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草草浮力影院|亚洲无码在线入口|超碰免频在线播放|成人深夜视频在线|亚洲美国毛片观看|69无码精品视频|精品有码一区二区|69式人人超人人|国产人人人人人操|欧美久久天天综合

網(wǎng)站首頁 律師查詢 法規(guī)查詢    合肥律師招聘    關于我們  
合肥律師門戶網(wǎng)
刑事辯護 交通事故 離婚糾紛 債權債務 遺產(chǎn)繼承 勞動工傷 醫(yī)療事故 房產(chǎn)糾紛
知識產(chǎn)權 公司股權 經(jīng)濟合同 建設工程 征地拆遷 行政訴訟 刑民交叉 法律顧問
 當前位置: 網(wǎng)站首頁 » 房產(chǎn)糾紛 » 房產(chǎn)訴訟案例 » 正文
(2014)肇中法民一終字第65號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0-09-24   閱讀:

審理法院: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4)肇中法民一終字第65號

案件類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2014-04-17

審理經(jīng)過

上訴人陳曼冰與被上訴人肇慶昭信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昭信公司)因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肇慶市端州區(qū)人民法院(2013)肇端法民一重字第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原審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07年7月27日,昭信公司為甲方,陳曼冰為乙方,中共肇慶市委機關事務管理局為擔保單位,簽訂一份《肇慶市委住宅小區(qū)危舊樓拆舊建新工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約定:乙方同意甲方拆除座落在肇慶市天寧北路80號北院3幢202房屋及附屬房(套內面積79.56㎡),乙方在協(xié)議生效之日起15日內將被拆遷房交付給甲方;甲方以產(chǎn)權置換方式將市委住宅小區(qū)原址上新建電梯住宅樓F幢第l4層東北面那一套房屋(套內面積l22.31㎡)給乙方作為乙方原址房屋的置換補償;甲方同意按乙方的原套內面積1:1的比例無條件補償,即甲方應補償乙方的套內面積為79.56㎡;超出應補償?shù)奶變让娣e5平方米以內的(含5平方米),乙方按每平方米1300元/平方米的價格向甲方支付,超出應補償套內面積5平方米以上(不含5平方米)的部分,即37.75㎡,乙方按每平方米最高不超過4500元/平方米的價格向甲方支付,具體價格經(jīng)甲乙雙另行協(xié)商后再確定;甲方應于乙方遷出后780日內建成并交付給乙方使用;本協(xié)議簽訂并經(jīng)公證機關公證生效后,乙方應將原址房屋的房地產(chǎn)權證,繳交到肇慶市房產(chǎn)管理局;乙方在其回遷房屋所在的新建電梯住宅樓F幢封頂之日(以乙方接到甲方正式通知為準)起10天內交付50%超面積房款,余款在接到甲方正式回遷通知書后15天內交清;乙方不按本協(xié)議承諾的遷出時間將被拆遷的房屋交給甲方的,延期30日以內的,按每天l00元計算,由乙方支付給甲方滯納金;甲方不按期交付補償回遷房屋給乙方的,按協(xié)議約定的時間第二天起至交付之日止,按每天l00元計算,由甲方支付給乙方滯納金;甲方在向乙方發(fā)出回遷房屋通知之日起八個月內,由甲方辦妥乙方回遷房的房地產(chǎn)權證并交到乙方;甲方同意在拆遷過渡期內自行解決臨時住房,甲方按乙方被拆遷房屋原《房地產(chǎn)權證》的建筑面積每月7元/平方米的標準補助給乙方,即每月臨時安置補助費608.09元,補助費計算時間從乙方將被拆遷房屋交給甲方之日起到甲方通知回遷之日止,并增加一個月裝修期的補助,甲方在每月10日前將款項劃入肇慶市委機關事務局財務科基建專戶,再由財務科支付給乙方;上述協(xié)議中付款責任方逾期不付清款項的,應付給另一方滯納金,滯納金每日按欠款的千分之一計算等條款。此外,還約定協(xié)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xié)商后簽訂補充協(xié)議,補充協(xié)議與本協(xié)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007年8月l日,肇慶市公證處對上述協(xié)議進行了公證。2007年8月8日,昭信公司與陳曼冰又簽訂一份《編號為:0000242的“肇慶市委住宅小區(qū)危舊樓拆舊建新工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的補充協(xié)議》,約定對回遷房屋超出套內面積的部分(包括5平方米以內及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乙方應向甲方支付的款項總數(shù)為119750元,該款項按原協(xié)議第二條商定的支付方式分兩期支付。

