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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鄂0529刑初34號串通投標罪、受賄罪、貪污罪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2-04-20   閱讀:

案由    串通投標受賄貪污    

案號    (2021)鄂0529刑初34號    

五峰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以五檢刑訴〔2021〕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鄧某1、魏某2犯串通投標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遵照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指定管轄決定受理。期間,五峰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以五檢刑訴〔2021〕2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魏某2犯貪污罪,以五檢刑訴〔2021〕2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鄧某1犯受賄罪,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遵照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指定管轄決定受理后,經(jīng)審查,被告人魏某2涉嫌犯貪污罪一案、被告人鄧某1涉嫌犯受賄罪一案與本院正在審理的被告人鄧某1、魏某2涉嫌犯串通投標罪一案系關聯(lián)犯罪案件,合并審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實、準確定罪量刑,于2021年4月20日決定將被告人魏某2涉嫌犯貪污罪一案、被告人鄧某1涉嫌犯受賄罪一案與被告人鄧某1、魏某2涉嫌犯串通投標罪一案合并審理。2021年6月30日五峰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以五檢刑追訴〔2021〕Z2號追加起訴書指控被告單位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犯串通投標罪。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五峰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楊**出庭支持公訴,被告單位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訴訟代表人田宏偉,被告人鄧某1及其辯護人劉強、劉江天,被告人魏某2及其辯護人向妮婭到庭參加訴訟。2021年6月15日經(jīng)五峰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建議,決定延期審理,同年6月30日決定恢復法庭審理。本案經(jīng)合議庭評議,并經(jīng)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一、串通投標罪

2015年上半年,宜昌坤孟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劉某1(已判刑)為獲取經(jīng)濟利益,承建未經(jīng)法定招投標手續(xù)的鄭家榜方山風景區(qū)旅游通道項目和公路橋梁工程項目。同年11月,因工程結算需要,劉某1找時任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經(jīng)理的被告人鄧某1幫忙補辦招投標手續(xù),鄧某1安排時任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總工程師的被告人魏某2實地查看情況并具體負責投標事宜。魏某2后聯(lián)系枝江路橋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宜昌富強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等四家公司參與投標,通過代做標書、提供投標保證金、操控投標價格等手段進行串通投標報價。后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分別以1883.2472萬元、486.3196萬元中標鄭家榜方山風景區(qū)旅游通道項目和公路橋梁工程項目。劉某1按照事前與鄧某1、魏某2的商議,與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簽訂合作協(xié)議承建上述工程項目,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向劉某1收取工程管理費10.7792萬元,魏某2分二次向劉某1收取投標費用24萬元。經(jīng)審計部門審計,鄭家榜方山風景區(qū)旅游通道項目、公路橋梁工程項目結算造價分別為2353.3432萬元、500.1252萬元。經(jīng)司法會計鑒定,劉某1承建上述工程項目分別獲利1121.797萬元、86.7244萬元。

二、受賄罪

被告人鄧某1在擔任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總經(jīng)理、長陽土家族自治縣公路管理局總工程師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6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

1.2013年至2015年間,被告人鄧某1(時任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總經(jīng)理)受長陽泰豐勞務公司負責人陳某請托,先后二次將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資質借給陳某,使得陳某順利承接了長陽土家族自治縣三洞水大橋危橋改造工程和丹水新區(qū)黃家坪危橋改造工程。2015年年底的一天,陳某為感謝鄧某1幫助其承接工程項目,到鄧某1辦公室送現(xiàn)金人民幣2萬元,鄧某1收受后用于個人開支。

2.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鄧某1(時任長陽土家族自治縣公路管理局總工程師)受個體工程老板舒某請托,在承接長陽土家族自治縣下漁口至清江方山旅游公路改擴建工程兩河口橋至王家棚段工程時給予幫助,鄧某1告知舒某該工程已確定由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承建,并通過給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總經(jīng)理田宏偉打招呼,使得舒某順利從該公司承接了上述項目第二標段的勞務工程。2018年年底的一天,舒某為感謝鄧某1在承接勞務工程上的關照,到鄧某1辦公室送現(xiàn)金人民幣2萬元,鄧某1收受后用于個人開支。

3.2018年,被告人鄧某1(時任長陽土家族自治縣公路管理局總工程師)在負責長陽土家族自治縣天小線水毀修復工程時,通過給工程承建單位負責人打招呼,使得資丘鎮(zhèn)村民田某借用宜昌鴻發(fā)勞務有限公司資質順利承接了該項目部分勞務工程。工程施工過程中,田某因非法采砂被行業(yè)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鄧某1以長陽土家族自治縣公路管理局的名義向長陽土家族自治縣水利和湖泊局上報水毀修復工程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并獲批,田某取得合法采砂資格。2018年陰歷年底的一天晚上,田某為感謝鄧某1幫助其承接工程和取得合法采砂資格,在長陽土家族自治縣龍舟坪鎮(zhèn)清江大橋下送給鄧某1現(xiàn)金人民幣2萬元,鄧某1收受后用于個人開支。

三、貪污罪

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魏某2(時任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總工程師)受鄧某1(時任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總經(jīng)理)安排,幫助宜昌坤孟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劉某1(另案處理)補辦長陽土家族自治縣鄭家榜方山風景區(qū)旅游通道項目和公路橋梁項目的招投標手續(xù)。鄧某1要求分管公司市場運營部的魏某2全權負責投標事宜,公司不承擔投標費用。魏某2后聯(lián)系枝江路橋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宜昌富強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等四家公司參與投標,通過代做標書、提供投標保證金、操控投標價格等手段串通投標。2015年12月8日,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中標上述工程項目。魏某2與劉某1就投標費用聯(lián)系溝通后,劉某1先后于2015年11月11日、2016年1月11日向魏某2的個人銀行賬戶轉賬10萬元、14萬元。魏某2隱瞞其收取投標費用具體情況,所收款項未交公司財務入賬,將其中5萬元轉賬給公司工作人員宋某用于投標費用支出、4.19萬元用于公司開支(包括墊付公司招待費0.64萬元、年底代付接待費用2萬元、支付職稱評審工作人員補助0.05萬元、支付2015年電話費補助1.5萬元),余款14.81萬元魏某2據(jù)為己有,用于其個人日常開支。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歸案經(jīng)過、任職文件、財務記賬憑證、干部人事檔案資料、財務記賬憑證資料、招投標資料、天成(湖北)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專項審計報告等書證;證人劉某1、易某、張某、宋某、劉某2、陳某、舒某、田某等人的證言;五峰土家族自治縣公安局搜查筆錄、五峰土家族自治縣監(jiān)察委員會搜查筆錄、扣押清單、返還清單;被告人鄧某1、魏某2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單位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串通投標報價,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一款,被告人鄧某1作為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魏某2作為公司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均應以串通投標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鄧某1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魏某2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應當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鄧某1對指控的受賄罪、被告人魏某2對指控的貪污罪自愿認罪認罰,庭審中對指控串通投標罪自愿認罪認罰,均可從寬處理。建議對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判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對被告人鄧某1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對被告人魏某2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審理期間,公訴機關調(diào)整被告人魏某2犯貪污罪的量刑建議為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單位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對起訴書指控串通投標罪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被告人鄧某1對起訴書指控受賄罪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對起訴書指控串通投標罪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庭審中自愿認罪認罰。其辯護人提出的意見是:1、對指控被告人鄧某1犯串通投標罪無異議,但鄧某1是作為單位負責人承擔刑事責任。2、被告人鄧某1在監(jiān)委未掌握其受賄事實的情況下,如實供述,應該以自首論;串通投標罪中,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之前,主動到公安機關說明情況,以自首論,可從輕減輕處罰。3、被告人鄧某1歸案后如實供述全部犯罪行為,當庭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積極退還全部違法和違紀所得,系初犯、偶犯、無前科,可從輕處罰。

