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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龔某、高某等集資詐騙、行賄、組織他人偷越國境、包庇案
來源: 刑事審判參考   日期:2022-08-30   閱讀:

刑事審判參考(2019.12 總第118輯)

曹某、龔某、高某等集資詐騙、行賄、組織他人偷越國境、包庇案

節(jié)選裁判說理部分,僅為個人學習、研究,如有侵權,立即刪除:

一、裁判理由

(一)集資詐騙罪的認定

1997年《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guī)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第一百九十九條規(guī)定,犯本節(jié)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guī)定之罪,數額特別巨大并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1979年《刑法》中沒有集資詐騙罪的規(guī)定,本罪是1997年《刑法》吸收了1995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第八條的規(guī)定確立。

1.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認定

認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為目的,應堅持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避免單純根據損失結果客觀歸罪,也不能僅憑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應該堅持從客觀到主觀,根據案件事實具體情況具體分析。1996年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已失效)第三條中規(guī)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其行為屬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1)攜帶集資款逃跑的;(2)揮霍集資款,導致集資款無法返還的;(3)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4)具有其他欺詐行為,拒不返還集資款,或者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本案中,被告人曹某等人明知并不具備期貨全權代理人資格,其所設立的期貨經營機構亦屬非法機構,為獲取非法利益,在沒有利潤收入的情況下,一方面以允諾高額回報、保點數、虧損還原等為誘餌,大量吸納社會公眾巨額資金;另一方面,又采取設置假盤房,在并未將客戶入金打入境內期貨市場的情況下,搞虛假“對沖”,一再誘使并騙得更多客戶入金后,即大肆揮霍客戶入金,還將騙得部分客戶入金非法轉至境外并意圖出逃。曹某等人在作案過程中還一再置國家監(jiān)管機關令其終止利用非法設立的機構,以非法期貨交易及搞虛假的商業(yè)經營活動等手段,吸納社會公眾巨額資金的禁令于不顧,反而愈加大肆進行集資詐騙活動,顯見曹某等三名被告人均具有非法占有客戶資金的主觀故意。

2.非法集資行為的認定

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有關機關批準,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公私財產的所有權??陀^方面表現(xiàn)為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根據上述相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采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的手段。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

本案中,曹某等人以向客戶承諾高額回報和為客戶承擔交易風險為誘餌,采取舉辦講座、培訓班,進行虛假廣告宣傳,擅自翻印合同書,設立假盤房,制造虛假交易等多種欺騙手段,非法吸納巨額社會公眾資金,共騙取4 100余人的錢款共計5億余元。該數額是根據《中慶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報告》所認定,其中曹某以支付高額廣告費的形式向客戶允諾高額回報率的行為,實質上是變相非法集資的行為。

(二)集資詐騙罪中主從犯的認定及死刑適用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在本案中,曹某為主要糾集人,其糾集他人進行集資詐騙犯罪活動,在共同犯罪中起決定性作用,應當認定為主犯。龔某在曹某的糾集下,為獲取非法利益,明知曹某采用非法集資的手段騙取客戶巨額資金,仍始終與曹某等人共同實施了集資詐騙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其始終為曹某掌管贓款;為曹某進一步實施詐騙犯罪私刻有關單位公章;向客戶支付所謂利潤,虛構經營期貨并贏利的事實,為曹某能更多地詐騙客戶入金而制造假象;直接、具體地實施大肆揮霍贓款、將贓款交給他人非法轉移境外及為出逃境外辦理各種假證件,銷毀公司賬目等犯罪行為,亦應認定為主犯。

高某身為期貨經紀公司從業(yè)人員,為獲取非法利益,在明知曹某意圖截留并非法占有客戶資金的情況下,仍根據曹某的要求,將自己掌管的山東中慧期貨經紀有限公司公章印模交給曹某,為曹某進一步實施犯罪提供了重要條件;其還與曹某共謀實施設置假盤房,搞虛假對沖,非法收購新國大期貨經紀有限公司后,又與曹某等人繼續(xù)進行集資詐騙犯罪活動,亦應認定為主犯。

1997年《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guī)定,犯本節(jié)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guī)定之罪,數額特別巨大并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2001年1月21日《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指出,刑法對危害特別嚴重的金融詐騙犯罪規(guī)定了死刑。人民法院應當運用這一法律武器,有力打擊金融詐騙犯罪。對于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判死刑的犯罪分子,要堅決判處死刑。金融詐騙犯罪的數額特別巨大不是判處死刑的唯一標準,只有詐騙“數額特別巨大并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犯罪分子,才能依法選擇適用死刑。對于犯罪數額特別巨大,但追繳、退賠后,挽回了損失或者損失不大的,一般不應當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對具有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jié)的,一般不應當判處死刑。

