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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102刑初129號乙聚眾斗毆、非法拘禁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0-02-06   閱讀:

審理法院:賀州市八步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2016)桂1102刑初129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聚眾斗毆罪

裁判日期:2016-04-29

審理經(jīng)過

賀州市八步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八檢訴刑訴(2016)2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柳某丁、羅某甲、柳丹犯聚眾斗毆罪和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柳某乙、柳某丙犯聚眾斗毆罪,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2月2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賀州市八步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虞花業(yè)出庭支持公訴。在本案審理期間,公訴機關認為本案需要補充偵查,于2016年4月6日建議延期審理,本院決定對本案延期審理。公訴機關補充偵查后,于2016年4月23日建議本院對本案恢復法庭審理。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恢復法庭審理。被告人柳丹、柳某乙、柳某丙、羅某甲、柳某丁及辯護人董學繁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賀州市八步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一、聚眾斗毆的事實2014年11月20日20時許,柳某辛(已判刑)在八步區(qū)信都鎮(zhèn)桂東大藥房門前開著桂J×××××的別克車與李某、陳某(均另案處理)駕駛的小轎車發(fā)生刮蹭,李某、陳某等人將柳某辛別克車的玻璃砸爛,雙方發(fā)生爭執(zhí)。次日9時許,被告人柳某丁、羅某甲、柳某乙、柳丹、柳某丙與柳某辛及潘某、柳某壬(均已判刑)等數(shù)十人持鐵棍沖到李某住處尋找李某、陳某報復未果,便回到八步區(qū)信都鎮(zhèn)“長順寄賣行”前面等候,由柳某癸(另案處理)用皮卡車運來鐵棍等兇器,并不斷糾集其同村人員參與,以應付李某一方前來挑釁。14時許,李某在其住處提供砍刀、鐵棍等兇器給受糾集前來的朱某、廖某(均已判刑)及柳某A、陳某、曾某、車某(均另案處理)等人后,吩咐糾集到來準備前往斗毆的人砍對方的手腳。16時許,柳某A、陳某、朱某、曾某、廖某、車某等二十多人準備就緒后持砍刀、砂槍等兇器來到信都鎮(zhèn)“長順寄賣行”附近,被告人柳某丁、羅某甲、柳某乙、柳丹、柳某丙與柳某戊、柳某辛、潘某、柳某壬等數(shù)十人亦持鐵棍、“魚雷”等兇器聚集到此處,隨后雙方相互斗毆。此次斗毆造成柳某乙、柳某庚、柳某丙、柳某壬等人不同程度受傷,其中柳某壬構(gòu)成輕傷一級。二、非法拘禁的事實(1)2013年8月24日12時許,被告人羅某甲伙同潘某、“阿學”(另案處理)在八步區(qū)信都鎮(zhèn)聯(lián)盟村一橋頭小賣部,將曾向“長順寄賣行”借款的介紹人簡某強行帶到寄賣行內(nèi),被告人柳某丁、羅某甲與潘某、“阿學”及柳某己(另案處理)等人先后用巴掌、鞋子毆打被害人簡某,逼迫簡某為借款人還錢。直至次日凌晨1時許,簡某的妻子交出10000元,才讓簡某離開,期間非法限制簡某人身自由達13個小時。(2)2014年11月14日19時許,被告人羅某甲伙同潘某去到被害人羅某丁住處,將曾向“長順寄賣行”提供擔保的羅某丁強行帶到寄賣行內(nèi),被告人羅某甲、柳某丁、柳丹伙同潘某、柳某己及柳某庚(均另案處理)等人先后用水果刀、兵兵球拍、巴掌毆打被害人羅某丁,逼迫羅某丁為借款人還錢。直至民警趕到現(xiàn)場解救后,被害人羅某丁才被解救,期間被限制人身自由達4個多小時。為證實指控的事實,公訴人當庭訊問了五被告人,并出示了相應的證據(jù)。認為被告人柳某丁、羅某甲、柳某乙、柳丹、柳某丙的行為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以聚眾斗毆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柳某丁、羅某甲、柳丹的行為還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之規(guī)定,應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人在發(fā)表公訴意見時認為,被告人柳某丁、羅某甲、柳丹一人犯數(shù)罪,依法應當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柳丹是累犯,依法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柳丹辯稱其沒有參與聚眾斗毆,也沒有非法拘禁他人,不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和非法拘禁罪。

被告人柳某乙辯稱其跟隨村里面的人到斗毆現(xiàn)場,見對方人用刀砍其,其拿鐵棍防衛(wèi),不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