被告人魏某2對起訴書指控貪污罪的事實、罪名及調(diào)整后的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對起訴書指控串通投標罪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庭審中自愿認罪認罰。其辯護人提出的意見是:1、對被告人魏某2構成串通投標罪無異議,但魏某2是作為單位犯罪直接責任人員承擔刑事責任,量刑上要與自然人犯罪有區(qū)別。2、被告人魏某2系自首、從犯、認罪認罰、初犯、偶犯、無前科,可從輕、減輕處罰。3、被告人魏某2已經(jīng)全部退贓,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4、公訴機關提出的串通投標罪的量刑建議過高。

經(jīng)審理查明:

一、串通投標罪

2015年上半年,宜昌坤孟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劉某1為獲取經(jīng)濟利益,承建未經(jīng)法定招投標手續(xù)的鄭家榜方山風景區(qū)旅游通道項目和公路橋梁工程項目。同年11月,因工程結算需要,劉某1找時任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經(jīng)理的被告人鄧某1幫忙補辦招投標手續(xù),鄧某1安排時任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總工程師的被告人魏某2實地查看情況并具體負責投標事宜。魏某2后聯(lián)系枝江路橋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宜昌富強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等四家公司參與投標,通過代做標書、提供投標保證金、操控投標價格等手段進行串通投標報價。后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分別以1883.2472萬元、486.3196萬元中標鄭家榜方山風景區(qū)旅游通道項目和公路橋梁工程項目。劉某1按照事前與鄧某1、魏某2的商議,與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簽訂合作協(xié)議承建上述工程項目,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向劉某1收取工程管理費10.7792萬元,魏某2分二次向劉某1收取投標費用24萬元。經(jīng)審計部門審計,鄭家榜方山風景區(qū)旅游通道項目、公路橋梁工程項目結算造價分別為2353.3432萬元、500.1252萬元。經(jīng)司法會計鑒定,劉某1承建上述工程項目分別獲利1121.797萬元、86.7244萬元。

另查明,被告單位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主動向本院預繳罰金人民幣20萬元,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10.7792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質證、確認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1.書證

(1)接處警工作登記表、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指定管轄決定書,證明案件來源。

(2)歸案經(jīng)過、五峰土家族自治縣監(jiān)察委員會留置決定書、關于鄧某1、魏某2涉嫌職務犯罪案的移送函、解除留置決定書,證明被告人鄧某1、魏某2被采取留置措施及刑事強制措施的情況。

(3)長陽土家族自治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出具的龍舟坪鎮(zhèn)鄭家榜方山風景區(qū)旅游通道項目招投標資料,包含有合同書、長陽土家族自治縣財政局工程預算的批復、開標會簽到資料等,證明2015年12月3日,該項目開標會有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五峰交通建設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枝江路橋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宜昌富強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宜都市三立路橋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都已提交保證金及投標資料)到會參與投標。2015年12月23日,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與發(fā)包方龍舟坪鎮(zhèn)人民政府簽訂鄭家榜方山風景區(qū)旅游通道項目合同,合同中標價為1883.2472元。

(4)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出具的銀行電子回單、宜都三立路橋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保證金記賬資料、枝江路橋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記賬憑證、五峰交通建設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投標保證金財務資料、宜昌富強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銀行回單及招投標資料,證明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給宜都市三立路橋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五峰交通建設公司、枝江路橋工程公司、宜昌富強工程公司各墊付50萬元保證金。上述公司于2015年11月、12月收到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的往來款50萬元,用于支付給長陽土家族自治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作為方山風景區(qū)旅游通道項目和橋梁項目的保證金,后保證金退回給各公司,各公司又將50萬元轉給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

(5)中國工商銀行、三峽農(nóng)商銀行提供的魏某2、劉某1的銀行交易流水,證明劉某1于2015年11月11日轉款給魏某210萬元,并備注為“方山公路投標資質費”;于2016年1月11日轉款給魏某214萬元,并備注為“鄭家榜大橋投標費”。

(6)長陽土家族自治縣龍舟坪鎮(zhèn)人民政府出具的方山旅游通道項目、公路橋梁項目資金賬目資料,證明龍舟坪鎮(zhèn)人民政府向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預付、結算工程款記錄。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出具的關于方山風景區(qū)項目資金的財務查賬說明、清江方山旅游通道項目、公路橋梁項目相關資金情況資料,包含會計憑證、銀行電子回單、領款單、收據(jù)等,證明經(jīng)對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財務賬查閱,該公司自2016年2月至2018年2月分多次收到龍舟坪財政所支付的方山旅游通道項目、公路橋梁項目的工程款共計1813萬元,收款后按照0.5%收取管理費共計90650元,余款全部支付給劉某1。補充說明、項目管理費記賬憑證資料,證明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自2016年2月至2019年1月,總共收到龍舟坪財政所支付方山景區(qū)項目資金2155.844388萬元,收取管理費10.7792萬元后,余款全部支付給劉某1。長陽土家族自治縣龍舟坪鎮(zhèn)鄭家榜村民委員會出具的方山景區(qū)旅游通道工程項目和公路橋梁項目資金賬目資料,證明宜昌坤孟建設工程有限公司2015年6月、8月從鄭家榜村委會分別領款300萬元、250萬元。長陽土家族自治縣審計局出具的鄭家榜方山風景區(qū)橋梁項目結算審計復核審計報告(長審復報[2017]71號)、鄭家榜方山風景區(qū)旅游通道項目結算審計復核審計報告(長審復報[2017]72號),證明經(jīng)審計復核,確認鄭家榜方山風景區(qū)橋梁項目的結算造價為500.1252萬元,鄭家榜方山風景區(qū)旅游通道項目工程結算造價為2353.3432萬元。

(7)天成(湖北)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鄭家榜方山風景區(qū)橋梁工程專項審計報告,證明鄭家榜方山風景區(qū)橋梁工程項目總收入500.1252萬元,總支出413.400848萬元,項目利潤為86.72435萬元。該項目疑似存在串通投標、借用他人資質及掛靠的問題。天成(湖北)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鄭家榜方山風景區(qū)旅游通道項目專項審計報告,證明鄭家榜方山風景區(qū)旅游通道項目總收入2353.3432萬元,總支出1231.546186萬元,項目利潤為1121.797014萬元。該項目疑似存在串通投標、借用他人資質及掛靠的問題。

(8)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關于方山景區(qū)項目資金的財務查賬說明、關于方山景區(qū)項目資金的財務查賬補充說明證明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串通投標收取管理費10.7792萬元。

(9)人口信息查詢資料,證明被告人鄧某1、魏某2的身份情況,已到達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

(10)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等,證明被告單位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的基本情況和公司當時任職人員情況。

(11)農(nóng)業(yè)銀行網(wǎng)上銀行電子回單證明被告單位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2021年6月30日主動預繳罰金人民幣20萬元,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10.7792萬元。

2.證人證言

(1)證人劉某1于2020年8月27日向五峰土家族自治縣公安局所作的證言、2020年10月8日五峰土家族自治縣監(jiān)察委員會所作證言,證明其有很多工程項目涉及到借用他人公司資質中標承建項目工程或者借用他人公司資質中標相關項目工程后施工的情況。2015年3月,其公司承接了長陽土家族自治縣龍舟坪鎮(zhèn)鄭家榜風景區(qū)旅游通道項目和鄭家榜方山風景區(qū)橋梁工程項目,因為沒有走招投標程序,不能辦理工程結算,當年11月,其找到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總經(jīng)理鄧某1幫忙補辦招投標手續(xù),通過該公司來獲取中標權和結算工程款。鄧某1答應找?guī)准夜編兔鷺耍型饷鎭淼墓緟⑴c投標則由其自己去擺平。意見達成一致后,鄧某1安排魏某2幫忙補辦招投標手續(xù),魏某2找了幾家公司參與投標,后來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順利中標,其工程款從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賬上走,其給該公司0.5%的管理費,并共支付給魏某224萬元圍標費用,一次轉10萬元是旅游公路投標費,一次轉14萬元是橋梁投標費。圍標費用的使用情況及魏某2是否向鄧某1報告等情況其不清楚。其是自己直接找鄧某1幫忙的,沒有通過吳某幫忙找鄧某1。