在共同犯罪中,曹某起決定性作用,系本案主犯,其犯罪數額高達5億余元,屬于數額特別巨大,其集資詐騙對象多達4100余人,絕大部分錢款已被轉移境外或揮霍而無法追回,犯罪情節(jié)特別嚴重,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且曹某為實施集資詐騙犯罪又實施行賄行為,在犯罪過程中辦理假護照、假身份證明意圖逃往境外,可見其主觀惡性深。同時,曹某等人的集資詐騙行為給社會公共秩序及社會公眾造成了巨大影響。在案件審理期間,在北京重點地區(qū)發(fā)生的受騙客戶聚集事件多達45余次,嚴重影響了社會正常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綜上所述,曹某屬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且沒有任何法定、酌定從寬處罰情節(jié),判處死刑符合當時的法律規(guī)定和刑事政策。

需要說明的是,2015年8月29日,《刑法修正案(九)》刪除了《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guī)定,將集資詐騙罪的死刑予以廢除。上文所提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及2001年座談會紀要的相關內容,也已被后續(xù)出臺的相關司法解釋替代,不再適用。

【編后語】

20世紀末,隨著經濟發(fā)展的多元化,個人及經濟組織在集資過程中采用的手段也呈現(xiàn)出復雜化,以集資名義斂財的犯罪現(xiàn)象時有發(fā)生,特別是集資詐騙犯罪。此類案件往往涉及的被害人人數眾多、地域較廣、涉案金額較大,取證困難,贓款大多去向不明,很難查處。集資詐騙犯罪既嚴重擾亂金融監(jiān)管秩序,又危害國家和人民的財產安全,直接影響社會的穩(wěn)定與和諧。

1998年伊始,期貨市場低迷,唯有京城新國大期貨經紀公司一家門庭若市,與京城二三百家期貨經紀公司門可羅雀、冷清的狀態(tài)形成了巨大反差。新國大鼎盛時期有客戶4000余人,開戶入金累計多達5個億。1998年7月31日,新國大期貨經紀公司顧問和總經理及財務總監(jiān)三人突然失蹤,由此引發(fā)了全國首例涉及國內期貨的詐騙案,4 000 多名受騙客戶的數億資金不翼而飛。被告人曹某等人利用老百姓對期貨經營的一知半解及貪圖高額回報的心理,采取虛假的欺騙手段大肆斂財,對所得贓款,除部分返還本金和兌現(xiàn)利息外,其余通過非法途徑轉移境外,大肆揮霍,致使幾千名投資人血本無歸。新國大案主犯在實施犯罪過程中,采取各種手段拉攏收買相關國家工作人員,致使中國證監(jiān)會北京證管辦、北京工商局等多名國家工作人員實施了濫用職權的犯罪,嚴重侵害了國家機關和工作人員的廉潔性,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影響。新國大主犯的犯罪行為暴露后,竟勾結國內外犯罪分子,采取制造虛假身份證、護照的手段,準備外逃,給公安人員的抓捕制造種種障礙。新國大的三名主犯突然消失,致使幾千名投資客戶驚慌失措,不少投資人前一天還做著發(fā)財致富的美夢,第二天就血本無歸,所受打擊可想而知。自1998年8月4日至1999年9月3日,新國大、精登石油的客戶先后數十次到中南海地區(qū)、天安門廣場、北京市委市政府、新華社等重要地區(qū)上訪,嚴重影響了上述地區(qū)的正常工作秩序。

新國大集資詐騙案,作為全國首例涉及期貨的集資詐騙案,受到多方關注、重視。在審判過程中,人民法院一方面嚴格依照案件事實、證據和法律準確對曹某等人定罪量刑,依法從嚴懲處,判處曹某死刑;另一方面積極協(xié)助、配合公安機關查扣涉案財產用于退賠退贓,最大限度地保護了投資客戶的合法權利。2001年6月8日,《北京法制報》頭版以《新國大期貨特大詐騙案始末》為題,對本案案發(fā)過程、偵破過程、造成后果等情況進行了詳細報道。

新國大系列案件的審判,既打擊了以曹某為首的犯罪分子的犯罪行為,保護了廣大人民群眾的合法權利,推動我國金融市場營造更健康、安全的環(huán)境。同時也給從事期貨、證券交易的人士敲響警鐘,也提醒全體股民,投資有風險、入市需謹慎。更值得一提的是,新國大系列集資詐騙案的依法審判還促進了我國集資詐騙等金融詐騙類犯罪的立法完善,為依法打擊金融詐騙犯罪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依據,具有重大的法律和現(xiàn)實意義。

(撰稿∶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刑一庭  王麗娜審編∶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韓維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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