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長豐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0)皖0121民初2678號
原告:高某,女,1987年3月8日生,漢族,戶籍地安徽省長豐縣下塘鎮(zhèn)安費塘村顧后組,經常居住地上海市嘉定區(qū)匯源路089室,公民身份號碼34012。
委托訴訟代理人:丁帥,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胡某某,男,1983年生,漢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區(qū)宮集田東村散戶23號,公民身份號碼3401215
被告:孔某某,女,1981年4月19日生,漢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區(qū)田東小區(qū)4棟303室,公民身份號碼340406198104193623
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科創(chuàng)中心B座2-3層,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0400577055241W。
負責人:李娟,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某信,男,該公司員工
原告高某與被告胡某松、孔某某、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準南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人壽財?;茨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高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丁帥、被告胡某松,被告人壽財?;茨瞎疚性V訟代理人陳信信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孔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高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胡某松、孔某某賠償原告醫(yī)藥費26827.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200元,營養(yǎng)費3000元、護理費7380元、誤工費24000元、殘疾賠償金147230元、鑒定費143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元、交通費用1000元,共計220067.9元;2,判令人壽財保淮南公司在承保范圍內承擔賠付責任(其中精神損害撫慰金在交強險內優(yōu)先賠付);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9年11月22日23時08分,胡某松駕駛車牌號為皖DD62的小型客車沿新合水路由南向北行駛至與萬崗村路交叉口時違反信號燈行駛,遇欲由東向南左轉高闖駕駛的車牌號為皖AF88m的小型客車,兩車發(fā)生碰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經合肥市長豐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胡某松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高闖、高某無責。另查明皖DDG62號斯柯達牌小型轎車實際車主為孔某某,在人壽財?;茨瞎就侗=粡婋U和商業(yè)險。事發(fā)后,高某被送至合肥市第一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經安徽全誠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高某系道路交通事故致6根肋骨
骨折,構成十級傷殘。事發(fā)后雙方協商無法達成一致,原告依法起訴。
胡某松辯稱,交通事故發(fā)生后本人打了“122、120”。事故發(fā)生時原告在現場召集別人把本人打了一頓。本人駕駛的車輛登記在本人妻子名下,買車時向出賣人繳納了兩年的保險費用,事故發(fā)生在第二年,事故發(fā)生后出賣人說沒有購買交強險,但是保費是足額按時繳款。
孔某某未作答辯
人壽財?;茨瞎巨q稱,1,本公司作為本案被告之一是基于孔某某在本公司購買了商業(yè)險50000并購買不計免賠,并不是直接侵權人,在胡某松提供有效的駕駛證、行駛證的前提下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范圍根據本案原告的訴請承擔合理訴求。2.因被保險車輛在本公司未購買交強險,對于原告訴請的各項費用應當在交強險限額先行賠付,超出交強險的合理費用,本公司在商業(yè)險內限額賠付。3.根據《中國保險行業(yè)協會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示范條款》第二十六條第六款的約定,對原告因交通事故致傷產生的醫(yī)療費應當參照國務院衛(wèi)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yī)療保險的同類醫(yī)療費標準核定醫(yī)療費。超出部分本公司不予承擔。4.原告主張的誤工費標準過高,原告未提供工資單及銀行流水,建議按照2019年安徽城鎮(zhèn)居民可支配收入計算。5.對于原告主張的交通費應當根據住院天數按照10元/天的標準計算。6.根據原告提供的病案資料,
不能證明原告肋骨骨折構成傷殘是本事故造成。因病案出院記錄記載傷者肋骨骨折是2018年12月份,如法院認可傷殘等級,對于原告按照上海城鎮(zhèn)標準主張殘疾賠償金依據不足。根據原告提供的材料,除居住證以外沒有證據能夠證明原告受傷前在上海城鎮(zhèn)工作居住滿一年以上。根據實際情況事故發(fā)生在安徽,受訴法院也在安徽,建議按照安徽城鎮(zhèn)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7.訴訟費和鑒定費本公司不承擔。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11月22日23時08分,胡某松駕駛皖DDG62號小型客車,沿新合水路由南向北行駛至與萬崗村路交叉口時,違反信號燈行駛與欲由東向南左轉由高闖駕駛的車牌號為皖AF887H小型客車相碰,致高闖及其車上乘坐人高某、高乾如等人受傷。事故經長豐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胡某松負全部責任,高闖、高某、高乾如等人無責任。事故當日原告被送至合肥市第一人民醫(yī)院治療,2019年12月16日出院,出院診斷:閉合性氣胸、肺挫傷、肋骨多處骨折等,出院醫(yī)囑:建休3月、加強營養(yǎng)、帶藥、復查等。原告支出醫(yī)療費26827.9元,2020年5月15日安徽全誠司法鑒定中心依原告委托對其傷情作出鑒定意見:高某因交通事故致6根肋骨骨折,構成十級傷殘;原告損傷后誤工期以120日為宜、護理期以60日為宜、營養(yǎng)
期以60日為宜。原告支出鑒定費1430元。另查明,孔某某系皖DDG662號小型客車所有人,事發(fā)時車輛在人壽財?;茨瞎就侗A松虡I(yè)三者險(限額5000的定不計免賠率,未投保交強險,再查明,原告事故前長期在上海生活,投資經營有上??诉h商貿有限公司,原告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該公司經營屬零售行業(yè),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原告的身份證復印件、居住證復印件、居住證明、不動產權證書、被告的駕駛證復印件,行駛證復印件、保險單復印件、企業(yè)基本信息網絡打印件出院錄、門診病歷、診斷報告打印件、醫(yī)療費發(fā)票、費用清單、
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發(fā)票、工作證明及誤工證明、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當事人陳述及本院依法核實情況等在卷佐證。原告提交的工作證明及誤工證明、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不足以證實其月收入6000元的事實,對該項證明目的本院不予確認,所涉損失參照其從事行業(yè)依法認定。
本院認為,公民的身體健康權受法律保護。高某因交通事故遭受損害,依法應獲得賠償,胡某松違法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事故,長豐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胡某松承擔事故全部責任,高某等人不承擔事故責任,該認定符合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依據查明的事實和確認效力的證據,本院對原告主張的各項損失核定如下:1、醫(yī)療費26827.9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1200元(50元/天×24天),3、營養(yǎng)費3000元(50元/天×60天)4、護理費7380元,5、誤工費20408元(零售業(yè)62075元/年(365天×120天),6、殘疾賠償金147230元(上海市上一年度城鎮(zhèn)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3615元/年×20年×10%),7、精
神損害撫慰金酌定5000元,8、交通費酌定800元,9、鑒定費1430元,合計213275.9元?!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于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guī)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故上述損失應首先由投保義務人孔某某和侵權人胡某松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連帶賠償115000元(含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其中死亡傷殘賠償限額范圍預留限額5000元),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部分損失98275.9元,由人壽財?;茨瞎驹谏虡I(yè)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原被告的其他主張和辯解,因無證據證實,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貴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千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孔某某、胡某松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連帶賠償高某115000元。
二、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賠償高某98275.9元。
三、駁回高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00元,減半收取計700元,由高某負擔22元,胡某松負擔678元,孔某某對胡某松應負擔的案件受理費中366元承擔連帶責任。
上述款項付至(匯款時注明案號),戶名:長豐縣人民法院代管款;賬號:2000012871103000008101002722;開戶行安徽長豐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
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
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