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蕭縣人民法院
(2024)皖1322刑初321號
2024年06月28日
指控事實
2023年3月31日14時許,在蕭縣××鎮(zhèn)××村,被告人王輝與李某因土地復墾攤土問題發(fā)生爭執(zhí),繼而發(fā)生廝打,王輝將李某面部及左胸部打傷。李某之妻衡素英(另處)持木棍將王輝腰部打傷。經(jīng)法醫(yī)鑒定,李某雙眼及面部損傷程度均評定為輕微傷,左側(cè)第6、7、8、9、10肋骨前段骨折評定為輕傷二級;王輝腰椎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傷二級。案發(fā)后,雙方已達成賠償協(xié)議,相互諒解。
被告人王輝于2024年5月30日主動到蕭縣XX局黃口派出所投案,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指控罪名
故意傷害罪
量刑建議
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被告人及辯護人
意見
被告人王輝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辯護人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王輝犯故意傷害罪亦無異議。同時認為被告人王輝有其他酌定從輕情節(jié),建議法庭對被告人王輝予以輕判。
判決
理由
被告人王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二級,其行為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王輝主動投案,并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自首,民事部分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并取得被害人李某諒解,且自愿認罪認罰,對其予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王輝犯故意傷害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yīng)予采納。
法律
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
判決
結(jié)果
被告人王輝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權(quán)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曹亞東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王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