(2)證人吳某于2020年8月18日向五峰土家族自治縣公安局所作證言,證明在其任長陽土家族自治縣龍舟坪鎮(zhèn)人民政府副鎮(zhèn)長期間,2015年其負責實施龍舟坪鎮(zhèn)鄭家榜風景區(qū)旅游通道項目和鄭家榜方山風景區(qū)橋梁工程項目。2015年方山風景區(qū)內(nèi)部建設已經(jīng)完工,作為配套建設的入景區(qū)的公路不能通行客車,鎮(zhèn)黨委書記帶領其與劉某3到班子專題研究,同意由劉某1負責施工,之后劉某1進場施工,其將招投標相關資料準備齊全后,報鎮(zhèn)政府聘請了一家招投標代理公司來負責招投標工作,具體聘請的哪家招投標代理公司及哪些單位參與了招投標其不知道,最后是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中的標,其未介紹劉某1給招投標代理公司,未介紹劉某1給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

(3)證人劉某3于2020年4月24日向五峰土家族自治縣公安局所作證言,證明龍舟坪鎮(zhèn)鄭家榜方山風景區(qū)旅游通道項目工程和方山風景區(qū)公路橋梁項目的招投標是補辦的,當時工程快完工的時候,時任龍舟坪鎮(zhèn)政府副鎮(zhèn)長吳某對其說要補辦一個招投標手續(xù),安排其找縣發(fā)改、財政等單位辦理了項目的立項、批復等資料,其將資料交給吳某,由吳某走招投標程序、辦理招投標手續(xù),具體如何辦理的其不清楚,最后是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中標,但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未參與施工。劉某1施工的工程款有一部分是預支的。

(4)證人王某于2020年5月9日向五峰土家族自治縣公安局所作證言,證明龍舟坪鎮(zhèn)鄭家榜方山風景區(qū)旅游通道項目工程和方山風景區(qū)公路橋梁項目是一個工程,是方山風景區(qū)的配套工程,業(yè)主是龍舟坪鎮(zhèn)政府,經(jīng)鎮(zhèn)黨委會決議,由副鎮(zhèn)長吳某具體全權負責,項目肯定是進行了招投標,但不清楚招投標時間,不知道中標單位是誰,是劉某1負責施工的。鎮(zhèn)政府分期共支付了二千多萬的工程款。

(5)證人易某于2020年4月28日、7月30日向五峰土家族自治縣公安局所作證言,證明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魏某2與其電話聯(lián)系,要其公司幫忙參與龍舟坪鎮(zhèn)鄭家榜方山風景區(qū)旅游通道項目工程和方山風景區(qū)公路橋梁項目的招投標,其報領導審批同意后,按照魏某2要求,提供了三立路橋公司的相關資料,由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代為制作標書。

(6)證人楊某于2020年4月27日向五峰土家族自治縣公安局所作證言,證明2015年,其在宜都市三立路橋公司工作,根據(jù)市場部經(jīng)理易某安排,參與了長陽方山的一個項目工程的招投標的開標會,對接的是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市場部的人,具體哪些公司參與投標,會后是否拿到了相關費用,中標結果等均記不清楚了。

(7)證人徐某于2020年4月29日向五峰土家族自治縣公安局所作證言,證明2015年11月的一天,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想請枝江路橋公司幫忙投龍舟坪鎮(zhèn)鄭家榜方山風景區(qū)旅游通道項目工程和方山風景區(qū)公路橋梁項目的標,具體是與其聯(lián)系還是領導告知的記不清楚了。領導同意后,其給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提供了其公司的相關資料,后來公司派人參與投標。具體保證金的繳納、是否收取其他費用等其不清楚。

(8)證人鄭某于2020年5月6日向五峰土家族自治縣公安局所作證言,證明2015年,其根據(jù)公司市場部安排,參加了龍舟坪鎮(zhèn)鄭家榜方山風景區(qū)旅游通道項目工程和方山風景區(qū)公路橋梁項目的投標,是為了給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陪標,當時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應該是給了其500元用車費用的,沒有給其他費用,記不清楚參與投標時有無跟鄧某1、魏某2聯(lián)系接觸。

(9)證人熊某于2020年4月29日向五峰土家族自治縣公安局所作證言,證明2015年11月一天,其接到魏某2電話說想請其公司幫他們公司投龍舟坪鎮(zhèn)鄭家榜方山風景區(qū)旅游通道項目工程和方山風景區(qū)公路橋梁項目的標,其跟領導匯報后,決定給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幫忙投標,確定投標書綜合部分是自己公司做的,其他部分不確定是不是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做的,投標書中公證書辦理費用是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支付的,保證金是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墊付的,其收取了1000還是1500元出場費,除此以外公司及個人未再收取其他費用,最終兩個項目是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中標。

(10)證人張某于2020年5月8日、7月24日向五峰土家族自治縣公安局所作證言,證明2015年11月的一天,其接到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魏某2的電話說已經(jīng)與其領導說好了,想請五峰交建公司幫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投龍舟坪鎮(zhèn)鄭家榜方山風景區(qū)旅游通道項目工程和方山風景區(qū)公路橋梁項目的標,之后其將這兩個項目投標書的綜合部分制作好,剩余的技術部分和報價部分由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提供,之后公司派鄧某參與投標,最終是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中標的。項目保證金共50萬是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墊付的,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給其1500元出場費(具體誰給的記不清楚了),其給了鄧某,除此以外公司及個人未再收取其他費用。

(11)證人鄧某于2020年5月8日、7月24日向五峰土家族自治縣公安局所作證言,證明2015年年底,公司安排其參加了龍舟坪鎮(zhèn)鄭家榜方山風景區(qū)旅游通道項目工程和方山風景區(qū)公路橋梁項目的開標會,其他情況不清楚。其參與項目的開支是其公司報銷的。2018年前在五峰交建公司二公司工作。2014年參與了長陽松都公路的開標會。

(12)證人田宏偉于2021年6月25日向五峰土家族自治縣公安局所作證言,證明鄧某1的任職情況,鄧某1、魏某2為幫助劉某1完成投標手續(xù)、公司收取管理費情況,其系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jīng)理愿意作為訴訟代表人代表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參與訴訟情況。

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被告人鄧某1于2020年4月23日、5月5日、5月7日、9月3日、10月21日向五峰土家族自治縣公安局所作的供述和辯解,證明2015年下半年,時任長陽土家族自治縣龍舟坪鎮(zhèn)政府副鎮(zhèn)長吳某與其聯(lián)系,稱長陽土家族自治縣方山風景區(qū)旅游通道工程和方山風景區(qū)公路橋梁工程因夏天雨水導致道路損壞,龍舟坪鎮(zhèn)政府就安排劉某1先將項目施工了且已基本完工,但劉某1沒有承建路橋工程的資質,吳某讓其幫忙走一下招投標的程序。其安排魏某2現(xiàn)場查看屬實,吳某就讓劉某1與其聯(lián)系。因其覺得這樣的事情市場上很普遍,且公司業(yè)務較少,給劉某1幫忙可以賺取管理費為公司創(chuàng)收,且該兩個項目已經(jīng)快要完工沒有安全隱患,項目發(fā)包方是龍舟坪鎮(zhèn)政府,資金不存在扯皮,且能增加公司業(yè)績,于是答應了劉某1的請求。之后安排時任公司總工的魏某2具體操作,操作過程鄧某1不清楚。參與投標的幾家公司由魏某2提前聯(lián)系好,其他公司只是幫忙湊個數(shù),最后中標的肯定是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如果有這幾家兄弟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來參與招投標導致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等公司不能中標,就需要劉某1負責處理。最后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中標,鄧某1簽了字。在業(yè)主方的工程款結算后資金到了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賬戶,公司將管理費提出來,余下的款項轉給劉某1,管理費一般都是以結算價格的0.5%-1%進行計算。參與投標的保證金由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給其他公司提前預支,投標后其他公司再還給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劉某1沒有給鄧某1和魏某2報酬,補辦招投標手續(xù)是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給劉某1幫忙,公司不能在補辦手續(xù)上貼錢,所有費用要劉某1自己支付,具體的由魏某2和劉某1溝通。前幾次供述是劉某1找其幫忙招投標手續(xù)的。10月21日供述是吳某先與其聯(lián)系的,讓其幫忙補招投標程序,后來吳某讓劉某1與其聯(lián)系的。

