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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藏刑終6號故意傷害罪二審刑事判決書 ??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0-02-06   閱讀:

審理法院:西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

案  號:(2018)藏刑終6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聚眾斗毆罪

裁判日期:2018-05-29

候?qū)彙?/p>


審理經(jīng)過

西藏自治區(qū)林芝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桑孜、馬科、甲馬太、魏鈳、次勒桑珠、次勒多登、仁青列吾、翁須降措、便巴土登、杜超、李輝江、宋浩、杜詩豪、李志川、張加亮故意傷害、聚眾斗毆一案,林芝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1日作出(2017)藏04刑初4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桑孜不服,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庭審理了本案。西藏自治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多布杰、陳華鋒出庭履行職務(wù),上訴人桑孜及其辯護人央金,原審被告人馬科、甲馬太、魏鈳、次勒桑珠、次勒多登到庭參加訴訟。經(jīng)庭前訊問,不再傳喚原審被告人杜超、李輝江、宋浩、杜詩豪、李志川、張加亮、仁青列吾、翁須降措、便巴土登到庭參加訴訟。本案因西藏自治區(qū)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依法扣除審理期限一個月。


一審法院查明

西藏自治區(qū)林芝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6年9月24日晚22時許,被告人馬科、魏鈳及朋友王某在林芝市"醉江南"娛樂城KTV三樓626包間內(nèi)喝酒時,馬科與陪酒女白某1因敬酒一事發(fā)生爭吵,馬科向白某1砸一啤酒瓶未砸到,砸碎包間內(nèi)玻璃墻,玻璃塊劃傷了白某1的手臂。服務(wù)員叫來KTV管理人員,雙方在包間內(nèi)協(xié)商玻璃墻賠償款、酒水、服務(wù)費,并讓馬科和白某1就此和解,管理人讓白某1離開包間,白某1離開包間后便向被告人甲馬太打電話稱其被欺負。其后馬科、魏鈳等人離開包間到收銀臺結(jié)賬時白某1攔住馬科,并告知馬科自己叫的人已到樓下。馬科便讓魏鈳打電話叫人,魏鈳向被告人杜超打電話叫人,同時馬科向被告人宋浩打電話。當(dāng)晚23時45分,彭某1、康某1及被告人杜超、李輝江、李志川先到現(xiàn)場,魏鈳讓李輝江等人在車上等。甲馬太到"醉江南"后打電話叫被告人次勒桑珠,并派次勒桑珠到"天意金座"娛樂城叫被告人次勒多登等人。馬科、魏鈳到KTV一樓后,甲馬太要求馬科道歉,被馬科拒絕,雙方爭執(zhí)不下。甲馬太叫來的被告人次勒桑珠、次勒多登、桑孜、仁青列吾、便巴土登、翁須降措等人陸續(xù)到達"醉江南"門前,魏鈳、馬科叫的被告人杜詩豪、宋浩、張加亮等人也陸續(xù)到達,與先前到達的人匯合后,在"醉江南"娛樂會所前方珠海路兩邊等待。25日0時41分,甲馬太一方人在"醉江南"娛樂會所大廳內(nèi)圍攻馬科,被保安、魏鈳及其他人勸阻,后離開"醉江南"娛樂會所向路口走去。0時42分,被告人甲馬太、次勒桑珠、次勒多登、桑孜、仁青列吾、便巴土登、翁須降措與被告人杜超、李輝江、宋浩、杜詩豪、張加亮、李志川及被害人彭某2等人使用棍棒、十字鎬、鋼管和刀子在林芝市糧食局門前公路至林芝市"百益超市"停車場一帶進行斗毆,造成社會秩序混亂和多人受傷的嚴重后果。被告人桑孜斗毆中使用刀子捅傷彭某2致其肝臟、右肺等損傷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案發(fā)后被告人翁須降措、便巴土登、次勒桑珠、次勒多登、桑孜、仁青列吾逃至西藏林芝市朗縣境內(nèi)。另查明,案發(fā)后被告人魏鈳積極賠償了被害人家屬的經(jīng)濟損失。

西藏自治區(qū)林芝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公安機關(guān)查獲的帶有血跡的斷刃藏刀、鋼釬、鋼管、十字鎬、石頭、木棍等物證,公安機關(guān)出具的抓捕經(jīng)過、被告人魏鈳與被害人彭某2親屬達成的經(jīng)濟補償協(xié)議等書證,證人白某1、王某、陳某1、李某1、李某2、李某3、陳某2、劉某1、彭某1、康某1、宋某、石某、孫某、舒某等的證言,被告人桑孜、馬科、魏鈳、甲馬太、杜超、李輝江、宋浩、杜詩豪、張加亮、李志川、次勒桑珠、次勒多登、仁青列吾、翁須降措、便巴土登的供述和辯解等。


一審法院認為

西藏自治區(qū)林芝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桑孜在聚眾斗毆中,持刀捅他人身體,并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馬科、魏鈳雖未親自參加斗毆,但遇事不能正確處理,糾集人員,致事態(tài)進一步惡化,其行為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被告人甲馬太、次勒桑珠、次勒多登、仁青列吾、翁須降措、便巴土登、杜超、李輝江、宋浩、杜詩豪、李志川、張加亮無視國法,聚眾進行斗毆,擾亂社會秩序,均已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依法應(yīng)予懲處。在聚眾斗毆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馬科、甲馬太面對矛盾,不采取正確處理方式,各自糾集人員,事態(tài)進一步惡化導(dǎo)致大規(guī)模斗毆事件的發(fā)生,是本案的首要分子,系主犯。被告人魏鈳雖經(jīng)馬科敦促糾集了工人到案發(fā)現(xiàn)場,但其并未參與聚眾斗毆,其在聚眾斗毆中僅起到了輔助作用,且魏鈳在本案中存在勸解雙方的事實,應(yīng)認定為從犯。被告人次勒桑珠、次勒多登、仁青列吾、翁須降措、便巴土登、杜超、李輝江、宋浩、杜詩豪、李志川、張加亮積極參加斗毆,發(fā)揮了次要作用,屬于從犯。量刑時應(yīng)考慮被告人桑孜歸案后能主動交待自己所實施的犯罪行為,并當(dāng)庭認罪、悔罪的情節(jié)。對被告人馬科、甲馬太量刑時考慮二被告人系本案主犯的同時,應(yīng)酌情考慮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的情節(jié)。被告人魏鈳、次勒桑珠、次勒多登、仁青列吾、翁須降措、便巴土登、杜超、李輝江是本案從犯,根據(jù)罪行的輕重、認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現(xiàn),當(dāng)庭自愿認罪等情況予以量刑。被告人宋浩、杜詩豪、李志川、張加亮系從犯,且具有自首情節(jié),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應(yīng)當(dāng)減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認定被告人桑孜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馬科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甲馬太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魏鈳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被告人次勒桑珠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被告人次勒多登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被告人仁青列吾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被告人翁須降措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被告人便巴土登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被告人杜超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被告人李輝江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被告人宋浩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被告人杜詩豪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被告人李志川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被告人張加亮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作案工具藏刀、鋼釬、鋼管、十字鎬、石頭、木棍均予以沒收。


二審請求情況

上訴人桑孜上訴提出,桑孜并不是聚眾斗毆的組織者;雖然桑孜與被害人彭某2等人正面接觸過,但視聽資料無法清楚地看到桑孜用刀捅刺彭某2;證人舒某能夠在案發(fā)一年后辨認出桑孜不符合邏輯;作案兇器斷刀為桑孜所持有的證據(jù)不足;彭某2身中三刀,本案中有三把刀子出現(xiàn),僅對斷刀作了DNA鑒定,未對其他刀子作鑒定,無法確定斷刀就是唯一致彭某2死亡的工具。

上訴人桑孜的辯護人提出,現(xiàn)場監(jiān)控視頻中有樹木遮擋,內(nèi)容不清晰,無法排除同樣持刀的原審被告人甲馬太、次勒桑珠作案;被害人彭某2的傷情尤其是腸組織外露不能證明是單刃刀形成;證人貢某次成撿到斷刀的地點與公安機關(guān)在"醉江南"娛樂會所外花壇內(nèi)提取斷刀的地點不一致,故不能證明是同一把斷刀;證人舒某在公安機關(guān)詢問時曾提出自己不能辨認出持刀捅人的人,在證言中未能證明桑孜當(dāng)時身穿白色褲子,并將桑孜所穿黑色外套內(nèi)的白色內(nèi)衣說成黑色內(nèi)衣,其證言和指認不可信;公安兩名工作人員在訊問桑孜時同時厲聲逼桑孜認罪,稱死因是可以鑒定出來的等等,該違法訊問不能作為定罪證據(jù),故認定桑孜犯故意傷害罪的事實不清。


本院查明

西藏自治區(qū)人民檢察院在二審開庭前向本院提交商請發(fā)回重審函,認為本案存在證據(jù)不足、事實不清的情況,但在二審?fù)徶?,出庭檢察員提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dāng),審判程序合法,請求本院依法裁判。

經(jīng)審理查明,2016年9月24日22時許,原審被告人馬科、魏鈳等人在西藏自治區(qū)林芝市"醉江南"娛樂會所三樓626包間內(nèi)喝酒時,馬科因瑣事與服務(wù)員白某1產(chǎn)生糾紛并致傷白某1的手臂。白某1給原審被告人甲馬太打電話稱其被欺負,并在馬科、魏鈳等人結(jié)賬時攔住馬科。馬科便讓魏鈳打電話叫人,魏鈳給原審被告人杜超打電話讓叫人,馬科給原審被告人宋浩打電話讓叫人。23時45分,杜超及原審被告人李輝江、李志川等人先到現(xiàn)場,原審被告人宋浩及杜詩豪、張加亮、被害人彭某2(歿年47歲)等人也陸續(xù)到達。甲馬太到"醉江南"娛樂會所后給原審被告人次勒桑珠、次勒多登、上訴人桑孜打電話讓叫人。后甲馬太與馬科、魏鈳在"醉江南"娛樂會所一樓發(fā)生爭執(zhí),桑孜、次勒桑珠、次勒多登、原審被告人仁青列吾、翁須降措、便巴土登等人在一樓大廳內(nèi)圍攻馬科,被勸阻后離開。9月25日0時42分,桑孜、甲馬太、次勒桑珠、次勒多登,仁青列吾、翁須降措、便巴土登與杜超、李輝江、宋浩、杜詩豪、李志川、張加亮及彭某2等人使用棍棒、十字鎬、鋼管和刀子在林芝市糧食局門前公路至百益超市停車場一帶斗毆,造成社會秩序混亂和多人受傷。在斗毆過程中,桑孜持刀捅刺彭某2腹部,彭某2因肝臟、右肺等損傷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另查明,案發(fā)后原審被告人宋浩、杜詩豪、李志川、張加亮主動投案;一審期間,原審被告人魏鈳賠償了被害人彭某2親屬的經(jīng)濟損失37萬元;二審期間,上訴人桑孜的親屬便某代桑孜賠償彭某2親屬的經(jīng)濟損失13萬元,彭某2親屬已書面諒解桑孜并請求法院對其從輕處罰。

上述事實,有以下經(jīng)第一審、第二審舉證、質(zhì)證的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第一審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后確認的證據(jù)

1.戶籍證明材料證明:15名原審被告人的基本身份信息情況。

2.西藏自治區(qū)林芝市巴宜區(qū)公安局八一派出所出具的接處警登記表、林芝市巴宜區(qū)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出具的抓捕經(jīng)過、到案經(jīng)過證明:2016年9月25日0:44分,林芝市巴宜區(qū)公安局"110"指揮中心接到報案稱:"'醉江南'門口有人打架",報案人系白某1。后將原審被告人馬科、魏鈳、杜超、李輝江、甲馬太、翁須降措、便巴土登、次勒桑珠、次勒多登、桑孜、仁青列吾抓獲,原審被告人宋浩、杜詩豪、李志川、張加亮主動到案。

3.證人白某1的證言證明:2016年9月24日晚上9點左右,魏鈳打電話訂包間,先來了兩個人,后來了一個,共三個客人。我和馬科玩游戲喝酒,他輸了,但他說自己是客人,想喝就喝,不喝就不喝,我說不喝就算了。他又讓人給他拿了一瓶酒,倒完酒后,把瓶子重重放在桌子上,瓶子碎了。我勸他不要發(fā)脾氣,他就生氣開始罵我。后來他用啤酒瓶砸我,我旁邊的女孩拉了我一下,瓶子將玻璃墻打碎,我用胳膊擋了一下,肘部被碎玻璃片劃傷了。內(nèi)服叫了經(jīng)理過來,經(jīng)理就把我拉出包間。因委屈,我就給甲馬太打電話說自己被欺負。在大廳門口碰到甲馬太,他問我怎么回事,我就跟他說了包間的事。后三個客人也下來了,甲馬太問我是哪個人打我,我就給他指了馬科。甲馬太問馬科:"是你打我女朋友的嗎?"馬科說:"是我"。甲馬太叫馬科道歉,馬科說不可能。甲馬太就把馬科拉到門口,"醉江南"的工作人員都勸馬科道歉,馬科說:"那是不可能的,隨便你怎么樣",然后開始打電話叫人。當(dāng)時,甲馬太在馬路對面,他的朋友也來了,開始與馬科抓扯,我還拉他們,讓他們別打架。都進了大廳后我聽到外面打斗的聲音,跑到外面看到很多人在打架,手里拿著東西,后我就報警了。

2017年3月28日,證人白某1經(jīng)混雜辨認,先后辨認出原審被告人魏鈳、馬科,參與聚眾斗毆的原審被告人翁須降措、次勒多登、便巴土登、桑孜、甲馬太的照片。

