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甲訴白某等追償權糾紛案-保證人向借款人及其他保證人追償法律關系的認定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3-08-2-143-009
關鍵詞
民事/追償權/追償/擔保人/保證人/利息
基本案情
原告張某甲訴稱:被告白某、張某乙向某銀行借款90000元,原告張某甲和被告張某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現(xiàn)原告張某甲已向銀行代償全部貸款。故請求判令:1.判令被告白某、張某乙支付原告代償款125984.65元(其中借款本金90000元、利息33296.65元、案件受理費1198元、申請費149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3年6月13日按年利率3.65%計算至付清止);2.判令被告張某丙在62992.325元及利息(自2023年6月13日按年利率3.65%計算至付清止)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白某、張某乙辯稱:對125984.65元代償款無異議,對利息不認可,張某甲的代償款中已經(jīng)包含利息。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20年3月18日,某銀行與被告白某、張某乙簽訂個人借款合同,約定:某銀行向被告白某、張某乙提供借款90000元,借款期限12個月;借款利率為8.75%,如逾期還款則在借款利率基礎上上浮50%計收罰息。同日,某銀行與張某甲、張某丙簽訂保證合同,約定:被告張某甲、張某丙為前述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被擔保的主債權范圍為主合同項下本金90000元及利息(包括復利及罰息)、損害賠償金、補償金、實現(xiàn)債權所需其他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用、律師費、執(zhí)行費等)和所有其他應付費用;保證期間為自主合同項下的借款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兩年。合同簽訂后,因被告白某、張某乙未按約定償還借款本息,借款期限屆滿后,某銀行于2022年9月7日將白某、張某乙、張某甲、張某丙起訴至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青銅峽市人民法院。2022年11月11日,青銅峽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寧0381民初272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一、被告白某、張某乙返還某銀行借款本金9萬元并支付至2022年5月9日利息、罰息14776.61元;2022年5月10日起利息按合同約定利率計算至借款還清之日止,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二、被告張某甲、張某丙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張某甲、張某丙在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白某、張某乙追償。案件受理費2396元,減半收取計1198元,由被告白某、張某乙、張某甲、張某丙負擔。民事判決書生效后,某銀行申請強制執(zhí)行,張某甲繳納了全部案款,包括借款本金9萬元、利息33296.65元、案件受理費1198元、申請費1490元,合計125984.65元。2023年6月13日,青銅峽市人民法院向原告出具(2023)寧0381執(zhí)991號執(zhí)行案件結案通知書,載明該案實際執(zhí)行情況為:被執(zhí)行人張某甲主動繳納全部案款,本案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全部執(zhí)行完畢。
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青銅峽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13日做出(2023)寧0381民初2202號民事判決:一、被告白某、張某乙支付原告張某甲代償款125984.65元及利息(利息以125984.65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3.55%自2023年6月13日起計算至代償款付清之日止),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二、被告張某丙就原告張某甲支出的代償款125984.65元在被告白某、張某乙不能清償?shù)牟糠殖袚种唬ㄒ?2992.325元及其產(chǎn)生的利息為限額)的連帶清償責任。本案未上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有兩個。包括:一是追償權能否主張利息;二是部分保證人承擔還款責任后,能否向其他保證人追償,以及追償比例、與債務人履行順位如何認定的問題。
一、追償權能否主張利息
白某、張某乙向某銀行申請貸款時,張某甲和張某丙為其提供了擔保。張某甲代白某、張某乙償還銀行償還貸款,白某、張某乙對代償款無異議,對張某甲主張的利息不認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條規(guī)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被告白某、張某乙系代償款的受益人,原告張某甲的資金自代償之日被占用,占用期間的利息應由受益人白某、張某乙按照2023年6月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授權公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1年期利率3.55%自2023年6月13日起計算支付至代償款還清之日止。據(jù)此,白某、張某乙辯稱對利息不認可的理由不能成立。
二、部分保證人承擔還款責任后,能否向其他保證人追償,以及追償比例、與債務人履行順位如何認定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jù)各自責任大小確定;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币约啊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第三人提供擔保,擔保人之間未對相互追償作出約定且未約定承擔連帶共同擔保,但是各擔保人在同一份合同書上簽字、蓋章或者按指印,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請求其他擔保人按照比例分擔向債務人不能追償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北WC人張某甲和張某丙同時在保證合同上簽字,張某甲承擔了保證責任,請求其他保證人張某丙按照二分之一比例分擔向債務人白某、張某乙不能追償部分的,應予以支持。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承擔了擔保責任或者賠償責任的擔保人,在其承擔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shù)?,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根?jù)該解釋承擔了責任的擔保人,應在其承擔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F(xiàn)實中,代償?shù)膿H顺似鹪V其貸款的金額,還要求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該解釋沒有明確規(guī)定能否主張利息。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的過程中,對當事人訴請利息的主張可以予以支持。
2.代償?shù)膿H丝上蚱渌麚H诵惺棺穬敊?,但是應當根?jù)其他擔保人的人數(shù)確定追償比例。同時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十三條第三款“除前兩款規(guī)定的情形外,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請求其他擔保人分擔向債務人不能追償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向債務人不能追償部分”應理解為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或者無力償還債務。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78條、第681條、第700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法釋〔2020〕28號)第13條
一審: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青銅峽市人民法院(2023)寧0381民初2202號民事判決(2023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