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2-1-183-001
朱某凡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案-負有照護職責的人員與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自愿”發(fā)生性關系行為的定性
基本案情
被告人朱某凡系某校外培訓機構老師。2021年9月至2022年5月期間,朱某凡對被害人王某某(系化名,女,時年15歲)進行校外補習。2021年11月,朱某凡在補習期間以關心、安慰為由多次對王某某實施摸頭、捏臉、親臉、親嘴巴、擁抱等行為。2022年2月至5月期間,朱某凡在明知王某某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情況下,在浙江省湖州市吳興區(qū)某酒店房間、吳興區(qū)某居民樓培訓地點多次與王某某發(fā)生性關系。
浙江省湖州市吳興區(qū)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1日以(2022)浙0502刑初424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朱某凡犯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禁止朱某凡從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朱某凡系培訓機構老師,與被害人王某某已形成穩(wěn)定的師生關系,對王某某負有特殊職責,其明知王某某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仍與王某某“自愿”發(fā)生性關系,構成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裁判要旨
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jiān)護、收養(yǎng)、看護、教育、醫(y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該未成年女性發(fā)生性關系的,以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論處,并依法適用從業(yè)禁止。需要注意的是,如上述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強迫已滿十四周歲未成年女性發(fā)生性關系的,應認定強奸罪,并從重處罰。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6條之一
一審:浙江省湖州市吳興區(qū)人民法院(2022)浙0502刑初424號刑事判決(2022年12月1日)
(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