被告人魏某2于2020年4月22日、4月27日、5月7日、7月22日、9月3日、10月21日向五峰土家族自治縣公安局所作的供述和辯解,證明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是長陽土家族自治縣公路段下面的單位。魏某2于2006年至2018年8月在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工作。

2015年的一天,鄧某1給其打電話稱劉某1在鄭家榜方山風景區(qū)旅游通道項目和方山風景區(qū)公路橋梁項目快要完工,但沒有走招投標程序,讓其看看是否能以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的名義幫忙補辦完善招投標手續(xù)。魏某2到工程現(xiàn)場查看發(fā)現(xiàn)主要工程量差不多完成,工程質量、安全等各方面沒有什么風險,給鄧某1匯報情況后,表示可以以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名義補辦招投標手續(xù),并收取一定的管理費。鄧某1遂安排魏某2注意網(wǎng)上招投標手續(xù)并估算所需費用。魏某2估算后認為需要上十萬元并匯報給鄧某1。后劉某1將10萬元轉到魏某2工商銀行工資卡,10萬元中有5萬元用于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安全許可證年審,剩余5萬元用作該兩個項目招投標(如投標書制作費、開標人員差旅費、出場費等),沒有結余費用,應該還有超支。魏某2聯(lián)系比較熟悉的宜昌富強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聯(lián)系人熊某)、五峰交通建設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聯(lián)系人張某)、枝江路橋工程有限公司(聯(lián)系人鮑青紅)、宜都市三立路橋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聯(lián)系人易某)幫忙陪標,所有費用由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負責,各公司各自負責標書的單位資質、人員資格、公司業(yè)績部分,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負責各公司標書的商務和技術部分。魏某2告知各公司招標的大致時間,要各公司關注網(wǎng)上信息,各公司答應幫忙。記不清楚此事有無和鄧某1、劉某1三人一起商議。幫劉某1投標這件事沒有經(jīng)過公司班子集體商議,在投標工作中,鄧某1、魏某2和公司相關部門負責人召開了一個碰頭會,會上確定了保證金、管理費點數(shù)等細節(jié)。后魏某2在網(wǎng)上看到招投標信息后報名參與投標,經(jīng)請示鄧某1后,鄧某1安排財務人員將每個單位五十萬元的保證金轉賬到各公司,投標結束后,各公司退回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最后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中標,業(yè)主單位龍舟坪鎮(zhèn)政府將該工程款撥付給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扣除管理費之后將剩余的錢全部轉給劉某1的公司。管理費一般在工程款的0.5%-3%之間收取,依據(jù)公司承擔的風險高低收取。幫劉某1補辦招投標手續(xù)是鄧某1安排魏某2做的,一般細節(jié)的事情不用向鄧某1請示匯報,由鄧某1做主的事情需由魏某2向鄧某1請示匯報。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證,其來源合法,所證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

二、受賄罪

被告人鄧某1在擔任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總經(jīng)理、長陽土家族自治縣公路管理局總工程師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6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

1.2013年至2015年間,被告人鄧某1(時任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總經(jīng)理)受長陽泰豐勞務公司負責人陳某請托,先后二次將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資質借給陳某,使得陳某順利承接了長陽土家族自治縣三洞水大橋危橋改造工程和丹水新區(qū)黃家坪危橋改造工程。2015年年底的一天,陳某為感謝鄧某1幫助其承接工程項目,到鄧某1辦公室送現(xiàn)金人民幣2萬元,鄧某1收受后用于個人開支。

2.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鄧某1(時任長陽土家族自治縣公路管理局總工程師)受個體工程老板舒某請托,在承接長陽土家族自治縣下漁口至清江方山旅游公路改擴建工程兩河口橋至王家棚段工程時給予幫助,鄧某1告知舒某該工程已確定由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承建,并通過給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總經(jīng)理田宏偉打招呼,使得舒某順利從該公司承接了上述項目第二標段的勞務工程。2018年年底的一天,舒某為感謝鄧某1在承接勞務工程上的關照,到鄧某1辦公室送現(xiàn)金人民幣2萬元,鄧某1收受后用于個人開支。

3.2018年,被告人鄧某1(時任長陽土家族自治縣公路管理局總工程師)在負責長陽土家族自治縣天小線水毀修復工程時,通過給工程承建單位負責人打招呼,使得資丘鎮(zhèn)村民田某借用宜昌鴻發(fā)勞務有限公司資質順利承接了該項目部分勞務工程。工程施工過程中,田某因非法采砂被行業(yè)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鄧某1以長陽土家族自治縣公路管理局的名義向長陽土家族自治縣水利和湖泊局上報水毀修復工程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并獲批,田某取得合法采砂資格。2018年陰歷年底的一天晚上,田某為感謝鄧某1幫助其承接工程和取得合法采砂資格,在長陽土家族自治縣龍舟坪鎮(zhèn)清江大橋下送給鄧某1現(xiàn)金人民幣2萬元,鄧某1收受后用于個人開支。

另查明,被告人鄧某1親屬覃麗麗于2020年11月24日代為退繳人民幣9.4萬元;于2020年12月16日代為退繳人民幣1.8萬元;均由五峰土家族自治縣監(jiān)察委員會依法扣押。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質證、確認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1.書證

(1)指定管轄決定書、立案決定書,證明案件來源系宜昌市監(jiān)察委員會指定將鄧某1涉嫌違紀違法問題線索由五峰土家族自治縣監(jiān)察委員會管轄,五峰土家族自治縣監(jiān)察委員會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調(diào)查。

(2)歸案經(jīng)過,證明鄧某1系因涉嫌串通投標罪被五峰土家族自治縣公安局刑事拘留期間,于9月19日被五峰土家族自治縣監(jiān)察委員會予以留置。

(3)扣押通知書、清單,證明鄧某1家屬覃麗麗代鄧某1向五峰土家族自治縣監(jiān)察委員會退繳違法所得共計11.2萬元。

(4)鄧某1干部人事檔案資料、2015-2018年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管理人員及各部室人員分工和崗位職責資料、戶籍信息,證明鄧某1人事任免情況、身份情況,達到刑事責任年齡。鄧某1為長陽土家族自治縣公路局總工程師。2011-2015年鄧某1任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總經(jīng)理,主持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全面工作,2016年辭去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總經(jīng)理職務。

(5)長陽土家族自治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出具的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檔案資料,證明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為全民所有制企業(yè)、經(jīng)營范圍、歷年來法定代表人的變更登記,主管單位為縣交通局。

(6)長陽土家族自治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出具的黃家坪危橋改造工程招標、投標、中標資料,證明黃家坪危橋改造工程項目招標人為湖北眾升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經(jīng)公開招投標后,由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中標。

(7)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出具的關于丹水新區(qū)黃家坪危橋改造項目資金的財務查證說明、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支付陳某工程款記賬憑證資料,證明該項目由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中標,陳某實施,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收到湖北眾升投資發(fā)展有限責任公司對該項目的工程進度款后,收取管理費,余款支付給陳某。

(8)長陽土家族自治縣交通運輸局出具的三洞水危橋改造工程項目資料、長陽土家族自治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出具的三洞水危橋改造工程項目招標、投標、中標資料,證明該項目招標人為長陽金路交通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經(jīng)公開招投標,由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中標,由長陽土家族自治縣交通局與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辦理了工程款結算。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出具的三洞水危橋改造工程項目查賬說明及財務支出憑證資料,證明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自收到長陽土家族自治縣交通運輸局三洞水危橋改造工程項目資金后,全部支付給陳某,未收取管理費。

(9)長陽土家族自治縣公共資源管理中心出具的長陽土家族自治縣下漁口至清江方山旅游公路改擴建工程招標、投標、中標資料,證明該項目由長陽金路交通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縣交通局下屬企業(yè)單位)招標,于2018年4月開標及參加投標的公司情況,后由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中標。