2016年10月12日,在見證人羅某1的見證下,證人白某1在"醉江南"娛樂會所三樓走廊、大廳內(nèi)、門口街面監(jiān)控探頭視頻中指認出自己、原審被告人魏鈳、與自己發(fā)生沖突的男子(原審被告人馬科)、原審被告人甲馬太、桑孜(身穿黑色外套、白色T恤、白色褲子)、翁須降措(穿一套黑色運動服,衣褲上都有白色條紋)。

4.證人王某的證言證明:我和馬科、魏鈳是朋友。當(dāng)晚我和魏鈳在"醉江南"喝酒時,魏鈳接了一個電話,我問他是誰,他說馬老板要過來,馬老板指馬科。過了半個小時左右,馬科就到了,我們在一起喝了幾杯酒。沒一會就看見馬科和白某1發(fā)生了爭執(zhí),看到馬科摔杯子,我和魏鈳勸阻了一下。馬科又拿了個啤酒瓶砸向白某1,沒有打到白某1,啤酒瓶砸到了包間的玻璃,白某1離開了包間。我們買單時吧臺要求賠償玻璃,我們就在三樓等了一會。白某1從樓下上來指著馬科說,今天你走不掉了,我叫的人已經(jīng)到了,馬科就跟白某1說隨便你怎么樣,然后白某1就下樓了。當(dāng)時魏鈳就問馬科怎么辦?馬科說快幫我叫點人過來,魏鈳還在勸他說這點小事,叫什么人嘛,去說一說看能不能說好,馬科沒說話,就去買單去了。魏鈳去找白某1沒找到,他就走過來說沒找到人。馬科說你叫的人呢?快點叫一叫。魏鈳就打了個電話,不知打給誰的,他說我和馬老板在"醉江南"喝醉了,你趕緊叫兩個人過來。馬科也打電話說在"醉江南"遇到點事情,帶點人過來打架。我們到一樓大廳時,白某1指著馬科說就是他,好像是白某1叫過來的人圍住了馬科。魏鈳就在攔,把馬科護在身后,擋著那兩個白某1叫的人,隔在他們中間,不讓他們?nèi)ゴ蝰R科,然后從一樓的大廳一直拉扯到"醉江南"的門口。這時來了一輛白色的面包車,車上下來兩三個人。當(dāng)時我、魏鈳、馬科、之前來的兩個人,還有白某1以及"醉江南"的保安都站在"醉江南"的門口。車上的人一下車馬上朝馬科那邊圍上去了,要打馬科。魏鈳站在中間攔,把馬科護在身后,就在那勸,不讓他們動手,中途勸下來之后,雙方一直僵持著。我看見魏鈳把白某1叫到旁邊說話去了,具體說的什么沒聽見。后白某1走過來跟馬科說,你給我道個歉這個事情就算了,就當(dāng)沒發(fā)生過。馬科當(dāng)時喝了點酒,情緒有點激動,也被白某1叫的人推搡了幾下,就拒絕道歉。魏鈳走過來說:"他不道歉,我?guī)退狼感胁恍校?白某1那邊不同意,必須要馬科本人道歉,后面又發(fā)生了拉扯。過了一會李輝江過來了,看見我們這邊在拉扯,就問怎么回事?魏鈳跟他說:"沒什么事,起了點誤會,你們在外面等一下,等這邊解決好之后,就一起回去。我們這邊喝酒了,到時候幫我們把車子開一下。"李輝江就走出去了,我們還在"醉江南"的大廳里面勸架時,聽見外面吼起來了,在叫打什么的。我和魏鈳就躲進了"醉江南"一樓大廳里,大概10多分鐘后,我們走到街邊,發(fā)現(xiàn)警察來了。

5.證人陳某1的證言證明:2016年9月24日,我和小白(白某1)、小英、一名女內(nèi)服和三名客人在包間內(nèi)喝酒。不知什么原因,小白陪酒的那名男子突然用酒杯砸了酒桌。小白說:"哥你沒素質(zhì),我不要你的小費。"然后那名男子開始用酒瓶砸小白,一共砸了三個瓶子。酒瓶沒有砸到小白,但玻璃渣弄傷了小白的手,小白一直在哭,隨后王經(jīng)理把小白帶走了。在客人買單的時候小白說:"你憑什么打我,給我個交代,向我賠禮道歉。"然后其中一個客人用四川話跟小白說:"你在林芝想怎樣就怎樣?"后來我看到小白男朋友甲瑪(原審被告人甲馬太)和一名男子站在門口,那三名客人和兩名男子也在門口站著。甲瑪指著小白跟對方說:"這是我的女朋友,你們是不是在包間內(nèi)欺負她了?"那名個子較矮的男客人說:"你來打我,你來打我,你來打我"。隨后雙方互相爭吵,甲瑪跟對方男子互相推搡,那名個子較矮的男子一直在打電話。這時對方來了一輛皮卡車,下來十幾名男子手持工具從百益超市往"醉江南"方向跑過來,然后甲瑪跟他的七八個朋友往百益超市方向跑過去。隨后我看到一名男子倒在停車場,另一名男子手持斧頭往倒地的男子身上砍了三下,然后往人民醫(yī)院方向逃跑了。后我和朋友李某1去了人民醫(yī)院,看到對方的人和甲瑪都在人民醫(yī)院,有一名男子在擔(dān)架上直腸都流出來了。倒地的男子是甲瑪?shù)母绺缫嫖鳌?/p>

6.證人李某1的證言證明:我當(dāng)時去"醉江南"娛樂會所接我女朋友陳某1。甲瑪(原審被告人甲馬太)他們這邊有三個人手里拿著刀子在和那些務(wù)工人員打架,打架的時候我看見地上躺著兩個人。其中一個人他們都叫他益總,當(dāng)時還有三個人在打他,另一個是個漢族人,躺在糧食局門口,哪里受傷了我沒看清楚。他們大概打了七八分鐘左右警察就來了。

7.證人李某2的證言證明:我當(dāng)時在"醉江南"門口聽到那個客人說:"怎么解決這個事情?"甲瑪(原審被告人甲馬太)說:"道個歉就可以了。"之后他們說什么我沒聽清,他們說的時候益西哥就走過去了,后面還有兩個人跟著他。他走過去問那個客人:"你想怎么解決這件事情?"他們就在"醉江南"一樓大廳里面發(fā)生了拉扯,保安在旁邊勸架,最后我們把他們?nèi)縿癯龃髲d。我走到"醉江南"和百益超市轉(zhuǎn)彎的地方,看到停了大概有兩三輛車,開著車燈,里面的人正在下車,都有工具在手,之后雙方就打起來了。

8.證人李某3的證言證明:我在魏鈳和我弟弟李某4承包的工地上做財務(wù)和施工資料。2016年9月24日晚,大概11點到12點之間,我在宿舍睡覺。我們工地的李志川打電話說:"冬梅阿姨,你把工人叫到'醉江南'來",說完后李志川掛了電話。我穿上衣服去敲張加亮、杜詩豪和劉某1的房門,告訴他們李志川叫他們到"醉江南"去,說完我就回房間睡覺了。2016年9月25日2點多,李志川又給我打電話說:"冬梅阿姨,我們出事了,彭師(彭某2)肚子被捅了。"我最后在人民醫(yī)院找到了彭師。我們工地一共有3輛車,長安面包車和皮卡是我弟弟李某4的,廣本雅閣是李某4和魏鈳共同擁有的。

9.證人劉某1的證言證明:2016年9月25日0時許,李某3把我們從床上叫起來,跟我們說魏鈳在巴宜區(qū)一家KTV內(nèi)遇到點麻煩,讓我們?nèi)兔ΑH缓笪荫{駛皮卡車載著康某1、彭某2、杜詩豪來到KTV前面的人行道上。下車后,我到路對面的商店買煙,過了20分鐘左右,對面的人吵了起來,我還沒有到車邊,他們就打起來了。我看到對方拿著刀子、棍子向我們沖過來,我當(dāng)時空著手,就只好往前面跑。我往后看時,發(fā)現(xiàn)張加亮被對方一個人用鋼管打倒在地上,我也沒管,直接跑走了。過去時張加亮和陳某2開了一輛長安面包車,我、康某1、彭某2、杜詩豪坐同一輛車,過去之前知道要打架。我開的車上有鋼管,是誰放的我不知道。打完架,李輝江鼻梁骨、腰部被打傷,張加亮的頭部、背部被打傷,陳某2的眉骨被打傷,彭某1的右手臂被打傷,彭某2的腹部被刀捅穿了。還在打的時候,我看見彭某2自己捂著肚子快步往車子那邊走,我當(dāng)時還在馬路上,沒有看見誰用刀子捅他。

10.證人陳某2的證言證明:2016年9月24日23時許,康某1打電話給我說魏鈳被打了,讓我們都過去幫忙,帶點棍子可能要打架。我就跟張加亮、劉某1、彭師(彭某2)一起,由劉某1開著皮卡車從永久村工地出發(fā)到工布印象。到了后看到康某1、杜超、彭某1站在馬路上,杜超叫我們等著。過了24時許,我看到一群人拿著刀子和其他工具向我們沖過來,并喊著誰要打架。我們就從開來的車子后面取出棍子后就往后面跑,并用棍子去擋對方的刀子。我在跑的時候摔了一跤,張加亮跑過來救我,結(jié)果張加亮被刀子砍了。我就爬起來跑了,一直跑到一處有水的地方,將臉上的血洗了?;氐酱蚣墁F(xiàn)場時,看到張加亮腦袋被砍了,我就和杜超、康某1、杜詩豪、張加亮、李志川、劉某1分別坐車去侗濟醫(yī)院了。

11.證人彭某1的證言證明:2016年9月25日0時左右,我在工棚睡覺,杜超叫我起床說是要出去。我起來問杜超這么晚要去哪里,杜超說老板魏鈳被打了,我們一起去一下。我就跟著杜超一起坐車到了"醉江南",當(dāng)時車上有杜超、李輝江、康某1、李志川,我還看見車內(nèi)有鋤把。到了之后,杜超說老板被打了,讓我們幫忙。他和李輝江就下了車,讓我們在車里等。大概等了半個多小時,聽見有人在喊,也看見有人往"醉江南"路口那邊跑,然后我們跟著下車跑向"醉江南"路口。到路口后,看見對方有一群人,手里拿著刀??匆娪械段揖屯笸耍髮γ娴娜司蜎_過來了。一個拿刀的藏族人,用刀抵著我的腰,對我說藏語,我聽不懂。之后我就用鋤把打了這個藏族男子的肩膀,打完我就開始跑。在跑的過程中一個人打到我的手,手中的鋤把也被打掉了。跑到工布印象廣場那邊,我看見張加亮躺在路邊,頭上有血,我過去扶起他。在廣場等了幾分鐘,看見"醉江南"路口那邊沒有人了,我就跑去準備開車送張加亮去醫(yī)院。剛到車旁邊時,一個拿著鋼管的藏族男子捅了我的腰,我就跑到工布印象一個巷子里了。

12.證人康某1的證言證明:2016年9月25日0時5分許,彭某1到我宿舍叫我起來,我問他干什么,他說走就行了。我和彭某1、杜超、李輝江、李志川5個人準備坐車出發(fā)的時候,杜超把鐵鍬上用木頭制成的把子取下來放到車里了,然后叫我上車。到了工布印象以后,杜超、李輝江叫我們先不要下車,彭某1和李志川在車外面抽煙,我到對面小賣部買飲料。等了大概半個小時,杜超過來跟彭某1說對方也在叫人,我們這邊人手不夠,彭某1就給陳某2打電話說叫家里的人全部過來。大概過了1個小時,人就到了工布印象馬路邊,兩輛車內(nèi)大概有10個人,他們就在現(xiàn)場周圍等著。當(dāng)時杜超跟我們說,等會兒打起來的話大家就拿著東西動手。大概過了20分鐘,其中有三四個藏族人手里拿著刀子和鋼管朝我們沖了過來,我們就拿著事先準備好的鋼管朝樂百隆方向跑了。這時有個1.7米左右、里面好像穿一件白色T恤、外套是藍色抓絨衣、下身穿牛仔褲的人,左手提一把刀子,右手拿著鋼管,朝我們方向沖了過來。然后我和陳某2、李輝江跑了。跑的過程中,李輝江被一群人圍著打,陳某2回頭時眉骨處被人砍了一刀,他就拿著手里的鋼管擋對方的刀子,(刀子)被鋼管擋斷了,我就沒管陳某2繼續(xù)跑了。轉(zhuǎn)過身就看到張加亮被那個藏族人用鋼管直接打倒在地上,過了一兩分鐘我就返回張加亮被打倒的位置,把他抱到馬路上去。這時警車開過來,對方跑了,我們就把張加亮送到附近的一個診所。

13.證人宋某的證言證明:2016年9月24日24時左右,我弟弟宋浩叫我起床開車送他們?nèi)グ艘绘?zhèn)工布印象。我起床后,宋浩、石某、還有一個不知道名字的小伙子已經(jīng)上車了。我上車后發(fā)動車往八一開,到二橋高速立交橋的時候,宋浩他們?nèi)嗽谲嚿险f:"馬哥打電話讓我們到工布印象幫忙打架"。我當(dāng)時開著皮卡車就直接去了工布印象百益超市路邊水管位置停住了,宋浩、石某和年輕小伙就下車了,我待在車上看見水管邊有十多個我們這方我認識的人。在車上大概待了5分鐘,我把車開到馬路斜對面商店門口停放,下車后到商店買了一包煙。馬路對面的人就打起來了,場面亂的很,大概有30個左右的人在打架。隨后有些人向郵政局方向跑了,后面有人拿著刀、鋼管、棒子在追,我趕緊從車上拿出方管,沖向人群,揮舞方管打了其中一名藏族男子的手,當(dāng)時他也拿著一根鋼管。當(dāng)我打完他后,他反過來打我,我拿著方管往人民醫(yī)院方向跑了。跑到人民醫(yī)院門口的燒烤攤后,我看了沒有人追,于是我就往車子方向走。當(dāng)我走到工布印象路口,我看見一個人抱著頭躺在路邊,我走過去問他怎么了,這時我弟弟宋浩也過來了。我們認識躺著的人,但不清楚叫什么名字。他告訴我們他頭部流血很多,宋浩讓我把車開過來送他去醫(yī)院。于是我就跑向車子,當(dāng)我上車準備發(fā)動車子時,有兩個藏族人拿著刀子和棒子拉開我的車門,把車鑰匙搶過去,并讓我下車,之后他們就跑了。我拿出手機準備報警,公安就來了。

