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瑤海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2)皖0102民初 號
原告:錢某某,男,年6月25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瑤海區(qū),公民身份號碼34011。
原告:錢某1,男,年1月22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瑤海區(qū),公民身份號碼34011。
原告:錢某,女,年6月29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瑤海區(qū),公民身份號碼34011。
原告:蒯某某,男,年7月15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長豐縣,公民身份號碼34012.
四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丁帥,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律師。
四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趙嬋,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能,男,漢族,年 月 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公民身份號碼3424。
被告:合肥xxx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區(qū)小廟鎮(zhèn),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0111MA2U65G14B。 法定代表人:車忠艷,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某,該公司員工。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西縣翡翠路翡翠藍灣(朗園)5-1#樓1層商鋪114室,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01237918852896。負責人:許凌瑞,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 ,安徽xxx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錢某某、錢某1、錢某、蒯某某訴被告王某能、合肥順常勝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順常勝公司”)、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財保公司肥西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陸軍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錢某某、錢某1,四原告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丁帥,被告王某能,被告順常勝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某,太平洋財保公司肥西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錢某某、錢某1、錢某、蒯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731153元、喪葬費46930.5元、精神撫慰金80000元、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22079.1元、電動自行車車損(報廢)1000元,共計881162.6元;2、判令被告三在承保范圍內承擔賠付責任(其中精神損害撫慰金在交強險內優(yōu)先賠付);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2021年10月24日9時48分左右,王某能駕駛皖AG0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皖A3掛號重型自卸半掛車)沿北二環(huán)路(瑤海段)由西向東行駛至銅陵路交口西側時,遇蒯某萍駕駛皖A0號電動自行車在其前方左側同向行駛至此,王某能駕車超越過程中皖AG0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皖A3掛號重型自卸半掛車)左側與駛A0號電動自行車及蒯某萍發(fā)生碰撞,致蒯某萍當場死亡、車輛損壞。事發(fā)后王某能無意駛離。此次事故經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瑤海大隊證明,無法認定雙方在本起交通事故的責任。另查明皖AG0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皖A3掛號重型自卸半掛車)所有人為合肥順常勝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在被告三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險。本次事故給受害人家屬帶來沉重打擊,為保護死者家屬權益,特訴至貴院,請求貴院依法及時支持原告訴請。
被告王某能辯稱:1、我方對事故事實及事故證明均無異議。但我方認為: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依責賠償。本起事故的發(fā)生,中鐵一局集團有限公司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因工程建設需…”,故中鐵一局集團有限公司在本起事故中也有過錯,因而也應承擔賠償責任。蒯某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條“駕駛非機動…”,蒯某萍本人在本起事故中也有過錯,因而也應承擔賠償責任。從本起事故的責任認定書的下達到事故證明的出具,可以看出,沒有充分證據能夠證明本起事故系王某能所駕車輛導致,在本起事故中,只能說明的是我方車輛從事故現(xiàn)場路過,因而我方尊重法律,懇請法官,依據事故事實,充分考量三方的過錯,依法判決。2、我方所駕肇事車輛在太平洋財保公司肥西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商業(yè)險,且第三者商業(yè)險也約定了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也在保險期限內,因而太平洋財保公司肥西支公司應在交強險和第三者商業(yè)險保險范圍內按比例承擔賠償責任,我方及車輛掛靠單位不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順常勝公司辯稱:皖AG0車輛系在我公司掛戶車輛,王某能、阮家進為該車的實際所有人和受益人(車主),根據該車主與我公司簽訂的掛戶協(xié)議約定:凡是掛戶我公司的車輛,必須遵守我公司的各種規(guī)章制度,接受我公司的統(tǒng)一管理,按照國家相關職能部門的規(guī)定合法營運。在運營的事前、事中、事后的整個過程中無條件接受我公司安全監(jiān)督人員的安全教育、監(jiān)督、檢查。我公司僅對掛戶車輛代為辦理車輛入戶、銷戶、上牌、補牌、辦證、補證、年檢及監(jiān)督其按期投保等相關業(yè)務,協(xié)助其消除違法、違章行為。如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經濟賠償、產生運營合同經濟糾紛、相關職能部門的經濟罰款、民事和刑事責任,由實際掛戶車主全權自行承擔負責。我公司不予以負責承擔。就本次該車輛發(fā)生的交通事故的經濟賠償而言,該車已在太平洋財保公司肥西支公司投保了足額的交強險、商業(yè)險及相關附加險,根據投保合同約定:保險公司應在保險投保限額內按責任予以全額賠償第三者因事故造成產生的一切費用。同時,根據掛戶協(xié)議約定,該車造成第三者的一切其它相關費用應有實際車主王某能、阮家進承擔,我公司不予以承擔。