(10)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出具的關于下漁口至清江方山旅游公路改擴建工程項目資金的財務查賬說明、收支明細表,證明該項目由長陽金路交通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給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結算工程款,項目尚未辦理結算。

(11)長陽土家族自治縣公路管理局出具的天小線水毀修復工程招投標資料、負責人資料、審計報告、施工記錄表、停止采砂資料,證明天小線水毀修復工程由長陽土家族自治縣公路管理局公開招標,由枝江路橋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中標,長陽土家族自治縣公路管理局為項目負責人(發(fā)包人),鄧某1為項目負責部負責人,田某參與施工建設。2018年5月,業(yè)主項目部對路橋公司、勞務公司(田某)下達關于暫停在天池河采砂的通知。

(12)長陽土家族自治縣水利和湖泊局出具的關于天小線防洪評價及防洪管理有關事宜的批復,證明2018年9月縣水利水電局對縣公路管理局的天小線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審查后,同意擬建工程方案。

(13)長陽土家族自治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出具的宜昌鴻發(fā)勞務有限公司工商資料、枝江路橋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勞務分包合同及財務發(fā)票,證明枝江路橋公司與鴻發(fā)勞務公司就天小線水毀修復工程簽訂勞務合同,并進行了結算。

2.證人證言

(1)證人龐某于2020年10月16日、10月30日向五峰土家族自治縣監(jiān)察委員會所作證言,證明2014年下半年一天和2015年,鄧某1先后跟其說要把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資質借給陳某投三洞水橋項目、黃家坪橋項目,若中標了公司可以收取管理費。其將公司資質相關材料復印后交給陳某、陳某安排的人,陳某制作標書后找其蓋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的章,后來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中標,由陳某施工。

(2)證人陳某于2020年10月11日向五峰土家族自治縣監(jiān)察委員會所作證言,證明2014年成立了泰豐勞務公司,2017年成立湖北天驕晟達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其為法定代表人。大概2013年,其想承接三洞水橋項目,但其公司資質不夠,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是長陽公路局的二級單位,在工程項目承接上具有優(yōu)勢,其找到時任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總經(jīng)理的鄧某1幫忙出借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的資質,鄧某1同意,其后用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的資質順利中標;2014年,其又找鄧某1幫忙出借公司資質,讓其順利承接了黃家坪橋、高家堰集鎮(zhèn)橋項目。2015年底,其得知鄧某1要離任時,為感謝鄧某1多年來對其的關照,其在鄧某1辦公室給鄧某1送了2萬元現(xiàn)金。

(3)證人覃某于2020年10月14日向五峰土家族自治縣監(jiān)察委員會所作證言,證明黃家坪危橋改造項目是王五公路項目一部分,其是王五公路工程建設指揮部副指揮長。該項目是按照BT模式由眾升公司投資建設,經(jīng)過招投標程序確定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為承包人,實際施工的是陳某。應該是陳某借用了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的資質。因為當時只有清江路橋公司和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有資質。項目工程款由交通局撥付給眾升公司,眾升公司再撥付給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和陳某如何結算其不清楚。

(4)證人李某于2020年10月14日向五峰土家族自治縣監(jiān)察委員會所作證言,證明2013年底,三洞水大橋實施危橋改造項目由縣交通局下屬企業(yè)金路公司作項目發(fā)包人,其為發(fā)包人派駐到該項目的工程師。經(jīng)招投標程序確定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為該項目承包人,但實際承建人是陳某,工程款由長陽土家族自治縣交通局撥付給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最后由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撥付給了陳某,是陳某借用了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的資質。

(5)證人劉某于2020年10月15日向五峰土家族自治縣監(jiān)察委員會所作證言,證明鄧某1于2016年4月任長陽土家族自治縣公路局總工程師,負責工程項目招投標、技術指導、項目前期工作、重點工程,同時負責管理工程項目,主要是天小線水毀修復工程、火燒坪鄉(xiāng)柳楊溪至大漩渦礦區(qū)公路水毀復建工程,還有幾個服務區(qū)的工程。天小線水毀修復工程業(yè)主方是長陽土家族自治縣公路管理局,枝江路橋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中標,鄧某1任業(yè)主項目部負責人,全權負責該項目的施工,在施工過程中,存在采砂行為,當時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專門給水利和湖泊局寫了防洪報告,對采砂行為進行了審批,是鄧某1負責的。

(6)證人田某于2020年10月11日向五峰土家族自治縣監(jiān)察委員會所作證言,證明2018年,天小線水毀修復工程施工業(yè)主項目部設在其家,鄧某1是長陽土家族自治縣公路局派過去的負責人,也是天小線水毀修復工程項目部經(jīng)理。其借用宜昌鴻發(fā)勞務公司的勞務資質承接了其中一段水毀修復工程,施工期間,其在天池河采砂用于工程建設,但當時整個清江禁止采砂,項目部發(fā)現(xiàn)后要求其停止采砂,并說要等第三方機構進行項目《洪水影響評價》《防汛應急預案》編制,評審通過并辦理“臨時采砂許可”后才能合法合規(guī)采砂。鄧某1以長陽土家族自治縣公路局的名義幫忙補了水利項目的防洪評價,長陽土家族自治縣水利局對這個非法采砂的事情就沒管了,也沒有對其非法采砂的事情進行處罰。2018年臘月的一天晚上,其心想鄧某1在采砂和承接工程的事情上跟幫了忙,其就跟鄧某1聯(lián)系,在清江橋底下給鄧某1送了一些臘貨和2萬元現(xiàn)金。

(7)證人鄭某于2020年12月7日向五峰土家族自治縣監(jiān)察委員會、于2020年5月6日向五峰土家族自治縣公安局所作證言,證明2018年任枝江路橋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總經(jīng)理,公司承建了長陽土家族自治縣天小線水毀修復工程,鄧某1全權代表公路管理局負責工程施工。當時業(yè)主項目部設立在田某家中,鄧某1就推薦田某從事勞務工程,說他是本地人,便于協(xié)調(diào)矛盾糾紛,也可以做點事,其當時考慮到田某是當?shù)氐拇迕瘢阌趨f(xié)調(diào)關系,同時公司也需要勞務人員,在確定勞務工程隊伍時也要尊重業(yè)主的意見,所以就答應并安排了一段工程給田某做。當時承包勞務的隊伍都在河道中采過砂,長陽土家族自治縣水利局發(fā)現(xiàn)后要進行處罰,鄧某1與相關部門和領導協(xié)調(diào)后,辦理了采砂手續(xù),后續(xù)采砂就正常進行了。

(8)證人周某于2020年12月8日向五峰土家族自治縣監(jiān)察委員會所作證言,證明2018年4、5月份的時候,縣水利局到資丘鎮(zhèn)的天池河執(zhí)法,群眾舉報有單位上的工程隊伍占用河道施工,到現(xiàn)場核查后,的確存在占用河道施工、并在天池河采砂的情況,其現(xiàn)場講了相關執(zhí)法要求,并責令停止施工。之后調(diào)查發(fā)現(xiàn)是長陽土家族自治縣委縣政府安排交通部門進行的水毀修復施工,且該工程屬于緊急搶險工程,沒有辦理相關手續(xù)。向領導匯報相關情況后,縣水利和湖泊局責令施工單位停止采砂,并要求長陽土家族自治縣交運局二級單位縣公路管理局補辦手續(xù),要求施工單位按照程序獲得批準后方可施工。后來長陽土家族自治縣公路管理局按照要求補交了水毀修復工程洪水影響評價報告,經(jīng)專家評審,縣水利和湖泊局批復同意施工單位在天池河采砂用于工程建設。

(9)證人舒某于2020年10月11日(2次)向五峰土家族自治縣監(jiān)察委員會所作證言,證明方山風景區(qū)旅游路改擴建工程是其和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合伙實施的,其做基礎勞務部分,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做路面部分。因為當時其想做這個項目,但是還有其他人競爭,于是找到鄧某1幫忙,鄧某1讓其去找相關人員做爭取工作,同時鄧某1也幫其說話,說其做事很靠譜,家在附近,更合適做拆遷工作,最后在鄧某1的幫助下其順利承接了該工程。事后為了感謝,同時為了聯(lián)絡和加深感情,2017還是2018年年底臘月的一天,其在鄧某1辦公室給鄧某1送了2萬元現(xiàn)金。

