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貪污
案號 (2021)豫1422刑初271號
睢縣人民檢察院以睢檢二部刑訴(2021)Z2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姜某某犯貪污罪,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被告人認罪程序,于2021年7月1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睢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焦玉東、檢察官理周俊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姜某某及其辯護人趙祖強到庭參加訴訟。
經審理查明:2005年12月30日,睢縣供銷合作聯社(以下簡稱睢縣供銷社)根據省委、省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供銷合作社體制創(chuàng)新的意見,經睢縣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后,在睢縣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成立睢縣供銷社再生資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睢縣再生資源公司),公司地址位于睢縣城關回族鎮(zhèn)解放四路東段北側、姜某某為法定代表人、公司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經營范圍:廢品收購。睢縣再生資源公司成立后,睢縣人民政府根據睢縣供銷社的申請,于2006年4月15日答復同意將坐落于縣城解放路東段北側、中心大街東側的3200余平方米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給睢縣再生資源公司作為辦公用地使用,并于2006年6月16日辦理了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
2007年5月份,睢縣再生資源公司經睢縣供銷社批準,在該宗土地上籌建商住樓,其中12間商業(yè)門面房作為縣供銷社社有資產、25套住房對外出售,并于2008年底竣工。2010年前后,被告人姜某某因私事向商丘地區(qū)(原睢縣木業(yè)社)第二建筑公司退休職工張某1(曾用名張耀青)借款10萬元,后因無力償還,在沒有向縣社領導匯報的情況下,于2011年1月11日個人與張某1簽訂租賃合同(以租代購),將本單位所建商住樓的5間門面房以585000元出租(實際交付四間)給張某1,租賃期限20年,合同到期后依然有效,自然延續(xù),不再向張某1收取任何費用(落款日期為2009年7月2日)。合同簽訂后,被告人姜某某于當日及2012年3月9日,加上之前私自借張某1的現金10萬元,先后共收取租賃費35萬元未入公司賬務,全部用于個人支出。
事發(fā)后,被告人姜某某為應對監(jiān)察機關其貪污犯罪事實的調查,于2015年底和2020年農歷八月十五日前后,兩次將睢縣再生資源公司于2011年收取的“新網工程”專項資金50萬元的賬目進行拆分,把部分票據篡改后重新建立一套賬目,并與張某1就原租賃合同重新簽訂為:租賃再生資源公司門面房四間、租期20年、租金35萬元,合同到期后依然有效,自然延續(xù),不再向張某1收取任何費用,同時又重新開具了租金收據。
另查明,被告人姜某某到案后,基本如實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姜某某在開庭審理時亦無異議,并有書證—被告人姜某某身份證明和戶籍信息及前科查詢證明、睢縣監(jiān)察委員會對被告人姜某某采取的留置手續(xù)、協助查詢和調取證據通知書、有關文件和會議記錄、國有土地審批手續(xù)、涉案房屋租賃合同及收款票據、睢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睢縣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相關賬務憑證及情況說明、銀行取款憑證、睢縣供銷社再生資源有限公司工商登記和變更登記資料、睢縣監(jiān)察委員會出具的情況說明、睢縣公安局案件移送通知書以及立案決定書等;證人張某1、張某2、何某、姜某、皇某、孟某、周某、吳某、李某、邢某、梁某等人的證言以及電子數據—手機微信記錄截圖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無異議。其辯稱:首先,被告人姜某某在接到監(jiān)察機關的電話通知后及時到案,并如實供述自己貪污35萬元的犯罪事實,系自首;其次,被告人姜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悔罪態(tài)度較好。綜上,建議法院對被告人姜某某從輕、減輕處罰,考慮在三年以下量刑,并適用緩刑。
關于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姜某某的行為構成自首的辯護意見。經查,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結合睢縣監(jiān)察委員會出具的情況說明,被告人姜某某在被公安機關以涉嫌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犯罪采取強制措施期間,其對貪污的犯罪事實并未供認。相反,被告人姜某某系被群眾實名舉報,睢縣監(jiān)察委員會經初查,在掌握相關問題對被告人姜某某采取留置措施后,經政策教育,被告人姜某某才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該行為不符合自首的有關法律規(guī)定。綜上,辯護人此節(jié)的辯護觀點,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姜某某在擔任睢縣供銷社再生資源有限公司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之便,侵吞公款,數額巨大,其行為損害了公職人員職務的廉潔性,構成貪污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姜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現又故意犯罪,應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姜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姜某某在開庭審理期間誠懇悔罪,態(tài)度較好,且自愿認罪認罰,已簽字具結,依法可以酌情從輕、從寬處罰。辯護人辯護觀點,理由正當的部分,依法予以采納。對被告人姜某某貪污的公款,依法追繳。根據被告人姜某某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jié)和造成的社會危害性,結合常見犯罪量刑情節(jié)指導意見,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姜某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1個月4日。即自2021年4月30日起至2024年3月25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一次性繳納)。
二、被告人姜某某貪污所得人民幣35萬元,依法追繳,返還被害單位—睢縣供銷社再生資源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阮傳超
人民陪審員 周學智
人民陪審員 張學祥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陳效亮
書 記 員 朱慶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