14.證人石某的證言證明:2016年9月24日晚上12點左右,我在宿舍玩手機。當(dāng)時宋浩接了一個電話,接完電話,宋浩對我和孫某說是馬科打的,馬科說他在"醉江南"KTV,現(xiàn)在有人把他圍著要打他,要我們過去幫他打架。宋浩說完之后,我們就起床穿衣,宋浩在起床的時候?qū)χ舯诤八文常_車和我們一起去。之后,宋某就駕車載著我、宋浩、孫某去"醉江南"KTV了。到了"醉江南",宋某把車停在糧食局大門外面的一個商店門口,下車后我看見路邊有3個人是我們院子里的人,名字不清楚,他們站在路邊。后我、宋浩、孫某和宋某4人走到"醉江南"轉(zhuǎn)角處,在這里我又看到4個人,他們也是我們院子里的人,名字不清楚。在轉(zhuǎn)角處宋浩給馬科打電話,就在宋浩打電話的時候,從"醉江南"那邊沖出來五六個藏族人,他們都拿著刀和鋼管,我們這邊的人拿著木棒、鋼管跟他們打起來了。見狀后我和孫某跑到車邊,從車廂內(nèi)一人拿了一根方管,又跑過去和藏族人對峙。他們用刀在我們面前揮舞,我看見他們拿的刀很長,心里有點害怕,我就和孫某向郵政局方向跑了。

15.證人孫某(時年16歲,監(jiān)護人康某2在場)的證言證明:2016年9月24日晚12點多,我在宿舍玩手機。宋浩接了"科長"(馬科)打來的電話后,叫上我、石某、宋某開車去了"醉江南"KTV。當(dāng)時宋浩給我們說:"'科長'被人打了,要我們過去接。"當(dāng)時由宋某開車,我坐在駕駛位后面,宋浩坐在副駕駛,副駕駛后面坐的石某。我們過了10多分鐘就到了,宋某當(dāng)時把車停在"醉江南"KTV外面的街邊,我記得是個小賣部的門外。之后我們四人下車來到"醉江南"拐角處準備去找"科長",就有三四個人攔住我們說不可以過去。之后我們返回車子旁邊抽煙??匆娊诌吅蛯γ嬗?0多個人,我不認識他們,但是石某、宋某和宋浩他們認識。他們還相互打招呼,我聽他們說是我們院子的。我們沒說幾句話,我就看見馬路對面"醉江南"那邊沖出4個藏族人,其中一個人手里拿了一把刀,其他人拿的什么工具沒看清,和我們院子的人打起來了。我、石某、宋某和宋浩見狀就從我們車上拿了方管沖過去。當(dāng)時那個藏族人拿刀在我們面前揮舞,我很害怕,就跟著人群往郵政局方向跑了。

16.證人舒某的證言證明:2016年9月25日凌晨0時40分左右,當(dāng)時我在值班。出來查崗的時候走到百益超市門口看到有很多人拿著鋼管、鋼釬、刀。我走到糧食局大門對面,站在幾根大水管上面,當(dāng)時場面很混亂。一個穿黑色衣服的男子,拿著一把刀子捅向一個穿白色衣服的男子。刀拔出來的時候,穿白色衣服那人的腸子就露出來了。我就喊:"你殺死人了,這樣要不得哦。"穿白衣服那人捂著肚子跑了幾步就摔倒了,摔倒后白衣男子站起來捂著肚子。我給他說:"你趕快到車子里面去。"白衣男子就自己走到皮卡車里面去了。之后雙方的人還在互相追逐,拿著器械一直在追打,我又喊了幾句:"你們這樣還要打死幾個人哦,這樣不太好哦。"之后我用手機撥了"110",過了一會警務(wù)站的人就到了現(xiàn)場抓雙方打架的人。追了一會沒有追到,我給其中一個公安說,車子里面有一個人腸子被捅出來了,可能不行了。警務(wù)站的公安上車看后就開著皮卡車把白衣男子送到醫(yī)院去了。打架雙方都是開著車子過來的,雙方打架的有20多個人,雙方使用的鋼管、鋼釬都是從車子上拿的。捅人的那把刀子刀刃長30公分左右,刀把長15公分左右,刀很尖,刀刃有點寬。我距離黑衣男子捅白衣男子的位置有2米,我面朝糧食局方向。捅人的黑衣男子背對糧食局方向,面朝百益超市,被捅的白衣男子背對百益超市,面朝糧食局,黑衣男子和白衣男子是面對面的。具體捅人的位置在糧食局大門對面,旁邊有一棵樹,在幾根大水管外面靠著公路那邊。捅人的那個黑衣男子身高在1.7米左右,體型中等,中長發(fā),年齡20多歲,上身著黑色外套,里面著黑色T恤。當(dāng)時白衣男子拿著一根鋼管打黑衣男子沒有打到,兩人面對面,黑衣男子就用刀子捅向白衣男子的右腹部。刀子拔出來的時候,白衣男子的腸子就露出來了,白衣男子用手捂著肚子。我不能辨認出捅人的黑衣男子。

2017年3月16日,在證人黃某的見證下,證人舒某對2016年9月25日"醉江南"聚眾斗毆現(xiàn)場監(jiān)控探頭相關(guān)視頻進行指認,指出0時39分42秒,其在視頻右側(cè),穿一套保安服站在水管上面;0時40分56秒,從水管上走下來;0時41分11秒,在樹旁邊看打架;0時41分23秒,去喊保安。

17.西藏自治區(qū)林芝市巴宜區(qū)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出具的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提取痕跡物證登記表、現(xiàn)場平面圖及現(xiàn)場照片證明:2016年9月25日進行現(xiàn)場勘驗?,F(xiàn)場位于林芝市巴宜區(qū)八一鎮(zhèn)工布印象"醉江南"娛樂會所大門東邊的馬路中間,中心現(xiàn)場位于珠海路糧食局大門口處,現(xiàn)場路面為柏油路,死者位于糧食局大門口處。2號有一93cm×48cm的血泊,距北邊路沿894cm、距西墻940cm;3號血跡距西墻894cm、距北邊路沿880cm;4號有一70cm×70cm的血泊,距東側(cè)路沿120cm、距糧食局大門垂直距離586cm;5號有一33cm×35cm血泊,距東側(cè)路基120cm、距糧食局大門垂直距離391cm;6號血跡距糧食局大門1070cm、距東側(cè)路沿207cm;7號有一18.5cm×19cm石頭,距糧食局大門垂直距離29cm、距東邊路沿192cm;8號有一43cm×26cm血泊,距東邊路沿155cm、距南邊路沿425cm;距珠海路東邊眉山缽缽雞燒烤店578cm、距糧食局大門1528cm處有一軍綠色皮卡車,距珠海路南邊狼爪服裝店門口29cm、靠墻?,F(xiàn)場提取單刃刀(折斷)一把、血跡五處、手套一只、石塊二塊、木棍、鋼管六根。

18.西藏自治區(qū)林芝市人民醫(yī)院出具的死亡醫(yī)學(xué)證明書證明:被害人彭某2于2016年9月25日死亡。

19.西藏自治區(qū)林芝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出具的林公刑鑒(尸)字﹝2016﹞03號法醫(yī)學(xué)尸體檢驗鑒定書及尸檢照片證明:死者上身由外至內(nèi)依次著:黃色外套(右側(cè)對襟處距下擺14cm處有一"T"形破損口,橫向3.1cm、縱向2.8cm),白底帶有藍色花紋T恤(右腹部有一"T"形破損口,縱向長6.6cm,橫向5.4cm);下身由外至內(nèi)依次著:黑色西褲(左臀部有一2.6cm的破損口),灰色三角褲;以上衣物有大量血跡附著。腰系黑色皮帶,足著黑色帆布鞋,黑色襪子。尸表檢驗尸僵強直,存在于全身各關(guān)節(jié);尸斑存在于腰背部未受壓處,呈紫紅色,指壓褪色。顏面部及口唇紫紺,頭部未見損傷。右腋前3.5cm處見一7cm×4cm的表皮擦傷;右上腹部見腸組織及大網(wǎng)膜外露;距離劍突右下方7.1cm處見一"T"形創(chuàng)口,創(chuàng)口創(chuàng)角為兩銳一鈍,下側(cè)及左內(nèi)側(cè)為銳角,右外為鈍角,創(chuàng)口橫向長度為3.9cm,縱向為6.6cm,創(chuàng)緣整齊、創(chuàng)壁平滑、創(chuàng)腔內(nèi)無組織間橋。左臀部見一3.1cm的創(chuàng)口,深達肌層,創(chuàng)角均為銳角,創(chuàng)緣整齊、創(chuàng)壁平滑、創(chuàng)腔內(nèi)無組織間橋。甲床紫紺。右膝處見一3.5cm×1.5cm的表皮擦傷;左膝上見一1.7cm×1.4cm的表皮擦傷。解剖檢驗右側(cè)胸腹腔內(nèi)可見大量血性液體,總量為3000ml,膈肌右側(cè)破裂,破裂口長12.5cm;右肺萎陷,右肺下葉破裂,破裂口長10.5cm;肝右葉膈面可見兩處創(chuàng)口(貫通創(chuàng)),長度分別為9.2cm、9.5cm。死者右腹部創(chuàng)口創(chuàng)角一鈍一銳、創(chuàng)緣整齊、創(chuàng)壁光滑、創(chuàng)腔內(nèi)無組織間橋,分析致傷物應(yīng)為單刃刺器;左臀部創(chuàng)口,深達肌層,創(chuàng)角均為銳角,創(chuàng)緣整齊、創(chuàng)壁平滑、創(chuàng)腔內(nèi)無組織間橋,推斷致傷物應(yīng)為雙刃刺器或較薄的單刃刺器;死者膝蓋兩處表皮擦傷為鈍性擦挫傷,應(yīng)為摔倒時擦挫所致。死者右側(cè)胸腹腔內(nèi)見大量血性液體,肝臟及右肺等損傷,分析系單刃刺器致肝臟、肺部損傷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死者右肺萎陷,右肺下葉破裂致其呼吸功能障礙,對死亡有一定促進作用。鑒定意見:被害人彭某2系單刃刺器致其肝臟、右肺等損傷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20.西藏自治區(qū)公安廳物證鑒定中心出具的藏公物(物)鑒字﹝2016﹞第314號物證鑒定書證明:從"醉江南"會所外花壇內(nèi)提取的斷刀刀刃上提取的血跡來源于被害人彭某2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

21.視聽資料證明:案發(fā)前在"醉江南"娛樂會所一樓大廳內(nèi)原審被告人馬科、甲馬太發(fā)生爭執(zhí)的情況及發(fā)生斗毆的現(xiàn)場情況。原審被告人桑孜與被害人彭某2在斗毆過程中兩人近距離接觸及斷刀提取過程。

22.協(xié)議書、委托書及收據(jù)證明:原審被告人魏鈳與被害人彭某2的親屬姜某、白某2、彭某3達成經(jīng)濟補償協(xié)議,魏鈳支付彭某2親屬37萬元,已全部履行。

23.原審被告人馬科的供述證明:2016年9月24日晚9點多,我給魏鈳打電話問他在哪里玩?他說在"醉江南",于是我坐出租車來到"醉江南"的包間里。當(dāng)時包間里有我、魏鈳和王某。一個陪酒女敬我一滿杯酒,我當(dāng)時喝醉了沒有喝這杯酒,結(jié)果她罵我不是男人連酒都喝不下去,我和那個女的就吵起來了。我把啤酒瓶打向那個女的,沒砸中她而是砸中了后面的玻璃墻,那個女的就叫人過來不讓我們離開"醉江南",要我給她一個說法,我當(dāng)時沒有給她道歉。我給我姐姐、哥哥、朋友馬某和宋浩這四個人打了電話,我當(dāng)時喝酒了不記得我說了什么。之后對方兩個人在"醉江南"大廳里準備打我,有好多人勸架,當(dāng)時我只被踢了兩腳。我看到對方一個藏族男子腰間放著一把刀,馬某把我拉到電梯門口往樓上走,我上樓后上了個廁所,之后我又到樓下去了。下去后我在大廳里聽到外面有吼叫聲,我和馬某就出去了。出去后看到外面有很多人,當(dāng)時警察已經(jīng)到了,這時我看到我朋友李輝江坐在馬路旁邊,鼻子上有血,我就和馬某把他送往醫(yī)院。到醫(yī)院門口的時候我被公安機關(guān)帶走了。我看見魏鈳打了電話,給誰打我不知道。我當(dāng)時給康某1和宋浩打了電話說我在"醉江南",有幾個人不讓我回去。我當(dāng)時想如果發(fā)生打架,讓他們過來幫我打架。

2017年3月22日,在見證人羅某2的見證下,原審被告人馬科在"醉江南"娛樂會所三樓和大廳監(jiān)控、糧食局門口監(jiān)控、百益超市靠糧食局監(jiān)控、百益超市停車場監(jiān)控探頭視頻中指認出自己、原審被告人魏鈳、甲馬太、李輝江、杜詩豪。

