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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刑終6號聚眾斗毆罪二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0-02-06   閱讀:

審理法院: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2017)吉08刑終6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聚眾斗毆罪

裁判日期:2017-05-02


審理經(jīng)過

吉林省通榆縣人民法院審理吉林省通榆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亞南、劉永亮、趙磊、王彪、張鶴、籍文學(xué)犯聚眾斗毆罪一案,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2016)吉0822刑初151號刑事判決。宣判后,被告人張亞南、劉永亮、張鶴、王彪、趙磊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7年3月1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白城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院孫云鵬出庭履行職務(wù),上訴人張亞南及其辯護人程淑莉,上訴人劉永亮及其辯護人楊麗敏,上訴人張鶴,上訴人王彪及其辯護人楊潤東,上訴人趙磊及其辯護人李金輝等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法院查明

原審判決認定,2016年5月15日18時許,被告人劉永亮因私人恩怨約被告人張亞南在東北新城小區(qū)門口見面,隨后劉永亮找來被告人趙磊、籍文學(xué)幫忙打架。張亞南找來被告人張鶴幫忙打架,張鶴找蔡某(另案處理)幫忙,蔡某駕駛奧迪車(載被告人王彪)與張亞南(載張鶴)的出租車匯合后一同到達東北新城。雙方見面后趙磊用拳頭打了張亞南頭部,隨后張鶴手拿著砍刀、蔡某從車里拿出棒球棒、王彪拿木棒、張亞南手拿鎬把、與劉永亮、趙磊、籍文學(xué)(拿著木棒)相互廝打在一起,致使劉永亮、趙磊受傷。

另查明,五被告人賠償了趙磊人民幣50000元,并諒解了對方的行為。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一)書證

1、案發(fā)經(jīng)過,2016年5月15日18時17分,通榆縣公安局接到開通鎮(zhèn)居民張倩報案稱有人在公安局西側(cè)拿刀打仗,有人受傷,請求出警。經(jīng)調(diào)查查明,2016年5月15日18時,開通鎮(zhèn)居民劉永亮與張亞南因與劉永亮前妻李某1之間的婚戀矛盾,劉永亮和籍文學(xué)商量好后,劉永亮和籍文學(xué)分別找人到東北新城約張亞南見面,劉永亮約趙磊,趙磊又約其他人與張亞南領(lǐng)去的張鶴、王彪、蔡某(在逃)在約定的東北新城東門附近雙方發(fā)生持械斗毆,致多人受傷。2016年5月19日籍文學(xué)到通榆縣公安局投案自首,同年8月2日將在逃的張鶴抓獲。

2、辨認筆錄,證實被告人相互辨認的經(jīng)過。

3、情況說明,證實被告人張鶴被拒絕收監(jiān)的原因。

4、通榆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證實被告人張鶴曾因犯尋釁滋事罪,于2011年1月13日被通榆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二個月。

5、通榆縣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證實被告人趙磊曾因吸毒,于2015年1月16日被通榆縣公安局行政拘留5天;被告人王彪曾因吸毒,于2008年4月2日被通榆縣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張鶴因吸毒,于2012年7月15日被通榆縣公安局行政罰款500元;因吸毒,于2014年2月20日被通榆縣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