被告人柳某丙、柳某丁及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被告人柳某丁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柳某丁在非法拘禁的第二單中是犯罪中止,被告人柳某丁自愿認罪。建議本院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羅某甲對公訴機關指控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但辯稱其沒有持械具,沒有毆打?qū)Ψ?,不?gòu)成聚眾斗毆罪。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一、聚眾斗毆的事實

2014年11月20日20時許,柳某辛(已判刑)駕駛桂J×××××的別克小轎車在八步區(qū)信都鎮(zhèn)桂東大藥房門前與李某、陳某(均另案處理)駕駛的小轎車發(fā)生刮蹭,李某、陳某等人將柳某辛的小轎車的玻璃砸爛,雙方發(fā)生爭執(zhí),后不歡而散。次日9時許,被告人柳某乙、柳丹、柳某丙與柳某辛及潘某、柳某壬(均判刑)等數(shù)十人持鐵棍沖到李某住處尋找李某、陳某報復未果,便回到八步區(qū)信都鎮(zhèn)“長順寄賣行”前面等候,以應對李某一方前來報復。16時許,李某等人糾集的朱某、廖某(已判刑)及柳某A、陳某、曾某、車某(均另案處理)等二十多人持砍刀、砂槍等兇器來到信都鎮(zhèn)“長順寄賣行”附近,與手持鐵棍、“魚雷”等兇器的被告人柳丹、柳某乙、柳某丙及柳某辛、潘某、柳某壬等數(shù)十人發(fā)生毆斗。被告人柳丹持“魚雷”向?qū)Ψ酵稊S,被告人柳某乙、柳某丙持鐵棍毆打?qū)Ψ?。此次斗毆造成柳某乙、柳某庚、柳某丙、柳某壬等人不同程度受傷,其中柳某壬?gòu)成輕傷一級。

此節(jié)事實,有檢察機關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證人柳某己的證言,證實柳某丙、柳某壬等人都沖出去打架。打架造成了柳某丙、柳某壬受傷。

2、證人黃某的證言,證實打架前,他們祉洞村的人到“長順寄賣行”集中,還準備了鐵棍。對方的人不是拿長刀就是拿鐵棍,每個人手上都有兇器。柳某丙的手臂被砂槍打傷、柳某壬的頭被打破。

3、證人柳某庚的證言,證實2014年11月20日晚8時許,李某的帕薩特小轎車追尾碰到了柳某辛開的別克小轎車,李某、陳某等人下車打砸了柳某辛的別克小轎車。他和柳某己、柳某丁、潘某聽說后趕到現(xiàn)場。柳某己對對方說:“明天你們把砸爛車子的人找出來就行了”。陳某說“回去就回去,要打就打過?!钡诙焐衔?,他們村的二三十人就帶著鐵棍去沙角寨找李某、陳某等人評理,但沒有找到。當天下午4時許,他看到他們祉洞村四五十個村民手持鐵管在長順寄賣行門口站著。沙角寨的李某、陳某這方三四十人手持長刀、鋼管等兇器沖到寄賣行外面的二級路邊,他們村的人見狀也沖出來,雙方打了起來。

4、證人柳某辛的證言,證實2014年11月21日下午4時許,他們祉洞村的三四十人與沙角寨的人在長順寄賣行附近打架。

5、證人程某的證言,證實事發(fā)前他們村的族長在村里面敲鑼打鼓叫他們?nèi)バ哦兼?zhèn)鐵廠那邊聚集,他去到打架現(xiàn)場看見地上丟了一堆鐵棍。

6、證人廖某的證言,證實他在現(xiàn)場附近看見他們村參與打架的有柳某壬、柳某丙等人,其中柳某壬拿一米多的鐵管。

7、證人柳某壬的證言,證實他們村參與在信都鎮(zhèn)信都工業(yè)園區(qū)與兩合村打群架的人有柳某丁、柳某辛、柳某壬。他看見柳某壬等人每人拿了一根鐵管沖在最前面。

8、證人柳某戊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在長順寄賣行門口聚集時,柳丹左手拿有一根鐵管,右手拿有一個編織袋,聽說編織袋里面是“魚雷”之類的東西。開始打架的時候,柳丹提著一個編織袋從后面往前沖。

