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行賄
案號 (2021)蘇1081刑初208號
江蘇省儀征市人民檢察院以儀檢刑訴〔2021〕Z17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謝某某犯行賄罪,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江蘇省儀征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長劉寧、檢察員何爽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謝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8年4月至10月間,被告人謝某某為牟取不正當利益,通過請托儀征市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委員會原辦公室主任、儀征市福利彩票發(fā)行中心原負責人孫某甲(另案處理),在儀征市違規(guī)經營8臺彩票投注機用于福利彩票網絡銷售,并非法獲得儀征市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委員會給予的彩票銷售考核獎勵費人民幣37.959174萬元。此間,為感謝孫某甲在申請投注機、獲取彩票銷售獎勵費等方面提供的幫助,被告人謝某某先后三次送給孫某甲人民幣18.88萬元。具體分述如下:
1、2018年7月24日,被告人謝某某在孫某甲辦公室內送給孫某甲現金人民幣10.88萬元。
2、2018年8月14日,被告人謝某某通過銀行轉賬方式送給孫某甲人民幣5萬元。
3、2018年10月20日,被告人謝某某通過銀行轉賬方式送給孫某甲人民幣3萬元。
被告人謝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退出了違法所得人民幣190791.74元,自愿認罪認罰。
上述事實,被告人謝某某在開庭審理中表示無異議,且有證人孫某甲、孫某乙、周某等人證言、個人簡歷表、干部任免審批表、儀征市民政局文件、儀征市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委員會記賬憑證、銀行賬戶交易流水明細、微信聊天記錄截圖、涉案財物入庫清單、發(fā)破案情況說明和戶籍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謝某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依法應當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的量刑幅度內處罰。鑒于被告人謝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退出了違法所得,且愿意接受處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結合本案具體情節(jié),可給予其一定的緩刑考驗期限。公訴機關對被告人謝某某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謝某某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預繳。)
二、被告人謝某某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十九萬零七百九十一元七角四分(現扣押于儀征市人民檢察院),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李忠正
審 判 員 封 峰
人民陪審員 田 勇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馬圓園
書 記 員 翁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