(二)證人證言

1、證人紀某(系劉永亮是姑表姐)證言。2016年5月15日下午,籍文學(xué)的媳婦給我打電話說文學(xué)讓劉永亮給找走了,好像要找人嘮事,我就給李艷坤打電話,李艷坤說他倆在我家門口呢,我出來接孩子了。我打車就到李艷坤家門口看籍文學(xué)的車在那,我就上籍文學(xué)車和劉永亮說有啥可嘮的,痛快回去,劉永亮說我是個男人,他成天騷擾我,弄得我妻離子散,劉永亮就接個電話說行,我在哪等你,不就向海大酒店嗎。我就不讓他們?nèi)ィ膶W(xué)看我不下車就說大姐,你下去吧,我有分寸,不能干仗,我就下車了,他倆開車就走了。我就讓李艷坤陪我去,打車往向海大酒店方向走,到向海大酒店北側(cè)路口看見劉永亮在向海大酒店北側(cè)路口西北角的洗車行那,我和李艷坤下車了,劉永亮就上樓了,我就跟著上樓,還沒等我上到二樓呢,劉永亮從樓上的衛(wèi)生間出來了,我倆都下樓到洗車行的南門,劉永亮接個電話就往西側(cè)去了,等他接完電話回來,他坐籍文學(xué)車的正駕駛位置又接了個電話,他下車和一個人說話,待了幾分鐘我也下車了,我下車一看,籍文學(xué)的戰(zhàn)友陸續(xù)的開車都來了,我問劉永亮這人是誰,劉永亮說是他晚班的司機趙磊,劉永亮和趙磊在嘮,我弟弟籍文學(xué)和他的戰(zhàn)友在一起嘮嗑,我就給我丈夫李某2打電話,讓他來東北新城,我站那等我丈夫,劉永亮就找不到了,我和我丈夫從洗車行的南門往東走看劉永亮和趙磊在東北新城東門那,來了一輛綠色出租車停在他倆跟前了,從車上下來幾個人開始打劉永亮,那些人有拿著棒子和刀打劉永亮。我往東北新城東門那邊跑開始互相拉架。我看見有一個穿米色褲子的打劉永亮打得最狠,我就用腳踢了穿米色褲子的那個人一腳,因為劉永亮已經(jīng)躺在地上了。沒有任何反抗能力了。對方的人看見劉永亮已經(jīng)躺在地上,他們也就不打了。我看見趙磊在旁邊站不住了,后來圍觀的群眾過來拿著衛(wèi)生紙給趙磊,我才知道趙磊的后背被人砍了。對方有一個穿米色褲子的坐在地上人沒走了,籍文學(xué)和我丈夫李某2就在路旁邊撿起來的棒子不讓那個穿米色褲子的那個人走。我就報警了,等到救護車來了后,就把趙磊和劉永亮送到醫(yī)院了。

2、證人李某2證言。2016年5月15日17時30分許,紀某給我打電話讓我去一趟東北新城,說劉永亮和張亞南要嘮嘮,我在東北新城門口站著的時候聽見紀某喊打起來了,我就過去了,有幾個人在打劉永亮、有人拿著木棒、有人拿著刀,紀某去攔著,我也想攔著,那幾個人沖我比畫我就沒敢上前。籍文學(xué)不知道哪整的棒子就沖過去了,對方有個人上車跑了,其中一個讓我們按住了。

3、證人王某證言。證實2016年5月15日下午,籍文學(xué)在東北新城用木棒和人打起來了,當其走到附近時有人開出租車走了,有個無牌照奧迪車也走了,還有人拿著砍刀。

4、證人吳某證言。2016年5月15日17時許,我給籍文學(xué)打電話請籍文學(xué)吃飯,籍文學(xué)說在向海大酒店北側(cè)一個刷車廠刷車,我開車過去和籍文學(xué)嘮了一會嗑,在嘮嗑時我看見東北新城東門有人打仗,有人拿刀,有人拿棒子,籍文學(xué)就跑過去了,不一會就有一個人倒在地上了,有幾個人還在打倒在地上的這個人,籍文學(xué)拿個棒子過去就一頓掄打,籍文學(xué)的姐姐也在和別人撕吧,我就過去了,看見籍文學(xué)手里拿著松樹棒子,打仗的幾個人上了一臺無牌奧迪車和一臺出租車跑了。

