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2016)皖02刑終56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聚眾斗毆罪
裁判日期:2016-04-07
審理經(jīng)過
安徽省繁昌縣人民法院審理繁昌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張某、王某甲、張某乙、徐某甲、何某、丁某、胡某甲、方某、劉某、張某丙、張某丁、桂某、張豐豐、程某、徐某乙犯聚眾斗毆罪、被告人張某甲、周某、肖某、項某犯開設(shè)賭場罪、被告人張某乙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繁刑初字第00277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王某甲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3月1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蕪湖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趙川出庭履行職務(wù),上訴人王某甲及其辯護人陳軍,原審被告人張某甲、何某、丁某、徐某乙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法院查明
原判認定:一、聚眾斗毆犯罪事實:
2013年7月13日,被告人張某甲出具一張17萬元另加5萬元利息的借條給被告人王某甲,后王某甲多次討要未果,并在2015年2月18日的要債中二人發(fā)生爭吵,王某甲報警。
2015年4月28日下午5時許,王某甲邀集被告人何某、丁某、徐某乙,“大個子”(在偵查中)從蕪湖市區(qū)乘車來到本縣繁陽鎮(zhèn)水晶之戀咖啡館找張某甲要債,并壯膽助威。王某甲找到正在和被告人徐某甲、桂某在包廂喝茶的張某甲,二人因語言沖突發(fā)生爭執(zhí),張某甲遂打電話邀集被告人方某及其弟被告人張某乙等人來咖啡館大廳,張某乙遂邀集其侄兒被告人張某丁以及張某丙等人。當張某甲用手推搡王某甲時,何某、丁某、徐某乙及“大個子”見狀沖上去同張某乙、徐某甲、方某、桂某以及在該館消費的被告人胡某甲、張豐豐、劉某、程某等十余人發(fā)生互毆。在互毆中,“大個子”用滅火器將張某甲頭部砸傷,經(jīng)法醫(yī)鑒定為輕傷二級。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有張某甲等十五名被告人的供述及辯解,證人王某乙、張某戊、楊某、駱某的證言,水晶之戀大廳視頻錄像,何某辨認同案犯丁某的辨認筆錄,張某甲的傷情鑒定書、借條,出警記錄等證據(jù)予以證實。
二、開設(shè)賭場犯罪事實:
2012年10月下旬至11月13日,被告人張某甲、周某、肖某、項某在繁昌縣繁陽鎮(zhèn)西苑小區(qū)23幢1號周某家中四人共同經(jīng)營的無名棋牌室內(nèi),以擲骰子、搖單雙方式,糾集黃某甲、葉某等數(shù)十人參與賭博,非法獲利10000余元。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有四名被告人的供述及辯解,證人黃某甲、葉某、張某丁、桂某等人的證言,肖某農(nóng)行卡交易明細等證據(jù)予以證實。
三、故意傷害犯罪事實:
2012年11月13日晚9時許,被害人黃某甲(身份證名黃潔)與葉某等人來到本縣繁陽鎮(zhèn)西苑小區(qū)23幢1號參與由張某甲、周某等人經(jīng)營的棋牌室進行賭博。因黃某甲醉酒后同被告人張某乙以及張某丁、桂某發(fā)生爭執(zhí),張某丁、桂某用拳頭毆打黃某甲,張某乙用凳子砸黃某甲的頭部致其受傷。經(jīng)法醫(yī)鑒定,黃某甲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有被害人黃某甲的陳述,被告人張某乙的供述及辯解,證人葉某、張某丁、桂某、周某、胡某乙、黃某乙的證言,黃某甲的救治病歷及傷情鑒定書,諒解書等證據(jù)予以證實。
原判另查明,案發(fā)后被告人張某甲、王某甲、徐某甲、胡某甲、方某、劉某、張某丙、張某丁、桂某、張豐豐、程某、徐某乙、周某、肖某、項某分別于2015年7月28日至10月16日主動到繁昌縣公安局投案,被告人張某乙于2015年8月5日、被告人何某于2015年8月13日、被告人丁某于2015年8月20日分別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歸案,各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被告人張某乙已賠償黃某甲經(jīng)濟損失20萬元并取得諒解。原審審理期間,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賠償張某甲醫(yī)療費10000元;被告人張某甲、周某、肖某、項某各自退贓2500元。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相關(guān)事實。1、刑事判決書、前科劣跡查詢單,證實相關(guān)被告人的前科、累犯以及緩刑考驗期又犯新罪的事實。2、情況說明,證實被告人何某、徐某乙受傷病歷已丟失的情況。3、戶籍證明,證實各被告人的身份、住址等情況。4、歸案經(jīng)過,證實各被告人的到案情況。
一審法院認為
原判認為:被告人張某甲、王某甲、張某乙、徐某甲、何某、丁某、胡某甲、方某、劉某、張某丙、張某丁、桂某、張豐豐、程某、徐某乙在公共場所糾集多人相互斗毆,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被告人張某甲、周某、肖某、項某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從中獲利,其行為已構(gòu)成開設(shè)賭場罪;被告人張某乙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張某甲、方某、桂某有前科,可酌定從重處罰;被告人張豐豐本次犯罪是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又犯應(yīng)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系累犯,依法應(yīng)當從重處罰。被告人張某甲、王某甲、徐某甲、方某、胡某甲、劉某、張某丙、張某丁、桂某、張豐豐、程某、徐某乙、周某、肖某、項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被告人張某乙、何某、丁某具有坦白情節(jié),依法均可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甲自愿對張某甲醫(yī)療費進行賠償,被告人張某乙已對被害人損失全部賠償并取得諒解,被告人張某甲、周某、肖某、項某已全部退贓,均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徐某甲、程某本次犯罪是在前犯開設(shè)賭場罪、尋釁滋事罪緩刑考驗期限內(nèi),應(yīng)依法撤銷緩刑,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張某甲、張某乙犯有二罪,應(yīng)依法按照數(shù)罪并罰的原則對其決定刑期。