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貪污 受賄 詐騙
案號 (2019)吉2401刑初747號
延吉市人民檢察院以延市檢職檢刑訴〔2019〕76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貪污、受賄、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延吉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雁和書記員崔峻浩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guān)指控:一、貪污犯罪事實
1、2017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負責上述土地平整工作的職務之便,以投資公司名義與張某甲簽訂《土地平整合同》,并收取張某甲支付的質(zhì)量保證金5萬元,收入不入賬,侵吞公款歸個人使用。
2、2018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負責上述土地平整工作的職務之便,以投資公司名義與藍天磚廠負責人王某甲簽訂《土地租賃合同》,并收取王某甲支付的土地租賃費2萬元,收入不入賬,侵吞公款歸個人使用。
二、受賄犯罪事實
1、2017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職務之便,以借款交取暖費為由,從張某甲處收受人民幣5,000元,歸個人使用。
2、2017年11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職務之便,以還債為由向張某甲借款,故張某甲通過合伙人王某丁從吳某甲強處為王某某擔保借款5萬元。后因王某某無力還款,遂由張某甲以之前承諾的平整土地事宜的好處費名義替其償還了此筆借款。
3、2018年4月至10月間,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職務之便,以為張某甲平整土地出租、采砂獲利提供保障和借款等為由,先后20余次從張某甲處收受人民幣共計6萬余元,歸個人使用。
4、2018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職務之便,以借款的名義,指派呂某甲到延邊軒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取張某甲預交的維修保證金1萬元,歸個人使用。
5、2017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職務之便,以借錢的名義,先后兩次收受使用土地的延邊翔東煤炭有限公司鮑某甲人民幣共計10萬元,歸個人使用。
6、2017年年末至2018年12月間,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職務之便,以借錢和好處費等名義,先后四次收受租賃本公司土地的藍天磚廠負責人王某甲人民幣共計2.6萬元,歸個人使用。被告人王某某被延吉市監(jiān)察委員會采取留置措施后,如實供述辦案機關(guān)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受賄罪行。
三、詐騙犯罪事實
1、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6月12日在延吉市政府802號辦公室內(nèi),以辦理正規(guī)土地平整合同收取辦事費為由,通過偽造合同、私蓋公章、虛構(gòu)事實等方式騙取李某甲、李某乙人民幣10萬元。2018年8月16日、8月27日王某某分兩次退還給李某乙、李某甲共10萬元。
2、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8月12日在延吉市政府802號辦公室內(nèi),以辦理正規(guī)土地平整合同收取辦事費為由,通過偽造合同、私蓋公章、虛構(gòu)事實等方式進行詐騙,騙取劉某甲、劉某乙人民幣12萬元。
3、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9月29日在延吉市政府802號辦公室內(nèi),以辦理正規(guī)土地平整合同收取辦事費為由,通過偽造合同、私蓋公章、虛構(gòu)事實等方式進行詐騙,騙取崔某甲人民幣11萬元。
4、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9月13日在延吉市政府802號辦公室內(nèi),以辦理正規(guī)土地平整合同收取辦事費為由,通過偽造合同、私蓋公章、虛構(gòu)事實等方式進行詐騙,騙取賀某甲人民幣10萬元。
5、被告人王某某,于2017年12月26日和2018年7月20日在延吉市延邊軒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簽訂廠房和土地租賃合同收取租金的方法,通過偽造合同、私蓋公章、虛構(gòu)事實等方式進行詐騙,騙取王某乙人民幣18.7萬元。