被告太平洋財保公司肥西支公司辯稱: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成因無法判定的交通事故,我方從交警隊調取了相關的事故卷宗材料,我公司認為本案原告遺漏了中鐵一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x公司”)作為本案的被告,從道路交通事故證明中可以得知,中x公司在該起交通事故中因工程建設占用道路影響交通安全,未經過公安機關相關部門的同意,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對案涉交通事故的發(fā)生,也有重大過錯,且這涉及到中x公司在本案中有關責任劃分和賠償責任的承擔,需要法庭依職權追加中x公司作為被告。另外我公司代理人在交警隊調取材料與承辦人員溝通的過程中,了解到原告與中x公司已經達成了相關的賠償,這需要原告向法庭提供其與中x公司達成的有關賠償的協(xié)議。從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所反映的事實來看,案涉逝者以及被告王某能和中x公司均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guī)定的行為,因此我公司認為按照該事實王某能在本案中承擔的責任相對較輕,而中x公司對案涉事故的發(fā)生是有重大過錯的,應當在本案中承擔主要的責任,被告王某能和案涉逝者應當共同承擔次要責任。對原告訴求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我公司沒有異議,對精神撫慰金我公司認為應當按照查明的事實和責任劃分確定賠償比例后從交強險中予以賠付;對于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從被扶養(yǎng)人原告蒯某某其身份信息上來看,其住在三十頭信用社宿舍,原告主張被蒯某某的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需要原告提供蒯某某是否有工作以及退休的證據,如果原告不提供請法庭出具調查令,對蒯某某有關是否退休的事實予以調查,這涉及到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的必備條件;對于電動車的車損主張1000元,該主張沒有提供維修或者評估報告,沒有事實依據。
經審理查明:2021年10月24日9時48分左右,王某能駕駛車牌號為皖AG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皖A3掛號重型自卸半掛車)沿北二環(huán)路由西向東行駛至銅陵路交口西側時,遇蒯某萍駕駛皖A0號電動自行車在其前方左側同向行駛至此,王某能駕車超越過程中皖AG0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皖A3掛號重型自卸半掛車)左側與皖A0號電動自行車及蒯某萍發(fā)生碰撞,致蒯某萍當場死亡、車輛損壞。事發(fā)后王某能無意駛離,經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瑤海大隊調查聯(lián)系王某能于當天下午到該隊接受處理。
該車輛由車主王某能掛靠在被告順常勝公司名下,并由順常勝公司于被告太平洋財保公司肥西支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其中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80000元,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8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及1000000元的第三者責任險等商業(yè)險。
經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瑤海大隊申請,安徽全誠司法鑒定中心于2021年11月8日出具皖全誠司法鑒定中心[2021]尸鑒字第621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蒯某萍符合交通事故致頭頸胸部損傷合并多發(fā)傷死亡”
2021年11月16日,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瑤海大隊出具第340102120210000324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某能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疏于觀察、未能安全駕駛,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蒯某萍駕駛非機動車未靠車行道右側行駛,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安徽xx建材有限公司因工程建設占用道路影響交通安全未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并依此認定王某能負主要責任,蒯某萍負次要責任,安徽xx建材有限公司負次要責任。2021年12月31日,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瑤海大隊出具合公交(瑤)證字[2021]第11121號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認定王某能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未能安全駕駛,蒯某萍駕駛非機動車未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中x公司因工程建設占用道路影響安全未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同時認定因該起交通事故發(fā)生的原因無法判斷,故該事故成因無法判定。該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為復核后重新作出,原340102120210000324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被撤銷。
2022年1月16日,中x公司合肥暢二環(huán)三標項目經理部(甲方)與錢某(乙方)達成《交通事故補償協(xié)議書》,雙方自愿達成如下補償協(xié)議:中x公司向錢某共補償人民幣200000元,該補償費包含:墓地購置費、待拆遷安置費、拆遷安置過渡費、交通費、誤工費、電動車維修費、死者生前佩戴的所有首飾費等非國家規(guī)定賠償以外的一切費用總和;協(xié)議所涉及的補償是一次性終結補償,中x公司履行補償義務后,錢某或者同錢某有關的任何第三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賠償要求或提起訴訟。
另查,原告錢某某,系蒯某萍之夫;原告錢某1,系蒯文萍之子;原告錢某,系蒯某萍之女;原告蒯某某,系蒯某萍之父。蒯某某每月發(fā)放的養(yǎng)老金為3585元。
