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審判參考》(2007年第3輯,總第56輯)
【第440號】韓某1過失致人死亡案——無充分證據(jù)證實傷害行為與傷害后果有因果關系的,不能認定成立故意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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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問題
1.如何區(qū)分過失致人死亡與故意傷害致人死亡?
2.本案被告人的故意傷害行為與死亡后果間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三、裁判理由
(一)過失致人死亡與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區(qū)別
本案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是過失致人死亡罪,審理過程中,有觀點認為,本案行為人的行為應構成故意傷害犯罪。由于兩罪在構成要件上具有一定的相似之處,即在客觀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結果,在主觀上都沒有殺人的故意,對致人死亡的后果在主觀上均屬于過失,因而在司法實踐中準確區(qū)分兩種行為時往往容易發(fā)生爭議。
過失致人死亡罪包括兩種情況,第一種是因疏忽大意的過失而致人死亡,即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第二種是因過于自信的過失而致人死亡,即指行為人已經(jīng)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可能性,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fā)生他人死亡的后果。
故意傷害罪也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直接故意傷害,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給他人身體造成傷害后果,并且希望這種后果發(fā)生;另一種是問接故意傷害,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給他人身體造成傷害后果,雖然不希望但卻放任這種后果的發(fā)生。因此,在客觀表現(xiàn)上,兩罪之間有相同的地方,但在主觀故意的內容上是有本質區(qū)別的: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行為人在實施傷害行為時有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故意;而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人在實施行為時既沒有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的故意,也沒有傷害他人身體的故意。因此,要區(qū)別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還是過失致人死亡,關鍵是要查明行為人主觀上有無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主觀故意。
本案被告人韓某1在被害人余某2實施了傷害韓某1等人的行為后,躲開跑到水果攤旁拿起木凳欲攻擊余某2,余某2見狀立即跑開,此時,余某2已停止了不法侵害行為,但韓某1仍繼續(xù)追趕,并用木凳砸向余肩、背部,應當說韓某1對其傷害行為可能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的后果是明知的,其主觀上具有傷害的故意,而不是過失。
如果韓某1的傷害行為達到犯罪構成標準,應構成故意傷害罪,而非過失致人死亡罪。因此,公訴機關指控行為人韓某1犯過失致人死亡罪的罪名不能成立。
(二)本案中的傷害行為與危害后果問因果關系的認定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是指犯罪行為與對定罪量刑有價值的危害
結果之間引起與被引起的聯(lián)系。按照刑法罪責自負原則,一個人只能對自己的危害行為所造成的危害結果負刑事責任。因此,當某種危害結果已經(jīng)發(fā)生,如果要行為人對該結果承擔刑事責任,就必須確認其行為與該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本案被告人韓某1是否應對被害人的死亡承擔刑事責任,關鍵取決于韓某1的故意傷害行為與被害人的死亡后果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由于因果關系存在客觀性、條件性、多樣性和復雜性等性質,因此,我們應該從上述性質來分析本案的因果關系。