上述協(xié)議簽訂后,陳曼冰于2007年8月3日將拆遷房屋交付給昭信公司,并領取了一次性補償費和每月領取臨時安置補助費608.09元至2010年2月。但陳曼冰一直沒有依約將拆遷房屋的房地產(chǎn)權證繳交到肇慶市房產(chǎn)管理局,現(xiàn)仍由其持有。2009年9月,昭信公司在肇慶市委住宅小區(qū)原址新建電梯住宅樓F幢封頂。肇慶市委機關事務管理局分別于2009年9月9日、2009年9月17日向肇慶市規(guī)劃局、肇慶市建設局提出《關于市委住宅小區(qū)危舊樓房改造工程房號修改申請》:“舊區(qū)改造設計采用英文數(shù)字,因與舊區(qū)接軌和投遞、房口、房產(chǎn)證的方便,申請采用中文數(shù)字對照表套入各幢房號”,肇慶市規(guī)劃局、肇慶市建設局分別于2009年9月10日、2009年9月17日批復同意了該房號修改申請。按修改后的房號對照表,陳曼冰的回遷安置房“新建電梯住宅樓F幢第l4層東北面那一套房屋的房號”是北院7幢1401。2010年1月25日,肇慶市委住宅小區(qū)改造工程E、F幢房屋竣工并經(jīng)驗收合格,并于2010年6月3日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xù)。2010年7月14日,肇慶市房屋測繪所出具《房屋建筑面積測繪成果報告書》(肇房測報:112010219)記載:肇慶市天寧北路80號北院7幢1401房的建筑面積為138.89㎡,套內面積為121.02㎡。昭信公司在2009年12月和2010年1月期間電話通知陳曼冰辦理收樓手續(xù),陳曼冰亦在此期間到北院7幢1401看樓,并要求昭信公司提供該房的圖紙以便裝修,但昭信公司沒有向陳曼冰發(fā)出書面的《封頂通知書》和《回遷通知書》。昭信公司要求陳曼冰在辦理收樓手續(xù)時簽署修改房號及辦理房地產(chǎn)權證等相關文書,但陳曼冰拒絕簽署并認為應按原協(xié)議的約定及《廣東省城鎮(zhèn)房地產(chǎn)產(chǎn)權登記條例》規(guī)定辦理,無需再簽署其他文件。

另查明:經(jīng)雙方多次協(xié)商無果,陳曼冰曾向該院提起訴訟,要求昭信公司全面履行《肇慶市委住宅小區(qū)危舊樓拆舊建新工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和補充協(xié)議中確定的回遷房屋的交付手續(xù)。該院審理后于2010年9月29日作出(2010)端民商初字第715號民事判決,認為陳曼冰主張在雙方就合同變更不能協(xié)商一致的情況下無須簽署任何文件即可在房屋登記機關申領房產(chǎn)證屬無理,判決駁回了陳曼冰的訴訟請求。陳曼冰承擔該案受理費12560元、財產(chǎn)保全費4900元,合計17460元。陳曼冰不服該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1年6月17日作出(2011)肇中法民終字第54號民事判決,認為陳曼冰將拆遷房屋交給了昭信公司,昭信公司也將拆遷回遷安置房屋建好,并完全具備交付條件,電話通知了陳曼冰拆遷回遷房屋封頂,通知了陳曼冰看樓確認,這表明雙方均履行了合同約定的主要義務;但雙方對應先辦理回遷房屋的交付手續(xù)還是先解決《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的辦理房地產(chǎn)權證問題而無法達成一致,以致雙方不能繼續(xù)履行協(xié)議和補充協(xié)議,即昭信公司沒有向陳曼冰發(fā)出《回遷通知書》,沒有將拆遷回遷安置房屋交給陳曼冰使用,而陳曼冰也沒有將應超出按1:1比例無償拆遷回遷安置房屋面積的房價款給昭信公司,造成雙方不能繼續(xù)履行協(xié)議和補充協(xié)議,這不能歸責于雙方,也不能視為雙方中任何一方存在違約行為;而雙方在履行合同時,昭信公司只以電話形式通知而沒有以書面通知陳曼冰拆遷回遷安置房屋封頂事宜有不妥之處,陳曼冰沒有將原址房屋的《房地產(chǎn)權證》繳交到肇慶市房產(chǎn)管理局,致使昭信公司無法為陳曼冰的拆遷回遷安置房屋辦理房屋產(chǎn)權證亦有不妥之處,但只是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存在的一般輕微過失,可不視為違約,據(jù)此認定陳曼冰的上訴請求理由不充分,并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陳曼冰負擔該案受理費12560元。