9、同案人潘某的供述及辨認筆錄,2014年11月20日晚上,祉洞村的柳某辛開車在信都街上和兩合村的李某、陳某開的車發(fā)生碰撞,后兩合村的人將柳某辛的車玻璃砸壞,祉洞村的人不服。第二天早上8、9點鐘,祉洞村的三十多人每人拿一根鐵管走路進到兩合村找李某等人,對方不敢開門出來,后來民警來制止他們,他們就撤回長順寄賣行。到了下午4點多鐘,兩合村的人沖過長順寄賣行,他們這邊有人發(fā)現(xiàn)了,雙方就打起來了。他們這方參與打架的有柳某辛、柳某丙、柳某壬、柳丹等人,他們這方拿的都是大約一米長的鐵水管和“魚雷”,柳某丙、柳某壬等人拿著鐵管先沖過去,他在中間拿著“魚雷”點著后就往兩合村人來的那個方向扔過去,扔了三四個“魚雷”。

10、同案人柳某辛的供述,2014年11月20日晚上8時許,他開著一輛別克小車到信都鎮(zhèn)桂東大藥房門口的時候,被陳某開的車撞了車的左后側(cè),他繼續(xù)開車走了,但是陳某又追上來想讓他賠錢,用腳踢他的車,還從旁邊撿起水泥片,把他的車玻璃砸壞了。他就叫了柳某B來,柳某B又叫了柳某庚幾個人過來,柳某B說車子自己修,雙方就各自走了。21號早上,他們祉洞村有四五十個人在長順寄賣行聊起他被陳某等人砸車的事,就商量要一起打?qū)Ψ?。下?時左右,他聽到有人喊“來了,我們沖”,他們一幫人拿著鐵管、“魚雷”追著李某方的五十多個人打。他們一方參與打架的有他、柳某丁、柳某壬、羅某甲等人,由柳某B、柳某庚等人指揮。

11、同案人柳某壬的供述,21日下午,他經(jīng)過長順寄賣行時,看到門口處聚集有他們村二三十個手持鐵管的人,他也跟著人群走出二級路,看到在工業(yè)區(qū)管委會路口有二十個拿刀棍的人向他們走過來,當時雙方的人都在大聲喊“打他”等之類的話,雙方的人一接觸就用刀、鐵管等互打。他還聽到“砰、砰”的響聲,回頭看到柳某丙流血了。同時他也感覺到自己頭部被人打中。

12、廖某的供述,他是兩合村的“阿風”叫去的。他去到那里發(fā)現(xiàn)很多人都拿著刀和鐵棍、鐮刀,看樣子要和人打架,就從地上拿起一根鐵棍參與進來。他跟著兩合村的人群從兩合村的沙角一直走到信都鎮(zhèn)工業(yè)區(qū)一個寄賣行附近的二級路邊,發(fā)現(xiàn)祉洞村五六十人橫著一排站在二級路上,雙方人都一起沖過來對打,祉洞村那邊朝他們丟石頭和“魚雷”,沖在前面的人群打了一兩分鐘就往回跑。

13、朱某的供述,“阿?!苯拥诫娫捄蠛退?、車某到兩合村沙角寨李某家門口,看見有二三十個人在那聚集,這些人手上拿著鐵棍和刀,李某跟他們說“大家?guī)霞一锶チ恕?,“去到那里先不要動手,如果他們動手,不要砍死他們,砍他們的手和腳”。他拿了一根焊接著砍刀的鐵棍,而“阿?!焙蛙嚹骋哺髯阅昧艘桓F棍跟著這些人走。在路上他看到“阿波”用身上的衣服包著一把槍。當他們走到長順寄賣行旁的時候,長順寄賣行那有三十余人拿著鐵棍和刀在那里聚集,兩邊就打起來了。

14、曾某的供述,2014年底的一天晚上,李某到村里喊上和其關系好的人到村里的小賣部集合,李某說:“祉洞村的人要是敢過來,我們就和他們搞,不用怕,用力打。如果真的打得成的話就打?qū)Ψ降氖趾湍_”。第二天,祉洞村的人過來找他們打架,他被對方追跑,躲到河邊,到下午二三點左右,他回到他們村的小賣部,村里的人說大家都去沙場那邊打架了,他就走到李某家的沙場,見廖某拿了一部分的刀具過來。事后聽說陳某甲拿了一把砂槍去打架,陳某甲承認開了槍。

15、車某的供述,2014年11月的一天,曾某打他的電話說“有點事可能會打架,你回信都幫忙”,他和朱某、莫某、朱某的朋友到兩合村李某的沙場旁,李某說“如果打不成就不要打,真的打了就不要打頭”。曾某又對他們說:“那邊很多人在那里了,可能要打了”。他們就拿起鐵棍向鐵廠方向走,他們看見二級路上另一頭有很多手拿鐵棍、砍刀的人在那里,他拿鐵棍在后面打。

