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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文彬律師:保健品詐騙案無罪辯護律師意見書
來源: 搜狐   日期:2023-04-21   閱讀:

請求貴院對涉嫌詐騙罪一案嫌疑人何某某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律師意見書

M縣人民檢察院:

本律師受何某某近親屬及其本人委托,并受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指派,在何某某涉嫌詐騙罪一案擔任其審查起訴階段的辯護人。為維護何某某的合法權益以及法律的正確實施,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第一百七十三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并記錄在案。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試行)》第五十四條“在人民檢察院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過程中,辯護人提出要求聽取其意見的,案件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聯系偵查部門、偵查監(jiān)督部門或者公訴部門對聽取意見作出安排。辯護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案件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移送偵查部門、偵查監(jiān)督部門或者公訴部門”等相關法律規(guī)定,辯護人通過會見、閱卷及外圍調查,并征求何某某本人的意見,辯護人認為:《起訴意見書》(民公(治)訴字[2019]XX號)(以下簡稱《起訴意見書》)指控何某某構成詐騙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何某某的行為在法律上應是無罪的。具體理由和依據如下:

一、本案證據顯示北京W集團旗下公司系證照齊全、有保健品銷售資質或中醫(yī)經營資質的合法主體

本案卷宗材料中包括了北京W集團旗下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驗資報告、企業(y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明、食品流通許可證、食品衛(wèi)生許可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等實物證據(卷122《工商登記材料》、卷123《北京W、Q工商資料》)。上述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等證據材料均能證明北京W集團旗下公司系三證齊全的合法經營主體;上述食品流通許可證、食品衛(wèi)生許可證等證據材料均能證明北京W集團旗下公司系合法的保健食品銷售主體。例如,北京W科貿有限公司的經營范圍包括“銷售保健食品”(卷122第15頁)、北京W科貿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在W總公司的授權范圍內經營(卷122第65頁)、安徽Q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經營范圍包括“保健食品銷售”(卷122第117頁)、合肥J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經營范圍包括“保健食品銷售”(卷122第219頁)、《食品流通許可證》中的許可范圍顯示的經營項目為“預包裝食品”、經營方式為“批發(fā)”(卷123卷第161頁)、《食品流通許可證》中許可范圍顯示的經營項目為“經營保健食品”(卷123第162頁)等等。南京江寧Y中醫(yī)門診部有限公司也有合法的營業(yè)執(zhí)照與中醫(yī)經營資質證書。

此外,2019年7月11日何某某《訊問筆錄》卷3第105頁:“我們所銷售的產品針對其所注明的功能都只有輔助作用,不能治病?!?019年7月13日何某某《訊問筆錄》卷3第110頁:“問:你們銷售的保健品或食品能治療高血糖、內分泌類的病癥嗎?答:輔助降血糖,預防并發(fā)癥,長期服用能夠有效控制血糖含量,針對內分泌方面的病癥我們的產品能夠調節(jié)氣血,增加免疫力,預防婦科炎癥發(fā)生?!?019年7月22日何某某《訊問筆錄》卷3第117頁:“我主觀意識根本沒想過騙別人,而是幫助這些內分泌和血糖方面有問題的人,讓他們得到正確的指引,使用正確的保健品和營養(yǎng)品,然后我從中賺取一點利益而已?!薄洞缶砗文衬车热肆奶煊涗洝返?1卷第26-28頁中,何某某多次向L強調:“對公司員工進行突擊檢查,看看是否存在違背規(guī)章制度的問題……在合法遵守制度的情況下進步……”據何某某陳述,北京W集團旗下公司的規(guī)章制度明確規(guī)定:“禁止員工冒充專家、醫(yī)生、主任等身份進行銷售……銷售過程中,禁止使用‘治療’‘治愈’‘根治’等虛假宣傳的字眼,禁止虛構產品效果……”等等。公司為此制定了一系列的規(guī)章制度,設立了質檢部、法務部,并付諸實施。公司也申請注冊了不少知識產權、注冊商標,比如“婦茵美”“艾娃”“Q”等。

