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行賄
案號 (2021)甘0423刑初2號
景泰縣人民檢察院以景檢一部刑訴(2020)20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犯行賄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景泰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彭鉦云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及指派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2012年7月,被告人李在時任白銀市國土局局長萬某(已判刑)的幫助下,承攬了白銀市礦山地質(zhì)環(huán)境治理重點工程(二期)搬遷避讓工程施工三標段項目。為了感謝萬某在承攬工程項目上的給予的關照和幫助,李于2012年至2016年間先后11次累計給萬某共計人民幣27萬元、1萬美元。
另查明,經(jīng)景泰縣監(jiān)察委員會電話傳喚,被告人李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書證戶籍證明、中標通知書、白銀市礦山地質(zhì)環(huán)境治理重點工程施工合同,營業(yè)執(zhí)照、結(jié)算單、刑事判決書等,證人萬某的證言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其行為構成行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在景泰縣監(jiān)察委員會調(diào)查李行賄案時,經(jīng)電話傳喚,李主動到景泰縣監(jiān)察委員會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jié),且能認罪認罰,依法從輕處罰。公訴機關建議對李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可適用緩刑的量刑意見適當,予以采納。辯護人認為,李具有自首情節(jié),認罪認罰,應從輕處罰,該辯護意見適當,予以采納。經(jīng)司法行政機關社會調(diào)查評估,李適宜社區(qū)矯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判決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肅省白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 朱生凱
人民陪審員 沈茂德
人民陪審員 寇榮德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書記員 高文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