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貪污
案號 (2021)甘0621刑初87號
民勤縣人民檢察院以民檢刑訴[2021]3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犯貪污罪,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8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民勤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斌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及其辯護人李新榮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民勤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7年3月至2018年2月期間,被告人張某利用擔任民勤縣給排水管理站收費員的職務便利,采取虛假作廢發(fā)票方式侵吞轄區(qū)住戶交納的水費136筆,共計金額193845.31元。2018年3月,民勤縣給排水管理站在辦理年終決算時發(fā)現(xiàn)后,被告人張某退還全部贓款。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證人劉仁元、毛新忠、謝曉慶等人的證言,戶籍證明、招收勞動合同制工人審查登記表、民勤縣給排水管理站水費登記臺賬記錄、記賬憑證、現(xiàn)金繳款單、悔過書等書證,被告人張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被告人張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據(jù)此認為應以貪污罪追究被告人張某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可從輕或減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建議以貪污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可適用緩刑。
被告人張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
辯護人李新榮辯解辯護意見: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認為被告人具有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jié):1、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jié),可減輕處罰;2、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罰;3、積極退賠被害人的全部經(jīng)濟損失,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多退部分應當返還被告人;4、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一貫表現(xiàn)較好,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較??;5、被告人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損害后果的發(fā)生,可對被告人免予刑事處罰。綜上,請法庭查明案件事實,依據(jù)罪刑相適應的原則,公正判決。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另查明,被告人張某于2018年3月9日、3月13日先后向民勤縣給排水管理站退款201500元、13607.24元,共計215107.24元。
被告人張某在監(jiān)察機關調查期間及公訴機關審查起訴期間自愿認罪認罰,在庭審中表示無異議,繼續(xù)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擔任民勤縣給排水管理站收費員的職務便利,采取收入不入賬的手段非法侵吞公共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張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自首,可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在監(jiān)察機關調查期間、公訴機關審查起訴期間及庭審中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張某積極退賠被害人的全部經(jīng)濟損失,可從輕處罰。綜上,對被告人張某可從輕處罰。辯護人關于對被告人予以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適當,本院予以采納。辯護人關于被告人多退交部分款項應退還被告人的辯護意見成立,被告人多退部分款項應由民勤縣給排水管理站退還被告人。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繳清)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肅省武威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邱進福
人民陪審員 楊雪萍
人民陪審員 王慧玲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張 燕
書 記 員 許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