任法官或者事項承辦人;

(2)承辦案件、事項的審判庭或者部門負責人;

(3)其他有必要列席的人員。

審判委員會召開會議,必要時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專家學者等列席。

經主持人同意,列席人員可以提供說明或者表達意見,但不參與表決。

19.審判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或者其委托的副檢察長可以列席。

20.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案件和事項,一般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合議庭、承辦人匯報;

(2)委員就有關問題進行詢問;

(3)委員按照法官等級和資歷由低到高順序發(fā)表意見,主持人最后發(fā)表意見;

(4)主持人作會議總結,會議作出決議。

21.審判委員會全體會議和專業(yè)委員會會議討論案件或者事項,一般按照各自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shù)的多數(shù)意見作出決定,少數(shù)委員的意見應當記錄在卷。

經專業(yè)委員會會議討論的案件或者事項,無法形成決議或者院長認為有必要的,可以提交全體會議討論決定。

經審判委員會全體會議和專業(yè)委員會會議討論的案件或者事項,院長認為有必要的,可以提請復議。

22.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或者事項的決定,合議庭、獨任法官或者相關部門應當執(zhí)行。審判委員會工作部門發(fā)現(xiàn)案件處理結果與審判委員會決定不符的,應當及時向院長報告。

23.審判委員會會議紀要或者決定由院長審定后,發(fā)送審判委員會委員、相關審判庭或者部門。

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或者副檢察長列席審判委員會的,會議紀要或者決定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辦事機構。

24.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的決定及其理由應當在裁判文書中公開,法律規(guī)定不公開的除外。

25.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合議庭、獨任法官應及時審結,并將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等送審判委員會工作部門備案。

26.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建立審判委員會會議全程錄音錄像制度,按照保密要求進行管理。審判委員會議題的提交、審核、討論、決定等納入審判流程管理系統(tǒng),實行全程留痕。

27.各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工作部門負責處理審判委員會日常事務性工作,根據審判委員會授權,督促檢查審判委員會決定執(zhí)行情況,落實審判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五、保障監(jiān)督

28.審判委員會委員依法履職行為受法律保護。

29.領導干部和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違法干預、過問、插手審判委員會委員討論決定案件的,應當予以記錄、通報,并依紀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30.審判委員會委員因依法履職遭受誣告陷害或者侮辱誹謗的,人民法院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澄清事實真相,消除不良影響,并依法追究相關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任。

31.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合議庭、獨任法官對其匯報的事實負責,審判委員會委員對其本人發(fā)表的意見和表決負責。

32.審判委員會委員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嚴重違紀違法行為的,依紀依法嚴肅追究責任。

33.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將審判委員會委員出席會議情況納入考核體系,并以適當形式在法院內部公示。

34.審判委員會委員、列席人員及其他與會人員應嚴格遵守保密工作紀律,不得泄露履職過程中知悉的審判工作秘密。因泄密造成嚴重后果的,嚴肅追究紀律責任和法律責任。

六、附則

35.本意見關于審判委員會委員的審判責任范圍、認定及追究程序,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及法官懲戒相關規(guī)定等執(zhí)行。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于完善人民法院專業(yè)法官會議工作機制的指導意見

四、 專業(yè)法官會議討論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或者與事實認定高度關聯(lián)的證據規(guī)則適用問題,必要時也可以討論其他事項。獨任庭、合議庭辦理案件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建議院庭長提交專業(yè)法官會議討論:

(一)獨任庭認為需要提交討論的;

(二)合議庭內部無法形成多數(shù)意見,或者持少數(shù)意見的法官認為需要提交討論的;

(三)有必要在審判團隊、審判庭、審判專業(yè)領域之間或者轄區(qū)法院內統(tǒng)一法律適用的;

(四)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第24條規(guī)定的“四類案件”范圍的;

(五)其他需要提交專業(yè)法官會議討論的。

院庭長履行審判監(jiān)督管理職責時,發(fā)現(xiàn)案件存在前款情形之一的,可以提交專業(yè)法官會議討論;綜合業(yè)務部門認為存在前款第(三)(四)項情形的,應當建議院庭長提交專業(yè)法官會議討論。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審級職能定位、受理案件規(guī)模、內部職責分工、法官隊伍狀況等,進一步細化專業(yè)法官會議討論范圍。

十一、 專業(yè)法官會議討論形成的意見供審判組織和院庭長參考。

經專業(yè)法官會議討論的“四類案件”,獨任庭、合議庭應當及時復議;專業(yè)法官會議沒有形成多數(shù)意見,獨任庭、合議庭復議后的意見與專業(yè)法官會議多數(shù)意見不一致,或者獨任庭、合議庭對法律適用問題難以作出決定的,應當層報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對于“四類案件”以外的其他案件,專業(yè)法官會議沒有形成多數(shù)意見,或者獨任庭、合議庭復議后的意見仍然與專業(yè)法官會議多數(shù)意見不一致的,可以層報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獨任庭、合議庭復議情況,以及院庭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情況,應當在辦案平臺或者案卷中留痕。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列席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的實施意見