現(xiàn)場指認筆錄及照片證明:2016年10月18日,原審被告人馬科先后指認出"醉江南"娛樂會所626包間為其與證人白某1發(fā)生矛盾的地點,該會所大廳為其與白某1叫來的人互相拉扯及其打電話叫人的地點。

24.原審被告人魏鈳的供述證明:2016年9月24日晚22時許,我和王某在"醉江南"KTV包間里喝酒,當(dāng)時我和王某每人叫了一名陪酒小姐和一名包間內(nèi)服,陪我的小姐綽號叫小白。喝酒期間馬科給我打電話問我在哪里,我跟他說我在"醉江南"喝酒,馬科說要過來,沒過一會馬科來到包間和我們一起喝酒。當(dāng)時我在唱歌,我聽到酒瓶破碎的聲音后,看見小白和馬科在吵架。馬科罵小白娼婦之類的話,并且還準備打小白,我上前勸阻馬科。這時小白對馬科說你在這等著我要找人弄你,馬科給小白說隨便你。馬科說完之后從桌子上面拿起一個酒瓶砸向小白,小白躲開了,酒瓶就砸在玻璃墻上。玻璃損壞,我當(dāng)場就拉住了馬科,然后內(nèi)服就出去叫人去了。大概二三分鐘后來了一個管理人員、兩名保安及小姐的媽咪,他們來了之后就幫忙勸阻調(diào)解,管理人員讓我們賠償玻璃墻4500元及酒水、小姐服務(wù)費2000多元,并讓小白和馬科就此事和解算了。我們看見小白在吧臺處攔住馬科不讓走,并對馬科說她叫來的人在下面等著。馬科就給他朋友打電話說今天有人要打我,你趕緊找點人過來幫我打架。馬科讓我打電話叫人,我給我的工人杜超打電話說:"有人要打馬老板,不讓我們走,你叫點人過來,可能要打架,你們帶點棍子,要不然會挨打。"過了一會我們也下樓了,到了一樓大廳,小白指著馬科對兩名男子說:"就是他打的我"。其中一名穿綠色外套的男子用手勒住馬科的脖子對馬科說跟他到"醉江南"外面的巷子去,我就拉住馬科并對那名男子說不去。這時候小白和陪王某的小姐的媽咪來了,我就對媽咪說我們錢也賠了這個事情就算了。當(dāng)時媽咪沒有說什么,小白他們不同意。那名男子就把馬科拉到大廳外面去了,我就跟著出去了。馬科對那男子說我今天不走了,你們要打就在門口打。此時我就給杜超打電話問他們到了沒有,結(jié)果是李輝江接的電話,李輝江告訴我他們已經(jīng)到了,掛完電話李輝江就過來了,我們雙方就在門口調(diào)解。馬科一直在給他朋友打電話,大概有半個多小時。在這個時候小白喊的人開了一輛黑色轎車和一輛白色的面包車停在路邊,陸陸續(xù)續(xù)下來了幾個人,他們大概有十幾個人,都是藏族人。當(dāng)時在大廳外面還有"醉江南"的工作人員,小白喊的人來了之后就帶上了白色手套,他們戴上白手套就開始動手打馬科,人很多,場面很亂,我就把馬科拉到了大廳的接待臺,繼續(xù)勸阻雙方。這時對方有一名藏族人拿出一把七八公分的刀子在馬科面前晃,此時我聽見外面在喊叫,打馬科的人和小白他們就馬上向外面跑了,我也跟著跑出去,就馬科留在大廳里沒有出去。我跑出去站在消防栓旁,聽見鋼管棒子的聲音,他們應(yīng)該是在百益門口打架,我有點害怕就返回了"醉江南"大廳。我和馬科躲在大廳,看見他們有人回到車上拿了一把七八十公分長的刀子,以及一些長一米左右的鋼管,拿完之后他們又跑回百益門口打架去了。我和馬科在大廳躲了大概有十分鐘左右,我看見那些藏族人回來開車離開了現(xiàn)場。我和馬科就離開大廳到路邊,看到李輝江倒在糧食局大門口路邊,我和馬科跑過去讓李輝江爬起來,這時公安來了,把我們帶走了。

2017年3月22日,在見證人羅某2的見證下,原審被告人魏鈳在"醉江南"娛樂會所三樓和大廳監(jiān)控、糧食局門口監(jiān)控、百益超市靠糧食局監(jiān)控、百益超市停車場監(jiān)控探頭視頻中指認出自己、原審被告人馬科。

現(xiàn)場指認筆錄及照片證明:2016年10月18日,原審被告人魏鈳先后指認出"醉江南"娛樂會所626包間為原審被告人馬科與證人白某1發(fā)生沖突的地點及魏鈳打電話叫人的地點。

25.原審被告人甲馬太的供述證明:案發(fā)當(dāng)天晚上9時許,我在"天意金座"娛樂城玩,我的女朋友白某1給我打電話說,讓我快點過去,說她在"醉江南"被人欺負了。我走路到"醉江南"門口碰到白某1,白某1對我說她被人打了,我看到她的手腕上有擦傷的痕跡。我對白某1說算了嘛,小小的事情。白某1對我說,讓他給我道個歉,我同意了,就在"醉江南"大廳沙發(fā)上坐著等打白某1的那名男子。等了10多分鐘,下來了三個客人,其中有打白某1的那名男子。我走到那名男子跟前,對他說給我女朋友道個歉,對方說就不道歉。我就對那名男子說你畢竟打人,手也受傷了。他們說完就想走,我對那名打我女朋友的男子說,你必須要道歉,對方說:"就是不道歉,你想打就打我嘛"。然后我看到打我女朋友的那名男子和穿黃色衣服的朋友在打電話,我聽到他們在電話里說拿東西到"醉江南"。過了十幾分鐘,我在"醉江南"門口看到來了三四個漢族男子,手上沒拿東西,看到他們來人后我分別給朋友桑孜、次勒桑珠、益西打電話,對他們?nèi)苏f我女朋友小白被欺負了,我在"醉江南",你們來一下。桑孜和他的女朋友走路過來了,次勒桑珠開了一輛紅色轎車過來了,益西從工布印象里面走路過來的,同時我看到仁青列吾也在"醉江南"門口馬路對面。接著我給另外一個次勒(次勒多登)打電話準備讓他過來,但電話接通后,次勒直接說他過來了。當(dāng)時對方的人都拿著鋼管打我們,我肩膀、手背被鋼管打了幾下。我從我右側(cè)衣服包內(nèi)將折疊刀掏了出來,朝我正前方亂揮,并對對方的人說,你不要過來。我捅刀時捅到對方的一個人,具體捅到哪個部位我不確定。我發(fā)現(xiàn)我旁邊的地面上有很多鋼管和木棍,我就將我的折疊刀放回右衣兜內(nèi),從地上拿了一根木棍朝對方的人揮舞。這時桑孜和翁須降措過來了,對方的人就朝郵電局方向跑了。我和翁須降措、桑孜三人往他們逃跑的方向追,追到百益超市廣場那邊,我們就沒追往回走了,途中我對桑孜、翁須降措二人說,我好像捅到人了。因為我平時在"天意金座"做音控,工作時需要刀具削線,所以我包內(nèi)一直放有一把折疊刀,是一把棕色折疊刀,刀長20公分。打完架后,我看到公安來了,就站在"醉江南"馬路邊上把刀朝百益超市方向丟過去了。

2016年10月13日18時29分至21時46分,原審被告人甲馬太在"醉江南"娛樂會所一樓大廳監(jiān)控探頭視頻中指認出自己(穿綠衣服)、上訴人桑孜(穿白色T恤、黑色外套、白色褲子)、原審被告人仁青列吾(穿白色短袖、黑色褲子)、翁須降措(穿黑色帶白色條紋運動服)、便巴土登(穿黑色外套、黃色褲子)、次勒桑珠(穿黑色外套、白色T恤)在場;在"醉江南"娛樂會所門口街面監(jiān)控探頭視頻中指認出翁須降措、便巴土登、桑孜在場;在百益超市側(cè)面監(jiān)控探頭視頻中指認出自己手拿木棍并指出監(jiān)控探頭視頻左上方為自己持折疊刀捅人的地方;在百益超市停車場入口處監(jiān)控探頭視頻中指認出自己手拿木棍,桑孜在場。

現(xiàn)場指認筆錄及照片證明:2016年10月18日,原審被告人甲馬太先后指認出"醉江南"娛樂會所大廳為與對方發(fā)生沖突的地點,糧食局門前公路為與對方打架的地點,在打架的地點附近指認出使用折疊刀捅人的地點和丟棄折疊刀的地點。

26.原審被告人杜超的供述證明:2016年9月24日晚上23時30分許,我接到魏鈳的電話。魏鈳在電話里對我說,讓我把所有的工人都帶上,還讓帶上打架的工具。我就開車帶了李輝江、彭某1、李志川、康某1到"醉江南"樓底下,等著魏鈳、馬科、王某他們?nèi)齻€。過了一會兒,魏鈳、馬科、王某他們出來了,然后就有一個藏族小伙沖著馬科說你打我啊,說完之后那個藏族小伙在打電話,具體說什么我不知道,因為他說的是藏語。馬科也在打電話,因為站得比較遠,我沒聽到馬科在說什么。當(dāng)時有一個人跑出來說你們要打架出去打,不要在我這里打架。李輝江就過去和魏鈳、馬科、王某說話。過了一會兒幾個藏族小伙陸陸續(xù)續(xù)到"醉江南"門口了,有一個藏族小伙子開白色越野車走了,之后有三四個藏族人把馬科堵在"醉江南"大門口,剩下的五六個藏族人沖到我們在外面等候的人面前,說是不是要打架?我們的工人就跑到車子那邊拿木棍,馬科的工人也到他們的車子里把鋼管拿出來了,馬科的工人就沖著那幾個藏族人過去了,我們的工人也跑過去。看見藏族人把刀拿出來了,我們的工人一邊打一邊跑,直到工布印象停車場前面的路口。我們的工人張加亮滑倒在路邊,有一個藏族人朝他的頭部打了一下,然后那些藏族人就走了。當(dāng)時我們?nèi)膫€人扶起張加亮往人民醫(yī)院走。到人民醫(yī)院我覺得離打架的地方太近了,怕他們找過來,我們就去侗濟醫(yī)院了。

2017年3月22日,在見證人羅某2的見證下,原審被告人杜超在"醉江南"娛樂會所南門前路面監(jiān)控和糧食局門口監(jiān)控、工布老街監(jiān)控探頭視頻中指認出自己、原審被告人魏鈳、李輝江、李志川、馬科、杜詩豪、張加亮、被害人彭某2。

現(xiàn)場指認筆錄及照片證明:2016年10月18日,原審被告人杜超指認出"醉江南"娛樂會所大廳為與對方發(fā)生沖突的地點、停放皮卡車的地點,稱從皮卡車上拿了一根木棍,并指認出逃跑的方向。

27.原審被告人李輝江的供述證明:2016年9月24日21時許,我接到杜超的電話。電話接通后,他跑到我的窗戶邊對我說:"馬科、魏鈳在那邊唱歌遇到點麻煩,一起過去看一下。"到了夜總會,我給魏鈳打了個電話,然后我就走到夜總會門口去了。我過去的時候看到魏鈳、王某、馬科、一個穿綠色外套的藏族男子,還有兩個夜總會的女性工作人員站在夜總會門口的對面。這時穿綠色外套的藏族男子和馬科在門口吵架,我過去勸了他們兩個,我把兩人拉開后,他們又開始吵起來了。一會兒是那個女的和馬科吵,一會又是綠色外套的藏族男子和馬科吵。這時對方的人就從夜總會門口沖出來了,那些人沖過來的時候沒有打我,直接就從我面前跑過去沖向了我同事。然后我看到雙方有拿刀的、有拿木棍的,就打起來了。我朝同事走過去的時候,有人拿東西打了我的腰,不知道用什么打的。然后我看到地上有一個木棍,我把木棍撿起來之后就和對方的人打起來了。我們這邊是中暉建工集團有限公司的民工,對方基本上都是藏族人,他們是干什么的、哪里的我都不知道。我只看到對方拿了刀,我們這邊用了木棍。沒人叫我過去打架,杜超叫我時我不知道要打架。我當(dāng)時穿黃色外套和藍色牛仔褲。打的時候我被人打了鼻子和左肩部,打到左肩部的時候我被打暈了,醒來后發(fā)現(xiàn)警察來了。

2017年3月22日,在見證人羅某2的見證下,原審被告人李輝江在"醉江南"娛樂會所南門前路面監(jiān)控和糧食局門口監(jiān)控、工布老街監(jiān)控探頭視頻中指認出自己、原審被告人魏鈳、馬科、杜詩豪、杜超。

現(xiàn)場指認筆錄及照片證明:2016年10月18日,原審被告人李輝江先后指認出"醉江南"娛樂會所大廳為與對方發(fā)生沖突的地點、到達現(xiàn)場乘坐的轎車、打架的地點和自己的同事被打暈的地點。