公訴機關(guān)就起訴指控的上述貪污、受賄、詐騙事實,分別向法庭出示了綜合類的書證,公章等物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并認為對被告人王某某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采取收入不入賬的方法侵吞公款且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索取他人財物且數(shù)額巨大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虛構(gòu)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被延吉市監(jiān)察委員會采取留置措施后,如實供述辦案機關(guān)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受賄罪行,應以自首論。被告人王某某,如實供述辦案機關(guān)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詐騙罪行,以自首論。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經(jīng)審理查明:
一.貪污犯罪事實
1、2017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負責上述土地平整工作的職務之便,在其投資公司與張某甲簽訂《土地平整合同》,并收取張某甲支付的質(zhì)量保證金5萬元,采取收入不入賬的方式,侵吞公款歸個人使用。
2、2018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負責上述土地平整工作的職務之便,在其投資公司與藍天磚廠負責人王某甲簽訂《土地租賃合同》并收取王某甲支付的土地租賃費2萬元,采取收入不入賬的手段,侵吞公款歸個人使用。
被告王某某被延吉市監(jiān)察委員會留置后,如實交代了該委尚未掌握的貪污5萬元的事實。
二.受賄犯罪事實
1、2017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職務之便,以借款交取暖費為由,從張某甲處收受人民幣5,000元,歸個人使用。
2、2017年11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職務之便,以還債為由向張某甲借款,故張某甲通過合伙人王某丁從吳某甲強處為王某某擔保借款5萬元。后因王某某無力還款,遂由張某甲以之前承諾的平整土地事宜的好處費名義替其償還了此筆借款。
3、2018年4月至10月間,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職務之便,以為張某甲平整土地出租、采砂獲利提供保障和借款等為由,先后20余次從張某甲處收受人民幣共計6萬余元,歸個人使用。
4、2018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職務之便,以借款的名義,指派呂某甲到延邊軒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取張某甲預交的維修保證金1萬元,歸個人使用。
5、2017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職務之便,以借錢的名義,先后兩次收受使用土地的延邊翔東煤炭有限公司鮑某甲人民幣共計10萬元,歸個人使用。
6、2017年年末至2018年12月間,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職務之便,以借錢和好處費等名義,先后四次收受租賃本公司土地的藍天磚廠負責人王某甲人民幣共計2.6萬元,歸個人使用。
以上被告人王某某共計受賄25.1萬余元,其被延吉市監(jiān)察委員會采取留置措施后,如實供述該委尚未掌握的15.5萬元。
三.詐騙犯罪事實
1、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6月12日在延吉市政府802號辦公室內(nèi),以辦理正規(guī)土地平整合同收取辦事費為由,通過偽造合同,私蓋廢棄的“延吉市投資開發(fā)有限公司的合同專用章”公章、虛構(gòu)事實等方式騙取李某甲、李某乙人民幣10萬元。2018年8月16日(公安機關(guān)立案前)、8月27日王某某分兩次各退還給李某乙、李某甲5萬元(立案后)。
2、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8月12日在延吉市政府802號辦公室內(nèi),以辦理正規(guī)土地平整合同收取辦事費為由,通過私蓋以上廢棄公章、偽造合同、虛構(gòu)事實等方式進行詐騙,騙取劉某甲、劉某乙人民幣12萬元。
3、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9月29日在延吉市政府802號辦公室內(nèi),以辦理正規(guī)土地平整合同收取辦事費為由,通過私蓋以上廢棄公章、偽造合同、虛構(gòu)事實等方式進行詐騙,騙取崔某甲人民幣11萬元。
4、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9月13日在延吉市政府802號辦公室內(nèi),以辦理正規(guī)土地平整合同收取辦事費為由,通過私蓋以上廢棄公章、偽造合同、虛構(gòu)事實等方式進行詐騙,騙取賀某甲人民幣10萬元。
5、被告人王某某,于2017年12月26日和2018年7月20日在延吉市延邊軒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簽訂廠房和土地租賃合同收取租金的方法,通過私蓋公章、偽造合同、虛構(gòu)事實等方式進行詐騙,騙取王某乙人民幣18.7萬元。
監(jiān)察委對被告人王某某居住的家中依法搜查時,發(fā)現(xiàn)了一枚作廢的“延吉市投資開發(fā)有限公司的合同專用章”。
另查,公安機關(guān)接到延吉市監(jiān)察委員會移送的王某某涉嫌詐騙李某甲、李某乙的案件線索后,于2018年8月18日立案偵查。王某某接到公安機關(guān)電話傳喚主動投案,到案后交代了公安機關(guān)已經(jīng)掌握的小部分事實和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