因果關系的客觀性是指事物現(xiàn)象之間的普遍聯(lián)系與相互作用不以人的意志轉移而客觀存在。所以,在認定因果關系解決刑事責任的時候,單靠司法人員的主觀分析和推理是不夠的,很多時候還得通過司法鑒定對被害人的死亡原因作出科學判斷。本案被害人的死亡結果發(fā)生突然,情形特殊,行為人的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是否有因果關系,法官僅依據(jù)常識來進行推理和判斷難以作出準確認定,必須對其進行司法鑒定。本案經(jīng)司法鑒定,認定被害人死亡系在左心臟肥大的基礎上,因身體多處遭受鈍性損傷,特別是頭部皮膚挫裂創(chuàng)等多種因素作用下致急性心功能衰竭而死亡,這確定了被害人死亡的原因。
因果關系的條件性是指因果關系只能在一定條件下存在。原因不能離開其所處的具體條件而發(fā)生作用,只有在一定的具體條件下,才可能產(chǎn)生出某種結果。
因此,可能存在這樣的情形:同一行為在一般場合下實施,可能不會引起某種危害結果的發(fā)生,但在特殊條件下就會合乎規(guī)律地導致某種危害結果的發(fā)生。這種特殊條件,既可能是當時當?shù)氐木唧w環(huán)境,也可能存在于被害人自身之中,或者兼而有之。因此,在考察行為與危害結果的因果關系時,要進行具體分析。本案司法鑒定結論表明,被害人自身患有心臟肥大、灶性肺出血及陳舊性肺結核等疾病,加之案發(fā)前被害人飲酒、奔跑、拉扯、追趕、情緒激動等多種情形,構成了本案案發(fā)時的特殊條件。所以在一般情況下,未必會引起被害人死亡結果發(fā)生的一般傷害行為,放在本案這種特殊條件下,就可能合乎規(guī)律地導致被害人死亡,因而本案多人與被害人之間的抓打行為與被害人死亡均具有一定的因果條件關系。
因果關系的多樣性是指某種危害結果的發(fā)生由多種原因導致,即通常所說的多因一果案件。這類案件的發(fā)生有內部原因,也有外部原因;有主要原因,也有次要原因;有直接原因,也有間接原因等。對這類案件,我們應當審查,行為人的行為是否系危害結果發(fā)生的真正原因之一,如果是,還要查明該行為是主要原因還是次要原因,以確定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大小。本案幾份鑒定結論均表明,被害人的死亡原因是由于其自身體質因素和外界刺激、傷害等多種因素綜合作用導致。
因此可以認定,傷害也是被害人死亡原因中的一種。由于被害人生前與多人發(fā)生抓扯,其身體遭受多處傷害,這些傷害是否都在被害人死亡中起了作用,湖北同濟法醫(yī)學司法鑒定中心的病理補充鑒定書對此作了進一步分析說明,明確了在被害人遭受的多處傷害中,其中頭部損傷在死亡過程中的參與度為25%-30%,因此可以確定對其死亡起直接作用的傷害是頭部傷害。
綜上,根據(jù)本案法醫(yī)鑒定結論,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是本身生理原因,其頭部創(chuàng)傷在死亡原因中的參與度為次要因素,而其他部位所受的傷害在被害人的死亡原因中的參與度沒有被確認。因此,應當認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外界直接原因是頭部傷害行為,也就是說,實施頭部傷害行為的行為人應當對被害人的死亡承擔刑事責任。
(三)本案無充分證據(jù)證實被害人頭部傷害系被告人韓某1所致,故不能認定被告人犯故意傷害罪
在法醫(yī)鑒定結論認定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是頭部傷害行為的情況下,要確認被告人韓某1對被害人的死亡承擔刑事責任,就必須證明被害人頭部的傷害系韓某1的行為所致。然而根據(jù)本案現(xiàn)有證據(jù)卻不足以證實韓某1實施了傷害被害人頭部的行為,具體分析如下:
1.目擊證人均證實,被害人在同韓某1發(fā)生糾紛之前,已經(jīng)連續(xù)跟數(shù)人發(fā)生追打,且在追打過程中被害人幾次倒地。同時證人還證實韓某1用木凳只砸了被害人的背部和肩部,沒有打被害人的頭部。該證言與韓某1的供述相吻合。故不排除被害人前額創(chuàng)傷系倒地或因其他人毆打所致的可能性。
2.本案缺乏兇器證據(jù)。公訴機關指控韓某1用凳子砸被害人,但沒有出示該凳子的原物或照片,也沒有對凳子上的血跡等物證進行提取和鑒定。缺乏認定被害人的前額(即頭部)是韓某1用凳子砸打形成的物證。
3.本案缺乏現(xiàn)場勘查筆錄。因沒有現(xiàn)場勘查筆錄,被害人倒地現(xiàn)場是什么狀況,地上有沒有其他異物不清楚。不能排除被害人前額的創(chuàng)傷是倒地所致的可能性。
綜上所述,根據(jù)現(xiàn)有證據(jù),只能認定被告人韓某1有傷害被害人肩、背部的行為,不能認定韓某1實施了傷害被害人頭部的行為;而韓某1用凳子砸打被害人肩、背部的行為,與被害人的死亡后果間無直接的因果關系。因此,本案應當依法宣告被告人韓某1無罪,法院據(jù)此作出的無罪判決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