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貪污
案號 (2021)豫1622刑初70號
西華縣人民檢察院以西檢二部刑訴(2021)47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夏某某犯貪污罪,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西華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芳新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夏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西華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1、2014年6月,被告人夏某某在擔任西華縣東王營鄉(xiāng)黃營行政村村委主任期間,在明知其母親劉某不符合危房改造條件的情況下,利用職務之便,違規(guī)以其母親劉某的名義申辦了危房改造補助,套取危房改造補助資金7850元,用于個人支出。
2、2016年9月,被告人夏某某在擔任西華縣東王營鄉(xiāng)黃營行政村黨支部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在經(jīng)辦本村“雙女結扎戶”薛某危房改造補助資金過程中,私自截留該資金7500元占為己有,用于個人支出。
3、2018年9月,夏某某在擔任西華縣東王營鄉(xiāng)黃營行政村黨支部書記期間,在明知其哥哥夏某1不符合危房改造條件的情況下,利用職務之便,違規(guī)以其哥哥夏某1的名義申辦了危房改造補助,套取危房改造補助資金28000元占為己有,用于個人開支。
公訴機關提交了相關證據(jù),認為被告人夏某某的行為已構成貪污罪,被告人夏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案發(fā)后能將贓款全部退出,可對其從輕處罰。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適用緩刑,并處罰金。
被告人夏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及事實無異議,請求從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
1、2014年6月,被告人夏某某在擔任西華縣東王營鄉(xiāng)黃營行政村村委主任期間,在明知其母親劉某不符合危房改造條件的情況下,利用職務之便,違規(guī)以其母親劉某的名義申辦了危房改造補助,套取危房改造補助資金7850元,用于個人支出。
2、2016年9月,被告人夏某某在擔任西華縣東王營鄉(xiāng)黃營行政村黨支部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在經(jīng)辦本村“雙女結扎戶”薛某危房改造補助資金過程中,私自截留該資金7500元占為己有,用于個人支出。
3、2018年9月,夏某某在擔任西華縣東王營鄉(xiāng)黃營行政村黨支部書記期間,在明知其哥哥夏某1不符合危房改造條件的情況下,利用職務之便,違規(guī)以其哥哥夏某1的名義申辦了危房改造補助,套取危房改造補助資金28000元占為己有,用于個人開支。
另查明:被告人夏某某到案后對上述犯罪事實供認不諱。被告人夏某某所貪污的公款43350元,于2021年1月27日被西華縣紀委監(jiān)委追繳。
上述事實,被告人夏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薛某、夏某1、夏某2、理效紅、屈某、金某等人證言,關于東王營鄉(xiāng)危房改造實施方案執(zhí)行情況的說明、東王營鄉(xiāng)危房改造操作程序,西華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西政辦(2015)33、(2017)13號文件,東王營鄉(xiāng)危房改造資金撥付程序,東王營鄉(xiāng)2019年農(nóng)村危房改造縣級統(tǒng)籌資金撥付表、2014年度西華縣農(nóng)村危房改造基本情況一覽表、西華縣農(nóng)村危房改造資金申請表,西華縣東王營鄉(xiāng)政府提供的薛某、劉某、夏某1的危房改造檔案,西華縣衛(wèi)生健康委員會行政審批股的證明,中共西華縣紀律檢查委員會“關于給予夏自衛(wèi)同志黨內(nèi)嚴重警告處分的決定”,西華縣東王營鄉(xiāng)人民政府證明1份,西華縣監(jiān)察委員會暫扣/封存通知書、暫扣財物清單1份、現(xiàn)金繳款單,夏某某工作簡歷證明,被告人夏某某戶籍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夏某某在任西華縣東王營鄉(xiāng)黃營行政村村委主任、村委支部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便上的便利,騙取農(nóng)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43350元人民幣,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及事實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夏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自愿認罪、認罰,可對其從輕處罰;本案涉案款項43350元已全部追回,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上述意見,本院予以支持。
根據(jù)河南省西華縣司法局社會調(diào)查評估報告顯示對被告人夏某某宣告緩刑對社區(qū)無危害、無不良影響,可對其宣告緩刑。公訴機關建議對被告人夏某某判處緩刑的量刑建議,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夏某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員 王鵬志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四日
書記員 劉 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