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通過自傷自殘對他人進行威脅屬家庭暴力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4-07-2-519-003
關鍵詞
民事/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自傷自殘/精神控制
基本案情
申請人王某(女)與被申請人李某系夫妻關系。雙方因家庭瑣事經(jīng)常發(fā)生爭議,李某多次以跳樓、到王某工作場所當面喝下農(nóng)藥等方式進行威脅。王某多次報警皆協(xié)商未果。為保證人身安全,王某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qū)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9日作出(2022)鄂0111民保令5號民事裁定:一、禁止被申請人李某對申請人王某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請人李某騷擾、跟蹤、威脅申請人王某。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定認為:被申請人認可其在2016年5月和7月毆打和威脅申請人。申請人提供了微信聊天記錄、視頻、照片證明了被申請人2020年喝農(nóng)藥威脅申請人的事實。王某的申請符合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定條件。
裁判要旨
精神暴力的危害性并不低于身體暴力的危害性。自傷、自殘等行為必定會讓申請人產(chǎn)生緊張恐懼的情緒,導致申請人精神不自由,從而按照被申請人的意志行事,該行為屬于精神暴力。人民法院通過簽發(fā)人身安全保護令,明確通過傷害自己以達到控制對方的行為也屬于家庭暴力,擴大了對家庭暴力的打擊范圍,也為更多在家庭中遭受精神暴力的家暴受害人指明了自救的有效路徑。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26條、第27條、第28條、第29條
一審: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qū)人民法院(2022)鄂0111民保令5號民事裁定(202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