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貪污
案號 (2021)京0105刑初963號
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朝檢職檢刑訴[2021]Z34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穆某某犯貪污罪,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書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穆某某及其辯護人趙祥宇到庭參加了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穆某某伙同康某(另案處理)、蔣某(另案處理)、被拆遷人樸某(另案處理)等人,于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間,利用康某擔任北京市朝陽區(qū)房屋征收事務中心征收補償一科科員并分管分鐘寺項目所有標段住宅征收工作的職務便利,采用出具虛假資料、虛增拆遷面積等手段,騙取國家拆遷補償款人民幣623.4357萬元。其中,被告人穆某某分得人民幣31萬元。
被告人穆某某于2020年11月24日在北京市朝陽區(qū)十八里店鄉(xiāng)紀委工作人員陪同下到達北京市朝陽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接受調查。歸案后,退繳人民幣31萬元。被告人穆某某已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向本院移送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等證據(jù)材料,指控被告人穆某某伙同他人,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便利,騙取公共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已構成貪污罪,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之規(guī)定,予以懲處。
被告人穆某某當庭認罪認罰,對于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不持異議,其辯護人發(fā)表了罪輕辯護意見,認為被告人穆某某系從犯、有自首情節(jié)、退繳全部違法所得,認罪認罰,請法庭對被告人穆某某從寬處理。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間,被告人穆某某在北京市朝陽區(qū)分鐘寺橋西北側地區(qū)回遷安置房項目(以下簡稱“分鐘寺項目”)征收過程中,伙同康某(另案處理)、蔣某(另案處理)、被拆遷人樸某(另案處理)等人,利用康某擔任北京市朝陽區(qū)房屋征收事務中心征收補償一科科員并分管分鐘寺項目所有標段住宅征收工作的職務便利,采用出具虛假資料、虛增拆遷面積等手段,騙取國家拆遷補償款人民幣623.4357萬元。被告人穆某某分得人民幣31萬元。
2020年11月24日,被告人穆某某在北京市朝陽區(qū)十八里店鄉(xiāng)紀委工作人員陪同下到北京市朝陽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接受調查。在本案偵查階段,被告人穆某某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31萬元,現(xiàn)在案。
上述事實,被告人穆某某當庭不持異議,且有證人康某、蔣某、樸某、李某1、李某2等人證言,康某的主體身份材料,《分鐘寺橋西北側地區(qū)回遷安置房項目住宅房屋征收補償方案》,關于宅基地產(chǎn)權人認定的說明,北京市朝陽區(qū)房屋征收事務中心出具的《關于分鐘寺西北側地區(qū)安置房項目樸某補償情況的說明》,樸某的房屋征收檔案(包含入戶調查登記表、房屋評估報告、戶籍材料、《征收補償協(xié)議》、交房驗收單、拆遷款發(fā)放憑證等),樸某、李某2、穆某某、蔣某名下銀行賬戶交易明細,退繳憑證,到案經(jīng)過,被告人穆某某身份信息材料等證據(jù)證實,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穆某某伙同他人,利用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便利,騙取公共錢款,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依法應予懲處。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穆某某犯貪污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鑒于被告人穆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主動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當庭認罪認罰,且退繳全部違法所得;故本院依法對其減輕處罰,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在案之錢款,一并處理。
綜上,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貪污、職務侵占案件如何認定共同犯罪幾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穆某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即行繳納)。
二、在案之人民幣三十一萬元,發(fā)還北京市朝陽區(qū)房屋征收事務中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張小旭
人民陪審員 劉帥鋒
人民陪審員 孫愛芬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李松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