2011年11月3日,昭信公司向陳曼冰郵寄發(fā)出《通知書》,要求陳曼冰于2011年11月18日前到其銷售中心辦理關于肇慶市天寧北路80號北院7幢1401房收樓手續(xù)。其后經(jīng)昭信公司多次通知陳曼冰辦理收樓手續(xù),陳曼冰在2012年5月11日前往昭信公司銷售中心收取肇慶市天寧北路80號北院7幢1401房鑰匙,但至今沒有將需補交的超面積房款交付給昭信公司。昭信公司以此為由向該院提起訴訟,請求:1、判令陳曼冰支付超出應補償套內面積購房款ll9750元,遲延支付購房款的滯納金ll2924.25元(滯納金每日按欠款總額的千分之一計算,暫從2010年2月1日開始計至2012年8月30日共943天,余下計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陳曼冰返還昭信公司代墊的物業(yè)管理費5055.6元(從2010年2月至2012年5月)。3、陳曼冰因遲延拆遷,導致昭信公司多支付給肇慶市端州區(qū)天寧北路80號中241戶的臨時安置補助費1433131.49元,請求判令陳曼冰支付其中300000元的臨時安置補助費。4、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由陳曼冰承擔。陳曼冰則反訴要求:1、拆遷人對延期辦理被拆遷人回遷房屋的交付使用負全部責任;2、拆遷人要履行雙方2007年所簽訂的《肇慶市委住宅小區(qū)危舊樓拆舊建新工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及其補充協(xié)議完成被拆遷人回遷房屋的交付使用手續(xù),盡快解決房屋交付使用遺留的問題,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更正好被拆遷人回遷房屋的《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拆遷人應立即向我方提供我方的回遷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繳存表等;3、依據(jù)雙方應付款相互抵消的結算結果向反訴人支付款額為合計人民幣85508.41元(計算至2012年10月31日止,余下款計算至付清之日止)的違約金。被拆遷人不需要再向拆遷人支付回遷房屋的超面積部分購置款等費用;4、拆遷人必須立即恢復被拆遷人回遷房屋用電狀態(tài),恢復被拆遷人的用電賬戶并重新安裝因拆遷人違法“銷戶”所拆除的被拆遷人回遷房屋原告的電表,并賠償由此導致的被拆遷人的全部損失,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向被拆遷人繼續(xù)支付延期交付使用回遷房屋的違約金等多項補償和相關的賠償金;5、拆遷人立即向被拆遷人提供被拆遷人回遷房屋的《肇慶市端州城區(qū)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繳存表》;6、繼續(xù)履行雙方于2007年所簽訂的《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和《補充協(xié)議》約定的其它義務;7、由拆遷人承擔(2013)端民四初字第124號一案及其反訴案以及(2013)肇端法民一重字第3號案的全部費用。

