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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鄂0527刑初147號貪污罪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2-04-15   閱讀:

案由    貪污    

案號    (2021)鄂0527刑初147號    

秭歸縣人民檢察院以鄂秭檢一部刑訴〔2021〕Z12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貪污罪,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秭歸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郝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秦某某及其辯護人林兆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經(jīng)合議庭評議,并報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秭歸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至2018年,秭歸縣香溪至卡子灣橋公路改建工程項目(以下簡稱香卡路)、秭歸縣卡子灣橋至泄灘公路改建工程項目(以下簡稱卡泄路)、興山高橋至秭歸水田壩公路改建工程項目(以下簡稱高水路)由秭歸縣公路管理局組織建設,并對該項目公路沿線征占土地進行征地補償,被告人秦某某負責在高水路歸州鎮(zhèn)境內(nèi)征地協(xié)調(diào)工作。在上述公路改建工程項目征地期間,秦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采用伙同村(居委會)基層組織人員或單獨以村民名義虛報征地面積的方式,騙取征地補償資金60.894154萬元進行私分,其中秦某某個人實得26.227298萬元,已退繳全部違法所得。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秦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在公路建設征地補償工作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職務便利,伙同村(居委會)基層組織人員或單獨采用虛報征地面積的方式騙取國家補償款,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秦某某違法所得財物,應當予以追繳。秦某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秦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秦某某多次騙取征地補償款,酌情從重處罰;秦某某退繳全部違法所得,酌情從輕處罰。請人民法院依法判處,并隨案移送了相關證據(jù)材料。

被告人秦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及其犯罪事實均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請求從輕處罰。其辯護人林兆甲對公訴機關指控秦某某犯貪污罪及其犯罪事實均無異議,但認為秦某某有以下從輕處罰的情節(jié):1.在監(jiān)察機關調(diào)查期間,秦某某除供述調(diào)查機關已經(jīng)掌握貪污30萬余元的犯罪事實外,還供述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30萬余元犯罪事實,系坦白。2.秦某某在調(diào)查期間已退繳全部贓款。3.秦某某真誠悔罪,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其親屬愿意代其繳納罰金。綜上,建議法院考慮到秦某某系初犯,結合社區(qū)矯正機構的意見,采納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意見,對秦某某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至2018年,秭歸縣所在轄區(qū)的高水路由秭歸縣公路管理局組織建設,并對上述公路項目沿線征占土地進行征地補償,被告人秦某某負責高水路在歸州鎮(zhèn)境內(nèi)征地協(xié)調(diào)工作。在上述公路改建工程項目征地期間,秦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采用伙同村(居委會)基層組織人員或單獨以村民名義虛報征地面積的方式,騙取征地補償資金60.894154萬元與他人私分,其中秦某某個人實得26.227298萬元。具體事實如下:

1.2015年至2018年,在路段征地工作中,被告人秦某某和時任歸州鎮(zhèn)屈原廟村主任吳某1(另案處理)商議以村民名義虛報征地面積騙取補償款進行私分,秦某某根據(jù)吳某1提供的人員名單進行虛假實物指標登記、測算補償金額并上報,先后共同騙取征地補償資金合計30.034754萬元,秦某某個人分得11萬元,分別是:

(1)香卡路一期。吳某1柑橘豐產(chǎn)園面積1.55畝、用材林面積1.1畝,合計金額6.77584萬元;吳某2柑橘豐產(chǎn)園面積0.61畝、用材林面積0.24畝,合計金額2.642508萬元;張某1柑橘豐產(chǎn)園面積0.6畝、金額2.56968萬元。(2)香卡路二期。吳某3柑橘豐產(chǎn)園面積0.41畝、金額1.688052萬元;吳某2柑橘豐產(chǎn)園面積0.43畝、金額1.770396萬元;吳述羊柑橘豐產(chǎn)園面積0.34畝、金額1.399848萬元;付某柑橘豐產(chǎn)園面積0.342畝、金額1.408082萬元;姜某1柑橘豐產(chǎn)園面積0.75畝、金額3.0879萬元。(3)香卡路三期。姜某1柑橘豐產(chǎn)園面積0.73畝、金額3.005556萬元。(4)香卡路四期。吳某1柑橘豐產(chǎn)園面積0.22畝、金額9057.84元;吳某2柑橘豐產(chǎn)園面積0.44畝、金額1.811568萬元;王某1柑橘豐產(chǎn)園面積0.6畝、用材林面積0.7畝,合計金額2.55782萬元;姜某1柑橘豐產(chǎn)園面積0.1畝、金額4117.20元。