為維護正常的社會管理秩序和社會風(fēng)尚以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quán)利不受侵犯,打擊犯罪,對被告人張某甲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對被告人王某甲、方某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對被告人張某乙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九條第一款;對被告人張豐豐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對被告人徐某甲、程某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一、二款;對被告人何某、丁某、徐某乙、桂某、胡某甲、劉某、張某丙、張某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對被告人周某、肖某、項某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人張某甲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二、被告人王某甲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三、被告人張某乙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個月。四、撤銷繁昌縣人民法院(2013)繁刑初字第00279號刑事判決中對被告人徐某甲宣告緩刑一年六個月部分。被告人徐某甲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拘役五個月,與前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已繳納)合并,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五、被告人張豐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六、被告人方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拘役六個月。七、撤銷繁昌縣人民法院(2012)繁刑初字第00180號刑事判決中對被告人程某宣告緩刑三年部分。被告人程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拘役五個月,與前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合并,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八、被告人何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六個月。九、被告人丁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六個月。十、被告人徐某乙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六個月。十一、被告人桂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十二、被告人胡某甲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宣告緩刑十個月。十三、被告人劉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宣告緩刑十個月。十四、被告人張某丙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宣告緩刑十個月。十五、被告人張某丁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宣告緩刑十個月。十六、被告人周某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十七、被告人肖某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十八、被告人項某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十九、對被告人張某甲、周某、肖某、項某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二審請求情況
上訴人王某甲及其辯護人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提出:1、原判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上訴人王某甲找張某甲是商討債務(wù),因此前找張某甲索債遭到威脅,邀集何某等人目的是為了給自己壯膽,不是去打架斗毆;在張某甲電話邀集人時,上訴人王某甲即電話報警,因此上訴人王某甲沒有聚眾斗毆故意和行為。2原判量刑過重,本案案發(fā),無論是主觀故意、事情起因及斗毆過程,張某甲作用明顯大于上訴人王某甲,原判量刑未能體現(xiàn)。之前要債受到過威脅還報了警。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判認定原審被告人張某甲、周某、肖某、項某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從中獲利犯罪事實;原審被告人張某乙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犯罪事實,一原審法院在判決書中列明的經(jīng)庭審質(zhì)證的認定本案事實的證據(jù),證據(jù)確實充分,予以確認。
關(guān)于聚眾斗毆犯罪事實:2013年7月13日,原審被告人張某甲出具一張17萬元另加5萬元利息的借條給上訴人王某甲,后王某甲多次討要未果。2015年2月18日王某甲在討要債務(wù)過程中,與張某甲發(fā)生爭吵,王某甲報警。為了給自己壯膽,上訴人王某甲邀集原審被告人何某、丁某、徐某乙,“大個子”前往繁昌縣討要債務(wù)。
2015年4月28日下午,王某甲與原審被告人何某、丁某、徐某乙,“大個子”從蕪湖市區(qū)乘車來到繁昌縣繁陽鎮(zhèn)。王某甲在水晶之戀咖啡館找到正在和原審被告人徐某甲、桂某在包廂喝茶的張某甲。何某、丁某、徐某乙,“大個子”于是在咖啡館卡座喝茶。王某甲與張某甲因債務(wù)發(fā)生語言沖突,何某、丁某、徐某乙及“大個子”過來助威。此時王某甲的叔叔經(jīng)過,了解情況后說:沒錢還,就把人帶走。張某甲遂打電話邀集原審被告人方某、張某乙等人來咖啡館大廳,張某乙遂邀集原審被告人張某丁、張某丙等人。當張某甲用手推搡王某甲時,何某、丁某、徐某乙及“大個子”再次沖上去,與張某甲等人發(fā)生爭執(zhí),王某甲見狀遂于5時01分電話報警。在王某甲報警同時,張某乙、徐某甲、方某、桂某以及在該館消費的原審被告人胡某甲、張豐豐、劉某、程某等十余人與何某、丁某、徐某乙及“大個子”發(fā)生互毆。在互毆中,“大個子”用滅火器將張某甲頭部砸傷,經(jīng)法醫(yī)鑒定為輕傷二級。