綜上,從何某某的供述與辯解、何某某與L的聊天記錄(電子證據)、北京W集團工商資料(書證)、公司的規(guī)章制度及設置相關部門、擁有知識產權可知:北京W集團旗下公司證照齊全、合法經營,何某某作為北京W集團的老板、大股東,該集團及旗下公司的規(guī)章制度是其主觀意志的體現,由此可以證實其在經營保健品或中藥過程中沒有詐騙的故意。

二、本案證據顯示北京W集團旗下公司銷售的保健品,均系三證齊全的正規(guī)廠家生產、加工的合格產品

首先,北京W集團旗下公司銷售的保健品,是武漢T健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湖北Y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湖南T制藥股份有限公司等三證齊全的正規(guī)廠商生產、加工的合格產品。上述正規(guī)廠商均持有食品生產許可證、化妝品生產許可證或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等合格證書(詳見卷51《詢問筆錄與公司資料》、卷52《詢問筆錄與公司資料一》)。

其次,北京W集團旗下公司委托上述廠商生產、加工的保健品均經過權威中心檢驗,符合國家保健食品安全標準。例如,湖南省實驗動物中心、湖南省藥物安全評價研究中心出具的檢驗報告顯示,湖南T制藥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T牌善堂片”符合企業(yè)標準Q/OKSH0007S-2018,具有延緩衰老、調節(jié)血糖的功能(卷51第83-97頁)。江西省職業(yè)病防治研究院出具的檢驗報告顯示,江西C實業(yè)有限公司生產的中佳C牌“植物草本抑菌洗液”符合企業(yè)標準Q/JM002-2018,對大腸桿菌、金黃色葡萄球菌、白色念珠菌均有抑菌作用(卷51第141-170頁)。由此可見,北京W集團旗下公司銷售的保健品屬于有合格證、有產品批號、經過食品安全檢驗的正規(guī)保健食品,并非一般保健品詐騙案件中的“三無產品”。

綜上,北京W集團旗下公司以及武漢T健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等正規(guī)廠商的經營資質、涉案產品的批號、合格證明、行政許可等相關證據材料,是本案認定涉案人員是否成立詐騙罪的前提。典型的詐騙罪,明顯具有欺騙性質,其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財產。而根據本案的證據材料可知,北京W集團旗下公司銷售的保健品屬于合格保健品,具有一定的保健功能,并且通過市場交易提供一定商品的方式取得他人財產,而不是無任何代價地占有他人財物,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民事欺詐與詐騙最主要的區(qū)別在于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詐騙是空手套白狼,是建立在假冒偽劣產品的基礎上的;而民事欺詐則是建立合格產品基礎上的夸大宣傳,是以營利為目的而不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因此,在上述資質全部合法合規(guī)的情況下,即使北京W集團旗下公司銷售手段存在部分違規(guī),那也屬于民事糾紛的范疇,可通過民事途徑(民事和解、調解、民事起訴、仲裁)來解決,并不符合詐騙罪的主觀構成要件。

三、本案銷售保健品不存在冒充專家醫(yī)生的行為,亦沒有承諾能治療、治愈、根治疾病。通過夸大宣傳的方式在網上推送成功案例、向客戶推銷保健品的行為,不能等同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騙行為

