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貪污
案號 (2021)閩0721刑初70號
順昌縣人民檢察院以順檢刑訴(2021)2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雷某犯貪污罪,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順昌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吳可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雷某及其辯護人胡志輝、邱文輝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08年4、6月,張慶生(另案處理)向順昌建西生態(tài)茶果場(下稱“建西茶果場”)、順昌富溪武夷生態(tài)茶果場(下稱“富溪茶果場”)的經營者被告人雷某先后借款共計2.5萬元,并約定當年由建西茶果場向山海辦申請山海資金,待資金到賬后,用于抵償借款。之后,張慶生利用擔任協(xié)作辦副主任,負責山海協(xié)作工作的職務便利,于2009年1月4日審核、撥付山海資金3萬元至建西茶果場,其中2.5萬元用于歸還借款。
2011年6月,張慶生向被告人雷某借款2萬元,并約定當年由雷某實際經營的旺發(fā)生態(tài)竹木茶果農民專業(yè)合作社(下稱“旺發(fā)合作社”)向山海辦申請山海資金,待資金到賬后用于抵償借款。之后,張慶生利用擔任協(xié)作辦副主任、經貿委調研員,負責和分管山海協(xié)作工作的職務便利,于2011年11月9日審核、撥付山海資金2萬元至富溪茶果場,用于歸還借款。
2015年,張慶生讓被告人雷某謊稱富溪茶果場遭受災損向山海辦申請建設資金,待資金到賬后二人私分。同年,張慶生利用擔任經信委調研員,分管山海協(xié)作工作的職務便利,審核、撥付建設資金20萬元至富溪茶果場,其中雷某分得5萬元。
2016年,張慶生讓被告人雷某以富溪茶果場廠房擴建需要補助為名,向山海辦申請建設資金,待資金到賬后二人私分。2016年,張慶生利用擔任經貿委調研員分管山海協(xié)作工作的職務便利,審核、撥付建設資金5萬元至富溪茶果場,其中雷某分得2萬元。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提供了相關證據(jù)證實,認為被告人雷某伙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套取私分公共財物共計30萬元,數(shù)額巨大,應當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主動投案,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雷某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雷某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沒有異議,被告人有自首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建議減輕處罰,并同意公訴機關的量刑意見。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起訴書上的一致。2021年4月21日,被告人雷某主動到順昌縣紀律檢查委員會投案;并于同日退出全部違法所得7.5萬元,暫由順昌縣監(jiān)察委員會扣押。
上述事實,被告人雷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同案犯張慶生的供述,書證被告人雷某戶籍證明、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到案經過、張慶生的個人情況及履歷、中共南平地委組織部關于張慶生同志任免職的通知等材料、南平市經濟協(xié)作辦公室職能說明、南平市協(xié)作辦領導分工說明、被告人雷某相關企業(yè)情況、雷某申報山海資金相關材料及山海辦下?lián)苜Y金情況,轉款憑證、刑事判決書,被告人雷某的供述,順昌縣監(jiān)察委員會的扣押通知書、扣押清單,南平市人民檢察院出具的鑒定書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雷某伙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職務上的便利,套取私分公共財物共計30萬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的共犯。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雷某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有自首情節(jié),積極退贓,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予以減輕處罰;根據(jù)順昌縣社區(qū)矯正管理局對被告人雷某作出適宜社區(qū)矯正的意見,宣告緩刑對其所在的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的影響,本院決定對被告人予以宣告緩刑。對公訴機關的量刑意見予以采納;對辯護人提出的量刑意見不予采納,其他辯護意見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與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與第二、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與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雷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預繳。)
二、被告人雷某退出的涉案贓款人民幣75,000元,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鄢一峰
審 判 員 王德華
人民陪審員 樊建花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蘇澤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