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詐騙
案號 (2021)川0421刑初100號
四川省米易縣人民檢察院以攀米檢刑訴〔2021〕7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蘇某某犯合同詐騙罪,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于2021年8月1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四川省米易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吳錦輝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蘇某某及其指定辯護人莊旭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四川省米易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7年4月5日,攀枝花市星輝農(nóng)業(yè)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星輝公司)在米易縣注冊成立,公司法定代表人蘇某1,股東蘇某1、蘇某2、唐某1,注冊資金8000萬元,但實際資金283.3499萬元由被告人蘇某某全部出資并實際控制星輝公司。2018年因公司之前的各種支出賬戶上已沒有資金。2018年3月份,蘇某某與被害人禹某洽談投資攀枝花芒果生意事宜,蘇某某以公司名義將私自制作的虛假《攀枝花芒果種植商業(yè)計劃書》和《農(nóng)村山地租賃合同》提供給禹某使其產(chǎn)生興趣。2018年11月2日,禹某等人到米易縣實地考察芒果生意,蘇某某等人帶其到米易縣新山傈僳族鄉(xiāng)中山村1組(小地名:大新田)去查看,蘇某某對禹某謊稱該片土地均由星輝公司用于芒果種植等取得禹某信任。2018年11月3日,蘇某某以星輝公司名義與禹某簽訂了《攀枝花芒果囤貨合作協(xié)議》,隨后在2018年11月6日至2018年11月21日期間,禹某陸續(xù)向蘇某某等人的銀行賬戶和微信賬戶轉賬共計49.1萬元(蘇某某賬戶收到20.1萬元、蘇某1賬戶收到20萬元、9萬元錢禹某直接轉給2名芒果銷售農(nóng)戶)作為芒果生意投資款。后蘇某某組織人員在收購、儲存、運輸芒果等過程中共花費24萬余元,剩下10余萬元投資款被蘇某某個人揮霍使用。蘇某某將收購的芒果運往沈陽市八家子果批市場銷售共計獲得價款26萬元左右,其將4萬元支付給禹某作為投資收益后剩余價款用于個人揮霍使用。后禹某多次催促蘇某某歸還投資款及投資收益,蘇某某因無法歸還便編造各種理由,并偽造《證明書》、《結算單》欺騙禹某。后禹某經(jīng)核實后發(fā)現(xiàn)被騙后要求蘇某某歸還其投資款及投資收益,蘇某某陸續(xù)歸還給禹某4.8萬元,剩余款項至今未歸還。公訴機關提交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辨認筆錄等證據(jù)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蘇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方式,騙取他人投資款45.1萬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被告人蘇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依法可從寬處理;退還了小部分贓款,可酌定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蘇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處罰金30000元,若能全部退贓,可適用緩刑。
被告人蘇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但提出被告人蘇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指控一致。
另查明,2020年12月11日,被告人蘇某某在公安機關接受詢問時,即如實供述了案涉犯罪事實。米易縣公安局于2020年12月17日,對攀枝花市星輝農(nóng)業(yè)開發(fā)有限公司合同詐騙案立案偵查。
本院認為,被告人蘇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與他人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等方式騙取他人錢財,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蘇某某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蘇某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蘇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蘇某某已退賠部分贓款,可酌定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辯護人提出被告人蘇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的辯護意見與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及法律規(guī)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蘇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
(刑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18日起至2025年2月17日止。罰金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蘇某某退賠被害人禹某403000元,此款限于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張銳
審 判 員 郭嘉
人民陪審員 曾華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