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審判參考》(2014年第3輯,總第98輯)
[第989號]龔某1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強迫賣淫案-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后,又強迫其賣淫的,如何定罪處罰
節(jié)選裁判說理部分,僅為個人學習、研究,如有侵權,立即刪除:
二、主要問題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后,又強迫其賣淫的,如何定罪處罰?
三、裁判理由
本案審理過程中,對于龔某1在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后又強迫其賣淫的,如何定罪處罰,形成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龔某1為了控制婦女賣淫謀利而從他人手中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與之后的強迫賣淫行為是方法行為和結(jié)果行為的關系,二者存在牽連關系, 應當認定為強迫賣淫一罪,在量刑上體現(xiàn)從重即可。另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行為和強迫賣淫的行為之間雖然存在一定的牽連關系,但依照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應當予以并罰。
我們贊同后一種意見,具體理由如下:
(一)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后,強迫其賣淫的,分別構(gòu)成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和強迫賣淫罪
1. 龔某1收買被害人蘇某、劉某的行為構(gòu)成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嚴重侵犯被拐賣婦女、兒童的人身權利,致使許多家庭骨肉分離,甚至家破人亡, 嚴重危害社會和諧穩(wěn)定,一向是我國刑法重點打擊的對象。與拐賣犯罪相對應,收買被拐婦女、兒童行為的危害性亦不容忽視,拐賣犯罪屢禁不絕,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存在買方市場。如果不對收買行為加以遏制,就無法從根源上預防、減少拐賣犯罪的發(fā)生。為此,刑法第 241 條規(guī)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時, 鑒于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犯罪的特殊性,有相當一部分人收買婦女、兒童的原因是想將被拐賣的婦女作為妻子或者將被拐賣的兒童作為兒女等家庭成員共同生活。為了減少解救阻力,避免對被拐婦女、兒童造成其他傷害,刑法第 241 條第六款規(guī)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由此可見,不追究收買人刑事責任是有條件的,主要是出于我國人口性別出生比例和刑事政策的考慮。對于出于迫使婦女、兒童賣淫、乞討等卑劣動機實施的收買行為,相比上述情形情節(jié)顯然更為惡劣,即使收買人不阻礙解救或者沒有實施虐待行為,也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秲筛摺⒐膊?、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以下簡稱《拐賣意見》)第二十條明確列舉了應當追究收買人刑事責任的七種情形,其中第五項即規(guī)定了組織、強迫被收買的婦女、兒童從事乞討或賣淫活動。
本案中,龔某1明知被害人蘇某、劉某是被人拐賣的婦女、兒童而予以收買,龔某1是出于控制被害人從事賣淫活動以牟利的目的而收買被拐賣的蘇某、劉某,且劉某當時還是未滿 14 周歲的幼女,表明龔某1的犯罪動機極為惡劣,所帶來的后果也更加嚴重。可見,無論是從刑法規(guī)定還是刑事政策角度考慮,龔某1的行為都屬于應當從嚴打擊的對象,構(gòu)成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不容爭議。
2. 龔某1強迫兩名被害人賣淫的行為構(gòu)成強迫賣淫罪。刑法第 358 條并列規(guī)定了組織賣淫罪和強迫賣淫罪。通常認為,組織賣淫是指采取招募、雇傭、強迫、引誘、容留等手段, 控制他人從事賣淫活動的行為;強迫賣淫是指采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式等迫使被害人違背意愿從事賣淫活動的行為。由于在組織賣淫的過程中也可能會采取強迫的手段實施,因此, 如何區(qū)分組織賣淫罪和強迫賣淫罪,實踐中存在一定爭議。我們認為,組織賣淫罪與強迫賣淫罪的犯罪客體和客觀方面有所不同,具體表現(xiàn)在:
(1) 在犯罪客體方面,組織賣淫犯罪侵犯的是社會良好風尚,強迫賣淫犯罪不僅侵犯了社會良好風尚,而且還嚴重侵害他人性自主權和身心健康。組織賣淫罪以組織多人從事賣淫活動為構(gòu)成犯罪的條件,強迫賣淫罪則沒有人數(shù)的限制,強迫一名被害人賣淫也構(gòu)成此罪。
