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詐騙
案號 (2021)川0603刑初68號
德陽市旌陽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旌檢一部刑訴〔2021〕Z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合同詐騙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德陽市旌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勤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周某某及辯護人楊毅、謝青均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德陽市旌陽區(qū)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稱,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8年1月至2019年5月期間,周某某和周某某在經(jīng)營德陽XX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德陽XXX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的過程中,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虛高收取保險費用,收取掛靠車輛各項費用后不實際提供服務、不為車主購買保險,收取套牌車輛保險費、服務費、審車費等費用,騙取被害人唐某某、尹某甲、汪某某、楊某某、曹某某、鄭某某、姜某某、李某某、張某某、辜某某、尹某乙、曾某某等被害人各項費用共計157555.63元(詳見明細表)。
2020年5月12日周某某被抓獲歸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他人財物共計157555.63元,屬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周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坦白,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公訴機關建議判處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1年1個月,可適用緩刑,并處罰金5萬元。后公訴機關變更量刑建議為:建議判處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1年1個月,緩刑2年,并處罰金5萬元。
被告人周某某認罪認罰并簽字具結,庭審中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當庭自愿認罪,請求從輕處罰,無辯解意見。
辯護人發(fā)表以下辯護意見:1.運輸公司收取保險費與實際的保險費由差額是運輸行業(yè)的通常操作,周某某不是以騙取為主觀目的,而存在為車輛購買保險的事實,周某某的主觀惡性不大;2.周某某的行為發(fā)生在其經(jīng)營的公司內(nèi)部,行為影響范圍??;3.周某某收取的保費差額只是公司運營的行業(yè)成本分攤;4.周某某的涉案資金并非用于個人消費,而是用于公司運營;5.本案是經(jīng)濟類犯罪,涉及金額不大;6.周某某家屬主動退贓退賠;7.周某某系初犯、偶犯;8.周某某認罪、悔罪,并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9.周某某開辦多家合法企業(yè),在其被羈押期間,相關企業(yè)無法運轉,已產(chǎn)生巨大損失,周某某身患疾病,父母年事已高,妻子沒有收入,生活艱難,家庭需要周某某發(fā)揮支柱作用。
經(jīng)審理查明:2018年1月至2019年5月期間,周某某在經(jīng)營德陽XX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德陽XXX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的過程中,利用車輛掛靠合同關系,在明知套牌車輛(川F5××××、川F8××××、川F5××××、川F5××××)不能提供服務或購買保險的情況下,收取車輛實際經(jīng)營者保險費、服務費、審車費等費用共計102800元;為獲取更高利潤,在收取正常車輛(川F5××××、川F5××××、川F8××××、川F5××××、川F6××××、川F6××××、川F6××××)委托其購買保險的費用后,未按約定足額購買保險,且通過修改保單復印件的方式隱瞞實際購買保險金額,該部分差額共計41955.63元。上述費用共計144755.63元。
2020年5月12日周某某被抓獲歸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并主動退繳全部贓款。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的經(jīng)庭審舉證、經(jīng)庭審質(zhì)證并予以確認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證明、前科查詢材料、到案經(jīng)過、證人證言、辨認筆錄、運輸公司轉讓協(xié)議、銀行交易明細、銀行賬戶明細、交警材料、鑒定意見書及鑒定意見通知書、微信轉賬記錄、欠條、保險單據(jù)、收據(jù)、承諾書、內(nèi)資企業(yè)登記基本情況表、情況說明、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車輛掛靠合同的過程中,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的真相的方式騙取對方財物共計144755.63元。關于公訴機關指控的被告人周某某騙取川F60610號車經(jīng)營者辜小勇保險費、服務費12800元的問題,本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證據(jù)不充分,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節(jié),且其自愿認罪認罰,本院依法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周某某主動退贓,本院酌情對其從輕處罰。結合全案案情及社區(qū)調(diào)查評估意見書,被告人周某某有悔罪表現(xiàn)、沒有再犯罪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符合緩刑條件,可以對其適用緩刑。本院對公訴機關的意見予以支持,對辯護人的相應意見予以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50000元;
二、被告人周某某退還被害人唐某某人民幣6765.49元、退還被害人尹某甲人民幣42800元、退還被害人汪某某人民幣5758.49元、退還被害人楊某某人民幣20000元、退還被害人曹某某6000元、退還被害人鄭某某2825.33元、退還被害人姜某6693.29元、退還被害人李某34000元、退還被害人張某某7413.03元、退還被害人尹某乙5000元、退還被害人曾某某75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徐萍麗
人民陪審員 曾國強
人民陪審員 鄒 勇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丁洪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