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南陵縣人民法院
(2024)皖0223刑初225號
2024年09月26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南陵縣人民檢察院以南檢刑訴[2024]18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汪某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本院
審判員桂春風獨任審理,于2024年9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安徽省南陵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鵬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汪某某及其辯護人童剛到庭參加訴訟。該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
2022年至2023年3月期間,被告人汪某某在南陵縣××鎮(zhèn)××花園××幢××單元××室××室內(nèi),提供賭具、籌碼,邀集人員以打10倍至100倍麻將的方式進行賭博。每桌以8圈麻將作為一場,一場賭資在8000元至80000元,期間,參賭人員累計達20人以上。被告人汪某某按每場賭資大小,通過向每名參賭人員收取50元至100元不等的“臺費”的方式從中抽頭獲利,期間獲利共計12.33萬元。
被告人汪某某于2023年3月5日被公安民警在現(xiàn)場抓獲歸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2024年9月3日,被告人汪某某主動退繳全部違法獲利12.33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汪某某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被告人汪某某當庭表示自愿認罪認罰,并有公訴機關提交的被告人汪某某的戶籍信息、到案經(jīng)過、退贓憑證等書證;證人王某1、王某2、徐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和辯解;檢查、辨認、指認筆錄;微信轉(zhuǎn)賬記錄等以及庭審筆錄在卷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汪某某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其行為已構(gòu)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汪某某犯開設賭場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汪某某被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汪某某主動退繳全部違法所得,酌情可從輕處罰。被告人汪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本院予以確認,依法可從寬處理。公訴機關建議對被告人汪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并處罰金,可適用緩刑。本院認為公訴機關量刑建議合理,依法予以確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汪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宣告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二、對被告人汪某某主動退繳的違法所得共計人民幣1233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桂春風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陸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