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貪污
案號 (2021)贛0734刑初19號
江西省尋烏縣人民檢察院以尋檢刑訴[2021]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貪污罪,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普通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1年3月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江西省尋烏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影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江西省尋烏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人劉某某在擔任尋烏縣文峰鄉(xiāng)××村村委委員、報賬員、村民委員會主任期間,利用協(xié)助文峰鄉(xiāng)人民政府對扶貧項目及道路工程項目進行管理的職務便利,采取虛增工程量和虛構項目等手段,騙取和直接侵吞國家扶貧資金和交通補助資金共計人民幣456342.25元,實得436127.25元。具體為:
(一)2018年2月,被告人劉某某在文峰鄉(xiāng)××村衛(wèi)生廁所改造工程中虛增工程量,騙取扶貧資金人民幣61808.66元,實得59808.66元。
(二)2018年9月,被告人劉某某在文峰鄉(xiāng)××村排水溝渠建設工程中虛增工程量,騙取扶貧資金人民幣38533.59元,實得34278.59元。
(三)2015年2月,被告人劉某某虛構文峰鄉(xiāng)××村三叉口至縣道道路硬化工程項目,騙取道路硬化交通補助資金人民幣56000元,實得53340元。
(四)2017年1月和2018年3月,被告人劉某某虛構文峰鄉(xiāng)××村縣道至下村、縣道至爐下道路硬化工程項目,騙取道路硬化交通補助資金人民幣240000元,實得229800元。
(五)2017年2月,被告人劉某某虛構文峰鄉(xiāng)××村黃沙水至獅子巖道路硬化工程項目,騙取道路硬化交通補助資金人民幣50000元,實得48900元。
(六)2018年2月,被告人劉某某直接侵吞文峰鄉(xiāng)××村東布至塘頭上道路硬化工程交通補助資金10000元。
被告人劉某某在立案調(diào)查前談話過程中主動供述了大部分犯罪事實,于2020年11月5日被尋烏縣監(jiān)察委員會采取留置措施歸案。歸案后,被告人劉某某能夠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出了全部所得贓款。
為支持上述指控,公訴機關已向本院提交了相關證據(jù),認為被告人劉某某的行為已構成貪污罪,依法應予懲處。同時認為,被告人劉某某具有自首、全部退贓、認罪認罰情節(jié),但貪污的部分資金為扶貧資金,建議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如其不主動繳交罰金,視為不認罪認罰,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對被告人劉某某退出的全部贓款違依法予以沒收,并上繳國庫。
被告人劉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被告人劉某某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相一致。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質(zhì)證、確認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1.書證:被告人劉某某身份證明、文峰鄉(xiāng)黨委證明、關于明確各村定補干部的通知、當選證書、文峰鄉(xiāng)人民政府證明、中共尋烏縣紀委關于給予劉某某開除黨籍處分的決定、案件來源及歸案情況說明、關于劉某某在接受調(diào)查期間表現(xiàn)的說明、財政票據(jù)、扣押決定書、繳款票據(jù)、尋烏縣扶貧辦、尋烏縣財政局文件《關于調(diào)整國開行基礎設施建設貸款資金項目計劃的通知》(尋扶移辦字【2017】70號)、尋烏縣2017年國開行基礎設施建設貸款資金項目計劃調(diào)整表、尋烏縣農(nóng)村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單、項目結算單、項目資金申撥單、贛州市水利水電建筑裝飾總公司尋烏縣第七分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雙坪村衛(wèi)生廁所改造工程其余報賬資料、尋烏縣扶貧辦、尋烏縣財政局文件《關于調(diào)整國開行基礎設施建設貸款資金項目計劃的通知》(尋扶移辦字【2017】91號)、尋烏縣2017年國開行基礎設施建設貸款資金項目計劃調(diào)整表、尋烏縣農(nóng)村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單、項目結算單、項目資金申撥單、鑫業(yè)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尋烏縣分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雙坪村排水溝渠工程其余報賬資料、尋烏縣審計局審計結論、尋烏縣扶貧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虛構的項目合同、會議記錄、施工承包合同等相關申報資料、交通補助資金申請、審批、撥付資料、撥付憑證、撥付審批表、匯總表、記賬憑證、農(nóng)合組織專用收據(jù)、報賬發(fā)票、報賬資料、轉(zhuǎn)賬支票、劉某某領條、劉某7領條、梅某領條、劉某某在尋烏農(nóng)業(yè)銀行、尋烏農(nóng)商銀行的賬戶交易明細等;2.證人王達奎、朱某1、王某1、劉某1、張某、趙某1、邱某、鐘某、彭某1、羅某、湯某、王某2、趙某2、范某、曾某、王某3、陳某、劉某2、巫某、彭某2、劉某3、劉某4、劉某5、謝某、劉某6、朱某2、劉某7、梅某、張艷英的證言;3.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在擔任尋烏縣文峰鄉(xiāng)××村村委委員、報賬員、村民委員會主任期間,利用協(xié)助文峰鄉(xiāng)人民政府對扶貧項目及道路工程項目進行管理的職務便利,騙取、侵吞公款,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法律規(guī)定,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被告人劉某某貪污的部分資金屬于扶貧資金,酌定從重處罰;鑒于被告人劉某某被尋烏縣監(jiān)察委員會立案調(diào)查之前,主動如實供述了大部分犯罪事實,且在歸案后如實供述,并在庭審中認罪,可以認定為具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可以減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某,積極主動退出了全部違法所得,酌情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某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意見,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經(jīng)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某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留置的,羈押、留置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5日至2022年7月4日止。罰金已繳清。)
二、對隨案扣押被告人劉某某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436127.25元,依法予以沒收,其中105000元由尋烏縣監(jiān)察委員會上繳國庫,另331127.25元由尋烏縣人民檢察院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黃忠信
人民陪審員 謝四連
人民陪審員 黃 銘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熊婷芳
書記員潘廣林
附本案相關刑事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jīng)營國有財產(chǎn)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
第三百八十三條對犯貪污罪的,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guī)定處罰:
(一)貪污數(shù)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二)貪污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三)貪污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數(shù)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chǎn)。
對多次貪污未經(jīng)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shù)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fā)生,有第一項規(guī)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guī)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guī)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人民法院根據(jù)犯罪情節(jié)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zhí)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jiān)禁,不得減刑、假釋。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五十二條判處罰金,應當根據(jù)犯罪情節(jié)決定罰金數(shù)額。
第五十三條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nèi)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fā)現(xiàn)被執(zhí)行人有可以執(zhí)行的財產(chǎn),應當隨時追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chǎn),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