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庫編號
2024-03-1-404-005
于某受賄案
——對快速偵破其他案件起到重要協(xié)助和證明作用行為的處理
基本案情
2004年至2013年,被告人于某利用職務之便,多次收受或索要工程承建商翟某耿、孫某敏、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董事長王某有等單位或個人現(xiàn)金人民幣165.05萬元、美元800元、價值人民幣1.45萬元的50克建設銀行金條一根、價值人民幣2.24萬元的100克國富金條一根以及面額人民幣500元熊貓紀念金幣一枚,并為他人謀取利益。
另查明:安徽省黃山市公安局屯溪區(qū)分局協(xié)警程某、駕校人員段某進涉嫌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一案,由黃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刑警大隊民警于2016年7月12日在工作中發(fā)現(xiàn),同年7月14日程某、段某進被刑事拘留。程某、段某進被羈押前,已就“只談制證不談錢”進行串供,歸案后都僅供認程某濫用職權為段某進駕校學員制作居住證,并接受段某進吃請、香煙,但對收受段某進其他財物問題只字不提。7月19日9時,經與段某進同室羈押的于某、曹某(同監(jiān)犯)做段某進的思想工作,由段某進口述,于某、曹某記錄整理了一份“情況反映”書面材料,向檢察機關檢舉程某、黃山市公安局屯溪區(qū)分局民警張某等人涉嫌受賄、濫用職權犯罪,即程某利用制作居住證的職務便利,給駕校的外地學員違規(guī)辦理居住證,收取數萬元的費用,張某等人可能涉案的事實。7月19日,段某進向偵查機關供認程某制作居住證收取約七萬元的好處費,次日程某對其違規(guī)制作110張居住證,受賄6.7萬元的事實予以供認。同月23日,于某、曹某又籠統(tǒng)檢舉多人利用辦證收費等腐敗問題。同月27日,黃山市屯溪區(qū)檢察院反貪局收到黃山市人民檢察院反貪局大要案指揮中心指定交辦的于某等人檢舉揭發(fā)線索材料,該檢察院初查后,以程某涉嫌濫用職權罪、受賄罪于同年8月19日立案偵查,9月2日對程某執(zhí)行逮捕。
安徽省黃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2015)黃中法刑初字第00017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于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已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犯罪所得贓款人民幣九十五萬九千元、價值人民幣一萬四千五百元的建設銀行金條一根、價值人民幣二萬二千四百元的國富金條一根、五百元面額熊貓紀念金幣一枚,由扣押機關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未退贓款人民幣六十九萬一千五百元、八百美元繼續(xù)予以追繳。宣判后,被告人于某提出上訴。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2016)皖刑終435號刑事判決:維持安徽省黃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黃中法刑初字第00017號刑事判決的第二項、第三項,即對涉案贓款贓物的處理部分;撤銷安徽省黃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黃中法刑初字第00017號刑事判決的第一項,即對于某的定罪量刑部分;對上訴人于某以受賄罪改判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犯罪分子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依法認定為立功。本案中,雖然于某的檢舉對象程某已因涉嫌其他犯罪被抓獲,檢舉內容亦與程某被羈押時涉嫌事實具有關聯(lián),但因程某、段某進在被抓獲前已串供,在于某檢舉之前,程某、段某進已被關押近一周時間,數次供述時均拒不供述程某收受段某進6萬余元好處費的事實。在于某等人做通段某進思想工作后,段某進主動向偵查機關供述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于某等人向檢察院檢舉程某涉嫌受賄犯罪,檢察機關據此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對程某等立案偵查并查證屬實。由此可見,如果沒有于某等人的思想工作和檢舉,程某的受賄事實完全有可能不被發(fā)現(xiàn)而逃避查處,故于某的檢舉行為對破獲程某受賄案起到重要作用,應當認定具有立功表現(xiàn)。于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直接或者通過他人多次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財物,共計165.05萬元、美元800元、價值3.69萬元的金條兩根、500元面額的熊貓紀念金幣一枚,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受賄數額巨大。于某受賄數額150萬元以上,具有多次索賄情節(jié),應當認定為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歸案后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且大部分系司法機關尚未被掌握的罪行,具有坦白情節(jié);檢舉、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具有立功表現(xiàn);退繳大部分贓款。原判沒有認定于某具有立功表現(xiàn),系適用法律有錯誤,依法予以糾正。根據于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予以減輕處罰,故對被告人于某依法改判。
裁判要旨
對立功的認定,應當兼顧功利和公平正義。偵查機關依據被告人的檢舉對被檢舉者所涉他種犯罪進行了立案偵查并查證屬實,被告人行為對快速偵破其他案件起到重要協(xié)助和證明作用,符合刑法關于立功制度的立法本意,可以認定為具有立功表現(xiàn)。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8條
一審:安徽省黃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黃中法刑初字第00017號刑事判決(2016年11月7日)
二審: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皖刑終435號刑事判決(2017年4月17日)
(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