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詐騙
案號 (2021)閩0213刑初366號
廈門市翔安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翔檢刑訴〔2021〕20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合同詐騙罪。本院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起訴指控,2020年12月間,被告人蔡某某因李某某(另案處理)未能償還其欠款,遂與李某某合謀,由李某某通過租車質(zhì)押的方式,將獲得的借款歸還蔡某某,并告知黃某洲(已判決)該計劃。同年12月25日,由被告人蔡某某提供租金后,李某某至翔安區(qū)××巷鎮(zhèn)××村××公寓××與朱某集簽訂汽車租賃合同,約定以每日人民幣600元(幣種下同)的租金租賃閩DU××××凱迪拉克牌小型轎車,隨后至××巷鎮(zhèn)××村“融城四?!避囆匈|(zhì)押給黃某洲,得款一萬余元,后將其中的14500元用于歸還被告人蔡某某欠款。
2021年1月1日,朱某集的朋友即車主陳某得知車輛被質(zhì)押后,要求黃某洲歸還車輛。黃某洲遂將車輛開至廣州市,并以出售車輛給他人相威脅,向被害人陳某索要45000元。后被害人陳某通過微信轉(zhuǎn)賬等方式向被告人黃某洲支付45000元,黃某洲才歸還車輛。經(jīng)依法鑒定,上述閩DU××××凱迪拉克牌小型轎車價值160333元。
2021年4月26日,本案立案偵查。同日,被告人蔡某某經(jīng)公安機關(guān)電話通知后主動到案接受調(diào)查,并被繳獲作案通聯(lián)工具iPhone11ProMax手機1部,歸案后對上述犯罪行為供認(rèn)不諱。案發(fā)后,被告人蔡某某家屬已代為賠償被害人陳某55000元,并取得諒解。
起訴認(rèn)為,被告人蔡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建議對被告人蔡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蔡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案在審理中,被告人蔡某某向本院預(yù)繳罰金15000元。
本院認(rèn)為,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合同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dāng),應(yīng)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五)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蔡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應(yīng)在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繳納。)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iPhone11ProMax手機1部,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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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代書記員( 彭鳳 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