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某、熊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金寨縣人民法院
(2024)皖1524刑初151號
2024年07月29日
案件概述
金寨縣人民檢察院以金檢刑訴〔2024〕12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斌、熊某久犯盜竊罪,于2024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金寨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彭絲雨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黃某斌、熊某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金寨縣人民檢察院指控:1.2024年1月12日晚,被告人黃某斌伙同被告人熊某久駕駛車輛在金寨現(xiàn)代產(chǎn)業(yè)園區(qū)××路××路交口鴻日電動車工地,使用工具盜竊工地內(nèi)架設的變壓器上電纜線及副件,并于次日以2060元價格出售給廢品收購站。
2.2024年1月30日晚,被告人黃某斌伙同被告人熊某久駕駛車輛在金寨縣現(xiàn)代產(chǎn)業(yè)園區(qū)××路××路交口天域智能制造工地,使用工具盜竊工地內(nèi)架設的變壓器上電纜線及副件,并于次日以2157元價格出售給廢品收購站。
3.2024年2月5日晚,被告人黃某斌伙同被告人熊某久駕駛車輛在金寨縣現(xiàn)代產(chǎn)業(yè)園區(qū)××路金寨大明光福太陽能有限公司工地,使用工具盜竊工地內(nèi)架設的變壓器上電纜線及副件,在駕離現(xiàn)場時,于2024年2月6日凌晨被金寨縣公安局當場查獲。金寨縣公安局依法扣押當天盜竊的電纜線及副件,扣押電纜線鉗、扳手、美工刀等作案工具。
案發(fā)后,被告人黃某斌、熊某久經(jīng)抓獲歸案,到案后熊某久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黃某斌基本供述犯罪事實。2024年2月6日扣押的電纜線及副件發(fā)還給被害人。經(jīng)價格認定,被告人黃某斌、熊某久盜竊電纜線及副件認定總價為10869元。
為證實上述指控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經(jīng)過、前科查詢、刑事判決書、轉(zhuǎn)賬記錄、交易明細、扣押清單、價格認定結論書、返還清單、設備項目移交單等書證;證人洪某、張某、霍某等人的證言;被害人湯某、周某、韓某等人的陳述;被告人黃某斌、熊某久的供述和辯解;現(xiàn)場勘驗、辨認、提取筆錄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黃某斌、熊某久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熊某久經(jīng)抓獲歸案,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被告人黃某斌、熊某久系共同犯罪,在犯罪中所起所用相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被告人黃某斌、熊某久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綜上,建議判處被告人黃某斌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建議判處被告人熊某久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黃某斌、熊某久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無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經(jīng)價格認定,2024年2月5日金寨大明光福太陽能有限公司工地內(nèi)被盜電纜線及副件認定價格為2886元;2024年1月30日安徽天域智能制造有限公司工地內(nèi)被盜電纜線認定價格為3945元;2024年1月12日鴻日汽車(金寨)有限公司工地內(nèi)被盜電纜線認定價格為4038元。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斌、熊某久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構成盜竊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依法予以確認。被告人黃某斌、熊某久系共同犯罪,本案所起作用相當,不區(qū)分主從犯。被告人熊某久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構成坦白情節(jié),可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某斌、熊某久自愿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被告人黃某斌、熊某久有犯罪前科,酌情從重處罰。綜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對二被告人從寬處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黃某斌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2月6日起至2025年5月5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二、被告人熊某久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7月26日起至2025年10月25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三、責令被告人黃某斌、熊某久退賠本案被害公司金寨鴻日汽車(金寨)有限公司、安徽天域智能制造有限公司被盜損失。
四、扣押在案的電纜線鉗、扳手、美工刀等作案工具,予以沒收(由原扣押機關執(zhí)行);2024年2月6日扣押的金寨大明光福太陽能有限公司工地內(nèi)被盜電纜線及副件發(fā)還被害人(已發(fā)還)。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桂羅娜
人民陪審員陳學毅
人民陪審員陳紹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桂羅娜
書記員朱森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