又查明:2012年6月12日,陳曼冰就肇慶市天寧北路80號北院7幢1401房與肇慶市小島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簽訂《肇慶市委住宅小區(qū)物業(yè)管理服務協(xié)議》約定:交納物業(yè)管理費用的起始時間從開發(fā)商通知業(yè)主收樓交物業(yè)鎖匙之日開始計收物業(yè)費。同日,陳曼冰向肇慶市小島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交納同年5、6月份的物業(yè)管理費、公共水電費等447.80元。2012年7月9日,陳曼冰到肇慶供電局辦理肇慶市天寧北路80號北院7幢1401房的居民住宅用電及委托銀行代扣費用手續(xù),陳曼冰的用電客戶編號為0081916924。2012年7月12日,肇慶供電局受理昭信公司對肇慶市天寧北路80號北院7幢1401房的用電銷戶申請。

訴訟中,昭信公司確認超面積房款應扣除實測面積與協(xié)議面積誤差款3862.5元(3000元/㎡Ⅹ(122.31-121.0225)㎡]后為115887.5元。陳曼冰則認為昭信公司扣減的實測面積不是測繪報告上的面積121.02㎡,超面積房款應扣除實測面積與協(xié)議面積誤差款3870元。昭信公司同意向陳曼冰支付自2009年9月21日至2010年1月29日每日100元的逾期交樓的違約金。同時,昭信公司認為陳曼冰也應承擔房屋封頂時需要支付50%的房款而沒有支付的違約責任。陳曼冰則認為雙方約定昭信公司應發(fā)出封頂通知書,昭信公司沒有向其發(fā)出通知書。

昭信公司在2006年9月27日取得肇慶市房產(chǎn)管理局頒發(fā)編號為拆許字(2006)第5號《房屋拆遷許可證》,當日,肇慶市房產(chǎn)管理局發(fā)出編號為肇房拆公字(2006)4號《城市房屋拆遷公告》。昭信公司在2007年11月14日取得編號為肇國用(2007)第01418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在2008年1月22日取得編號為(2008)肇規(guī)建證字第012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昭信公司在2009年9月30日取得編號為肇預許字第2009115號《廣東省肇慶市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一審法院認為

原審法院認為:本案為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昭信公司、陳曼冰簽訂的《肇慶市委住宅小區(qū)危舊樓拆舊建新工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和《編號為:0000242的“肇慶市委住宅小區(qū)危舊樓拆舊建新工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的補充協(xié)議》是當事人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沒有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也沒有損害國家、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應認定上述合同內容合法有效,具有法律拘束力,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的約定享受權利和履行義務。雙方此前因上述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產(chǎn)生糾紛曾訴至法院,根據(jù)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2011)肇中法民終字第54號民事判決所認定,雙方已履行了合同約定的主要義務,雙方對應先辦理回遷房屋的交付手續(xù)還是先解決《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的辦理房地產(chǎn)權證問題而無法達成一致,以致昭信公司沒有向陳曼冰發(fā)出《回遷通知書》,沒有將拆遷回遷安置房屋交給陳曼冰使用,而陳曼冰也沒有將應超出按1:1比例無償拆遷回遷安置房屋面積的房價款給昭信公司,造成雙方不能繼續(xù)履行協(xié)議和補充協(xié)議,這不能歸責于雙方,也不能視雙方中任何一方存在違約行為,對于昭信公司只以電話形式通知陳曼冰回遷安置房屋封頂和陳曼冰沒有將原址房屋的《房地產(chǎn)權證》交肇慶市房產(chǎn)管理局致昭信公司無法為陳曼冰回遷安置房屋辦理房屋產(chǎn)權證,只是雙方在履行合同中的一般輕微過失,可不視違約。因此,根據(jù)上述生效判決,此期間昭信公司、陳曼冰的行為是雙方在履行合同中的一般輕微過失,雙方均不作違約處理。

