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石家莊市長安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2016)冀0102刑初147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fā)票罪
裁判日期:2016-06-21
審理經過
石家莊市長安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長檢刑訴(2016)6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審查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石家莊市長安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員于書峰作為公訴人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某及其辯護人鮑德益律師、劉占清律師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石家莊市長安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3月,被告人劉某某利用從網上購買的趙某某、姜某某的身份證在石家莊長安區(qū)注冊成立了河北某貿易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與石家莊市某工商咨詢服務有限公司簽訂了《委托代理記帳協議書》,由石家莊市某工商咨詢服務有限公司為河北某貿易有限公司記帳、報稅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之后劉某某在網上發(fā)布能代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信息,以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收取開票金額4-6%的開票費為手段牟利。
2014年12月至2015年2月間,被告人劉某某所經營的河北某貿易有限公司在沒有實際業(yè)務交易的情況下,以銷售鋁型材為名向赤峰某酒業(yè)有限責任公司、河北某通信設備有限公司、廣州某船舶技術有限公司等11戶企業(y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68份,金額5747286.99元,稅額977038.81元,價稅合計6723325.8元。
同期,被告人劉某某所經營的河北某貿易有限公司在沒有實際業(yè)務交易的情況下,以購進89655.60千克鋁合金制鋁板的名義,從天津某報關有限公司、上海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取得16份天津、上海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金額1667593.71元,稅額283490.93元,價稅合計1951084.64元;以購進鋁型材268906.69千克的名義,從海南某實業(yè)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5份,金額4274926.93元,稅額726737.57元,價稅合計5001664.50元。上述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均已認證抵扣。
綜上,被告人劉某某所經營的河北某貿易有限公司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申報銷售收入5747286.99元,銷項稅額977038.81元,進項稅額1010228.50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虛開的稅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另,被告人劉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劉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其主要辯稱:開票費我按開具票面金額的4%收費,他人給我開票,我給他人開具票面金額的不到3%。我從中賺取差價,總共賺了1萬多元。
辯護人鮑德益、劉占清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沒有異議,主要提出:1、虛開稅款數額和因虛開致使國家被騙取稅款的數額是虛開增值稅發(fā)票罪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據。在沒有真實交易的情況下,因沒有向國家繳稅的義務,不能把進項稅與銷項稅合并認定為被告人劉某某虛開稅款的數額。2、被告人劉某某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以及自己為他人虛開,是典型的虛進虛出行為,其虛開的進項稅額僅僅是用作沖抵虛開的銷項稅額,即便虛開的進項稅額已經認證抵扣,因不存在真實的商品交易,便不存在繳稅義務,所以進項部分并沒有騙取國家稅款,國家在此環(huán)節(jié)沒有稅收損失。3、給國家稅款造成損失的數額,是被騙取的稅款在偵查終結前無法追回的部分,針對損失的問題,沒有證據予以證實。4、被告人劉某某系自首,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5、被告人劉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觀惡性小,犯罪情節(jié)較輕,可酌情從寬處罰。6、被告人劉某某愿意退繳違法所得,以求減輕處罰。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
一、犯罪事實:2014年3月,被告人劉某某利用從網上購買的趙某某、姜某某的身份證在石家莊長安區(qū)注冊成立了河北某貿易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與石家莊市某工商咨詢服務有限公司簽訂了《委托代理記帳協議書》,由石家莊市某工商咨詢服務有限公司為河北某貿易有限公司記帳、報稅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之后劉某某在網上發(fā)布能代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信息,以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收取開票金額4-6%的開票費為手段牟利。
2014年12月至2015年2月間,被告人劉某某所經營的河北某貿易有限公司在沒有實際業(yè)務交易的情況下,以銷售鋁型材為名向赤峰某酒業(yè)有限責任公司、河北某通信設備有限公司、廣州某船舶技術有限公司等11戶企業(y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68份,金額5747286.99元,稅額977038.81元,價稅合計6723325.8元。
同期,被告人劉某某所經營的河北某貿易有限公司在沒有實際業(yè)務交易的情況下,以購進89655.60千克鋁合金制鋁板的名義,從天津某報關有限公司、上海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取得16份天津、上海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金額1667593.71元,稅額283490.93元,價稅合計1951084.64元;以購進鋁型材268906.69千克的名義,從海南某實業(yè)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5份,金額4274926.93元,稅額726737.57元,價稅合計5001664.50元。上述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均已認證抵扣。
綜上,被告人劉某某所經營的河北某貿易有限公司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申報銷售收入5747286.99元,銷項稅額977038.81元,進項稅額1010228.50元。
二、量刑事實:1、2015年10月29日被告人劉某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2、被告人劉某某主動退繳違法所得2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
證人高某、程某甲、吳某、張某的證言,《河北某貿易有限公司稅務稽查報告》,《案件線索移交函》,《關于將河北某貿易有限公司相關涉嫌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偵查的函》,辨認筆錄,在逃人員登記信息表,人口信息查詢表,河北某貿易有限公司工商注冊資料,海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2015年1月份匯總表、記賬憑證、明細賬、代理協議、往來賬,赤峰某酒業(yè)有限責任公司工商注冊資料,赤峰某酒業(yè)有限責任公司的稅務登記及相關賬目資料,石家莊市某工商咨詢服務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委托代理記賬協議、交接單,河北某貿易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開戶許可證、中國建設銀行印鑒卡片,趙某某身份證復印件,姜某某身份證復印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房屋租賃合同,記賬憑證,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及明細賬,赤峰市公安局提供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程某乙詢問筆錄,天津海關提供的天津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天津某報關行有限公司企業(yè)資料,石家莊市國稅稽查局提供的關于克山農場某配貨站案件的協查函,河北某通信設備有限公司涉案相關資料,河北某貿易有限公司虛開明細表,中國工商銀行洋浦分行提供的銀行查詢情況,中國農業(yè)銀行提供的李某的查詢情況,中國農業(yè)銀行提供的赤峰某酒業(yè)有限責任公司的查詢情況,中國建設銀行提供的河北某貿易有限公司的查詢情況,中國農業(yè)銀行提供的程某乙的查詢,包商銀行提供的程某乙的查詢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在無實際貨物購銷的情況下,為非法牟利,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稅款數額977038.81元,虛開的稅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因本案被告人劉某某是在不具有實際生產經營活動情況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其本人不存在納稅義務,故以銷項或進項中較大的數額計算其虛開稅款數額,即本院認定被告人劉某某虛開的稅款數額為1010228.5元。
綜上,石家莊市長安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劉某某案發(fā)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以減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某主動退繳違法所得2萬元,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劉某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二0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丁虹審判員蘇渝涵
人民陪審員樊立成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書記員李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