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某杰訴某食品商行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建筑物、構筑物等脫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4-18-2-001-006
關鍵詞
民事/身體權/健康權/墜落物/過錯/侵權責任
基本案情
原告楊某杰訴稱:2021年3月27日,原告步行至被告某食品商行處,該商行門頭牌匾墜落將原告砸傷致其入院治療?,F(xiàn)因賠償問題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被告某食品商行賠償原告楊某杰損失267152.04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某食品商行承擔。
被告某食品商行辯稱:原告楊某杰的傷情是因門匾墜落所致與事實不符,某食品商行的門匾一直完好地固定在租賃房屋上方,砸傷原告的不是門匾。2021年3月27日下午,原告的兒媳張某找到被告西鄰施工人員,明確說明系由于施工者打落高空物品致傷,某食品商行無過錯,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某食品商行門上方設有門頭牌匾,寫明為該商行名稱。2021年3月27日上午,原告楊某杰步行至該商行門口時被墜落物砸傷,后被送至醫(yī)院住院治療。事發(fā)當天由萊陽市某派出所處警,并對某食品商行經(jīng)營者陶某、楊某杰的妻子鄒某做有筆錄。
經(jīng)原告楊某杰申請,法院依法至萊陽市某派出所調取了事發(fā)時所作筆錄,其中陶某主張,事發(fā)當天某食品商行的員工打電話告知其有一位大爺在店門口被木盒子打倒了,當陶某趕到店里時,現(xiàn)場只剩下一塊木盒了;該木盒系從房子的平臺上掉下來的,其聽鄰居說是物業(yè)公司釘在上面擋雨用的,長2米多,寬約30公分,是木制的;事故發(fā)生的原因系隔壁店鋪裝修砸墻力度太大導致木板掉落砸到了老人。鄒某主張,事發(fā)時楊某杰走到某食品商行門口時,門頭下方的木板掉落打傷了楊某杰。
經(jīng)原告委托山東省萊陽衛(wèi)生學校司法鑒定所對原告?zhèn)榈瘸鼍咚痉ㄨb定意見:1.被鑒定人楊某杰因外傷導致肋骨骨折6根以上,構成十級傷殘;因外傷導致肝挫裂傷,構成十級傷殘;因外傷導致脾挫裂傷,構成十級傷殘;2.建議傷后誤工期180天,護理期60天,住院需2人護理,出院需1人護理;3.建議營養(yǎng)期為60天;4.醫(yī)療費用合理。經(jīng)質證,被告主張鑒定報告不客觀,但在限定期限內,被告未申請重新鑒定。
山東省萊陽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日作出(2021)魯0682民初7179號民事判決:一、被告某食品商行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楊某杰的各項損失共計222070.73元;二、駁回原告楊某杰的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后,被告某食品商行提起上訴。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9日作出(2022)06魯民終7655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擱置物、懸掛物發(fā)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jù)事發(fā)當日派出所對鄒某及陶某所作的詢問筆錄可以看出,原告楊某杰系在被告某食品商行門口被門頭附近墜落的物品砸傷,對該事實予以確認。被告某食品商行主張砸傷原告的木盒系物業(yè)公司安放,且系因隔壁裝修施工的原因造成,但并未提交證據(jù)予以證實,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對原告楊某杰的損失,應由被告承擔賠償責任。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fā)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65條、第1253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7條
一審:山東省萊陽市人民法院(2021)魯0682民初7179號民事判決(2022年6月2日)
二審: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06魯民終7655號民事判決(202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