16、李某的供述,打架前一天晚上,他開大眾車載著陳某、梁某在信都街上和祉洞村的人的小車發(fā)生了碰撞,對方不讓他們走,他和陳某、梁某一起朝對方的小車車門各自踹了幾腳,對方?jīng)]有說話,他們就開車走了。第二天早上,祉洞村的村民拿著棍棒到他們兩合村想打他們,但是當時沒有找到他們就沒有打成,下午在信都街的工業(yè)區(qū)他們兩合村和祉洞村的村民發(fā)生聚眾斗毆事件。

17、柳某A的供述,打架前一晚,李某和陳某打了幾個電話叫來十幾個人,李某對在場的他和陳某、柳某C等二十多人說要是祉洞人要來打架就和他們打。第二天早上,祉洞村糾集了幾十人持鐵棍、砍刀到他們沙角寨找李某和陳某,沒有找到就撤了。到了中午12點,他們村的二十多名年輕人陸續(xù)來到小賣部,每人拿一把砍刀和一個白手套一起去“長順寄賣行”,祉洞村的幾十人與他們就在公路上打起來,有人扔炸藥還是“魚雷”,他們就撤退了。

18、現(xiàn)場勘驗筆錄、現(xiàn)場照片、打架視頻截圖,證實案發(fā)現(xiàn)場位于賀州市八步區(qū)信都鎮(zhèn)工業(yè)區(qū)榕信鐵廠與長順寄賣行所在的301省道路段及其周邊概況、打架現(xiàn)場情況。被告人柳丹在打架現(xiàn)場左手握著鐵棍、右手拿著編織袋;柳某乙在打架現(xiàn)場。

19、(賀)公(刑)鑒(傷檢)字(2014)B104號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證實柳某壬的損傷程度鑒定為輕傷一級。

20、廣東省中山市公安局小欖分局升平派出所出具的抓獲經(jīng)過、廣東省中山市看守所出具的證明,證實被告人柳丹于2015年5月21日被廣東省中山市公安局小欖分局升平派出所抓獲并臨時寄押于廣東省中山市看守所。

21、本院(2006)八刑初字第281號刑事判決書、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鐘山監(jiān)獄(2014)鐘獄釋字第236號釋放證明書,證實被告人柳丹曾因犯盜竊罪于2006年12月18日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2014年2月20日刑滿釋放。

22、被告人柳某丁在公安機關的供述。打架的時候他手拿鐵棍在后面,沒有上去和對方打。在打架的過程中他聽到兩聲槍響,他們雙方都有人受傷,就各自散了。打架時潘某、柳某乙等人都拿了鐵管,柳某乙和大家一起沖上去。

23、被告人柳某乙在公安機關的供述,打架的當天下午二三點的時候,有五十多個人在長順寄賣行門口聚集,見沙角寨的人拿鐵鐮刀、大關公刀沖了過來,他就在寄賣行門口地上拿了一根鐵棍沖上去和對方叫“竹杰”的人對打。

24、被告人羅某甲在公安機關的供述,當天下午4點多的時候,他聽說陳某、李某在工業(yè)區(qū)鐵廠要打架,就空手和他們村三十多人到鐵廠那里,沙角寨的人拿著刀棒跟他們村的人對打,雙方打了大概幾分鐘大家就散了。

25、被告人柳丹在公安機關的供述。打架時,他們這邊除了他和潘某拿“魚雷”外,其他人都是拿鋼管。潘某沖在比較前面的位置,他則是沖在他們村的人比較靠中間的位置。他一邊沖一邊拿“魚雷”出來用打火機點著了往前面對方的人群里丟,他一共丟了三個“魚雷”。他們村這邊參與打架的有潘某、柳某壬、柳某乙、柳某壬等人。

26、被告人柳某丙在公安機關的供述,2014年11月21日下午4點多鐘的時候,他回到長順寄賣行處時看到他們村的人還在那里,過去一會兒,有人大聲喊到“跟他們打過!”于是大家就一邊喊一邊往對方?jīng)_來的那個方向沖了過去,他也撿起一根鐵管快步?jīng)_上去,沙角寨的一個叫阿軍的人揮著一把鐵管焊接的彎刀向他頭部砍過來,被他用鐵管往上一擋擋開了。突然他感覺左邊肩膀處好像被人用石頭打了一下似的,才知道自己被人用砂槍打中了。柳某乙、柳某壬、柳丹等人都是手里拿著鋼管沖上去和對方對打。