2.2016年至2018年,在香卡路歸州居委會路段征地中,被告人秦某某與時任歸州居委會主任盧某、治調(diào)委員李某2商議以村民名義虛報征地面積的方式套取征地補償資金用以解決遷墳費用、居委會干部車輛燃油費及電話費,后秦某某根據(jù)李某2、盧某提供的人員名單進行虛假實物指標登記、測算補償金額后上報,同時單獨以姜某2名義進行虛報,先后騙取征地補償資金合計23.033519萬元,減去實際支出后,共同非法占有12.268348萬元,其中秦某某個人分得7.767298萬元,分別是:

(1)香卡路二期(歸州居委會)。尤瓊芳附屬房磚混結構87.5平方米、金額2.47625萬元;周立鳳0.123畝柑橘豐產(chǎn)園、金額5064.15元;王某2磚木結構32.5平方米、金額7150元;姜某2磚混結構附屬房93.6平方米、磚木結構附屬房24平方米、水泥曬場53.3平方米、磚砌蓄水池19.04立方米,合計金額3.74762萬元。(2)香卡路二期(屈原廟村)。宋士萬0.41畝柑橘豐產(chǎn)園、金額1.9911萬元。(3)香卡路三期。向某2柑橘豐產(chǎn)園0.4畝、金額1.64688萬元;李德斌柑橘豐產(chǎn)園0.2畝、金額8234.4元;王某2柑橘豐產(chǎn)園0.33畝、0.22畝、用材林1.8畝,合計金額2.48946萬元;彭某1柑橘豐產(chǎn)園0.32畝、金額1.317504萬元;韓某柑橘豐產(chǎn)園0.55畝、金額2.26446萬元;姜某2柑橘豐產(chǎn)園0.243畝、0.25畝,合計金額2.019678萬元。(4)香卡路四期。彭某1柑橘豐產(chǎn)園0.1畝、用材林0.9畝,合計金額5242.2元;宋文藕柑橘豐產(chǎn)園0.08畝、金額3293.76元;韓某柑橘豐產(chǎn)園0.3畝、金額1.23516萬元。(5)高水路二期(彭家坡村)。宋文英柑橘豐產(chǎn)園0.23畝、金額9469.56元。

3.2015年至2016年期間,在卡泄路、高水路彭家坡村路段征地中,被告人秦某某與彭家坡村負責征地工作的胡某1商議以村民名義套取征地補償資金進行私分,后由胡某1提供人員名單,秦某某負責實物指標登記、測算補償金額并上報,共同騙取補償資金14.8444萬元,其中秦某某分得6.96萬元,分別是:

(1)卡泄路一期。姜紅柑橘豐產(chǎn)園面積0.78畝、金額3.211416萬元。(2)卡泄路二期。姜某3柑橘豐產(chǎn)園面積3.2畝、用材林面積1.8畝,合計金額3.905萬元;彭少云柑橘豐產(chǎn)園面積0.23畝、金額9469.56元。(3)高水路一期。胡某2柑橘豐產(chǎn)園0.427畝、金額1.758044萬元;胡開軍柑橘豐產(chǎn)園面積0.42畝、金額1.729224萬元。(4)高水路二期。胡學年柑橘豐產(chǎn)園0.57畝,金額2.346804萬元,0.23畝,金額9469.56元,合計金額3.29376萬元。

4.2015年至2016年,在路段征地中,被告人秦某某與時任周家灣村主任吳某5商議以村民名義虛報騙取征地補償資金進行私分,后由吳某5提供人員名單,秦某某負責進行虛假實物指標登記、測算補償款金額并上報,共同騙取補償資金3.746652萬元,其中秦某某分得5000元,分別是:

(1)香卡路一期。周某2柑橘豐產(chǎn)園0.4畝、金額1.64688萬元;李某4柑橘豐產(chǎn)園0.2畝、金額8234.4元。(2)香卡路三期。周某2柑橘豐產(chǎn)園0.31畝、金額1.276332萬元。

同時查明:1.2021年4月30日,中共秭歸縣紀律檢查委員會在調(diào)查他人違法違紀時,發(fā)現(xiàn)被告人秦某某2014年至2018年在香卡路改建項目中,伙同他人虛報占地面積騙取征地補償款的事實。同年6月1日,秭歸縣監(jiān)察委員會電話通知秦某某談話取證,秦某某在單位領導陪同下到秭歸縣監(jiān)察委員會接受調(diào)查時,未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在留置期間,秦某某如實交待了在路段征地過程中涉嫌貪污犯罪的事實,并主動供述了秭歸縣監(jiān)察委員會尚未掌握的秦某某單獨和伙同相關村干部在村路段,卡泄路、高水路彭家坡村路段征地過程中虛報占地面積騙取征地補償資金的事實。2.秦某某的親屬代其退繳全部違法所得26.227298萬元。3.在審查起訴期間,公訴機關建議以犯貪污罪判處秦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25萬元,結合審前社會調(diào)查、認罪認罰等情況綜合考慮是否適用緩刑;秦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實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并在辯護人林兆甲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4.本院委托秭歸縣社區(qū)矯正管理局對秦某某能否適用非監(jiān)禁刑進行審前社會調(diào)查。經(jīng)調(diào)查,該局出具《調(diào)查評估意見書》,認為秦某某在本縣轄區(qū)內(nèi)具有一定社區(qū)矯正條件。