(2) 在犯罪客觀方面,組織賣淫罪主要是組織、策劃、指揮多人進行賣淫的行為,其中組織行為主要是指利用招募、雇傭、引誘、容留、介紹等非強迫手段,發(fā)起、建立賣淫集團或賣淫窩點,將分散的賣淫人員集中、控制:通常被組織者出于自愿,即使對少部分被組織賣淫者有強迫行為,但整體上仍應以被組織者自愿賣淫為主。強迫賣淫罪客觀方面也可能表現(xiàn)為控制多人從事賣淫活動,并實施一定的經(jīng)營賣淫場所、管理“賣淫人員”、統(tǒng)一收取嫖資等“組織”行為,但其本質(zhì)上是違背被害人意愿迫使被害人賣淫,主要以強迫手段為主, 該類行為比單純的組織人員自愿賣淫的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更嚴重,將該類行為整體評價為強迫賣淫罪更為準確。
本案中,龔某1收買二被害人之后,分別將二被害人從溫州帶至天津交給共同犯罪人進行控制,采取給被害人蘇某拍裸照、給被害人劉某看裸照等威脅的方式,限制二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后又違背二被害人的意愿,強迫二被害人多次從事賣淫活動,其協(xié)調(diào)共同犯罪人、安排二被害人從事賣淫活動的行為具有一定的組織性,但考慮到被告人強迫賣淫的行為特征更突出,認定其構(gòu)成強迫賣淫罪更能反映其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值得注意的是,龔某1在收買二被害人后,為防止二被害人逃跑,采取給被害人拍裸照、看裸照等威脅的方式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使二被害人陷入隱私泄露的恐懼而不敢逃跑,這種心理強制的行為從客觀上看屬于非法拘禁的一種手段,但同時也是強迫賣淫罪實行行為的一部分,故無須再單獨評價。
(二)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后,又強迫其賣淫的,對所犯二罪應當并罰
本案中,龔某1采取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方式,獲取、控制兩名被害人,繼而強迫其賣淫,以謀取非法利益。龔某1收買被拐婦女、兒童,與強迫其賣淫之間,存在手段與目的的牽連關系。關于牽連犯的處罰,我國刑法沒有明確規(guī)定。理論界對于牽連犯的處罰也存在不同認識。有觀點認為,牽連犯分別侵犯了不同的法益,屬于實質(zhì)的數(shù)罪,應當取消牽連犯的概念,一概實行數(shù)罪并罰。但通說仍主張,對于牽連犯的處理原則,如果法律有明確規(guī)定的,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數(shù)罪并罰,如果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的,應擇一重罪從重處罰。
我國刑法對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規(guī)定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相對于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法定刑,明顯要輕。刑法將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本身規(guī)定為獨立的犯罪,配置的法定刑較低,但對被收買的婦女、兒童實施其他犯罪的,應當予以并罰。刑法第 241 條第二款至第四款規(guī)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fā)生性關系的,依照本法第 236 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guī)定定罪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 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規(guī)定的犯罪行為的,依照數(shù)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拐賣意見》第二十條第五項規(guī)定,強迫被收買的婦女、兒童從事賣淫等違法犯罪活動同時構(gòu)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shù)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
就本案而言,雖然龔某1收買被拐婦女、兒童與強迫其賣淫之間,存在手段與目的的牽連關系,但其行為分別侵犯了婦女、兒童獨立人格尊嚴和不受非法買賣的權利,以及被害人的性自主權和社會良好風尚,已經(jīng)構(gòu)成數(shù)罪,在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性文件對此有相應規(guī)定的情況下,應當對龔某1所犯數(shù)罪予以并罰。一、二審法院依法對龔某1以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強迫賣淫罪實行并罰,并綜合龔某1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后,伙同他人強迫二被害人多次賣淫、強迫幼女賣淫等多個從重處罰情節(jié),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定罪正確,量刑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