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某明受賄、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案-行為人安排下屬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行為的定性及“多次實施包庇、縱容行為”的認定
(2024)粵07刑終53號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4-04-1-273-002
關鍵詞
刑事/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多次包庇縱容/受賄
基本案情
一、受賄犯罪事實
2008年10月至2010年11月,被告人岑某明在擔任廣東省某市公安局巡警大隊大隊長期間,利用巡警大隊負責掃黃禁賭工作的職務便利,先后伙同時任巡警大隊掃黃禁賭工作組長鄭某源(另案處理)、張某耀(已判刑)、副組長張某國(另案處理)、唐某創(chuàng)(另案處理),非法收受轄區(qū)內賭場經營者何某謀(已判刑)所送“保護費”共計307000元,其中岑某明個人分得118000元,并為何某謀經營的賭場提供保護。此外,2013年中秋節(jié)至2014年中秋節(jié)期間,岑某明在擔任某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期間,利用分管刑偵工作的職務便利,先后3次收受何某謀所送現金共計60000元,并為何某謀經營的賭場提供保護。
二、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事實
2008年10月至2015年2月,被告人岑某明在先后擔任某市公安局巡警大隊大隊長、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多次收受轄區(qū)內賭場經營者何某謀財物,充當何某謀等人的“保護傘”。岑某明明知該組織在轄區(qū)內開設賭場,卻對該組織涉賭違法犯罪行為包庇、縱容不查,在公安機關開展禁賭專項行動中,同意下屬通過通風報信等方式,使該組織非法開設的賭場免于被查處,致使該組織不斷發(fā)展、壯大并長期存在。
另查明,何某謀伙同組織成員通過開設賭場壯大經濟實力,并拉攏公職人員尋求庇護,發(fā)展成為黑社會性質組織,何某謀屬組織、領導者。該組織先后實施了一系列尋釁滋事、開設賭場、非法拘禁、故意傷害、故意毀壞財物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廣東省鶴山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8日作出(2023)粵0784刑初469號刑事判決:一、被告人岑某明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犯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二、被告人岑某明退出的違法所得款項人民幣1780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三、繼續(xù)追繳被告人岑某明與同案人張某耀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5000元,上繳國庫。宣判后,被告人岑某明提出上訴。廣東省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19日作出(2024)粵07刑終53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在被告人岑某明的授意下,巡警大隊對何某謀組織、領導的犯罪組織在不同時間段、不同地點開設的多個賭場均不主動查處,又多次在接到舉報查處時故意放緩行動、從輕處理,多次在要求開展抓賭行動的消息后,通知該組織及時關閉或提前撤離,以逃避查處,應當認定岑某明在任職期間多次產生犯罪故意并實施多次包庇、縱容的犯罪行為,而非單一行為的持續(xù)狀態(tài)?;诖耍瑢q護人關于岑某明是出于單個犯罪故意而實施了持續(xù)狀態(tài)的包庇行為,屬于一次犯罪,不應認定為多次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綜上,岑某明的行為符合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犯罪構成,應以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定罪處罰,且其行為屬于“多次實施包庇、縱容行為”,屬于“情節(jié)嚴重”,應當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結果
廣東省鶴山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8日作出(2023)粵0784刑初469號刑事判決:一、被告人岑某明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犯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二、被告人岑某明退出的違法所得款項人民幣1780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三、繼續(xù)追繳被告人岑某明與同案人張某耀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5000元,上繳國庫。宣判后,被告人岑某明提出上訴。廣東省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19日作出(2024)粵07刑終53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要旨
對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安排下屬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后沒有具體指揮,而下屬基于該指示多次實施不予查處、通風報信行為的,構成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規(guī)定的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由于行為人主觀上已經具有多次實施所涉犯罪的故意,也造成了多次危害結果,應當依法認定行為人“多次實施包庇、縱容行為”。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94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42號)第6條
一審: 廣東省 鶴山市人民法院 (2023)粵0784刑初469號 刑事判決(2023年12月28日)
二審: 廣東省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4)粵07刑終53號 刑事裁定(2024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