28.原審被告人宋浩的供述證明:2016年9月24日晚上12點多,我和石某、孫某在宿舍床上玩手機。馬科給我打電話說在"醉江南",現(xiàn)在被人圍著,有人要打他,讓我過去接他。因為當(dāng)時我害怕,就叫上了石某和孫某、宋某,是宋某開的車。在路上馬科還給我打過幾個電話,問我們到了沒有。大概過了20多分鐘,我們到了"醉江南",下車后我就去找馬科,沒有找到他。在"醉江南"路口的拐角處,我看見幾個藏族人向路口走來,他們手上有刀,我見狀就跑到車上拿了一根方管,這時他們就打起來了。當(dāng)我返回的時候,有一個藏族人用磚頭砸在我的腳上,當(dāng)我跑到郵政局斜對面的小廣場的時候,回頭看見他們在邊跑邊打,其中一個人的頭部受傷了,倒在地上。我見藏族人走了,就和他們一起去扶那個受傷的人。我給他們說趕快送他去醫(yī)院,之后我就搭出租車跑了。因為當(dāng)時我看見他們和藏族人打起來了,所以我就去幫忙打架。打架使用了方管、磚頭、刀、木棒、鋼管,方管是鐵的,大概有六七十公分長。當(dāng)時馬科打電話叫的我,石某、孫某、宋某是我叫的。魏鈳叫的都是我們一個院子的,我不清楚他們的名字,也不知道他們是怎么去的。

2017年4月2日,在見證人黃某的見證下,原審被告人宋浩在"醉江南"娛樂會所大廳監(jiān)控和工布印象老街監(jiān)控探頭視頻中指認出自己、原審被告人馬科。

29.原審被告人杜詩豪的供述證明:2016年9月25日0點多,我在宿舍休息,突然李某3就在宿舍門口喊,全部都起來,老板在那邊打架,大家拿點棍子。這時我們都起床了,把棍棒裝上皮卡車,就開車到"醉江南"。我們下車后,李志川說:"所有人都把棍子拿了放在'醉江南'那邊的一個墻角處,所有人散開"。大概過了半個小時,不知道誰喊了一聲,當(dāng)時我在馬路對面,沒有聽清楚喊了什么,只是看見我們其他的工友都在往"醉江南"方向跑去,于是我也跟著跑了過去。跑到"醉江南"的路口處,我就看見有七八個藏族男的拿著刀向我們沖過來了。我被四個藏族男的圍著打,當(dāng)時陳某2看見我被圍著打就跑過來用木棍將對方驅(qū)散開,扶起我就往"新世界酒店"門口的廣場跑,他們在后面追。一直追到人民醫(yī)院路口處看見警車過來了,就沒有再追了。我們大概來了有9個人,他們是劉剛、彭某2、李志川、彭某1、陳某2、張加亮、李輝江、康某1。

2017年8月11日,西藏自治區(qū)林芝市人民檢察院對原審被告人杜詩豪訊問過程中播放2016年9月25日"醉江南"聚眾斗毆現(xiàn)場監(jiān)控探頭視頻,杜詩豪指認出自己、原審被告人李志川、張加亮。

30.原審被告人張加亮的供述證明:2016年9月24日晚上12點多,我在宿舍睡覺,有人喊起床穿衣服準備出去,具體是誰喊的我不清楚。我起床后就上車,車上坐著建師(陳某2),劉某1開了一輛皮卡,車上有彭師(彭某2)、杜詩豪。我們就到了一家KTV外面的路邊,我將車停在路邊的停車位。當(dāng)時我看見李志川、康某1、杜超、李輝江、彭某1他們都在。沒多久我就聽見有人吼起來了,我立即下車,看見杜詩豪被兩三個藏族人圍著打。我跑到皮卡上拿起一根鋼管就去幫杜詩豪,對方有人拿著刀,我們很多人見狀就掉頭往廣場方向退,對方一直追著我們打。對方追上我,就用鋼管打我,我的頭部被打到流血了。我爬起來又摔倒在地上,對方有三四個藏族人圍著我打,我就在地上抱著頭,大約持續(xù)了1分鐘的樣子。沒一會,李志川、陳某2、杜超就過來扶我,把我送到人民醫(yī)院去。不知道為什么一會兒又把我送到侗濟醫(yī)院了。當(dāng)時我穿的是一件黃色外套、灰白相間的休閑褲、黑色的皮鞋。我看見對方拿了兩把刀,一把有80公分長,還有一把像匕首一樣的,大概有10多公分長。我使用的鋼管是我們做活的材料,我摔倒被對方打的時候,就不清楚我的鋼管到哪里去了。

31.原審被告人李志川的供述證明:2016年9月25日22時許我上床睡覺了,睡得迷迷糊糊的時候聽到杜超在接電話,我聽到杜超在喊魏鈳,其他內(nèi)容我沒聽清楚。杜超掛完電話后對我說:"一路出去一趟,有點事。"我當(dāng)時想的是魏鈳在外面遇到事情了,可能要打架,就在院子里拿了一根鋤把。杜超開車載著我和彭某1,開到高速路口紅綠燈那個地方時,杜超給魏鈳打電話問情況,魏鈳說讓我們等一下,我們就掉頭回住處了。到住處后杜超把李輝江喊起來,叫他穿上衣服跟我們一起走,彭某1去把康某1叫起來了。杜超喊我去幫他們兩個拿兩把鋤把,我就去拿了。之后我、杜超、彭某1、李輝江、康某1一行5人坐著車出發(fā)了,途中杜超給魏鈳打電話,我聽到杜超問在哪里、什么情況?打完電話后我們知道是去"醉江南",杜超就直接開車到了旁邊有水管的停車位上。到了之后我們5人下了車,各自將鋤把放在墻角處,分散站在路邊上。在路邊等了大概半小時,我看到我們公司的面包車和皮卡車也過來了,過來的人中我知道的有張加亮、劉某1(綽號老表)、老彭(彭某2)。我們在路邊抽煙,看到有六七個人從"醉江南"路口沖出來,沖出來后我們的人沖向墻角去拿鋤把,和對方的人開始打架。沖過去后,我看到對方的人中有人持刀,我就往回跑。沒跑幾步我看到穿黃衣服的老彭捂著肚子說:"我好像中了一刀。"我見形勢不對揮舞了幾下鋤把,揮完后看到有人拿著刀子朝我刺過來,我就把鋤把扔了開始往郵局那邊跑。跑到郵政局的時候,看到張加亮在跑的過程中滑倒了,我也不敢回去管他,看到對方有幾個人圍著他打。那幾個人打了一會兒就走了,來了兩個保安過來給我說:"還不快點過來,你們的朋友都倒了。"我過去把張加亮扶起來,我和杜超、杜詩豪、陳某2一起把張加亮送往侗濟醫(yī)院。

32.原審被告人次勒桑珠的供述證明:我是2016年9月25日凌晨在一家KTV外面參與的聚眾斗毆,是甲馬太打電話叫我去的。他讓我去"天意金座"接一下赤列(次勒多登),我就開著我的車去了"天意金座"。有兩個人跟著赤列一起出來了,我把我的車停在"天意金座",從車里拿出我的刀子,然后甲馬太的一個朋友開著面包車載著我們?nèi)齻€去了KTV。我們四個下車去了甲馬太那里,沒一會甲馬太和那名漢族男子開始推搡起來,并且推搡到酒吧大廳里去了。我怕對方人多,就跑到面包車處,從車里拿出刀子挎在腰上??匆妼Ψ降娜藳_過來和我們的人打起來,我就趕緊過去并且把刀拿出來亮了一下,對方也有點猶豫,就甩過來一個木棍,我撿起來又甩回去,他們又甩了過來,我撿起來拿在手里追過去。對方一名穿黑色衣服的男子跑的時候自己絆倒在地上,于是我用木棒打了他的屁股,仁青列吾在那個人身上踢了一腳。對方就往郵政局方向跑了。當(dāng)時甲馬太跟我說對方有一個人的屁股被他捅了幾刀,然后我們六個人坐面包車離開了。途中接到電話說益西多杰受傷了,我們就開車返回"天意金座"。我開車載他們?nèi)チ巳嗣襻t(yī)院,醫(yī)院附近有好多公安和對方的人在,我們沒進去,后來就商量去朗縣了。我?guī)Я艘话巡氐度ゴ蚣?,刀子是藏式的,大概?0到70公分長,是單刃的鋼刀,當(dāng)時我拿著刀子,只是嚇唬他們,沒有動刀,我的刀子作案后就放在"天意金座"。當(dāng)時我看見對方有戴手套,所以我就到農(nóng)行旁邊的一家小賣部買了幾雙白色的手套,由我發(fā)給他們戴。我們這邊有我、桑孜、次勒多登、益西、甲馬太,還有3個人我不知道名字。我聽說桑孜帶有刀,而且刀子在斗毆中還斷了。我們擔(dān)心公安機關(guān)找我們,所以就開車跑到朗縣去了。我打架時穿灰色的毛領(lǐng)外套,淺藍色牛仔褲,藍色白底鞋子。

2016年10月12日10時40分至11時26分,在見證人羅某1的見證下,原審被告人次勒桑珠在"醉江南"娛樂會所大廳內(nèi)監(jiān)控探頭視頻中指認出原審被告人甲馬太;在"醉江南"娛樂會所門口街面監(jiān)控探頭視頻中指認出自己從白色面包車內(nèi)拿刀放在腰部,原審被告人次勒多登開面包車并從車內(nèi)拿出鋼管,上訴人桑孜(穿黑色衣服、白色褲子)、原審被告人翁須降措(穿黑色運動服,有白色條紋)、便巴土登、仁青列吾(穿白色短袖,頭部受傷)在場;在糧食局大門口監(jiān)控探頭視頻中指認出桑孜手上拿著刀子;在百益超市大門側(cè)面監(jiān)控探頭視頻中指認出自己左手拿著刀子,甲馬太、翁須降措、便巴土登拿著鋼管,桑孜右手拿著刀子。

現(xiàn)場指認筆錄及照片證明:2016年10月18日,原審被告人次勒桑珠先后指認出"醉江南"娛樂會所大廳為與對方發(fā)生沖突的地點,糧食局門前公路為與對方打架的地點,在打架地點附近指認出從白色面包車上取出刀子參與打架的地點。

33.原審被告人次勒多登的供述證明:我2001年在成都因搶劫殺人被判無期徒刑,后減刑釋放。2016年9月24日晚上,當(dāng)時我在"MUSS"迪吧上班,次勒桑珠給我打電話說甲馬太在"醉江南"那邊要打架,對方人多讓我們過去幫忙,我就跟次勒桑珠、便巴土登、翁須降措開著一輛白色面包車去了"醉江南"。甲馬太跟對方一名男子發(fā)生推搡,大概過了十幾分鐘,對方的一群人在附近轉(zhuǎn),甲馬太和益西、次勒桑珠、翁須降措、桑孜、便巴土登跟對方打起來了。我過去的時候被一個穿迷彩服的人拿木棍打了左肩,我就把木棍搶過來往那個人的屁股上打了兩下。這時對方來了三個人,把木棍搶走了,我就跑回停車的地方從車內(nèi)拿了鋼管沖過去,對方已經(jīng)被我們這邊的人追到郵政局那邊去了。打完架甲馬太對我們說他用刀捅了對方一個人的屁股,還說益西被對方打倒了。然后我就跟次勒桑珠、便巴土登、翁須降措、桑孜、仁青列吾開面包車回到"天意金座",仁青列吾的頭部在流血。翁須降措說他在朗縣租了房子,讓我們跑到朗縣去,我們就開次勒桑珠的紅色本田轎車去了朗縣。打架時我們?nèi)チ怂膫€人,有我、翁須降措、便巴土登、次勒桑珠,沒去之前甲馬太、桑孜、仁青列吾已經(jīng)在"醉江南"那里了。我看到次勒桑珠腋下藏了一把刀子,我當(dāng)時從面包車上拿了一根鋼管,但沒有用鋼管打人。我上身穿了一件黑色的皮夾克、里面是白色T恤,黑色休閑褲,黑色皮鞋。在逃往朗縣的路上,便巴土登說對方有一個人腸子都露出來了。

2016年10月12日18時11分至19時15分,在見證人夏某的見證下,原審被告人次勒多登在"醉江南"大廳內(nèi)監(jiān)控探頭視頻中指認出自己、原審被告人甲馬太(穿綠色外套)、仁青列吾(穿白色短袖)、便巴土登(穿淺色褲子、黑色上衣)、次勒桑珠、翁須降措(穿黑色運動服),上訴人桑孜(穿黑色外套、白色T恤、白色褲子);在"醉江南"門口街面監(jiān)控探頭視頻中指認出次勒桑珠及其紅色轎車,白色面包車及車上下來的自己、便巴土登、翁須降措、次勒桑珠,指認出自己從"醉江南"門口跑到白色面包車邊打開副駕駛門又回到"醉江南",次勒桑珠從白色面包車內(nèi)拿刀,便巴土登從白色面包車內(nèi)拿鋼管;在糧食局大門口監(jiān)控探頭視頻中指認出桑孜拿刀子,次勒桑珠拿刀子,仁青列吾在場;在百益超市側(cè)面監(jiān)控探頭視頻中指認出自己拿了鋼管,甲馬太拿著鋼管,翁須降措拿著鋼管,次勒桑珠拿著刀子,仁青列吾、便巴土登拿著棍子,桑孜拿著刀子;在百益超市停車場入口監(jiān)控探頭視頻中指認出自己拿著鋼管,甲馬太、仁青列吾拿著鋼管,桑孜拿著刀子。

現(xiàn)場指認筆錄及照片證明:2016年10月18日,原審被告人次勒多登先后指認出"醉江南"娛樂會所大廳為與對方發(fā)生沖突的地點,糧食局門前公路為與對方打架的地點。