以上事實,有交通事故證明、身份證、戶口本、被告駕駛證、行駛證、保險單、企業(yè)信息基本信息、火化證明、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書、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明、交通事故認定書、現(xiàn)場勘查照片、司法鑒定意見書、車輛案發(fā)時車輛分析鑒定、保單、營業(yè)執(zhí)照、掛靠協(xié)議、安徽長豐農村商業(yè)銀行賬戶交易明細及雙方當事人的當庭陳述等在卷予以佐證。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權受法律保護。本案中交通事故發(fā)生的原因無法判定,本院根據當事人舉證,綜合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同時參照《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審判規(guī)程(試行)》的相關內容,確定各方應承擔的責任如下:王某能負80%的責任,蒯某萍和中x公司各負10%的責任。王某能將案涉車輛掛靠在順常勝公司名下,其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蒯某萍死亡、車輛損壞,侵犯了蒯某萍的生命權、財產權,應當由掛靠人王某能承擔侵權賠償責任,被掛靠人順常勝公司在王某能應承擔的責任比例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原告錢某代表死者家屬與中x一局已經就賠償事宜達成《交通事故補償協(xié)議書》,故中x一局不再承擔責任。
已查明順常勝公司于太平洋財保公司肥西支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太平洋財保公司肥西支公司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先予賠償,不足部分應結合案涉交通事故中王某能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比例(80%),由太平洋財保公司肥西支公司在商業(yè)險責任限額內賠償,仍有不足的部分由王某能和順常勝公司連帶賠付。
就蒯某萍的親屬因案涉機動車交通事故造成蒯某萍死亡所要求的賠償請求,本院認定如下:
1、死亡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根據安徽省上一年度居民人均純收入、賠償年限確定。賠償年限自死亡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受害人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本案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之日時為62周歲,原告主張按照2021年安徽省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009元/年為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為731153元(43009元/年×17年),在本院核算范圍內,對該項主張本院予以支持;
2、喪葬費:喪葬費一般按照安徽省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計算6個月,2021年安徽省城鎮(zhèn)非私營單位就業(yè)人員年平均工資93961元,計算6個月,喪葬費為46930.5元(93861元/年÷12個月×6個月),對該項主張本院予以支持;
3、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經核查,原告主張的被撫養(yǎng)人蒯某某的養(yǎng)老金為每月3585元,即每年43020元,而2021年安徽省城鎮(zhèn)常住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為26495元,其養(yǎng)老金足以維持其正常生活,故對于該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4、精神撫慰金:對于原告主張的精神撫慰金80000元,考慮死者自身存在過錯,故對其精神撫慰金確定為70000元;
5、財產電動車損失:由于原告并未提供證據證明電動車的具體受損情況以及實際價值,故對其主張損失1000元不予支持;但考慮到該車輛實際受損,本院酌定支持500元。
根據交強險保單約定,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等。本次訴訟中可予支持的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財產損失合計為848583.5元(46930.5元+731153元+70000元+500元),應由太平洋財保公司肥西支公司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和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負擔180500元(含精神撫慰金70000元),剩余部分按王某能承擔的責任比例確定為534466.8元[(848583.5元-180500元)×80%],由太平洋財保公司肥西支公司在機動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負擔。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條、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第一千二百零八條、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條、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百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公司于本案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其承保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錢某某、錢某1、錢某、蒯某某180500元;
二、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公司于本案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其承保的交通事故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錢某某、錢某1、錢某、蒯某某534466.8元;
三、駁回原告錢某某、錢某1、錢某、蒯某某向本院提出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履行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506元,減半收取2253元,由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公司負擔462元,由被告王某能負擔1367元,由原告錢某某、錢某1、錢某、蒯某某負擔42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陸軍
2022年6月27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法官助理李紫璇
書記員田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