5、證人李某3證言。證實案發(fā)當天,籍文學(xué)在東北新城用棒子和別人打架了。

6、證人梅某證言。2016年5月15日17時30分左右,我和糜某、袁立博、林某(小亮子)在康樂超市溜達,糜某接了一個電話后說他磊哥(趙磊)要和人在東北新城東門打架,讓我們?nèi)ザ嗾尹c人,我和林某說去紅蜻蜓網(wǎng)吧找林某的老弟魏雪冬,到紅蜻蜓網(wǎng)吧沒找到魏雪冬,林某就打電話讓魏雪冬打車去東北新城東門,我們四個人打車就往東北新城東門走,到碧水東城草根便利店遇到了王新銳,到了東北新城東門看見趙磊和一個男的在地上坐著呢,看見我們過來了他倆就站起來了,糜某過去和趙磊說了幾句話,過來一輛出租車從車上下來兩個人,我認識其中一個叫張鶴的,張鶴拿著一把尼泊爾式的砍刀,另一個男的拿著一根鎬把,他倆下車就和趙磊還有和趙磊在一起那個男的打起來了。張鶴拿刀先砍的趙磊,砍趙磊后背和左胳膊上了,我看見張鶴他們一伙后面還有一輛銀灰色沒掛牌子的奧迪車,從奧迪車上下來幾個人我沒看到,我看到張鶴他們伙一名男子拿著一根木頭的棒球棒打在和趙磊在一起那名男子頭部了,這名男子就倒地上了。這時有一名男子拿著一根路邊架樹的木棍子跑過來幫趙磊,但他打沒打到人我沒看到。我只看到他按住張鶴一伙拿棒球棒子的那個男的了,張鶴上車租車就跑了。

7、證人林某證言。證實2016年5月15日,趙磊找糜某讓其幫忙打架,林某、糜某等五人到東北新城后看見有人打架了。

8、證人糜某證言。證實2016年5月15日,趙磊找麋楠讓其到東北新城幫忙打架,麋楠等共5人到現(xiàn)場后看見有人拿刀砍了趙磊。

9、證人袁某證言。證實2016年5月15日,趙磊找麋楠讓其到東北新城幫忙打架,麋楠、袁立鐸等共5人到現(xiàn)場后看見從出租車上下來兩個人一個拿刀、一個拿棒子,轎車上下來的兩個人手里拿著羽毛球拍,這四個人打趙磊了。

10、證人李某1證言。證實聽說劉永亮和張亞南打架受傷了。

11、證人蔡某證言。2016年5月15日17時許,我開車拉我的女兒玩羽毛球,走到棚戶區(qū)東直園西側(cè)大路上,看見張鶴在一臺出租車副駕駛上坐著,我就把車停下了,張鶴坐的出租車也停下了,我問張鶴你干啥去,張鶴說辦事,張鶴坐的出租車往西走了,我開車就往東走了,到通榆縣運動會場西門路東側(cè)看見了王彪,我說你忙啥呢,上車吧,王彪剛上車張鶴給我打電話問我忙啥呢,我說你在哪里,張鶴說在向海大酒店東邊,我開車就找張鶴去了,到向海大酒店東邊我看見張鶴在出租車里,張鶴出租車在我前邊走,我在后邊跟著,跟著到東北新城門口,張鶴坐的出租車被幾個人圍上了,我就把車停在東北新城一個商店門口,張鶴還有幾個我不認識的人就打到一起了,王彪就下車奔張鶴打仗的地方去了,我看王彪也和別人打起來了,我到車后備廂拿一個棒球棒子過去打仗了,我拿著棒球棒子打和王彪打仗的這個男人,打在這個男人后背上,又上來人打我,我拿起棒球棒子又掄打這幾個人,從路的西側(cè)追打到路的東側(cè),我到路的西側(cè)過來一個男的拿鐵棒子打我,我用手一擋打在我的左手被上,還打在我左側(cè)大腿上一下,我和張鶴就上車了,這幾個人要砸我的車,我倒車就往北走了,走一段我就停下來了,我看王彪還沒有上車,有一個人拿著鐵棍子奔我車來了,我開車就走了把孩子送家里。