34.原審被告人仁青列吾的供述證明:2016年9月24日晚上11時許,"天意金座"的股東桑孜給我打電話說讓我到"醉江南"KTV來一下,我就走路去了"醉江南"。在"醉江南"門口看到甲馬太、桑孜和一個不認識的藏族男子,還有四五個漢族男的。我跟桑孜說話的時候,我們公司的白色面包車開過來,車上下來次勒、便巴土登、翁須降措,益西也在現(xiàn)場。過了一會兒甲馬太和對方一個漢族男子吵起來,我也過去了,在大廳里面用右手給了一個較瘦的漢族男子胸口上一拳。然后有人在勸架,我就到"醉江南"南門口站了一會。聽到糧食局方向有吵架的聲音,我就跟著其他人跑過去。跑到糧食局對面有個漢族人過來踢了我一腳,我們對打。然后來了十幾個漢族男子,和我對打的漢族男子抓著我的衣服,背后有人用十字鎬在我后腦勺上打了一下,我腦袋暈暈的就往"醉江南"方向過去了。我看到益西被四五個漢族男子用十字鎬打,就從路邊撿了一塊石頭往一個漢族男子肚子上打了過去。我往"醉江南"方向跑過去找棍子沒找到,后來在路邊撿了一個十字鎬,把鎬頭去掉走到十字路口,看到一個漢族男的倒在路邊上。這時股東們過來說有人報警了,我們就坐面包車回到"天意金座",后來我和翁須降措、桑孜、便巴土登、次勒多登、還有一個不認識的藏族男子開著一輛紅色轎車去了朗縣。我打架當(dāng)天穿白色短袖、黑色褲子,還有一雙黑色北京布鞋,右手戴一個白色線手套,手套是開紅色轎車的那個不認識的藏族男子發(fā)的。

2016年10月17日17時23分至20時52分,原審被告人仁青列吾在"醉江南"娛樂會所門口街面監(jiān)控探頭視頻中,指認出自己到達現(xiàn)場,當(dāng)時穿著白色短袖和黑色褲子,指認出"天意金座"的白色面包車及從車上下來的原審被告人翁須降措(穿阿迪達斯黑色運動服,袖子上有白色的條紋)、次勒多登(穿黑色衣服和白色內(nèi)衣)、甲馬太(穿著草綠色衣服)、上訴人桑孜(穿黑色衣服、白色內(nèi)衣和白色褲子);在"醉江南"娛樂會所一樓大廳監(jiān)控探頭視頻及周邊監(jiān)控探頭視頻中指認出自己、次勒多登;在糧食局大門口監(jiān)控探頭視頻中指認出自己手持棍子與他人打斗,甲馬太、翁須降措、桑孜、次勒多登手持棍子;在百益超市停車場監(jiān)控探頭視頻中指認出甲馬太手持棍子,桑孜右手拿著東西,自己拿著棍子。

35.原審被告人翁須降措的供述證明:2016年9月25日2時許,我在"MUSS"迪吧庫房值班,赤列(次勒多登)跑來說甲馬太打架了,我們過去看一下。我和赤列來到"天意金座"大門口,次勒桑珠、土登(便巴土登)在等著,我們就開著長安面包車去了打架現(xiàn)場??吹郊遵R太、桑孜、仁青列吾在"醉江南"對面馬路上站著,桑孜說甲馬太的女朋友小白跟客人發(fā)生了沖突,甲馬太過去跟這個客人說理。那個客人就給他們的人打電話說到"醉江南"來,甲馬太抓著客人的衣領(lǐng)準備打架,被益西勸出去了。這時我們聽到百益超市前門有打架的聲音,我和仁青列吾、赤列、益西、土登、次勒桑珠就跑過去??匆娂遵R太、桑孜和對方十幾個漢族人在打架,我們過去后仁青列吾和一個漢族人打了起來,我也跟一個漢族人打了起來。他用鋼管打我左腋下,我把鋼管搶過來打了他的背部,后來桑孜拿著鋼管過來幫忙,那些漢族人就跑了。這時有人說報警了,我和便巴土登、桑孜、赤列、仁青列吾、次勒桑珠坐長安面包車跑了。便巴土登給甲馬太打電話,甲馬太說他把益西送醫(yī)院了。我們回酒吧后看到仁青列吾受傷了,去侗濟醫(yī)院看到停車場有公安就沒進去。后來便巴土登給甲馬太打電話,甲馬太說事情有點嚴重。次勒桑珠說我們?nèi)ダ士h躲一下,然后我們就開車往朗縣跑了。打架時我穿著一套阿迪達斯牌子的衣服,顏色是黑色的,手臂上有三條白線,鞋子也是阿迪達斯牌的,黑色的,邊上有三條白線。從"天意金座"過去的時候,次勒桑珠手上拿了一把藏刀,其他人都沒有拿工具。次勒桑珠拿的那把藏刀大概有50公分長,刀套是黃色的。我們有8個人,分別是甲馬太、次勒桑珠、桑孜、仁青列吾、便巴土登、次勒多登、益西和我。我看到次勒桑珠帶了一把刀,開始我什么都沒有帶,在打架過程中從對方手里搶了一個鋼管,是一個大概有1米左右的四方形空心鋼管。赤列也是搶的對方的一根棍子,甲馬太拿了一把小刀,仁青列吾拿了一根鋼管,便巴土登拿了一根鋼管,桑孜拿了一根鋼管。桑孜后面對我說,他拿了一把刀子,那把刀子在打架過程中斷了。打完架我把鋼管放在了長安車上,次勒桑珠說他的刀子放在"天意金座"庫房里,桑孜的刀子放哪里我不知道。甲馬太的刀子從哪里來的不清楚,我在"醉江南"門口看到他手里拿了一把小刀,具體特征不清楚。

2016年10月11日18時33分至19時49分,在見證人羅某1的見證下,原審被告人翁須降措在"醉江南"娛樂會所大廳內(nèi)監(jiān)控探頭視頻中指認出自己、原審被告人甲馬太、仁青列吾、便巴土登、上訴人桑孜在場;在"醉江南"娛樂會所門口街面監(jiān)控探頭視頻中指認出原審被告人次勒桑珠及其紅色轎車,并指認自己、次勒多登、便巴土登、次勒桑珠下車,次勒桑珠從白色面包車內(nèi)拿刀,便巴土登從車內(nèi)拿東西,指認出打完架后自己、便巴土登、次勒桑珠、仁青列吾、桑孜、次勒多登上了白色面包車;在糧食局大門口監(jiān)控探頭視頻中指認出桑孜手上拿著刀子,仁青列吾穿白色短袖在場;在百益超市大門側(cè)面監(jiān)控探頭視頻中指認出自己、次勒桑珠、便巴土登、仁青列吾、桑孜、甲馬太、次勒多登在場;在百益超市停車場入口監(jiān)控探頭視頻中指認出自己與甲馬太、桑孜(手中拿著刀)、仁青列吾、次勒桑珠在場。

現(xiàn)場指認筆錄及照片證明:2016年10月18日,原審被告人翁須降措指認出"醉江南"娛樂會所大廳為與對方發(fā)生沖突的地點,指認出作案時乘坐的白色面包車及參與打架的地點。

36.原審被告人便巴土登的供述證明:2016年9月25日凌晨,我在"天意金座"庫房值班,次勒多登過來說甲馬太打架了,讓我們過去。我就和次勒多登、赤列(次勒桑珠)、翁須降措開著面包車去了"醉江南"KTV。我看見路對面和路邊上好多人,有些人在打電話說快點過來,我就知道對方在叫人。在"醉江南"門口桑孜在拉對方的一個人,我把他勸開了。我們都往糧食局方向走,路對面和路邊上的人手里都拿著鋼管、鋼釬、十字鎬過來了。我跑回面包車里拿著鋼管過去,看見益西多吉躺在路邊水管旁,有三個漢族人拿著十字鎬、鋼管和鋼釬在打益西多吉,我就過去幫忙。我的右手臂和左手被打了,我在對方一個漢族人的腰上打了一下,在另外一個人的屁股上打了一下,后來對方的人就往郵政方向跑了?;貋淼臅r候聽甲馬太說給對方的人屁股上捅了兩刀,我們說著話就來到面包車旁邊,我開著面包車回到"天意金座"。我給甲馬太打了一個電話,他說在刑警隊,對方有一個傷的有點重。我、赤列、次勒多登、桑孜、翁須降措、仁青列吾就商量去外面躲一段時間。翁須降措說去朗縣躲一兩天,我們都同意了,就回到員工宿舍拿了一些換洗衣物,開著赤列的車子去了朗縣。到朗縣以后我問赤列有沒有拿刀捅人,赤列說他沒有,他還說是誰捅的刀子誰就承認,反正事情已經(jīng)出了。打架的時候我看見赤列拿了一把藏刀,刀長20公分左右,后來有沒有用刀捅人或者砍人我不清楚。打完架以后鋼管放在酒吧的垃圾車里,刀子當(dāng)時我給了庫管洛松保管。甲馬太捅刀子的事情我沒有看見,只是聽甲馬太自己說的。我當(dāng)時穿一件咖啡色的外套,里面穿一件粉色襯衣,褲子是土黃色的,鞋子是白色的休閑鞋。

2016年10月12日12時01分至12時42分,在見證人羅某1的見證下,原審被告人便巴土登在"醉江南"娛樂會所大廳內(nèi)監(jiān)控探頭視頻中指認出自己、原審被告人甲馬太(穿綠色衣服)、仁青列吾(穿白色衣服)、翁須降措(穿黑色運動服)、赤列(次勒桑珠)、上訴人桑孜(穿黑色外套、白色襯衣、白色褲子)在場;在"醉江南"娛樂會所門口街面監(jiān)控探頭視頻中指認出次勒桑珠和他的紅色轎車,指認出從白色面包車上下來的自己、次勒桑珠、翁須降措,指認出自己從白色面包車上拿了鋼管,次勒多登打開副駕駛的門又向打架方向跑去,次勒桑珠從白色面包車內(nèi)拿刀,指認出自己、翁須降措拿著鋼管,次勒桑珠、仁青列吾、桑孜、次勒多登打完架后上白色面包車;在糧食局大門口監(jiān)控探頭視頻中指認出桑孜穿著白色褲子、手上拿有東西;在百益超市大門側(cè)面監(jiān)控探頭視頻中指認出甲馬太手上拿著東西,翁須降措手上拿著東西,次勒桑珠手上拿著東西,仁青列吾拿著鋼管,自己手上拿著鋼管,桑孜、次勒桑珠手上拿著刀子;在百益超市停車場入口監(jiān)控探頭視頻中指認出自己在場,甲馬太左手拿了鋼管,桑孜手上拿著刀,仁青列吾手上拿著鋼管。

現(xiàn)場指認筆錄及照片證明:2016年10月18日,原審被告人便巴土登指認出"醉江南"娛樂會所大廳為與對方發(fā)生沖突的地點,指認出作案時乘坐的白色面包車及從面包車內(nèi)拿鋼管到糧食局對面參與打架的地點。

37.上訴人桑孜2016年9月26日第一次供述證明:2016年具體時間不知道,22時許我在"MUSS"酒吧玩,接到甲馬(甲馬太)的電話,讓我拿把刀子送過來。他跟我講他出事了,讓我快點過去,我就去"MUSS"酒吧的垃圾房處拿了一把刀子,跟我的女朋友打出租車去了"醉江南"KTV。到了后我看見甲馬和他女朋友在"醉江南"KTV對面的路邊上,我就過去問他怎么回事。他說他的女朋友被人打了,我就說你女朋友不是在你身邊嗎,就叫他回去。甲馬就跟我講讓對方道歉,對方不道歉還要叫人。然后我就看見甲馬在摸手機準備打電話,我和女友在"醉江南"KTV對面的路上待了20分鐘。我準備去打出租車,往馬路那邊快走過去的時候,看到馬路樹木那邊有很多人拿著鐵鍬、鋼管之類的物品往我這邊跑過來。聽見對方說了一句打,我就準備掏刀子,但是對方的人就已經(jīng)到了我的面前,用手上的物品往我頭部打過來。打到我頭部后,我就跑了幾步,對方的人又沖過來,往我的耳朵處打了一下,我就倒地了,一直在地上被打,對方的人打了一會就走了。我就找了一個鋼管往"醉江南"那邊跑過去,之后坐在白色車內(nèi),上了車我就睡著了。我?guī)Я说蹲?,在衣服里包著的,打架的時候我沒有用刀子。刀子有20公分左右,刀尖有兩個拇指寬,裝在一個褐色的皮套子里。刀子現(xiàn)在在哪里不知道。我跟甲馬是老鄉(xiāng)關(guān)系,他真實姓名叫什么不知道。我?guī)Я说蹲?,其他人帶了什么東西不知道。

上訴人桑孜2016年10月6日第二次供述證明:當(dāng)時參與打架的有我、甲馬太、便巴土登、翁須降措、兩個叫次勒的,還有益西多吉、仁青列吾。打架的時候我?guī)Я说蹲樱遵R太拿了一把小刀,打完架以后其他人手里都拿著工具,具體拿了什么沒有看清楚。我拿的刀子身長20公分左右,刀把不清楚,是一把漢刀。甲馬太拿的是一把可以折疊的刀子。當(dāng)時我拿刀子沒有動手,只是用手抓了人。后來聽甲馬太說他捅人了。

上訴人桑孜2016年10月13日第三次供述證明:甲馬太打電話讓我去"醉江南",說他出事了讓我?guī)б话训叮胰サ臅r候帶了一把砍刀,刀鞘是咖啡色的。我把刀貼肚子包在外套內(nèi)攜帶去的,打架的時候?qū)Ψ接娩撯F打我,我用刀擋的時候被打斷了,之后我就不知道刀子在哪里了。刀長30公分左右,刀鞘是用皮子做的。打架時我在"醉江南"路口樹下?lián)]舞了刀子,因為現(xiàn)場很多人,我不清楚有沒有傷到人。我當(dāng)時穿了白色的短袖,白色的褲子,黑色的外套。我在"醉江南"門口看到甲馬太帶了一把20公分的折疊刀,開紅色轎車的赤列(次勒桑珠)拿了一把50公分的藏刀,其他人拿了什么工具我不是很清楚。在"醉江南"門口甲馬太對我說,他用刀子捅人了,捅了好幾刀。