上述事實認定有經(jīng)原審?fù)徺|(zhì)證的證人王某乙、張某戊、楊某、駱某的證言,水晶之戀大廳視頻錄像,何某辨認同案犯丁某的辨認筆錄,張某甲的傷情鑒定書、借條,出警記錄,上訴人王某甲與原審被告人張某甲等十四名原審被告人的供述及辯解等證據(jù)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上訴人王某甲與原審被告人張某甲、張某乙、徐濟
亮、胡某甲、方某、劉某、張某丙、張某丁、桂某、張豐豐、程某、何某、丁某、徐某乙在公共場所聚眾斗毆,其行為均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屬共同犯罪。原審被告人張某甲、周某、肖某、項某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從中獲利,其行為已構(gòu)成開設(shè)賭場罪;原審被告人張某乙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原判定罪正確應(yīng)予支持。原審被告人徐某甲、程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nèi)重新犯罪,依法撤銷緩刑,數(shù)罪并罰;原審被告人張某甲、張某乙犯有兩罪,依法按照數(shù)罪并罰的原則對其決定刑罰。上訴人王某甲因之前討要債務(wù)與張某甲發(fā)生糾紛,電話報警求助,為了給自己壯膽,上訴人王某甲邀請原審被告人何某、丁某、徐某乙,“大個子”前往繁昌縣向張某甲討要債務(wù)。張某甲在見到王某甲邀集何某等人以及王某甲的叔叔語言威脅后,為逞強斗恨邀集他人聚眾斗毆,上訴人王某甲邀集的原審被告人何某、丁某、徐某乙均積極參與斗毆,因此原判對上訴人王某甲以聚眾斗毆罪認定并無不當。原審被告人張某甲、方某、桂某有前科,原判酌定從重處罰;原審被告人張豐豐本次犯罪是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又犯應(yīng)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系累犯,原判依法從重處罰;原審被告人張某甲、徐某甲、方某、胡某甲、劉某、張某丙、張某丁、桂某、張豐豐、程某、徐某乙、周某、肖某、項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原審被告人張某乙具有坦白情節(jié),原判依法從輕處罰,符合法律規(guī)定。原審被告人張某乙對被害人損失全部賠償并取得諒解,原審被告人張某甲、周某、肖某、項某已全部退贓,原判酌情從輕處罰,于法不悖。根據(jù)上訴人王某甲犯罪行為和情節(jié),原判對其量刑不當,應(yīng)予糾正。據(jù)此,案經(jīng)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二審裁判結(jié)果
一、維持繁昌縣人民法院(2015)繁刑初字第00277號刑事判決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項。即“一、被告人張某甲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三、被告人張某乙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個月。四、撤銷繁昌縣人民法院(2013)繁刑初字第00279號刑事判決中對被告人徐某甲宣告緩刑一年六個月部分。被告人徐某甲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拘役五個月,與前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已繳納)合并,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五、被告人張豐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六、被告人方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拘役六個月。七、撤銷繁昌縣人民法院(2012)繁刑初字第00180號刑事判決中對被告人程某宣告緩刑三年部分。被告人程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拘役五個月,與前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合并,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八、被告人何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六個月。九、被告人丁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六個月。十、被告人徐某乙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六個月。十一、被告人桂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十二、被告人胡某甲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宣告緩刑十個月。十三、被告人劉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宣告緩刑十個月。十四、被告人張某丙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宣告緩刑十個月。十五、被告人張某丁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宣告緩刑十個月。十六、被告人周某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十七、被告人肖某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十八、被告人項某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十九、對被告人張某甲、周某、肖某、項某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p>
二、撤銷繁昌縣人民法院(2015)繁刑初字第00277號刑事判決第二項,即“二、被告人王某甲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p>
三、上訴人王某甲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宣告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汪文平
審判員吳金華
審判員張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書記員
書記員江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