(10)證人劉某于2020年1月6日向五峰土家族自治縣監(jiān)察委員會所作證言,證明方山風景區(qū)旅游路改擴建工程是縣交運局下屬單位長陽金路交通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的業(yè)主,成立了工程指揮部,其是工程指揮部的副指揮長。工程是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中的標,李某和曹某承接的第一段勞務工程。舒某承接的第二段勞務工程。劉某1承接的第三段工程。該工程勞務分包是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自己決定。2018年下半年,第二段工程開工之前,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的總經(jīng)理田宏偉跟其說,舒某想要承接第二段工程的勞務,舒某這個人工程質量做的比較好,有資金實力,做事比較靠譜,人也比較靈活,其公司跟縣公路局的領導匯報了一下,決定由舒某來承接勞務。在舒某承接勞務工程上,鄧某1未與其進行過溝通。

(11)證人田宏偉于2020年11月6日向五峰土家族自治縣監(jiān)察委員會所作證言,證明方山風景區(qū)旅游路改擴建工程是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中的標,李某和曹某承接的第一段勞務工程。舒某承接的第二段勞務工程。劉某1承接的第三段工程。關于勞務分包,一般情況下,首先是想承接勞務工程的工程老板找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公司認為這個人靠譜,做事踏實,就跟縣公路局和指揮部的領導匯報,領導同意后決定施工隊伍。最初的意向是由李某繼續(xù)來做勞務。大概是2018年6月左右,在工程開工之前,縣公路局總工程師鄧某1跟其說,舒某是第二段工程所在地附近的人,協(xié)調(diào)工作做起來容易一些,做工程的質量還可以,有資金墊付能力,比較靠譜,就把第二段工程的勞務給他做。沒過多久,舒某到其辦公室說他想承接第二段工程的勞務,自己有經(jīng)驗,有優(yōu)勢。后來其向縣公路局局長劉某、指揮部指揮長王春成、副指揮長劉某匯報舒某想承接工程勞務的事,領導也都同意由舒某承接這段工程的勞務,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就將勞務工程交給舒某做了。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被告人鄧某1供述其作為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總經(jīng)理,有權決定將公司的資質借給誰使用。2013年,陳某找其借資質承接三洞水橋項目,說其他人在競爭這個項目,其同意并安排辦公室主任龐某將公司資質借給陳某,陳某順利承接了三洞水橋項目;2015年底,陳某找其借資質承接黃家坪橋項目,說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的資質借過去直接就可以簽合同,為陳某順利承接工程提供了便利,其同意并安排辦公室主任龐某將公司資質借給陳某,陳某順利承接了黃家坪橋項目。2015年年底,陳某知道其即將離任,便到其辦公室送了2萬元現(xiàn)金以表示多年來我對他關照的感謝,其將2萬元用于了生活開支。

2018年實施天小線水毀修復工程時,業(yè)主單位是長陽土家族自治縣公路管理局,其是業(yè)主項目部負責人,業(yè)主項目部設在田某家中。其跟中標單位枝江路橋工程公司項目經(jīng)理打招呼后,讓田某承接了一段水毀修復勞務工程,并且在天池河采砂給項目部提供砂石料。當時在清江采砂是違法行為,縣水利局責令停止采砂并要處罰田某,其通過局領導與水利局領導溝通,并以公路管理局的名義給水利局上報防洪評價,得到了批復合法采砂,田某在勞務工程和采砂中賺了錢。2018年臘月二十幾一天晚上,田某給其送了豬蹄子、羊腿等臘貨,并給了其2萬元現(xiàn)金,其認為幫田某冒了風險,收下后用于生活開支。

方山景區(qū)道路改擴建工程三個標段均是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中標。2018年上半年,舒某找其幫忙想辦法承接方山景區(qū)道路改擴建工程兩河口橋至王家棚標段的工程。其告知舒某該工程縣交運局已經(jīng)決定給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讓其不要在招投標上費時間和錢財,要去找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承包勞務工程,并且給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總經(jīng)理田宏偉介紹了舒某,稱舒某有實力,有資金,拆遷糾紛處理容易,工程質量好等,讓田宏偉在確定勞務隊伍時考慮一下。后來舒某順利承接了該勞務工程。為了表示感謝,2018年年底,舒某在其辦公室送了2萬元現(xiàn)金,其收下后用于了生活開支。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證,其來源合法,所證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

三、貪污罪

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魏某2(時任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總工程師)受鄧某1(時任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總經(jīng)理)安排,幫助宜昌坤孟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劉某1補辦長陽土家族自治縣鄭家榜方山風景區(qū)旅游通道項目和公路橋梁項目的招投標手續(xù)。鄧某1要求分管公司市場運營部的魏某2全權負責投標事宜,公司不承擔投標費用。魏某2后聯(lián)系枝江路橋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宜昌富強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等四家公司參與投標,通過代做標書、提供投標保證金、操控投標價格等手段串通投標。2015年12月8日,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中標上述工程項目。魏某2與劉某1就投標費用聯(lián)系溝通后,劉某1先后于2015年11月11日、2016年1月11日向魏某2的個人銀行賬戶轉賬10萬元、14萬元。魏某2隱瞞其收取投標費用具體情況,所收款項未交公司財務入賬,將其中5萬元轉賬給公司工作人員宋某用于投標費用支出、4.19萬元用于公司開支(包括墊付公司招待費0.64萬元、年底代付接待費用2萬元、支付職稱評審工作人員補助0.05萬元、支付2015年電話費補助1.5萬元),余款14.81萬元魏某2據(jù)為己有,用于其個人日常開支。

另查明,被告人魏某2親屬魏凡于2020年10月26日代為退繳人民幣13.1566萬元;于2020年12月1日代為退繳人民幣2.0734萬元;均由五峰土家族自治縣監(jiān)察委員會依法扣押。2021年5月21日,被告人魏某2親屬魏凡代為預繳罰金人民幣15萬元。

1.書證

(1)扣押通知書、清單,證明魏某2家屬魏凡代魏某2向五峰土家族自治縣監(jiān)察委員會退賠違法所得共計15.23萬元。

(2)戶籍證明、魏某2干部人事檔案資料、任職文件、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崗位職責分工文件、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2015年會議紀要,證明魏某2身份情況,已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為長陽土家族自治縣公路管理局事業(yè)單位崗位人員、高級工程師。2014年任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總工程師。2015年-2018年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管理人員及各部室人員分工和崗位職責,2015年魏某2分管市場經(jīng)營部,自2018年9月任命為長陽土家族自治縣交通勘察設計室主任。

(3)長陽土家族自治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出具的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檔案資料,證明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為全民所有制企業(yè)、經(jīng)營范圍、歷年來法定代表人的變更登記,主管單位為縣交通局。

(4)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財務管理細則,證明該公司經(jīng)費列支、資產(chǎn)管理相關制度規(guī)定。

(5)宜昌坤孟公司實際控制人劉某1支付魏某2圍標費用的財務記賬憑證資料、銀行電子回單,證明劉某1于2015年11月11日給魏某2匯款10萬元(批注方山公路投標資質費),于2016年1月11日給魏某2匯款14萬元(批注鄭家榜大橋投標費,投標費13萬、資質費1萬)。

(6)五峰土家族自治縣監(jiān)察委員會調(diào)取的魏某2、劉某2、劉某1等人的銀行流水資料,證明2015年9月28日魏某2轉給宋某6400元;2015年11月11日收到劉某1轉賬10萬元,當日轉款5萬元給宋某;2016年1月11日收到劉某1轉賬14萬元。