上述事實,被告人秦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有秦某某在調(diào)查機關的供述和辯解;證人吳某1、姜某1、付某、李某1、張某1、王某1、吳某2、吳某3、向某1、鄒某、葉某、張某2、周某1、楊某、盧某、李某2、姜某2、向某2、王某2、彭某1、韓某、李某3、吳某4、向某3、田某、吳某5、李某4、周某2、胡某1、姜某3、王某3、吳某6、彭某2、胡某2、董某、彭某3等人的證言;中共秭歸縣紀律檢查委員會《受理違紀線索或材料登記表》《立案決定書》《關于給予秦某某開除黨籍處分的決定》、秭歸縣監(jiān)察委員會《立案決定書》《留置決定書》《解除留置決定書》《關于給予秦某某開除公職處分的決定》《關于秦某某接受調(diào)查期間有關情況說明》《湖北省暫扣款物票據(jù)》、秭歸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秦某某同志的身份材料》《干部任免審批表》、秭歸縣公路管理局《秭歸縣公路管理局關于成立二級公路建設指揮部的通知》《說明》等書證,湖北省財政廳、湖北省交通運輸廳《省財政廳省交通運輸廳關于下達2013年全省普通公路建設省級補助資金預算的通知》《省財政廳關于下達2015年普通公路建設省級補助資金的通知》《省財政廳關于下達2015年普通公路建設省級補助資金(第二批)的通知》,秭歸縣財政局《縣財政局關于分配下達2013年第一批地方政府債券轉貸資金的通知》《縣財政局關于下達三峽后續(xù)工作規(guī)劃2015年度新建項目專項資金計劃的通知》《縣財政局關于下達2016年三峽后續(xù)工作專項資金計劃的通知》《縣財政局關于下達2017年新增政府債券資金使用額度的通知》,秭歸縣人民政府《縣政府常務會議紀要》,秭歸縣公路管理局《說明》《高水路、香卡路、卡泄路資金來源及資金到位明細表》《關于香卡公路建設過程中征地有關情況的說明》《香卡路改造工程實物指標補償兌現(xiàn)表》《香卡路實物指標補償兌現(xiàn)表》《高水路(歸州境彭家坡段)工程實物指標補償兌現(xiàn)表》《高水公路(歸州境彭家坡段)實物指標調(diào)查補償明細表》《卡泄路(歸州境彭家坡段)工程實物指標補償兌現(xiàn)表》《卡泄公路實物指標調(diào)查補償明細表》(房屋設施類)和征地草圖、記帳憑證及附件,秭歸縣財政局歸州財政所提供的記帳憑證及附件,協(xié)助查詢金融通知書和協(xié)助查詢財產(chǎn)通知書,郵政儲蓄個人帳戶、農(nóng)商行個人帳戶的交易明細、取款憑證,涉案人員的戶籍信息材料;秭歸縣社區(qū)矯正管理局出具的《調(diào)查評估意見書》,秦某某簽署的《認罪認罰具結書》等證據(jù)在卷佐證,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zhì)證和本院審查,可以采信。

本院認為,被告人秦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在公路建設征地補償工作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職務便利,伙同村(居委會)基層組織人員或單獨采用虛報征地面積的方式騙取國家補償款,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秦某某系主要實行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秦某某多次貪污,按照累計貪污數(shù)額進行處罰,對秦某某多次貪污予以從重處罰。秦某某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貪污的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可以從輕處罰。秦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秦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秦某某貪污的違法所得26.227298萬元,依法應予以追繳,上繳國庫。根據(jù)秦某某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宣告緩刑對其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結合秭歸縣社區(qū)矯正管理局的意見,本院可對秦某某宣告緩刑。辯護人林兆甲提出秦某某有坦白、退繳全部贓款、認罪認罰等從輕處罰的情節(jié),建議對秦某某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秦某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秦某某貪污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二十六萬二千二百七十二元九角八分,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馬尚剛

人民陪審員  韓慶沅

人民陪審員  萬子龍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劉龍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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