對于被告人柳丹辯稱其沒有參與聚眾斗毆的辯解意見,因與被告人柳丹在公安機關的供述,證人證言,同案人供述,現(xiàn)場視頻截屏等證據(jù)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對于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羅某甲持鐵棍等械具參與斗毆,因證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對于被告人羅某甲辯稱公訴機關指控其持鐵棍等械具參與斗毆證據(jù)不足的辯解意見,本院予以采信。

二、非法拘禁的事實

1、被害人簡某介紹他人向“長順寄賣行”借過錢。2013年8月24日12時許,被告人羅某甲伙同潘某及“阿學”(均另案處理)在八步區(qū)信都鎮(zhèn)聯(lián)盟村一橋頭小賣部,將簡某強行帶到寄賣行內(nèi),被告人柳某丁、羅某甲與潘某、“阿學”及柳某己(另案處理)等人先后用巴掌、鞋子毆打被害人簡某,逼迫簡某為借款人還錢。直至次日凌晨1時許,簡某的妻子交出10000元,才讓簡某離開,期間非法限制簡某人身自由達13個小時。案發(fā)后,簡某諒解了羅某甲和柳某丁。

此節(jié)事實,被告人羅某甲、柳某丁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簡某的報案陳述,同案人潘某的供述,現(xiàn)場勘驗筆錄,現(xiàn)場示意圖,現(xiàn)場照片,簡某出具的諒解書,被告人柳某丁、羅某甲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2、2014年11月14日19時許,被告人羅某甲伙同潘某去到被害人羅某丁住處,將曾向“長順寄賣行”提供擔保的羅某丁強行帶到寄賣行內(nèi),被告人羅某甲、柳某丁、柳丹伙同潘某、柳某己及柳某庚(另案處理)等人先后用水果刀、兵兵球拍、巴掌毆打被害人羅某丁,逼迫羅某丁為借款人還錢。直至民警趕到現(xiàn)場解救后,被害人羅某丁才被解救,期間被限制人身自由達4個多小時。案發(fā)后,羅某丁諒解了羅某甲、柳某丁等人。

此節(jié)事實,有檢察機關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被害人羅某丁的陳述及辨認筆錄,證實他替“牛督”擔保向羅某甲借了3000元,后“牛督”跑了,羅某甲收不到錢就要他幫“牛督”還錢,他無錢歸還羅某甲。2014年11月14日晚7時許,羅某甲、潘某、柳丹等人將他強行帶到了“長順寄賣行”。羅某甲、潘某、柳某丁、柳丹等五六個人打他耳光,柳某丁拿一把尖頭水果刀威脅他,還拿兵乓球拍打他的臉和頭,他被逼打電話給他的弟弟羅某乙、兒子羅某丙叫湊錢。羅某乙、羅某丙來到長順寄賣行,也被長順寄賣行的十幾個人拳打腳踢,他偷偷打電話叫他人報警。他被強行帶離家至被警察解救長達四個多小時。事后,他出具了諒解書,諒解了羅某甲、潘某、柳某丁、柳丹的行為。

(2)證人羅某乙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他哥羅某丁被“長順寄賣行”的人抓到“長順寄賣行”,他和羅某丙去“長順寄賣行”看,柳某庚和潘某叫來十幾個人對他和羅某丙拳打腳踢。

(3)證人羅某丙的證言,證實長順寄賣行的人把他父親羅某丁從家里強行帶到寄賣行,羅某乙和他趕到寄賣行,被寄賣行的人毆打。

(4)同案人潘某的供述,2014年11月中旬的一天晚上7時許,他和柳丹按照柳某丁和柳某己、羅某甲的安排去羅某丁家將羅某丁叫出,后羅某甲等人開小車強行把羅某丁拉到長順寄賣行。柳某丁、羅某甲動手打了羅某丁巴掌,還和他、柳丹用腳朝羅某丁的大腿上踢。柳某丁還拿寄賣行里的小刀追著羅某丁嚇羅某丁。羅某丁被迫打電話給其家里人,讓家里人送錢到寄賣行。羅某丁的弟弟和兒子來到店里也被他們打,直到警察來到。

(5)現(xiàn)場勘驗筆錄、現(xiàn)場示意圖、現(xiàn)場照片,證實案發(fā)現(xiàn)場位于賀州市八步區(qū)信都鎮(zhèn)兩合工業(yè)區(qū)二級路邊的長順寄賣行。