(7)宋某提交的“2015方山景區(qū)通道、橋梁工程圍標支出賬”記錄本、補助表、住宿發(fā)票、點菜單、招標文件費收據(jù)、2015年電話費補助表、職稱評審工作人員補助發(fā)放表,證明魏某2轉給宋某的5萬元圍標費用的支出情況,共支出46174元;鄧某1、魏某2等5人共領取電話費15000元;職稱評審工作人員補助共500元。

(8)劉金桃報銷2016年職稱評審費用支出憑證,證明原長陽超越建筑安裝有限公司參加職稱評審的相關費用由該公司自己報銷,非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支付。

(9)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安全生產(chǎn)許可證副本及2015年3月辦理安全生產(chǎn)許可證費用支出財務憑證,證明許可證2015年3月辦理延期,辦理費用系從財務支出。

(10)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發(fā)放建造師津貼財務賬及憑證資料,證明該公司員工領取建造師津貼情況,系從財務列支。

(11)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支付職稱評審費用報賬情況財務資料,證明2016年3月,該公司職稱評審相關費用已由公司財務列支。

(12)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在賬外資金發(fā)放2013、2014年中級以上職稱人員津貼資料,證明該筆費用已于2015年1月從公司賬外資金支付。

2.證人證言

(1)證人鄧某1于2020年11月13日、9月24日、9月29日、10月17日、2021年1月14日向五峰土家族自治縣監(jiān)察委員會、于2020年4月23日、5月5日、5月7日、9月3日向五峰土家族自治縣公安局所作證言,證明2015年,其時任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總經(jīng)理,答應幫助劉某1補辦招投標手續(xù),并安排時任公司總工的魏某2具體操作。其詢問魏某2投標費用,魏某2說要10萬元,其安排魏某2直接和劉某1談的,要求公司不能貼錢,但劉某1具體給了多少費用,魏某2未向其匯報過。后來公安機關找魏某2調(diào)查情況時,魏某2說收了劉某110萬元,轉給了宋某5萬用于招投標,其中“2015年方山景區(qū)通道橋梁項目投標費用補助表”的9200元、“2015年電話費補助表”的15000元,都是從圍標費中支出的,其領取了4000元。其未要求魏某2在長陽春華辦公商店結算過電腦、打印機和照相機的相關費用,在春華辦公購買的辦公用品是由鄂西高速項目部從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賬上支出的。2015年底至2016年初,魏某2未幫公司支付過招待費。

(2)證人劉某1于2020年11月13日、10月8日向五峰土家族自治縣監(jiān)察委員會、于2020年8月27日向五峰土家族自治縣公安局所作的證言,證明鄧某1安排魏某2幫忙補辦招投標手續(xù),共支付給魏某224萬元圍標費用,一次轉10萬元是旅游公路投標費,一次轉14萬元是橋梁投標費,是按照魏某2說的數(shù)額給的費用。當時借用他人公司資質參與圍標的行情是一家公司2到3萬元費用,24萬應該包含資質費、投標費、標書費、保證金費用,當時沒有詳細說明,24萬包含所有開支。圍標費用的使用情況及魏某2是否向鄧某1報告等情況其不清楚。保證金應該是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墊付的,因為當時商議補辦招投標手續(xù)時沒有談及保證金的事情,后來鄧某1和魏某2都沒有找其要過保證金,也沒說過保證金利息,其認為保證金應該由投標公司交納,其支付投標費用,若讓其交保證金很容易從賬上看出問題。

(3)證人宋某于2020年9月28日、9月29日、10月9日、2021年1月18日向五峰土家族自治縣監(jiān)察委員會所作證言,證明2015年其任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辦公室主任,鄧某1、魏某2幫劉某1圍標方山景區(qū)道路和橋梁項目工程,鄧某1安排財務人員配合好圍標串標的各項工作,2015年11月11日,魏某2給其轉賬5萬元,其用于了方山景區(qū)道路和橋梁工程項目的招投標開支,根據(jù)支出原始記錄和部分支出單據(jù),其中購買五家公司標書費用共15000元,給4家參與圍標的公司的出場費、綜合標制作費、公證費,公司發(fā)放補助9200元,以及早餐、住宿、酒水、進餐等小額支出等,一共開支了46174元,剩余的3000多元根據(jù)領導安排進行了其他開支。魏某2有幫忙處理公司一些賬內(nèi)不便開支的費用情況,包括公司2015年電話補助共15000元、職稱評審工作人員補助共500元、公司拿的茶葉、土特產(chǎn)和餐館招待費用共1萬多元,不超過2萬元。公司對電腦、打印機、相機等辦公用品按規(guī)定采購,公司報賬列支,離職時應辦理交接手續(xù)。

(4)證人劉某2于2020年9月28日、10月30日向五峰土家族自治縣監(jiān)察委員會所作證言,證明其2015年至2019年在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市場經(jīng)營部工作,2015年11月,魏某2安排經(jīng)辦借支共250萬墊付、交納了保證金。11月13日,宋某轉給其共5000元均用于了圍標項目的開支。

(5)證人張某于2020年10月31日、2021年1月18日向五峰土家族自治縣監(jiān)察委員會所作證言,證明其2015年至2016年在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任會計。不清楚劉某1是否支付了招投標費用,如果支付了,按照財務規(guī)定要入公司的賬,不能個人占有或使用。其領取了1000元招投標補助和3000元電話費補助。電話費補助共15000元是魏某2支出的錢。

(6)證人方某于2020年10月30日向五峰土家族自治縣監(jiān)察委員會所作證言,證明其為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出納。如果劉某1支付了招投標費用,應該入公司賬戶,不能隱瞞和占用。其領取了1000元補助費和3000元電話費。15000元電話費是魏某2支出的資金。公司對電腦等辦公用品都是按規(guī)定購置,不存在私人購買辦公用品用于辦公,離職時應對相關物品辦理交接。

(7)證人張某于2020年9月29日向五峰土家族自治縣監(jiān)察委員會、于2020年5月8日向五峰土家族自治縣公安局所作證言,證明2015年11月底與鄧某一起參與投標會,會后魏某2給其3000元現(xiàn)金,是給鄧某的出場費,11月30日,宋某給其轉賬2000元,是其制作綜合標的費用。

(8)證人鄧某于2020年9月29日向五峰土家族自治縣監(jiān)察委員會、于2020年5月8日向五峰土家族自治縣公安局所作證言,證明2015年年底,其參加了龍舟坪鎮(zhèn)鄭家榜方山風景區(qū)旅游通道項目工程和方山風景區(qū)公路橋梁項目的開標會,之后張某給其2000元現(xiàn)金作為參加投標的出場費。

(9)證人何某于2020年10月29日向五峰土家族自治縣監(jiān)察委員會所作證言,證明2013年至2017年為宜都市三立路橋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總經(jīng)理,2015年底參加了方山景區(qū)道路和橋梁項目的開標會,收了2000元出場費。

(10)證人楊某于2020年4月27日向五峰土家族自治縣公安局所作證言,證明2015年,參與了長陽方山的一個項目工程開標會,會后是否拿到了相關費用,中標結果等均記不清楚了。

(11)證人鄭某于2020年10月27日向五峰土家族自治縣監(jiān)察委員會、于2020年5月6日向五峰土家族自治縣公安局所作證言,證明2015年,其參加了方山風景區(qū)公路和橋梁項目的開標會,是為了給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陪標,收取了1000到2000元出場費。

(12)證人熊某于2020年10月28日向五峰土家族自治縣監(jiān)察委員會、于2020年4月29日向五峰土家族自治縣公安局所作證言,證明2015年11月的一天,其參加了方山風景區(qū)旅游通道項目和公路橋梁項目的開標會,收取了2000出場費,另外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宋某轉了3000元費用(綜合標2000元,公證費1000元)給公司財務人員熊英。

(13)證人熊某于2020年10月28日向五峰土家族自治縣監(jiān)察委員會所作證言,證明其公司幫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投標,宋某給其轉了3000元費用(綜合標2000元,公證費1000元)用于公司招投標開支。

(14)證人曾某于2020年10月12日向五峰土家族自治縣監(jiān)察委員會所作證言,證明其于2015年至2017年參與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安全部、辦公室工作,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負責2016年建筑行業(yè)職稱評審的接待和服務工作,其與上官成劍等5人參與后勤工作,每人領取了100元的補助。