(三)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張亞南供述。劉永亮的前妻叫李某1,我和李某1是2013年的臘月二十八認識的,2015年秋天我倆開始在一起過日子,但沒結(jié)婚也沒領(lǐng)證,因為她家不同意和我在一起,我倆就分開了,我倆在一起時我和劉永亮都相互找過對方,要到一起嘮嘮,今年5月中旬,劉永亮又給我打電話要找我嘮嘮,我和他說:“還有啥嘮的,李丹也沒和我在一起”我就把電話掛了,劉永亮一直就給我打電話,我問劉永亮到哪嘮,劉永亮告訴我到向海大酒店后面,后來又告訴我到東北新城門口,在打電話的時候,我聽見劉永亮旁邊有人在找人,我怕自己去挨打,我就給張鶴打電話說:“有人要找我嘮嘮,我聽見他們找人是要干我”,張鶴說:“那就去吧,”還問我:“用不用找點人”,我說:“不用”,過了能有一個小時張鶴給我打電話告訴我去碧水東城商業(yè)街那接他,我開我的×××的出租車到碧水東城接的張鶴,張鶴上車后讓我開車去黨校那邊,在車上張鶴給一個人打電話說:“你給我拿出來個家伙,我馬上到門口了”,我倆開車往黨校那走的過程中,張鶴看見蔡某開車過來了,讓我把車停下,張鶴擺手讓蔡某停車,蔡某把車停下后問張鶴:“干啥去”,張鶴說:“我南哥有點事,有人找我南哥要嘮嘮,整不好得干起來”,張鶴說:“你也跟我去看看”,蔡某說:“孩子在車上沒法整”,張鶴說:“那就拉著唄”,說完我倆開車到黨校那,我和張鶴開車到黨校西邊的一個刷車場門口,一個女的拿了一把帶套的砍刀出來,把刀交給張鶴,我倆開車就往回走,在往回走的時候張鶴給蔡某打的電話,告訴他我們在碧水東城商業(yè)街西頭的信用社那等他,我給劉永亮打電話問他具體地點,劉永亮告訴我在東北新城東門那,我和張鶴在信用社那等了能有抽一根煙的功夫,蔡某開車拉著王彪就過來了,我們兩臺車一前一后往東北新城那走,車開到東北新城東門那,劉永亮和趙磊他們一幫人在路邊呢,我把車停下,我從車上下來,張鶴也拿著刀下車了,劉永亮看我過來了就和我握了一下手后說:“弟,過來了”,趙磊說:“就你啊,

2、被告人劉永亮供述。我和我妻子李某1離婚了,但我們還在一起生活。年前李某1和張亞南在一起過了十多天,年后李某1回來找我,我原諒了李某1?,F(xiàn)在張亞南經(jīng)常給我打電話,在電話里威脅我,要殺我全家。2016年5月15日下午14時左右我送我大嫂周杰回什花道鄉(xiāng),我和我大哥籍文學(xué)商量找張亞南嘮嘮這事,要是嘮好了就拉倒,嘮不好就打他一頓,我在回通榆的路上,給張亞南打電話約他到向海大酒店北邊見面,我倆到了向海大酒店北邊,下車我給趙磊打電話讓他來向海大酒店后邊。籍文學(xué)看張亞南沒來就去東北新城南邊看刷車了。張亞南給我回電話讓我去公安局西邊東北新城東門等他,我去東北新城門口等張亞南,過一會趙磊來了,我和趙磊說張亞南欺負人都欺負到家了,嘮不好就打他,趙磊就打電話找人了,來了4、5個年輕小伙。過了一會張亞南開出租車(×××)和穿白色衣服的人就來了,我上去想和他握手,和他說咱倆得好好嘮嘮,趙磊上去就給張亞南一拳,打在張亞南臉上,接著我也動手打張亞南,張亞南和另一個人也上來打我,互相打到一起,從我側(cè)后方上來2個人打我,其中有人拿鎬把,有人拿刀,我頭部被人拿鎬把打了一下,我就蒙了,等我清醒了我發(fā)現(xiàn)我在醫(yī)院。

3、被告人趙磊供述。2016年5月15日17時30分左右,劉永亮給我打電話,讓我到通榆縣開通鎮(zhèn)東北新城東門去找他。到了之后,看見劉永亮的哥哥和姐姐,還有兩個人我不認識。劉永亮和我說:“一會有人來找我?!蔽覇枺骸案缮?,打仗啊,”劉永亮說:“不一定打架,嘮嘮?!蔽乙幌脒@是來找我打架來了,我拿電話給糜某打電話,讓他來東北新城,一會可能要干起來了,你找兩個人來。糜某領(lǐng)著四個人就來了。我們剛說了兩句話。就來了一臺出租車,從車上下來兩個人手里面拿著東西,直接奔劉永亮去了。我聽劉永亮說:“來吧。”緊接著我們就打起來了。我看見他們動手打劉永亮我上去幫助劉永亮打架。有拿刀的,有拿棒子的,我突然絆到一個人身上給我摔到了。我感覺后背有點涼。起來之后,我回頭一看有人拿著刀。還看見有一個人在地上坐著呢,剩下那些打我的人就不見了。剛開始有三個人打劉永亮,身材都挺瘦,有一個大約一米七二左右,(上身穿米色衣服)一個一米七五左右。打我的人有一個身高一米七多的,身材較瘦的人,短發(fā),手里面拿著刀;還有一個人身材較瘦,身高大約一米七左右,手里拿著棒子。拿棒子那個人用棒子打了我的胳膊一下,拿刀的那個人用刀扎我后腰處、右側(cè)肩膀處和左側(cè)小臂處。