一、 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可以列席同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

檢察長不能列席時,可以委托副檢察長列席同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

二、 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列席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的任務是,對于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案件和其他有關議題發(fā)表意見,依法履行法律監(jiān)督職責。

三、 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下列案件或者議題,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可以列席:

(一)可能判處被告人無罪的公訴案件;

(二)可能判處被告人死刑的案件;

(三)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

(四)與檢察工作有關的其他議題。

四、 人民法院院長決定將本意見 第三條所列案件或者議題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的,人民法院應當通過適當方式告知同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決定列席審判委員會會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會議議程、會議時間通知人民檢察院。

對于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的議題,人民檢察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列席審判委員會會議;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邀請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列席審判委員會會議。

五、 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列席審判委員會會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會議材料在送審判委員會委員的同時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六、 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列席審判委員會會議,應當在會前進行充分準備,必要時可就有關問題召開檢察委員會會議進行討論。

七、 檢察長或者受檢察長委托的副檢察長列席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的會議,可以在人民法院承辦人匯報完畢后、審判委員會委員表決前發(fā)表意見。

審判委員會會議討論與檢察工作有關的其他議題,檢察長或者受檢察長委托的副檢察長的發(fā)言程序適用前款規(guī)定。

檢察長或者受檢察長委托的副檢察長在審判委員會會議上發(fā)表的意見,應當記錄在卷。

八、 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列席審判委員會會議討論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將裁判文書及時送達或者抄送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列席的審判委員會會議討論的其他議題,人民法院應當將討論通過的決定文本及時送給人民檢察院。

九、 出席、列席審判委員會會議的所有人員,對審判委員會討論內容應當保密。

十、 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列席審判委員會會議的具體事宜由審判委員會辦事機構和檢察委員會辦事機構負責辦理。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制度的實施意見

七、 人民法院審判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和疑難、復雜、重大案件以及合議庭難以作出裁決的案件,應當由審判委員會討論或者審理后作出決定。案件或者議題是否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由院長或者主管副院長決定。

八、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下列案件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一)本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需要再審的案件;

(二)最高人民檢察院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提出抗訴的刑事案件。

九、 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下列案件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一)本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需要再審的案件;

(二)同級人民檢察院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提出抗訴的刑事案件;

(三)擬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的案件;

(四)擬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或者免于刑事處罰的案件;

(五)擬宣告被告人無罪的案件;

(六)擬就法律適用問題向上級人民法院請示的案件;

(七)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報請移送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十、 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下列案件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一)本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需要再審的案件;

(二)擬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或者免于刑事處罰的案件;

(三)擬宣告被告人無罪的案件;

(四)擬就法律適用問題向上級人民法院請示的案件;

(五)認為應當判處無期徒刑、死刑,需要報請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刑事案件;

(六)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報請移送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十一、 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案件時,合議庭可以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

(一)合議庭意見有重大分歧、難以作出決定的案件;

(二)法律規(guī)定不明確,存在法律適用疑難問題的案件;

(三)案件處理結果可能產生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

(四)對審判工作具有指導意義的新類型案件;

(五)其他需要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的疑難、復雜、重大案件。

合議庭沒有建議提請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案件,院長、主管副院長或者庭長認為有必要的,得提請審判委員會討論。

十二、 需要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案件,由合議庭層報庭長、主管副院長提請院長決定。院長、主管副院長或者庭長認為不需要提交審判委員會的,可以要求合議庭復議。

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合議庭應當提交案件審理報告。案件審理報告應當符合規(guī)范要求,客觀、全面反映案件事實、證據以及雙方當事人或控辯雙方的意見,說明合議庭爭議的焦點、分歧意見和擬作出裁判的內容。案件審理報告應當提前發(fā)送審判委員會委員。

十三、 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時,合議庭全體成員及審判業(yè)務部門負責人應當列席會議。對本院審結的已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案件提起再審的,原審合議庭成員及審判業(yè)務部門負責人也應當列席會議。院長或者受院長委托主持會議的副院長可以決定其他有必要列席的人員。

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或者受檢察長委托的副檢察長可以列席。

十四、 審判委員會會議由院長主持。院長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可以委托副院長主持。

十五、 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按照聽取匯報、詢問、發(fā)表意見、表決的順序進行。案件由承辦人匯報,合議庭其他成員補充。審判委員會委員在聽取匯報、進行詢問和發(fā)表意見后,其他列席人員經主持人同意可以發(fā)表意見。

十六、 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實行民主集中制。審判委員會委員發(fā)表意見的順序,一般應當按照職級高的委員后發(fā)言的原則進行,主持人最后發(fā)表意見。

審判委員會應當充分、全面地對案件進行討論。審判委員會委員應當客觀、公正、獨立、平等地發(fā)表意見,審判委員會委員發(fā)表意見不受追究,并應當記錄在卷。

審判委員會委員發(fā)表意見后,主持人應當歸納委員的意見,按多數(shù)意見擬出決議,付諸表決。審判委員會的決議應當按照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多數(shù)意見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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