首先,根據《起訴意見書》可知,偵查機關以北京W集團旗下公司銷售員“冒充醫(yī)生助理、健康中心某某老師”作為認定何某某實施詐騙行為的事實依據之一。辯護人認為,“冒充醫(yī)生助理、健康中心某某老師”的行為不能等同于“冒充專家、醫(yī)生”的行為,兩者產生的后果完全不一致。根據本案證據材料,北京W集團旗下公司銷售員在進行交易過程中未虛構任何資質,只是出于對血糖、女性調理、內分泌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營養(yǎng)學知識(2019年7月22日何某某《訊問筆錄》卷3第116頁:“我們公司對銷售員以上課的形式進行培訓,培訓的內容主要是產品方面的知識和營養(yǎng)學方面的知識?!?019年7月22日何某某《訊問筆錄》卷3第112頁:“張某(培訓師)有營養(yǎng)師證書?!保瑥亩浴澳衬忱蠋煛边M行宣傳。在此種情況下,行為人并未虛構事實,“老師”只是象征性的頭銜。我們生活中也常常用“老師”一詞對陌生人進行禮貌性稱呼。因此,以“老師”對行為人進行稱呼,并不足以使“被害人”對行為人產生認識錯誤。此外,北京W集團旗下南京江寧Y中醫(yī)門診部有限公司聘請了贠某醫(yī)生、汝某醫(yī)生(二人均有醫(yī)生執(zhí)業(yè)資格)進行坐診看病。2019年7月13日汝某《訊問筆錄》卷48第4頁:“平時會有二樓的人(銷售員)推薦患者來找我治病”,且贠某醫(yī)生、汝某醫(yī)生二人對患者進行開藥有3%的提成(詳見2019年7月13日贠某、汝某《訊問筆錄》卷47、卷48)。由此可知,銷售員給醫(yī)生推薦患者看病,醫(yī)生獲得開藥提成,銷售員在某種程度上也屬于“醫(yī)生助理”范疇。退一步說,即使銷售員存在“冒充醫(yī)生助理”的行為,也不能認定其存在刑法上的欺騙行為。眾所周知,“醫(yī)生助理”并不具有醫(yī)生執(zhí)業(yè)資格證,不能等同于醫(yī)生?!懊俺溽t(yī)生助理”的行為并不足以使“被害人”對行為人產生錯誤認識?!镀鹪V意見書》指控銷售員“冒充醫(yī)生助理、健康中心某某老師”作為認定其實施詐騙行為的事實依據不能成立。

其次,《起訴意見書》指控北京W集團旗下公司銷售員存在以“食品、保健品”等充當藥品的行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據何某某陳述,北京W集團及旗下公司的規(guī)章制度明確規(guī)定:“禁止員工冒充專家、醫(yī)生、主任等身份進行銷售……銷售過程中,禁止使用‘治療’‘治愈’‘根治’等虛假宣傳的字眼,禁止虛構產品效果……”等等。2019年7月13日G某《訊問筆錄》卷81第81頁:“像“醫(yī)生”“專家”“大夫”“治療”“療效”“康復”“徹底根治”“完全擺脫”等詞語,以及關于藥類的詞語都不能講,因為根據現有的醫(yī)療水平糖尿病是無法完全根治的。另外還不能給患者說服用完一個周期之后,就不需再服用其他任何藥物等比較絕對性的語言,還有不能說我們這里是“醫(yī)院”“診所”“研究中心”?!?/p>

再次,根據何某某、L某、L某某、S某、G某等數十名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例如,2019年7月22日L某《訊問筆錄》卷3第160頁:“如果員工冒充醫(yī)生,講根治,會罰款,一百元起步?!保?、銷售員與客戶的聊天記錄(卷67-71)等大量證據材料表明,銷售員在推銷保健品過程中只說產品具有“輔助”“調理”“改善”“平衡”作用,并沒有承諾能治療、治愈、根治疾病。

此外,2019年7月11日L某某《訊問筆錄》卷4第46頁:“我們以前和律師咨詢過,律師說不能將保健品說成藥品,夸大功效,不能說成能治病,不能自稱醫(yī)生專家,不然就違法了?!庇纱丝芍文衬车热嗽谠O立公司經營保健品時主觀上沒有詐騙的故意、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觀上沒有對消費者進行虛假承諾的行為。

