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利辛縣人民法院
(2024)皖1623刑初441號
2024年09月23日
案件概述
利辛縣人民檢察院以利檢刑訴〔2024〕283-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詐騙罪、偷越國(邊)境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刑轄3291號指定管轄決定書,于2024年8月20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利辛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郭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及其辯護人(利辛縣法律援助中心接本院通知指派的辯護人)王闖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3年4月25日,被告人李某明知前往緬甸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為謀取非法獲益,仍前往云南邊境并在他人安排下實施偷渡,偷渡時被云南邊境警方抓獲并處罰款三千元。2023年7月,李某在他人安排下再次從云南邊境偷渡至緬甸果敢地區(qū),后在“銘源酒店”詐騙公司從事電信網(wǎng)絡詐騙。經(jīng)查,李某在境外針對中國境內(nèi)居民實施電信網(wǎng)絡詐騙時間長達四個月。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相關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辨認筆錄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guī),偷越國(邊)境,情節(jié)嚴重;在偷越國(邊)境后,參加境外詐騙犯罪團伙,在境外實施電信網(wǎng)絡詐騙犯罪行為或者為詐騙團伙提供幫助,一年內(nèi)赴境外詐騙犯罪窩點累計時間超過30日,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二條、第六十九條,應當以詐騙罪、偷越國(邊)境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李某認罪認罰,建議對李某犯偷越國邊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兩罪合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李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李某系從犯、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23年4月,被告人李某經(jīng)他人介紹,明知前往緬甸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仍在他人安排下實施偷渡,4月25日4時許,李某從南傘口岸貨場邊境便道擅自越過國(邊)境線出境時,被清水河出入境邊防檢查站南傘分站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2023年4月25日,因偷渡被清水河出入境邊防檢查站罰款人民幣三千元。2023年7月,李某再次在他人安排下從云南邊境偷渡至緬甸果敢地區(qū)。到緬甸后,李某即到詐騙公司“銘源酒店”從事電信網(wǎng)絡詐騙。經(jīng)查,李某在境外詐騙犯罪窩點實施電信網(wǎng)絡詐騙活動累計時間4個月。
另查明,2023年11月6日,亳州市公安局從臨滄市公安局入境人員看護點接收李某等人,同年11月8日由利辛縣公安局統(tǒng)一帶回利辛縣。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質(zhì)證、確認的證人黃某杰的證言,辨認筆錄,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與辯解,書證指定管轄決定書、戶籍信息、前科查詢證明、到案經(jīng)過、行政處罰決定書、出行、住宿信息、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guī),偷越國(邊)境,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構(gòu)成偷越國(邊)境罪;偷越國(邊)境后,參加境外詐騙犯罪團伙,在境外實施電信網(wǎng)絡詐騙犯罪行為或為詐騙團伙提供幫助,一年內(nèi)赴境外詐騙犯罪窩點累計時間超過30日以上,其行為又構(gòu)成詐騙罪,且屬于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李某一人犯數(shù)罪,依法應數(shù)罪并罰。李某在詐騙的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對其可以減輕處罰;愿意接受處罰,對其可以從輕處罰。辯護人與之相同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因同一事實被行政處罰,并已繳納罰款的,已繳納的罰款可折抵罰金。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根據(jù)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二條、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李某犯偷越國(邊)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四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8個月零7日,即自2024年8月20日起至2025年2月11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繳納,若有繳納行政罰款票據(jù)可折抵罰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王妍
審判員劉建軒
人民陪審員侯效玉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朱丹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