(6)被告人柳某丁對其參與非法拘禁被害人羅某丁的事實供認不諱。

(7)被告人羅某甲的供述,2014年11月份的一天下午,柳某丁讓潘某去找找羅某丁。當晚7時許,潘某找到了羅某丁,他開車和潘某強行將羅某丁帶到“長順寄賣行”,柳某丁拿兵乓球拍打了羅某丁的臉,他和潘某也打了羅某丁幾巴掌,羅某丁的弟弟和兒子來寄賣行找羅某丁,柳某己、柳某庚、柳丹還有幾個在外面的年輕人就沖去打羅某丁的弟弟和兒子。10點后,他們才放羅某丁離開。

(8)被告人柳丹在公安機關的供述,2014年11月的一天,潘某跟他說“胡須佬”欠了長順寄賣行的錢不還,他就跟潘某去把“胡須佬”從仁義鎮(zhèn)家里帶回長順寄賣行,不讓其離開,讓其還錢。期間,潘某動手打了“胡須佬”的頭部幾巴掌,他打了“胡須佬”的肩膀幾巴掌,還用腳踢了“胡須佬”屁股一腳。他、潘某、還有幾個不認識的年輕男子還動手打了“胡須佬”的弟弟和兒子。

對于被告人柳丹辯稱其沒有參與非法拘禁他人的辯解意見,因與被害人的陳述、證人證言、同案人的供述以及被告人柳丹在公安機關的供述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柳丹、柳某乙、柳某丙持械積極參與聚眾斗毆,三被告人的行為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guī)定,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被告人柳某丁、羅某甲、柳丹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之規(guī)定,構(gòu)成非法拘禁罪,且具有毆打情節(jié),依法從重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柳丹犯聚眾斗毆罪和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柳某乙、柳某丙犯聚眾斗毆罪;被告人柳某丁、羅某甲犯非法拘禁罪成立。但指控被告人柳某丁、羅某甲還犯聚眾斗毆罪不妥,經(jīng)查,現(xiàn)有證據(jù)雖然證實被告人柳某丁持鐵棍與被告人羅某甲到了斗毆現(xiàn)場,但無法證實被告人柳某丁、羅某甲屬于聚眾斗毆的積極參加者,不符合聚眾斗毆罪的構(gòu)成要件,故本院不予支持。對于被告人羅某甲辯稱公訴機關指控其犯聚眾斗毆罪證據(jù)不足的辯解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對于被告人柳丹辯稱其沒有參與聚眾斗毆,也沒有非法拘禁他人,不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和非法拘禁罪的辯解意見,因與查明的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納。對于被告人柳某乙辯稱其跟隨村里面的人到斗毆現(xiàn)場,見對方人用刀砍其,其拿鐵棍防衛(wèi),不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的辯解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柳某乙明知道村里人到斗毆現(xiàn)場是為了打架而跟隨前往,具有聚眾斗毆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持鐵棍毆打?qū)Ψ降男袨?,屬于聚眾斗毆積極參加者,符合聚眾斗毆罪的構(gòu)成要件。故對于被告人柳某乙的該項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柳丹一人犯數(shù)罪,依法應當數(shù)罪并罰。在聚眾斗毆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柳丹積極實施犯罪行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柳某乙、柳某丙起次要輔助作用,是從犯。在非法拘禁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羅某甲、柳某丁、柳丹積極實施犯罪行為,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對于主犯,依法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對于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柳丹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滿釋放后五年內(nèi)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柳某丁、柳某丙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對于被告人柳某丁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柳某丁自愿認罪,建議本院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但提出被告人柳某丁在非法拘禁的第二單中是犯罪中止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柳某丁沒有自動放棄犯罪,也沒有有效制止犯罪結(jié)果的發(fā)生,不符合犯罪中止的法律規(guī)定。故對該項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鑒于被告人柳某丙犯罪情節(jié)較輕、有悔罪表現(xiàn)、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依法對被告人柳某丙適用緩刑。本院為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權(quán)利不受非法侵犯,打擊刑事犯罪活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1、被告人柳丹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五個月;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2020年5月20日止)。

2、被告人柳某乙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4日起至2017年4月13日止)。

3、被告人柳某丙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緩刑二年(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4、被告人羅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4日起至2016年5月13日止)。

5、被告人柳某丁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4日起至2016年5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賀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陳梅娟

人民陪審員梁燕梅

人民陪審員黃彬珍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書記員徐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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