最后,辯護人認為,通過夸大宣傳的方式在網上推送成功案例、向客戶推銷保健品的行為,不能等同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就詐騙罪指控而言,成立詐騙罪,則要求行為人必須使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騙手段,使對方產生認識錯誤(并非所有的欺騙行為皆屬于詐騙罪的實行行為,應達到足以使對方產生“認識錯誤”并基于認識錯誤處分財物的程度,換言之,應對整體事實進行欺騙才能成立)。在本案,北京W集團旗下公司網上推送成功案例中有真實的成功案例(2019年9月27日《訊問筆錄》卷三第128頁)。本案提到的保健品大多經過權威中心檢驗,符合國家保健食品安全標準,具有一定的保健功能,銷售員也沒有承諾產品能治療、治愈、根治疾病(參照上文)。本案即便存在夸大宣傳,也是在一般商業(yè)慣例許可或者社會容忍范圍內對保健品作夸張性介紹,而交易本身還有討價還價的余地,不能等同于詐騙罪中的欺詐行為,不需要動用刑法來進行規(guī)制。對保健品的功能進行適當的夸大是常用的廣告手段,這種一定程度上的夸張并不屬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所謂夸大宣傳,一方面沒有“虛構”出產品新的功能,只是在產品功能可實現的程度上進行夸大,另一方面消費者基于生活常識在正常的情況下能夠認知到這是銷售者的宣傳手段,并沒有形成“錯誤認識”。由于涉案保健品是合格的,涉案公司又有銷售保健品的資質,即便夸大宣傳,那也是民事糾紛,與詐騙無關。

四、本案證據顯示北京W集團及旗下公司在銷售保健品的過程中,存在大量退貨、退款的事實,該事實能夠證明何某某等人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首先,本案《起訴意見書》在認定案件事實時,存在兩個錯誤的入罪邏輯:

第一個錯誤邏輯:以部分銷售手段涉嫌違規(guī),全盤否定涉案公司銷售保健品的合法性。

第二個錯誤邏輯:在錯誤認定上述詐騙行為的基礎上,以該欺騙行為推定涉案人員主觀上的非法占有目的,而罔顧全案存在大量能夠證明涉案人員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相關證據。

如果以《起訴意見書》的錯誤邏輯作為詐騙犯罪的認定標準,任何合法、合規(guī)的企業(yè)只要存在部分欺騙、欺詐行為皆可以定性為詐騙罪,非法占有目的認定只要根據欺騙行為、結合公司經營獲利的目的,必然難逃罪名的追究,這樣的邏輯無疑是站不住腳的。

其次,《起訴意見書》以本案涉案人員“將產品數倍價格賣給患者”為由,認定何某某等人主觀上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根據2019年7月13日何某某《訊問筆錄》:“大部分產品的進價一般是售價的20%或30%?!睋Q言之,產品的銷售價是成本價的3倍到5倍。在保健品市場中,保健品的銷售價一般為成本價的10倍,甚至更多。而在本案中,北京W集團已經是低于市場價的百分之十進行銷售。同時,據何某某陳述,北京W集團僅廣告費就占總銷售額的60%左右,有時一個月的廣告費就達兩三百萬元;人工開支約占總銷售額的10%;產品的倉儲、采購費等加起來約占總銷售額的20%,其利潤只占總銷售額的5%-10%,屬于微利。因此,辯護人認為:(1)售價高并不等于利潤高,中間還存在大量的成本;(2)如果以售價高作為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標準,則中國的醫(yī)藥企業(yè)、房地產企業(yè)是否就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了?(3)售價高低是屬于市場調節(jié)的范疇,如果認為售價高,消費者完全可以不去購買,將售價高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無論在邏輯上還是在法律上都是不能成立的。辦案機關不能將“產品數倍價格賣給患者”片面地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不能將“營利”的目的等同于詐騙犯罪的非法占有之目的。