4、被告人王彪供述。2015年5月15日中午,我去北轉(zhuǎn)盤東側(cè)的輝煌鞋店。看見一個叫新哥的人,新哥讓我上車。車上副駕駛上坐著一個小女孩。他具體給我拉到什么地方我也不知道。我看見路上有人在那吵架,我就下車去看,在車里后排座拿了一個羽毛球拍,我們就互相打起來了,后來我就被打倒地上了。我被打倒地上后我看見有人拿鋼管有人拿木頭棒子打我。

5、被告人籍文學(xué)供述。2015年5月15日14時許,我和劉永亮開車送我妻子周杰去什花道,在回來路上劉永亮和我要找張亞南嘮嘮。劉永亮在車上給張亞南打電話約張亞南去向海大酒店北邊見面。我給我姐紀某打電話讓她來東北新城這邊。我姐來后她又給我姐夫李某2打電話讓他也過來。我和劉永亮到了向海大酒店北邊東北新城南側(cè)拐角處一家刷車店,劉永亮的朋友趙磊過來了,不一會來了5、6個年輕的小伙跟劉永亮和趙磊他們在一起站著嘮嗑。劉永亮接一個電話后就和趙磊去東北新城東門了。我和我戰(zhàn)友一直在刷車店門口站著,突然聽見有人喊打起來了,我就跑到刷車店拐角處又折回來到我車后備廂里拿了一根電鋸上的靠尺往那跑,劉永亮和對方一個男的打到一起了,我跑過去拿靠尺就打那個男的,那個男的就往道東跑,對方其中一個男的拿刀和一個男的拿棒子過來打我,我拿靠尺也打他們,我的靠尺打掉地上了,趙磊過來打拿刀和拿棒子那倆人,我在路邊花壇把綁樹的松木桿拽下來了,我拿著松木桿又回去打他們,打到誰了打哪了我也不知道了。我看劉永亮在道東把一個男的按在地上打呢,對方另一個男的拿棒球棒子沖過去就把劉永亮打倒在地上了,我過去就拿松木桿子打那個男的,把他也打倒了,和劉永亮開始打的那個男的上車就跑,我拿松木桿子追了幾步?jīng)]追上,我回到剛才被我打倒那個男的邊上抓他脖領(lǐng)子把拽住了沒讓他走。過了一會警察和120就都來了把人拉走了。

6、被告人張鶴的供述。2016年5月15日下午,張亞南給我打電話說:“你和我一起去談點事去,我在農(nóng)村往回走呢”,過了半個小時,張亞南又給我打電話問:“我到了,你在哪呢”,我說:“我在碧水東城大牛這呢”,過了5-6分鐘,張亞南開他自己的出租車就過來了,我上車后張亞南就和我說:“就你自己,找兩個人”,我說:“談啥事啊,還找兩人”,我想整不好一會得打起來,我就說:“走吧,去把我刀拿著”,我兩上車就往刷車廠那邊去,在車上我給常勤勤打電話“把我的刀給我”,常勤勤說:“刀沒在我這,在我朋友車里呢”,常勤勤說:“在棚戶區(qū)紅綠燈東邊的刷車廠呢”,我和張亞南開車就過去了,因為我認識常勤勤的這個女朋友,這個女的看我來就把刀給我了,我剛要上車,蔡某開車過來了問我:“你干啥去”,我說:“去談點事去”,我說:“南哥有點事,我跟著去一趟,你要沒事就和我去吧”,蔡某聽就明白了,這是要干仗,蔡某問我:“去哪”,我說:“向海大酒店那頭”,蔡某說:“我去接你彪哥去”,開車走了,我和張亞南開車往向海大酒店那邊走,走到向海大酒店東側(cè)路口北側(cè)不遠,張亞南把車停下了,我給蔡某打電話,撂下電話,我倆就在車上等蔡某和王彪,張亞南接了一個電話,說:“不是這啊”,我們剛要起車走,蔡某開車過來了,我和張亞南開車在前面,蔡某開車在后面,走到東北新城東側(cè)那,張亞南看見要找他談的那個人,張亞南把車開過去了,張亞南下車了我也拎著刀下車了,蔡某和王彪也從車上下來了,張亞南剛到車尾那和一個人握了一下手,另一個人就上去打張亞南了,我拿刀上去就開砍,蔡某和王彪也都上來了一起打張亞南的人。不知道誰喊了一聲“走”,我上蔡某的車開車就跑了,張亞南也開自己的車跑了。蔡某手里拿個棒子,王彪剛下車時我看他拿個羽毛球拍,打仗時王彪拿啥我也沒注意。