2016年10月13日11時33分至13時46分,西藏自治區(qū)林芝市巴宜區(qū)公安局偵查人員對上訴人桑孜訊問過程中,桑孜在"醉江南"娛樂會所一樓大廳監(jiān)控探頭視頻及周邊監(jiān)控探頭視頻中指認出自己、原審被告人甲馬太、翁須降措、便巴土登、次勒桑珠在場。在糧食局監(jiān)控探頭時間在2016年9月25日00時40分48秒至41分56秒的視頻中,指認出自己穿著黑色衣服、白色褲子,右手拿著刀子。在監(jiān)控探頭時間為2016年9月25日00時41分24秒的監(jiān)控探頭視頻中,指認出自己在樹下?lián)]舞刀子,但稱不記得是否傷到人,在揮舞刀子時有聽到刀子打到鋼管的聲音。在百益超市側(cè)門監(jiān)控探頭時間為2016年9月25日00時44分56秒的視頻中,指認出其本人手上持有刀子,看到其他人去追對方后也跟著去追對方。在百益超市停車場入口監(jiān)控探頭時間為2016年9月25日00時45分26秒的視頻中,指認出自己當(dāng)時手上拿著一把刀。在監(jiān)控探頭時間為2016年9月25日00時45分28秒的視頻中,指認出自己的刀子打到對方的鋼管上斷掉了,后從地上撿了一根鋼管,并指出監(jiān)控內(nèi)容與當(dāng)時案發(fā)情形一致。

上訴人桑孜2016年11月3日第四次供述證明:打架前刀子在我手上,打架中途因為我頭部受傷,甲馬太過來扶我的時候不知道有沒有將我手里的刀拿走,后來我們將對方追到百益超市停車場的時候刀子又在我的手上。對方準備打我的時候我將刀子舉了起來,跟對方的鋼釬碰到了,刀子就斷了。我就從地上撿了一根鋼管后跑回"醉江南"門口。甲馬太手里有一把折疊刀,好像是咖啡色的,我手里有一把刀子,刀鞘好像是咖啡色的,長二三十公分,次勒桑珠手里有一把刀子,什么樣子沒看清。我聽甲馬太說給對方一個人捅了好幾刀。

上訴人桑孜2017年3月20日第五次供述證明:甲馬太給我打電話讓我送一把刀子到"醉江南",我在"天意金座"對面的垃圾桶里拿了一把刀子,刀長30厘米左右,刀子是之前學(xué)生打架被保安沒收后扔在垃圾桶里的。打架的時候?qū)Ψ絹砹巳膫€人打我,我從上衣里面用右手把刀子取了出來,拿刀子在面前揮舞了幾下,對方的人就沒有打我了。我就跟著甲馬太往人民醫(yī)院方向跑,快走到工布印象停有車輛的廣場時,對方的人追上我,有人用鋼釬打我,我用手中的刀子抵擋時,刀子被打斷掉在地上。我手上已經(jīng)沒有刀了,對方繼續(xù)用鋼釬打我左肩部。這時我們的人跑過來了,我撿了一根鋼管,然后跑到"醉江南"那邊上了一個白色的車,靠在座位上暈過去了,醒過來的時候在一個房間,沒多久公安就過來把我們抓了。甲馬太拿的折疊刀有7厘米左右,次勒桑珠拿的刀子長30厘米左右。

現(xiàn)場指認筆錄及照片證明:2016年10月18日,上訴人桑孜指認出"醉江南"娛樂會所大廳為與對方發(fā)生沖突的地點,指認糧食局門前公路為被打傷的地點,并在此處做出揮舞刀子的動作,指認工布印象停車場為打架過程中刀子折斷的地點。

上訴人桑孜2017年8月4日在審查起訴期間的供述證明:去年9月的一天晚上10點、11點左右,我在"MUSS"酒吧工作。甲馬太給我打電話,他說拿個刀子送到"醉江南"來,我就和女朋友一起打車去了,并給他帶了刀子,比水果刀稍長一點。我到的時候甲馬太說女朋友被人打了,讓對方道歉對方不道歉,還要叫人來打我們。我當(dāng)時勸甲馬太回去,他不回去,還在和對方吵架,但沒有發(fā)生肢體沖突。我當(dāng)晚穿一件淺色T恤、米白色褲子、白色鞋子。我準備打車回去,這時有四五個人過來打我,并打到我的頭部、左上臂、耳朵上、右腹部,我就拿出刀子揮舞。這時甲馬太過來說:"你頭上出血了",并拉著我到路邊,往人民醫(yī)院方向走。到百益停車場附近,有一個人用鋼管打我,我用刀子擋的時候刀子斷了,刀刃和刀柄都掉在地上,之后我又跑回"醉江南",在門口上了一輛白色的車。公安機關(guān)給我看過(監(jiān)控)視頻了。

上訴人桑孜在一審?fù)徶械墓┦鲎C明:甲馬太叫我去"醉江南"的,說送把刀子過來。我去以后很多人過來打我,把我打暈了,我不知道我干了什么。當(dāng)時有很多人場面很亂,我一直在找我的朋友,甲馬太說他戳了好幾刀。他們往"醉江南"方向走了,我追他們到門口,因為有點頭暈上不了車。我當(dāng)晚穿黑色外套、白色短袖、白色褲子。我暈了一直在睡,不知道怎么去的朗縣。我不清楚那把刀去哪里了,打斗過程中有沒有揮舞過刀子我也不太清楚了。我對死者表示深刻的道歉,當(dāng)時場面很混亂,很多人打我的頭部,我腦子一片空白。我根本不認識彭某2,和他無冤無仇,不可能去故意傷害他,但造成他的死亡,我非常后悔,沒想到會造成這樣的后果,對彭某2的家人深深地說聲對不起。對他的家庭造成的損失,我愿意積極賠償,請求彭某2家人原諒。我不懂法律,一時糊涂實施犯罪行為,請求從輕判處。

(二)第二審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后確認的證據(jù)

1.西藏自治區(qū)林芝市巴宜區(qū)公安局紡織路派出所賈某、唐某出具的出警經(jīng)過證明:2016年9月25日1時左右,加丁嘎路便民警務(wù)站接到"110"指揮中心呼叫,"醉江南"有人打架,需要增援。警務(wù)站立即組織民警賈某、輔警唐某趕到現(xiàn)場,協(xié)助工布印象便民警務(wù)站民警次某搜索現(xiàn)場遺留的鋼管、木棒。在搜索過程中,次某發(fā)現(xiàn)一輛皮卡車,車內(nèi)后座上有一名男子已經(jīng)沒有知覺,賈某和次某便駕駛皮卡車將該男子送往人民醫(yī)院。后賈某、唐某駕駛警車離開人民醫(yī)院,到糧食局門口停車時,一名工布印象男性保安走過來,把一把斷刀交給賈某,賈某、唐某走到八一派出所的警車旁,將斷刀交給該派出所輔警旦某。

2.西藏自治區(qū)林芝市巴宜區(qū)公安局八一派出所劉某2、曾某、旦某、洛某出具的出警經(jīng)過證明:2016年9月25日1時許,八一派出所值班民警聽到"110"指揮中心呼叫工布印象便民警務(wù)站出警,"醉江南"娛樂會所有人打群架。該派出所民警曾某、劉某2立即趕赴現(xiàn)場,后派出所民警洛某、輔警旦某也趕赴現(xiàn)場增援。旦某在保護現(xiàn)場時遇到加丁嘎路便民警務(wù)站民警賈某和輔警唐某,賈某將一把斷刀交給旦某。旦某向派出所所長侯某匯報后,侯某立即通知旦某將斷刀放在"醉江南"門口地上并用塑料袋和雨傘保護好現(xiàn)場。

3.2017年7月6日,證人舒某經(jīng)觀看2016年9月25日"醉江南"聚眾斗毆案現(xiàn)場監(jiān)控探頭相關(guān)視頻,指出監(jiān)控探頭視頻同案發(fā)時情況一致;指認視頻中自己站在樹下,犯罪嫌疑人5(即上訴人桑孜)把被害人彭某2捅了。

4.西藏自治區(qū)林芝市巴宜區(qū)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出具的說明、巴宜區(qū)文化廣播電影電視局出具的制作說明證明:2017年3月23日,巴宜區(qū)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委托巴宜區(qū)文化廣播電影電視局對2016.9.25"醉江南"聚眾斗毆案案發(fā)地及周邊監(jiān)控中出現(xiàn)的犯罪嫌疑人進行移動標注,并提供7段原始監(jiān)控探頭視頻。巴宜區(qū)文化廣播電影電視局通過專業(yè)軟件對監(jiān)控探頭視頻進行移動標注,共標注8名犯罪嫌疑人及1名受害者:1號犯罪嫌疑人為馬科,2號犯罪嫌疑人為魏鈳,3號犯罪嫌疑人為白某1,4號犯罪嫌疑人為甲馬太,5號犯罪嫌疑人為桑孜,6號犯罪嫌疑人為翁須降措,7號犯罪嫌疑人為仁青列吾,8號犯罪嫌疑人為次勒桑珠,受害者為被害人彭某2。

5.證人貢某次成的證言證明:2016年9月25日凌晨我在值班,大概1時許我同事舒某叫我說是"醉江南"會所發(fā)生打架事件,我們就往"醉江南"會所方向去。當(dāng)時看到幾個人往健民醫(yī)院方向跑了,郵政局方向過來幾個人,有三個人手上拿著鋼管。我看到百益超市停車場內(nèi)一名男子倒在那里,他們把那名男子扶起來往人民醫(yī)院方向去了。警務(wù)站的人在百益超市后門那里。我過去的時候看到有一個人好像受傷了,在一輛皮卡車后座躺著。我回值班室的路上(百益超市停車場)看見一把刀和刀鞘放在地上,刀已經(jīng)斷了,這時我看見警務(wù)站的人過來,我把刀和刀鞘交給了警務(wù)站民警。刀和刀鞘是分開的,刀中間部分斷了,刀長20公分左右,是在百益超市停車場內(nèi)白色大石頭附近看到的刀子。皮卡車內(nèi)的男子什么部位受傷我不知道,只看見他雙手抱著肚子,他是漢族人,大概40歲左右,穿著情況想不起來。

現(xiàn)場指認筆錄及照片證明:2017年8月8日,證人貢某次成指認出工布印象廣場附近石頭旁邊,就是其撿到斷刀的地點,后又指認將斷刀交給民警的地點。

百益超市停車場入口監(jiān)控探頭視頻,記載了證人貢某次成在工布印象廣場附近大石頭旁邊撿到斷刀的情況。

6.本院調(diào)查筆錄、被害人彭某2的戶籍證明、其親屬白某2、姜某、彭某4的委托書,上訴人桑孜的親屬便某與彭某2親屬彭某3達成的補償協(xié)議,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轉(zhuǎn)賬憑證,彭某3出具的諒解及請求減刑申請書證明:便某代桑孜賠償彭某2親屬經(jīng)濟損失13萬元,彭某2親屬對桑孜表示諒解,并書面請求二審法院以聚眾斗毆罪對桑孜從輕處罰。

7.本院調(diào)取的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01)成刑初字第346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證明原審被告人次勒多登的前科情況。

8.2017年3月30日,原審被告人魏鈳經(jīng)混雜辨認,先后辨認出參與打架的原審被告人李輝江、馬科、杜超、甲馬太、被害人彭某2的照片。

9.2017年3月30日,原審被告人杜超經(jīng)混雜辨認,先后辨認出參與打架的原審被告人馬科、杜詩豪、張加亮、李志川、魏鈳、李輝江、甲馬太、被害人彭某2的照片。

10.2017年3月30日,原審被告人次勒桑珠經(jīng)混雜辨認,先后辨認出參與打架的原審被告人便巴土登、仁青列吾、甲馬太、上訴人桑孜的照片。

11.2017年3月30日,原審被告人次勒多登經(jīng)混雜辨認,先后辨認出參與打架的原審被告人次勒桑珠、便巴土登、翁須降措、甲馬太、仁青列吾、上訴人桑孜的照片。

12.上訴人桑孜在二審?fù)徶泄┦觯寒?dāng)時甲馬太讓我過去送把刀,我就過去送刀,不是我的事情。在"醉江南"大廳里吵架時我在勸架,之后我在樹底下被人打了頭部,頭部被打傷后我倒在地上,然后我頭暈記不清做了什么。但是我參加了聚眾斗毆,我愿意積極賠償。請求給我一個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機會。

綜合考慮上訴人及其辯護人的上訴和辯護意見、西藏自治區(qū)人民檢察院的出庭意見、一審及二審?fù)徴{(diào)查的證據(jù)和查明的事實,根據(jù)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本院評判如下:

一、關(guān)于上訴人桑孜及其辯護人所提證人舒某的證言和指認不可信的辯解和辯護意見

經(jīng)查,證人舒某案發(fā)當(dāng)時身處斗毆現(xiàn)場且距離上訴人桑孜、被害人彭某2僅2米左右,親眼目睹并指證了桑孜持刀捅刺彭某2腹部的過程。舒某案發(fā)當(dāng)時系保安員,從事維持治安秩序的具體工作并與本案無利害關(guān)系,其證言和指認始終穩(wěn)定,較常人更為可信。由于案發(fā)當(dāng)時正值深夜且斗毆現(xiàn)場氣氛緊張,舒某僅記得桑孜穿著黑色外衣,對桑孜所穿內(nèi)衣和褲子的顏色未留意或記憶不準確,并不違背一般認識規(guī)律。舒某在公安機關(guān)詢問時稱自己無法辨認出捅人的黑衣男子是誰,但公安機關(guān)此后并沒有讓舒某直接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而是讓舒某借助相關(guān)監(jiān)控探頭視頻,指認出視頻所記載的作案人的影像,此種指認相對于辨認的難度大為降低,懷疑舒某能夠完成該指認的理由并不充分。

