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審判參考》(2004年第6輯,總第41輯)
【第327號】包某1受賄、濫用職權案-濫用職權行為與損失后果之間沒有必然因果關系的是否構成濫用職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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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問題
濫用職權行為與損失后果之間沒有直接因果關系的,是否構成濫用職權罪?
三、裁判理由
本案中,包某1在擔任南京市勞動局局長期間,未經集體研究,擅自決定以該局的名義,為正大公司出具鑒證書的行為是一種超越職權的濫用職權行為,在客觀上也發(fā)生了重大損失,但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guī)定,是否構成濫用職權罪,還要求濫用職權行為與危害后果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而本案中,不存在這種因果關系,故對于包某1濫用職權以南京市勞動局的名義,為正大公司出具鑒證書的行為,不能以濫用職權罪定罪處罰。理由如下:
第一,被告人包某1的濫用職權行為與南京計時器廠、南京鐘廠、南京長樂玻璃廠將資金拆借給正大公司而造成重大損失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本案中,正大公司是南京市勞動局下屬企業(yè)控股的公司,為解決資金運轉困難,經與南京計時器廠、南京鐘廠、南京長樂玻璃廠協(xié)商,擬從3家企業(yè)借用資金3700萬元。
借貸雙方均明知企業(yè)間相互拆借資金違反了財經紀律,為規(guī)避財經管理制度,采取以假聯營的形式拆借。出借方為了保證資金的安全要求正大公司出具勞動局鑒證的鑒證書,包某1為了幫助下屬公司解決資金困難而擅自決定以南京市勞動局名義出具了鑒證書,但鑒證不是借款合同成立的必經程序,也不對合同的履行起法律上的保證作用。3家企業(yè)作為市場經濟的主體,對此應當是明知的。沒有證據證實包某1在企業(yè)拆借過程中起決定性的作用,3家企業(yè)將資金拆借給正大公司是3家企業(yè)決策機構作出的一種企業(yè)行為,非法拆借與遭受經濟損失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所造成的重大損失與包某1的濫用職權行為之間沒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第二,正大公司破產是南京計時器廠、南京鐘廠、南京長樂玻璃廠不能收回借款的直接原因,但正大公司破產、無力償還所拆借資金系由正大公司經營管理不善、資金周轉困難等多種原因造成的,不是包某1幫助促成借款造成的,直接責任人應是該公司的負責人,而不是該公司的上級主管部門領導包某1,況且資金借來后亦用于正大公司的正常經營活動,與該公司的破產無必然的因果關系。
第三,鑒證不具有擔保性質,南京市勞動局不需要對南京計時器廠、南京鐘廠、南京長樂玻璃廠的資金拆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根據1997年11月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fā)布的《合同鑒證辦法》的規(guī)定,鑒證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審查合同的真實性、合法性的一種監(jiān)督管理制度。本案鑒證書內容為:“我局將督促正大金泰公司切實履行協(xié)議中的各項條款,如其違約,我局將負責追究其經濟責任,并確保其補償一切損失?!蹦暇┦袆趧泳植⑽闯兄Z當正大公司不能償還借款時,由勞動局承擔償還責任或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而僅是承諾承擔督促正大公司切實履行協(xié)議的行政管理責任。該鑒證書的內容沒有超出鑒證的范圍。同時,根據擔保法第八條的規(guī)定,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南京計時器廠、南京鐘廠、南京長樂玻璃廠對此應當是明知的,在沒有擔保的情況下將資金拆借給正大公司,也應當知道當正大公司無力償還所拆借資金時必然會自己承擔所遭受損失,而無法向南京市勞動局追償。雖然在正大公司破產后,經過南京市政府協(xié)調,南京市勞動局陸續(xù)借給上述3家企業(yè)1700余萬元,該款在法律屬性上是借款,而不是代為償還,不能認為是該局履行擔保責任的行為。上述3家企業(yè)和正大公司的相關負責人對本案所造成的重大經濟損失,負有重要責任。
綜上,包某1出具鑒證書的行為與造成重大經濟損失之間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其行為不符合濫用職權罪的構成要件,其對超越職權行為最終發(fā)生的結果,只能承擔行政領導責任,而不是刑事責任,故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刑事判決中對被告人包某1犯濫用職權罪的定罪量刑部分是適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