最后,北京W集團旗下公司存在大量退貨、退款的事實,證明何某某等人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對詐騙罪“非法占有目的”作了詳細規(guī)定:(1)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2)非法獲取資金后逃跑的;(3)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4)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5)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以逃避返還資金的;(6)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為。

具體到本案,大量言詞證據顯示,北京W集團旗下公司設立了復購部,專門處理客戶退貨退款事宜。例如,根據2019年7月11日陳某《訊問筆錄》卷46第9頁:“有退貨的,患者感覺沒療效找我們退貨的話,郵費由我們公司自己承擔?!贝送?,還有大量實物證據顯示,北京W集團旗下公司存在大量退貨、退款的事實(詳見卷77、卷78、卷79:經典廣場7樓、25樓2018年、2019年銷售訂單拒收、退單記錄;卷80:J員工2018年、2019年退單統計表;卷81、卷82、卷83、卷84:2018年、2019年銷售記錄簽收、退回明細表,等等)。上述被告人供述與辯解等言詞證據與在案的實物證據相互印證,證明涉案公司存在大量退貨、退款的事實。換言之,若真是詐騙,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還會對客戶退貨退款嗎?

因此,涉案公司在消費者對產品有異議或者產生退貨意愿時,均會按照正常退款程序予以退款并承擔郵費,不符合《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對詐騙罪“非法占有目的”之規(guī)定。同時這些經營所得又用于生產經營,由此可知,何某某等人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五、《起訴意見書》指控何某某涉嫌“詐騙金額共計123734205元”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作為認定依據的相關證據真實性存疑,辦案機關在未對涉案數額及其相關證據材料進行司法會計鑒定的情況下,不能認定何某某構成詐騙罪,且詐騙金額為123734205元

《起訴意見書》指控何某某等人涉嫌詐騙的數額所依據的主要是在案的言詞證據以及(何某某等人)涉案銷售記錄、銀行交易明細與退貨退款記錄的簡單相加、相減,從而認定何某某的詐騙金額為123734205元。但是偵查機關并未提供證據證明上述相關數據來源的真實性、合法性,而是僅以何某某等人的簽字按手印作為佐證依據。

辯護人認為,何某某等人在看守所羈押期間,根本無法對上述數據的真實性進行逐一核實,無法對證據提出真實、客觀、有效的意見。即使上述數據確實來源于涉案的證據材料,但是偵查機關在數據統計時,每一筆數據是否為完整?是否都有相應的證據予以佐證?(尤其是是否有收款收據、銀行流水等實物證據材料予以佐證),是否將涉案平臺退款的相關數額從中扣除?

上述事實均需要貴院予以查明,以證明何某某涉案金額所依據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以及與本案的關聯性。故辯護人在偵查機關并未對上述數據及其相關證據進行司法會計鑒定,亦未提供證據作為認定依據的情況下,已向貴院提出司法會計鑒定之申請。

上述證據是證明當事人無罪、罪輕的關鍵證據,對本案的定罪量刑起到決定性作用。辦案機關在未對涉案數額的認定及其相關證據材料進行司法會計鑒定的情況下,依法不能認以該數額對何某某等人進行定罪處罰。

此外,在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偵查機關不得隨意查封、凍結何某某的財產,更不能查封凍結與本案無關的財產。本案案卷材料卷92第7-8頁顯示,偵查機關查封了何某某名下位于北京市豐臺區(qū)豐橋路2號院1號樓2層3單位XX房產(以下簡稱“何某某名下北京豐臺區(qū)房產”)。辯護人認為,該查封行為明顯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何某某名下北京豐臺區(qū)房產的產權是2009年1月19日獲取的,而根據卷122《工商登記材料》、卷123《北京W、Q工商資料》顯示,北京W集團旗下公司均是2011年以后陸續(xù)成立的。顯然,何某某名下北京豐臺區(qū)房產的產權獲取時間早于北京W集團旗下公司成立時間,其與本案事實的發(fā)生并無任何關聯,屬于何某某個人合法財產。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第四十七條第一、二款規(guī)定,對依照有關規(guī)定可以分割的土地、房屋等涉案不動產,應當只對與案件有關的部分進行查封。由此可知,偵查機關查封何某某名下北京豐臺區(qū)房產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其他財產查封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到后續(xù)階段再詳細論述。