(15)證人覃某于2020年11月7日向五峰土家族自治縣監(jiān)察委員會所作證言,證明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員工經(jīng)常在其經(jīng)營的飯館以簽單記賬的方式進餐,誰簽單誰結賬。2015年,魏某2在其餐館結過賬,具體數(shù)額記不清楚了。

(16)證人董某于2020年11月7日向五峰土家族自治縣監(jiān)察委員會所作證言,證明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的人有到其餐館進餐,餐館不簽單掛賬,大部分是一個男的來結賬的,不知道名字。

(17)證人李某于2020年11月17日向五峰土家族自治縣監(jiān)察委員會所作證言,證明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經(jīng)常在其店內(nèi)購買茶葉。2015年魏某2在其茶葉店結過賬,具體數(shù)額記不清楚。

(18)證人陳某于2020年11月17日向五峰土家族自治縣監(jiān)察委員會所作證言,證明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人員經(jīng)常在其店內(nèi)購買煙酒。2015年魏某2在其店內(nèi)結算過幾千元錢的煙酒費用。

(19)證人譚某于2020年11月7日向五峰土家族自治縣監(jiān)察委員會所作證言,證明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人員在其飯館吃飯都是宋某結賬,魏某2未結過賬。

(20)證人余某于2020年10月31日向五峰土家族自治縣監(jiān)察委員會所作證言,證明2015年11月23日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給其公司轉賬32034元,應該是以前在其公司拿電腦、照相機等用品后結的賬,具體是什么物品,記不清楚,已無原始單據(jù)。

(21)證人潘某于2020年10月27日向五峰土家族自治縣監(jiān)察委員會所作證言,證明家庭財產(chǎn)情況,收入來源情況。2015年11月20日、12月19日、2016年1月17日魏某2給其共轉賬5萬元,均用于生活開支。家里電腦和相機是魏某2在長陽買的,一直放在家里使用。

(22)證人鐘某于2020年11月17日向五峰土家族自治縣監(jiān)察委員會所作證言,證明其于2011年至2016年10月任長陽土家族自治縣公路管理局局長,不清楚鄧某1、魏某2串通投標的事情,按照財務管理規(guī)定,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收取了劉某1的圍標費后應該入公司賬。

(23)證人覃某于2020年10月31日向五峰土家族自治縣監(jiān)察委員會所作證言,證明其2013年至2016年期間任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副總經(jīng)理,劉某1支付的投標費用,按照公司財務規(guī)定要入公司財務賬,個人不能占有和使用。

(24)證人劉某于2020年10月15日向五峰土家族自治縣監(jiān)察委員會所作證言,證明魏某2幫劉某1串通圍標收取的相關費用應該交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入賬,不能私人截留和占有。

3.勘驗、檢查等筆錄

五峰土家族自治縣監(jiān)察委員會于2020年9月21日在見證人見證下對魏某2的住宅、辦公室等處進行搜查所作搜查筆錄、扣押清單、返還清單,證明對魏某2住宅、辦公室搜查的情況,對其工作合同資料予以扣押。

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被告人魏某2于2021年1月14日、2020年11月16日、9月19日、9月30日、10月17日、10月19日、10月20日、10月26日向五峰土家族自治縣監(jiān)察委員會、于2020年10月21日、4月22日、4月27日、5月7日、9月3日向五峰土家族自治縣公安局所作供述,證明2015年,其在幫助劉某1補辦長陽土家族自治縣龍舟坪鎮(zhèn)鄭家榜村方山景區(qū)公路和橋梁工程的招投標手續(xù)時,存在占有圍標費用的行為。在補辦招投標手續(xù)過程中,劉某1與其聯(lián)系問費用問題,其表示先付10萬元,余下費用事成后再付。隨后劉某1將10萬元轉到其銀行賬號。2016年劉某1又給其轉賬14萬元的圍標費用。其未向鄧某1匯報劉某1具體支付費用的情況,公司其他人員也不知情。其給公司財務人員宋某轉了5萬元錢,用于招投標中報名費、出場費、公證費、綜合標的制作費等費用,另外幫公司墊付招待費6400元、2015年年底幫公司結算招待費和土特產(chǎn)等費用近2萬元、支付職稱評審工作人員補助500元、2015年電話費補助15000元,剩下的148100元錢都由其平時消費、家庭開支和資金周轉開支了。這24萬元,是劉某1轉給公司的,其應該將錢交公司財務入賬,即使沒有入賬,也應該將費用情況如實向財務人員報告,而不應隱瞞和占有。關于保證金的事,之前商議幫劉某1補辦招投標手續(xù)時,未提及保證金的事情,其與劉某1之間未商量保證金的事。按照慣例,幫劉某1圍標應該由他提供保證金,如果圍標公司提供保證金,則付3分的利息,250萬元一個月利息是7.5萬元。辯解稱其2015年底在春華辦公支付聯(lián)想電腦、尼康照相機、打印機和耗材款共32000多元,此事是經(jīng)鄧某1同意的,認為此筆費用應從其違法所得數(shù)額中扣除。電腦、照相機(價值2.6萬元)均在其家中,未納入公司進入固定資產(chǎn)賬,離職時也未辦理移交手續(xù)。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證,其來源合法,所證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單位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串通投標罪;被告人鄧某1作為該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魏某2作為該公司直接責任人員,二被告人的行為亦構成串通投標罪。被告人鄧某1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魏某2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單位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和被告人鄧某1、魏某2均應負刑事責任。被告人鄧某1、魏某2均一人犯數(shù)罪,依法應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鄧某1在留置期間主動供述監(jiān)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可以視為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其主動退繳全部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魏某2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的貪污犯罪事實、真誠悔罪、并退繳全部贓款,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魏某2主動預繳罰金,可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提交的被告單位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被告人鄧某1、魏某2《認罪認罰具結書》,內(nèi)容真實、合法,被告單位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被告人鄧某1、魏某2當庭亦表示對指控的全部罪行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從寬處理。辯護人提出的有關上述量刑情節(jié)的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公訴機關調(diào)整后的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被告人魏某2的辯護人關于公訴機關串通投標罪量刑建議過高的辯護意見,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辯護人提出被告人鄧某1、魏某2串通投標罪構成自首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鄧某1、魏某2犯串通投標罪一案系五峰土家族自治縣公安局在辦理劉某1等人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一案中發(fā)現(xiàn),被告人鄧某1、魏某2經(jīng)五峰土家族自治縣公安局通知作為證人接受詢問時如實說明了偵查機關已掌握的串通投標相關事實,不是自動投案,不構成自首。辯護人的該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辯護人提出被告人魏某2貪污罪構成自首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魏某2在接受五峰土家族自治縣公安局訊問時供述收到劉某1轉賬的10萬元,全部用于兩個項目招投標上,且還有超支,另外還收到劉某123.3萬元,也用于了長陽教育園區(qū)市政道路橋梁工程的招投標;接受五峰土家族自治縣監(jiān)察委員會第一次訊問時,供稱劉某1轉賬的10萬元自己最多得了2萬元;被告人魏某2沒有如實供述自己貪污14.81萬元的主要犯罪事實,不構成自首。辯護人的該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辯護人提出被告人魏某2系從犯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鄧某1和魏某2在實施串通投標犯罪行為中作用相當,主從關系不明顯,故不予區(qū)分主從犯。辯護人的該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九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單位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犯串通投標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已繳納)。

二、被告人鄧某1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3日起至2021年7月2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

三、被告人魏某2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三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3日起至2022年3月2日止。)

四、對被告單位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串通投標違法所得10.7792萬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五、對被告人鄧某1受賄違法所得的人民幣6萬元依法予以沒收,由五峰土家族自治縣監(jiān)察委員會依法處理。

六、對被告人魏某2貪污違法所得的人民幣14.81萬元依法予以沒收,由五峰土家族自治縣監(jiān)察委員會依法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 劉 勇

審判員 王 洪

審判員 唐 亮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李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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