一審法院認為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張亞南、劉永亮、張鶴、王彪、趙磊、籍文學(xué)積極參與持械聚眾斗毆,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六被告人犯聚眾斗毆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應(yīng)予刑事處罰。本案系共同犯罪。鑒于被告人張鶴曾因犯尋釁滋事罪,于2011年1月13日被通榆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二個月,系有前科,應(yīng)酌情從重處罰;案發(fā)后籍文學(xué)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以減輕處罰;被告人張亞南、劉永亮、張鶴、王彪、趙磊案發(fā)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同時趙磊的損失已得到了賠償,彼此都諒解了對方的行為,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對于被告人籍文學(xué)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本院酌情予以采納。根據(jù)六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主觀惡性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四)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guī)定,以被告人張亞南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被告人劉永亮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被告人張鶴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被告人王彪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被告人趙磊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被告人籍文學(xué)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三年。


二審請求情況

上訴人張亞南上訴請求改判緩刑;其辯護人認為,張亞南犯聚眾斗毆罪的主觀目的不明顯,通過本案的客觀事實,雙方之間的犯罪動機是傷害。

上訴人劉永亮上訴請求改判緩刑;其辯護人認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劉永亮為“持械”共犯是錯誤的;且劉永亮認罪態(tài)度較好,無前科劣跡,并積極賠償,綜合本案全部案情,對上訴人劉永亮判處緩刑較為適當。

上訴人張鶴上訴請求改判緩刑。

上訴人王彪上訴請求改判緩刑;其辯護人認為,根據(jù)王彪?yún)高^程及其案中地位和作用,對王彪判處緩刑或免于刑事處罰為宜。

上訴人趙磊上訴請求改判緩刑;其辯護人認為,上訴人沒有持械,上訴人參與了聚眾斗毆,但是,其不是糾集者,也不是組織者,對其應(yīng)該給予相應(yīng)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適用緩刑。

出庭履行職務(wù)檢察員的意見,根據(jù)證人紀某、梅某的證言及原審被告人的供述,其中張亞南、張鶴、王彪三人分別持鎬把、砍刀、木棒屬于持械斗毆,對其三人應(yīng)當在三年以上量刑;劉永亮、趙磊因未持械應(yīng)當在三年以下量刑。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對張亞南、張鶴、王彪量刑適當,但對劉永亮、趙磊量刑過重,建議合議庭對其二人從輕處罰。


本院查明

經(jīng)本院審理查明,上訴人張亞南、劉永亮、張鶴、王彪、趙磊及原審被告人籍文學(xué)犯聚眾斗毆罪的事實與原審判決認定其犯罪事實一致。原審法院在判決書中列舉的認定本案事實的證據(jù),已在一審開庭時舉證、質(zhì)證予以確認。在二審審理期間,上訴人張亞南、劉永亮、張鶴、趙磊均未提供新的證據(jù),本院對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及所列舉的證據(jù)予以采信。