綜上所述,從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成立詐騙罪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具有詐騙犯罪的故意和非法占有目的,客觀上實施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騙行為。而主觀上的非法占有目的不僅要依據涉案人員的供述、證人證言等言詞證據材料,更重要的是結合在案的實物證據材料進行認定。

同時,辯護人必須強調,如果辦案機關僅以客觀構成要件層面的欺騙行為,當然推定出主觀上的非法占有目的,無疑會導致詐騙罪打擊范圍的擴大化。因此,必須結合客觀欺騙行為以外的相關行為,來認定主觀上的非法占有目的。

在司法實務中,提供商品或服務一方為促成交易,采取了虛構部分事實或隱瞞了部分事實(如隱瞞產品瑕疵、短斤缺兩等)的手段,但這些“欺詐”手段并沒有超出一般商業(yè)慣例許可范圍或社會容忍范圍,沒有發(fā)生質變的,則不能以刑事詐騙定罪。因為這是屬于民事欺詐的范疇,產品或服務提供者只是以營利為目的,而不屬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刑法理論上,那種以“空手套白狼”式的欺詐行為或者基本無代價地獲取對方財物的欺詐行為才屬于刑事詐騙,行為人才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

本案現有證據足以證明,北京W集團旗下公司具有合法銷售產品的相關資質,其銷售的亦是三證齊全、經過檢驗的合格產品,其本身具有一定的保健價值。本案也不存在冒充專家醫(yī)生的行為,沒有承諾能治療、治愈、根治疾病。通過夸大宣傳的方式在網上推送成功案例、向客戶推銷保健品的行為,不能等同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即使認定本案銷售員在具體的銷售過程中存在夸大宣傳、部分違規(guī)的情況,亦應認定為合法資質前提下的民事欺詐行為,并不能否認實質性交易的存在。同時,涉案平臺大量的退貨、退款的事實能夠證明涉案人員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起訴意見書》錯誤地以營利目的等同于非法占有目的,這無論是在邏輯上、事實上、抑或是法律上均是難以成立的。

退一萬步說,本案即便部分銷售人員存在虛假宣傳的行為,也不構成詐騙罪,情節(jié)嚴重的,對行為人可以虛假廣告罪論處。全國有類似案例。例如,遼寧省建平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遼1322刑初174號刑事判決書:

被告人李某某先后成立了朝陽市建平縣博x鑫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銷售保健品,經查,被告人李某某等人銷售的瑪咖牡蠣產品等系食品,不屬于藥品,不具有增強男性性功能等功效。被告人李某某明知瑪咖牡蠣產品不具治療功效仍發(fā)布網絡廣告對產品作虛假宣傳,情節(jié)嚴重,以虛假廣告罪論處。

另外,部分法院對虛假宣傳、非法診療銷售食品的行為,情節(jié)嚴重的,有以非法經營罪論處的案例。例如蘇航、李彪等人被控非法經營罪一案一審判決書,(2014)南法刑初字第164號

裁判要旨:以虛假宣傳、非法診療等手段銷售食品、化妝品,法院判決成立非法經營罪,對于第一被告人做出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的輕罪判決結果。

換言之,上述案例均不構成詐騙罪。

綜上所述,辯護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第一百七十七條“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之規(guī)定,請求貴院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為避免冤錯案件及錯案追究,請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以維護何某某的合法權益。

此致

M縣人民檢察院

辯護人: 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

肖文彬 律師

2019 年12月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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