綜上,上訴人及其辯護人所提此項辯解和辯護意見缺乏事實依據(jù),本院不予采信。

二、關(guān)于上訴人桑孜及其辯護人所提相關(guān)監(jiān)控視頻不夠清晰,不能證明是桑孜作案的辯解和辯護意見

經(jīng)查:(1)西藏自治區(qū)林芝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出具的尸體鑒定意見證實,被害人彭某2所受致命傷僅為右上腹部一處;證人舒某的證言結(jié)合相關(guān)監(jiān)控探頭視頻,足以證實彭某2受致命傷的地點就在西藏自治區(qū)林芝市糧食局門前公路附近。原審被告人次勒桑珠、次勒多登、翁須降措、便巴土登均能指證上訴人桑孜在糧食局門前公路、百益超市附近斗毆時持有刀子,桑孜亦供認自己斗毆時持有刀子并曾持刀揮舞,只是記不清是否傷到人,故桑孜完全具備故意傷害彭某2致死的條件,且上述證據(jù)證實的桑孜實施傷害行為的地點、方式和傷害部位與彭某2受致命傷的地點和成傷機制相符。(2)桑孜供認作案時身穿黑色外套、內(nèi)穿白色短袖,下身穿白色褲子,與原審被告人甲馬太、次勒桑珠、次勒多登、仁青列吾、便巴土登關(guān)于桑孜衣著的供述和指認基本一致,且桑孜的衣著特征與其他原審被告人的衣著特征均不同。從公安機關(guān)調(diào)取的糧食局監(jiān)控探頭視頻的內(nèi)容看,現(xiàn)場確有一棵樹木且當(dāng)時光線條件不好,但結(jié)合舒某、各原審被告人指認的桑孜的衣著特征,仍可辨識當(dāng)時桑孜持械沖入斗毆人群,且桑孜與彭某2近距離正面接觸時該樹并未遮擋監(jiān)控探頭視線,桑孜有明顯的類似捅刺的動作,彭某2隨后倒地、起身后捂著肚子、疑似受傷。此節(jié)有林芝市巴宜區(qū)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巴宜區(qū)文化廣播電影電視局出具的關(guān)于對相關(guān)監(jiān)控視頻中的犯罪嫌疑人進行移動標注的說明和加標注后的視頻佐證。

綜上,上訴人及其辯護人所提此項辯解和辯護意見缺乏事實依據(jù),本院不予采信。

三、關(guān)于上訴人桑孜的辯護人所提被害人彭某2的傷情尤其是腸組織外露不能證明是單刃刀形成的辯護意見

經(jīng)查,西藏自治區(qū)林芝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出具的尸體檢驗報告及相關(guān)照片記載,被害人彭某2右上腹部見腸組織及大網(wǎng)膜外露,距離劍突右下方7.1cm處見一"T"形創(chuàng)口,創(chuàng)口創(chuàng)角為兩銳一鈍,下側(cè)及左內(nèi)側(cè)為銳角,右外為鈍角,創(chuàng)口橫向長度為3.9cm,縱向為6.6cm,創(chuàng)緣整齊、創(chuàng)壁平滑、創(chuàng)腔內(nèi)無組織間橋,分析致傷物應(yīng)為單刃刺器。該鑒定機構(gòu)及相關(guān)鑒定人員具備鑒定資質(zhì),出具的尸體檢驗鑒定書及照片內(nèi)容完整,反映的鑒定過程清晰,論證和結(jié)論合理。

綜上,鑒于在案并無足以否定上述鑒定意見的證據(jù),故辯護人所提此項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四、關(guān)于上訴人桑孜及其辯護人所提證人貢某次成撿到斷刀的地點與公安機關(guān)在"醉江南"娛樂會所外花壇內(nèi)提取斷刀的地點不一致,故在案的斷刀是桑孜作案兇器的證據(jù)不足的辯解和辯護意見

經(jīng)查:(1)在捅刺被害人彭某2后,上訴人桑孜所持刀子與他人所持鋼管碰撞折斷,在本案中具有唯一性特征。證人康某1的證言對斷刀的事實可以部分印證;原審被告人次勒桑珠、翁須降措的供述均證實桑孜作案后自述自己的刀子斷了,上述供述可信度高;桑孜對刀折斷的事實亦供認,而本案提取的刀具中唯有該刀具有折斷的特征。(2)西藏自治區(qū)林芝市百益超市停車場入口相關(guān)監(jiān)控探頭視頻記載桑孜丟棄斷刀的位置,與證人貢某次成關(guān)于撿到斷刀的證言、指認筆錄及記載貢某次成撿刀位置的監(jiān)控探頭視頻內(nèi)容相符。貢某次成關(guān)于將斷刀交給公安人員的證言與西藏自治區(qū)林芝市巴宜區(qū)公安局紡織路派出所賈某、唐某,八一派出所劉某2、曾某、旦某、洛某出具的關(guān)于接收和移交斷刀的證明能夠相互印證,上述證據(jù)能有力證明斷刀與本案的關(guān)聯(lián)性。(3)根據(jù)劉某2、曾某、旦某、洛某出具的證明,提取斷刀后按照派出所侯某所長的指示將該斷刀放在"醉江南"娛樂會所門口地上并用塑料袋和雨傘保護好現(xiàn)場,此節(jié)與現(xiàn)場照片記載的在"醉江南"娛樂會所大門東邊的一棵大樹周圍的花壇上放置一個黑色塑料袋和一把單刃斷刀、地面血泊旁邊有一把張開的雨傘相符。故物證鑒定意見記載的"醉江南"娛樂會所外花壇,與現(xiàn)場照片中記載的花壇為同一位置。雖然斷刀離開了其被遺棄的初始位置,但整個提取、移動過程連貫,不影響斷刀與桑孜的關(guān)聯(lián)性判斷和對斷刀刀刃處血跡所做的DNA物證鑒定的效力。(4)次勒桑珠供認在斗毆前購買了白手套分發(fā)給各原審被告人作案時使用,此節(jié)與原審被告人仁青列吾、魏鈳的相關(guān)供述相印證,故在斷刀刀柄上未能檢出相關(guān)指紋和生物學(xué)物質(zhì),不足以排除斷刀與桑孜之間的關(guān)聯(lián)。而在該刀刀刃上檢出彭某2的血跡,能夠進一步印證該斷刀就是致傷彭某2的作案兇器。

綜上,上訴人及其辯護人所提此項辯解和辯護意見缺乏事實依據(jù),本院不予采信。

五、關(guān)于上訴人桑孜上訴所提被害人彭某2身中三刀,本案中有三把刀子出現(xiàn),僅對斷刀作了DNA鑒定,未對其他刀子作鑒定,無法確定斷刀就是唯一致彭某2死亡的工具的辯解及桑孜的辯護人所提無法排除同案被告人甲馬太、次勒桑珠作案的辯護意見

經(jīng)查:(1)西藏自治區(qū)林芝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出具的尸體檢驗鑒定意見及尸檢照片證實,被害人彭某2共有右腹部和左臀部兩處刺器創(chuàng)口,且致命傷僅為右腹部一處刺器創(chuàng)口,所謂身中三刀并無事實依據(jù)。另,該尸體檢驗鑒定意見證明彭某2右腹部刺器創(chuàng)口致傷物為單刃刺器,與在案提取的單刃斷刀在刀刃形態(tài)上不存在排他性矛盾。(2)西藏自治區(qū)公安廳物證鑒定中心出具的物證鑒定書記載,公安機關(guān)案發(fā)后在"天意金座"員工宿舍、原審被告人次勒桑珠等人乘坐的車輛上等處提取過幾把刀子,經(jīng)鑒定未檢出有價值的基因物質(zhì),根據(jù)現(xiàn)有證據(jù),不能認定這些刀子與本案存在關(guān)聯(lián)。(3)現(xiàn)有證據(jù)雖能證實原審被告人甲馬太、次勒桑珠也有持刀參加斗毆的事實,但次勒桑珠供述其持刀并未傷害他人,現(xiàn)有證據(jù)不能證實次勒桑珠在西藏自治區(qū)林芝市糧食局門前公路附近持刀捅刺彭某2腹部。甲馬太供認持一把小折疊刀從他人身后實施過捅刺行為,此節(jié)與彭某2左臀部被雙刃刺器或較薄的單刃刺器刺傷的尸檢鑒定意見及林芝市糧食局監(jiān)控探頭視頻記載的甲馬太疑似捅刺行為無排他性矛盾;次勒桑珠、次勒多登、便巴土登亦供述聽到甲馬太事后自述持刀捅人,可信度較高。但公訴機關(guān)未指控甲馬太持刀致傷彭某2,現(xiàn)有證據(jù)也不能證實甲馬太在林芝市糧食局門前公路附近持刀捅刺彭某2腹部。

綜上,上訴人桑孜及其辯護人所提此項辯解和辯護意見缺乏事實依據(jù),本院不予采信。

六、關(guān)于上訴人桑孜上訴所提其不是聚眾斗毆的組織者

經(jīng)查,上訴人桑孜雖未組織聚眾斗毆,但參加斗毆積極主動,有證據(jù)證明其糾集同案被告人仁青列吾參加斗毆;在斗毆過程中,桑孜持刀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造成他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其行為依法應(yīng)以故意傷害罪加以評價。

綜上,上訴人桑孜上訴所提此項辯解有一定事實依據(jù),本院予以采納,但此情節(jié)不影響對其以故意傷害罪定罪量刑。

七、關(guān)于上訴人桑孜的辯護人所提公安機關(guān)兩名工作人員在訊問桑孜時同時厲聲逼桑孜認罪,稱死因是可以鑒定出來的等等,該違法訊問不能作為定罪證據(jù)

經(jīng)查,上訴人桑孜及其辯護人在本案一、二審期間均未提出排除非法證據(jù)的申請。訊問同步錄音錄像記載,兩名公安人員在訊問桑孜時聲音較大,并稱死因是可以鑒定出來的等等,確有可能對桑孜形成一定心理壓力,但仍屬于正常的訊問策略,無證據(jù)證實該訊問方式使桑孜遭受了難以忍受的痛苦而被迫供認犯罪。且訊問筆錄記載桑孜始終否認其故意傷害被害人彭某2,桑孜對訊問筆錄的形成過程和內(nèi)容并無異議。

綜上,上訴人桑孜的辯護人所提訊問違法,不能作為定罪證據(jù)的辯護意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上訴人桑孜在聚眾斗毆中持刀捅刺他人身體,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原審被告人馬科、魏鈳糾集他人斗毆,原審被告人甲馬太、次勒多登、杜超、宋浩糾集他人并直接參加斗毆,原審被告人次勒桑珠、仁青列吾、翁須降措、便巴土登、李輝江、杜詩豪、李志川、張加亮積極參加斗毆,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應(yīng)依法懲處。

上訴人桑孜在公共場所持刀故意傷害他人并致人死亡,依法應(yīng)當(dāng)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量刑幅度內(nèi)量刑。原審被告人甲馬太、馬科等人在公共場所持械聚眾斗毆,參與人數(shù)多,規(guī)模大,社會影響惡劣。雙方產(chǎn)生糾紛起因于馬科,隨后甲馬太、馬科各自糾集多人斗毆,甲馬太還持刀直接參加斗毆,故甲馬太、馬科是本案的首要分子,系主犯,依法應(yīng)當(dāng)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內(nèi)量刑。鑒于馬科未直接參加斗毆,甲馬太、馬科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罪行,故對甲馬太、馬科依法從輕處罰。原審被告人魏鈳、次勒多登、杜超、宋浩均有糾集他人斗毆的行為,鑒于魏鈳在糾紛發(fā)生時有勸阻行為,未直接參加斗毆,且歸案后有認罪悔罪情節(jié);次勒多登、杜超、宋浩系受指使糾集他人斗毆,故對魏鈳、次勒多登、杜超、宋浩依法均可認定為從犯并予以減輕處罰,其中宋浩作案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系自首,在依法減輕處罰的同時可以適用緩刑。原審被告人次勒桑珠持刀積極參加斗毆,原審被告人仁青列吾、翁須降措、便巴土登、李輝江、杜詩豪、李志川、張加亮積極參加斗毆,但上述原審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對較小,依法亦可認定為從犯并予以減輕處罰,其中杜詩豪、李志川、張加亮作案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系自首,在依法減輕處罰的同時可以適用緩刑。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對原審被告人馬科、甲馬太、魏鈳、次勒桑珠、次勒多登、仁青列吾、翁須降措、便巴土登、杜超、李輝江、宋浩、杜詩豪、李志川、張加亮量刑適當(dāng)。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桑孜歸案后拒不供認其所實施的故意傷害行為,又無其他法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本不足以從輕處罰,但鑒于本案被害人彭某2參與聚眾斗毆有一定過錯,二審期間桑孜的親屬代為賠償彭某2親屬經(jīng)濟損失,得到彭某2親屬諒解,故依法對桑孜酌予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二審裁判結(jié)果

一、維持西藏自治區(qū)林芝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藏04刑初4號刑事判決第二項至第十六項,即被告人馬科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甲馬太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魏鈳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被告人次勒桑珠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被告人次勒多登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被告人仁青列吾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被告人翁須降措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被告人便巴土登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被告人杜超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被告人李輝江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被告人宋浩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被告人杜詩豪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被告人李志川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被告人張加亮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作案工具藏刀、鋼釬、鋼管、十字鎬、石頭、木棍均予以沒收。

二、撤銷西藏自治區(qū)林芝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藏04刑初4號刑事判決第一項,即被告人桑孜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

三、上訴人桑孜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5日起至2027年4月4日止。)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周軍

審判員達嘎巴珠

審判員巴桑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書記員倉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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