被告人王某某對上述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貪污、受賄、詐騙的事實,在開庭審理當中均無異議。其中證明貪污、受賄事實的證據(jù)有:延吉市監(jiān)察委的搜查證,被告人王某某戶籍證明,延吉市編辦的延吉市投資開發(fā)有限公司(國有公司)人員名冊,被告人在該公司在職證明,無違法犯罪信息查詢情況說明,到案和破案經(jīng)過,《土地平整合同》,微信轉(zhuǎn)賬5萬元和6萬余元的截圖,土地租賃合同,收取2萬元收據(jù),第4筆受賄記帳憑證及收據(jù),印證第4筆的王某某銀行卡賬單,第5筆受賄的借條和欠條,證人張某甲、王某丁、吳某甲強、王某乙、呂某甲、王某甲、鮑某甲、孫某甲、申某甲、吳某丙、劉某丙、孫某乙、曲某甲、耿某甲、王某丙、邱某甲、丁某甲的證言,被告人王某某對貪污、受賄部分的供述和辯解;證實詐騙犯罪證據(jù)有:王某某提供給李某甲的土地平整合同,詐騙案件移送函(監(jiān)察委移送給公安局),收劉某乙11萬收條,印證該11萬微信轉(zhuǎn)賬截圖和銀行交易明細,王某某提供給崔某甲的土地平整合同,賀某甲支付給王某某10萬元的交易明細,證人李某甲、李某乙、劉某乙、劉某甲、崔某甲、谷某甲、賀某甲、王某乙、申某甲的證言,被告人王某某對詐騙部分的供述與辯解,破案、抓獲經(jīng)過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采取收入不入賬的方法,侵吞公款7萬元(3萬元以上),屬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貪污罪。收受或索取他人財物25.1萬元(20萬元以上),屬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受賄罪。被告人王某某采取使用已廢止(由其藏匿)的原單位合同章,通過簽訂虛假合同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物達56.7萬元(61.7萬元-5萬元),屬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詐騙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貪污罪、受賄罪、詐騙罪的事實和罪名均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詐騙被公安機關(guān)刑事拘留后,因涉嫌職務犯罪被監(jiān)察委采取強制措施(留置),其如實交代了其貪污5萬元的事實,且當庭認罪,該部分屬于同類罪行,應當認定為坦白,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另交代了監(jiān)察委尚未掌握的受賄15.5萬元部分,且當庭認罪,因?qū)偻惙缸?,應當認定為坦白,受賄的全部事實均屬于坦白,本院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詐騙被公安機關(guān)立案后,經(jīng)電話通知主動投案,如實交代了公安機關(guān)已經(jīng)掌握的小部分詐騙事實和尚未掌握的大部分詐騙事實,且當庭認罪,全部詐騙事實均應認定為自首,本院對其減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在公安機關(guān)立案之前已經(jīng)償還給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丙的5萬元部分,不計算在詐騙數(shù)額中,僅在量刑時予以考慮。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認罪、悔罪,本院酌情予以從輕處罰。綜上,本院根據(jù)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和社會危害程度,對被告人王某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三百八十三條、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十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二十萬元,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三萬元;數(shù)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三十三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以前先行羈押的(之前羈押11日),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9年2月26日起至年2029年2月14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繳納。);。
二.繼續(xù)追繳貪污犯罪所得7萬元,受賄犯罪所得25.1萬元,詐騙犯罪所得51.7萬元退還給相應的被害人,不能追繳的責令退賠。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鄧永富
審 判 員 崔 麟
人民陪審員 董延微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盧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