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審判參考》(2003年第4輯,總第33輯)
【第253號】孟某1、李某2、金某3侵犯著作權案-普通法條與特別法條競合的法律適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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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問題
1.以營利為目的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圖書的行為能否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2.單位和個人共同犯罪,但檢察機關未起訴犯罪單位的,如何適用法律?
三、裁判理由
(一)被告人孟某1、李某2、金某3以營利為目的,共同盜印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圖書的行為,應當以侵犯著作權罪定罪處罰
被告人孟某1、李某2、金某3以營利為目的,盜印外語教育出版社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大學英語》系列教材、高等教育出版社享有出版權的《中專英語綜合教程》、《高等數(shù)學》等教材共計22萬余冊,非法經營額人民幣272萬余元。雖然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二)項明確,以營利為目的,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違法所得數(shù)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以侵犯著作權罪定罪處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一步明確了侵犯著作權罪的定罪處刑標準,但由于非法出版物的范圍十分寬廣,既宣揚色情、迷信、有政治問題的出版物,也包括侵犯著作權的出版物;既包括沒有出版資格的單位和個人出版的出版物,還包括依法成立的出版單位違法、違規(guī)出版的出版物。以營利為目的,違法、違規(guī)從事出版、印刷、復制、發(fā)行業(yè)務,是對現(xiàn)行出版管理體制造成了嚴重的沖擊,導致書刊市場秩序的混亂,也是一種可能引發(fā)嚴重后果的非法經營行為。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對于盜印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圖書、構成犯罪的行為,仍然存在是定侵犯著作權罪還是定非法經營罪的爭論。如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就有一種觀點認為,被告人孟某1不是《大學英語》、《中專英語綜合教程》、《高等數(shù)學》等教材的出版者,被告人李某2、金某3身為印刷業(yè)務的從業(yè)人員對此也是明知的,卻為了牟取非法利益,違反《出版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款關于“印刷或者復制單位不得接受非出版單位和個人的委托印刷報紙、期刊、圖書或者復制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不得擅自印刷、發(fā)行報紙、期刊、圖書或者復制、發(fā)行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的規(guī)定,接受個人的委托,違法印刷《大學英語》、《中專英語綜合教程》、《高等數(shù)學》等教材,不僅侵犯了外語教育出版社和高等教育出版社的著作權,還嚴重擾亂了出版物市場管理秩序,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同時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和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關于“實施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同時構成侵犯知識產權、非法經營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的規(guī)定,應當依照處罰較重的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我們認為,以非法出版物為犯罪對象的非法經營罪與侵犯著作權罪之間屬于普通法條與特別法條之間的法條競合關系。所謂法條競合,是指行為人實施一個犯罪行為同時觸犯數(shù)個法律條文,僅選擇適用一個法條定罪處罰的情形。在普通法條與特別法條發(fā)生競合的情況下,適用特別法條對行為人定罪處罰是法律適用的一般原則,其根據(jù)在于:特別法條的規(guī)定已被包含于普通法條之中,觸犯特別法條的行為必然同時觸犯普通法條,當立法機關在已經規(guī)定了普通法條,能夠對行為人的犯罪行為進行刑法評價的情況下,又規(guī)定特別法條,說明立法者認為適用普通法條不足以對行為人的行為進行全面、恰當?shù)脑u價,故需要適用特別法條對行為人的行為進行特別評價。故一般應當適用特別法條對行為人定罪處罰。否則,必將使特別法條的規(guī)定處于虛置。這也不符合立法本意。當然,特別法條優(yōu)于普通法條的原則也有例外,那就是當立法機關認為適用特別法條不能對某一行為作出全面、恰當?shù)脑u價時,在立法中特別規(guī)定普通法條與特別法條發(fā)生競合的需要適用普通法條。如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生產、銷售本節(jié)第一百四十一條至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構成該條規(guī)定的犯罪,同時又構成本節(jié)第一百四十條規(guī)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因此,當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與第一百四十一條至一百四十八條生產、銷售特種偽劣產品犯罪之間發(fā)生競合時,不適用特別法條優(yōu)于普通法條的法律適用原則,而應適用重法條優(yōu)于輕法條的法律適用原則,按照處罰較重的法條定罪處罰。就以非法出版物為犯罪對象的非法經營罪與侵犯著作權罪而言,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是普通法條,第二百一十七條是特別法條,在刑法沒有作出特別規(guī)定的情況下,應當采用特別法條優(yōu)于普通法條的適用原則,以侵犯著作權罪定罪處罰?!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也肯定了這一原則,即“違反國家規(guī)定,出版、印刷、復制、發(fā)行本解釋第一條至第十條規(guī)定以外的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節(jié)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也就是說,對于以非法出版物為犯罪對象的犯罪行為,只有在沒有特別法條可以適用的情況下,才能適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蹲罡呷嗣穹ㄔ?、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關于“實施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同時構成侵犯知識產權、非法經營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的規(guī)定,是指在行為人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過程中,其手段、方法行為或者結果行為同時構成侵犯知識產權、非法經營等其他犯罪的情形,屬于刑法理論中的牽連犯,當然應當適用處罰較重的刑法條款定罪處罰。
(二)單位和個人共同犯罪,檢察機關未起訴犯罪單位的,應當分別適用刑法分則有關條款定罪處罰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2身為三元裝訂廠的廠長,被告人金某3身為三元裝訂廠的業(yè)務員,以三元裝訂廠的名義承接《大學英語》、《高等數(shù)學》、《中專英語綜合教程》等盜版圖書的印刷、裝訂業(yè)務,違法所得亦歸三元裝訂廠所有,應當依法認定為單位犯罪。由于檢察機關未起訴犯罪單位,亦沒有補充起訴,根據(jù)不告不理的審判原則,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將三元裝訂廠列為被告,更不能對其定罪處罰。但應當根據(jù)罪刑相適應原則,將被告人李某2和金某3分別認定為犯罪單位中有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并分別承擔單位犯罪中有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本案雖為單位和個人共同犯罪,非法經營額為272萬余元,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對單位和個人侵犯著作權犯罪規(guī)定了不同的定罪處刑標準,因此,對于被告人孟某1所犯侵犯著作權罪,應當適用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二)項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第(一)項,認定為“情節(jié)特別嚴重”,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的量刑檔次和幅度內處罰;對于被告人李某2、金某3所犯侵犯著作權罪,應當適用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二)項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認定為“情節(jié)嚴重”,并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的量刑檔次和幅度內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