關(guān)于上訴人張亞南上訴請求改判緩刑;其辯護人認為,張亞南犯聚眾斗毆罪的主觀目的不明顯,通過本案的客觀事實,雙方之間的犯罪動機是傷害的意見。經(jīng)查,雙方相互通過電話約定相聚的地點,張亞南準備鎬把并聯(lián)系張鶴,張鶴又取的砍刀聯(lián)系蔡某到打仗地點的行為,符合聚眾斗毆罪的構(gòu)成要件,原審法院對其量刑適當。上訴人的請求及辯護人的意見,本院不予采信。

關(guān)于上訴人劉永亮上訴請求改判緩刑;其辯護人認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劉永亮為“持械”共犯是錯誤的;且劉永亮認罪態(tài)度較好,無前科劣跡,并積極賠償,綜合本案全部案情,對上訴人劉永亮判處緩刑較為適當?shù)囊庖?。?jīng)查,有被告人張亞南證實劉永亮和趙磊啥也沒拿,后來幫他倆那人拿根鐵管;有證人梅某證實劉永亮和趙磊沒拿東西,就是用拳腳打的;上訴人劉永亮供述與對方廝打其沒有拿物品。故原審判決認定劉永亮持械聚眾斗毆是不正確。綜合全案,根據(jù)劉永亮在此案中地位、作用及社會危害性,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意見,本院予以采信。

關(guān)于上訴人張鶴請求改判緩刑。經(jīng)查,張鶴曾因?qū)め呑淌卤慌刑幘幸?,這次聚眾斗毆中持砍刀將他人砍傷,并在取保候?qū)徠陂g吸毒被強制戒毒,原審法院綜合其犯罪手段及后果等情節(jié),對其量刑適當,其上訴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關(guān)于上訴人王彪上訴請求改判緩刑;其辯護人認為,根據(jù)王彪?yún)高^程及其案中地位和作用,對王彪判處緩刑或免于刑事處罰為宜的意見。經(jīng)查,王彪積極主動參與毆斗,并在毆斗中持械,原審法院根據(jù)王彪在本案中的地位及作用,對其量刑適當,其上訴理由及辯護人的意見,本院不予采信。

關(guān)于上訴人趙磊上訴請求改判緩刑;其辯護人認為,上訴人沒有持械,上訴人參與了聚眾斗毆,但是,其不是糾集者,也不是組織者,對其應(yīng)該給予相應(yīng)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適用緩刑的意見。經(jīng)查,有上訴人張亞南供述趙磊只用拳頭的;有證人梅某證實、趙磊沒拿東西,就是用拳腳打的;趙磊供認用拳頭打的事實。故原審判決認定趙磊持械聚眾斗毆是不正確的。綜合全案,根據(jù)趙磊在此案中地位、作用及社會危害性,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意見,本院予以采信。

關(guān)于出庭履行職務(wù)檢察員認為,一審判決對張亞南、張鶴、王彪量刑適當,但對劉永亮、趙磊量刑過重,建議合議庭對其二人從輕處罰的意見,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張亞南、劉永亮、張鶴、王彪、趙磊及原審被告人籍文學(xué)因瑣事聚眾斗毆,致傷一人,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在斗毆中張亞南、張鶴、王彪、籍文學(xué)持械。案發(fā)后,籍文學(xué)主動投案,并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張亞南、劉永亮、張鶴、王彪、趙磊案發(fā)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同時趙磊的損失已得到了賠償,彼此都諒解了對方的行為,可以酌定從輕處罰。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審判程序合法,但對上訴人劉永亮、趙磊適用法律有誤,應(yīng)當改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二)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四)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二審裁判結(jié)果

一、維持吉林省通榆縣人民法院(2016)吉0822刑初151號刑事判決中第一、三、四、六項對被告人張亞南、張鶴、王彪、籍文學(xué)的定罪量刑部分,即:以被告人張亞南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被告人張鶴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被告人王彪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被告人籍文學(xué)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三年及第二、五項對被告人劉永亮、趙磊的定罪部分,即:被告人劉永亮、趙磊犯聚眾斗毆罪;

二、撤銷吉林省通榆縣人民法院(2016)吉0822刑初151號刑事判決中第二、五項對被告人劉永亮、趙磊的量刑部分,即:判處劉永亮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判處趙磊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

三、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劉永亮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四、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趙磊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王樺

審判員郝萬華

審判員李大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書記員

書記員張慧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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