關于昭信公司的請求。一、關于超面積房款的問題。在(2011)肇中法民終字第54號民事判決作出之后,昭信公司于2011年11月3日書面通知陳曼冰辦理回遷安置房屋收樓手續(xù),視為昭信公司已履行了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約定的通知義務,陳曼冰按照約定應在接到昭信公司正式回遷通知書后15天內全部交清超面積房款。但陳曼冰至今仍未履行向昭信公司支付超面積房款的義務,應認定違約,故昭信公司要求陳曼冰支付回遷安置房超面積房款及遲延支付房款的違約金的訴訟請求,合法有理,該院予以支持。訴訟中,昭信公司主張的超面積房款119750元并沒有扣減實測面積與協(xié)議面積誤差款,計算有誤,應扣減誤差款3870元(3000元/㎡Ⅹ(122.31-121.02)㎡],該院確認超面積房款為ll5880元。對于陳曼冰遲延支付超面積房款的違約金的數(shù)額計算問題,按雙方約定的違約責任,逾期支付方應每日按欠款的千分之一付給另一方滯納金,該滯納金實際上相當于違約金性質,因此陳曼冰遲延支付超面積房款的違約金應每日按欠款ll5880元的1‰,從陳曼冰接到昭信公司書面回遷通知書的第16日即2011年11月19日起計至陳曼冰付清其回遷安置房超面積房款時止。二、關于物業(yè)管理費的問題。根據(jù)陳曼冰與肇慶市小島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簽訂的物業(yè)管理服務協(xié)議約定,從開發(fā)商通知業(yè)主收樓交物業(yè)鎖匙之日開始計收物業(yè)費,陳曼冰在2012年5月11日收取鑰匙后也交納同年5、6月份的物業(yè)管理費等費用,且昭信公司也沒有提供證據(jù)證實其已代墊2010年2月至2012年5月的物業(yè)管理費,故昭信公司請求陳曼冰返還其代墊付回遷房物業(yè)管理費的訴訟請求,缺乏理據(jù),該院不予支持。三、關于臨時安置補助費的問題。昭信公司認為因陳曼冰遲延拆遷導致其多支付給肇慶市端州區(qū)天寧北路80號中241戶的臨時安置補助費1433131.49元,請求陳曼冰支付其中300000元的臨時安置補助費的問題。臨時安置補助費是拆遷人在拆遷過渡期向被拆遷人支付的費用,是昭信公司作為拆遷人所必須的開支,且昭信公司在訴訟中亦沒有舉證證明其向被拆遷人多支出的臨時安置補助費中有300000元是由于陳曼冰遲延拆遷所造成的損失,故昭信公司要求陳曼冰承擔300000元的臨時安置補助費的訴訟請求理據(jù)不足,該院不予支持。

關于陳曼冰的請求。一、關于陳曼冰主張昭信公司延期辦理被拆遷人回遷房屋的交付使用負全部責任的訴訟請求,如上所述,(2011)肇中法民終字第54號民事判決認為雙方均不作違約處理,該判決對雙方及該院均有拘束力,因此,陳曼冰要求昭信公司對延期辦理被拆遷人回遷房屋的交付使用負全部責任的主張,該院不予支持。二、關于陳曼冰要求昭信公司履行雙方于2007年所簽訂的《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和《補充協(xié)議》約定回遷房屋的交付使用手續(xù)的訴訟請求,陳曼冰于2012年5月11日收取回遷安置房鑰匙,可視昭信公司已將回遷安置房交付給陳曼冰,根據(jù)雙方約定昭信公司應向陳曼冰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陳曼冰要求昭信公司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的請求,合理合法,該院予以支持。同時,按雙方約定昭信公司應在發(fā)出回遷通知之日起八個月內辦妥回遷房屋的有關房地產(chǎn)權證手續(xù)并交付給陳曼冰,但因陳曼冰至今仍未將原址房屋的房地產(chǎn)權證交到肇慶市房產(chǎn)管理局,致使昭信公司無法為其回遷安置房屋辦理房屋產(chǎn)權證,為此,昭信公司沒有在發(fā)出回遷通知之日起八個月內辦妥回遷房屋的有關房地產(chǎn)權證手續(xù)并交付給陳曼冰不能歸責于昭信公司,陳曼冰應先履行將原址房屋的房地產(chǎn)權證繳交到肇慶市房產(chǎn)管理局的義務。三、關于陳曼冰要求昭信公司繼續(xù)履行雙方于2007年所簽訂的《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和《補充協(xié)議》約定的其它義務的訴訟請求,根據(jù)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和補充協(xié)議約定,昭信公司于2011年11月3日書面通知陳曼冰辦理回遷安置房屋收樓手續(xù),昭信公司應向陳曼冰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另加一個月裝修期補助)至2011年12月3日,現(xiàn)昭信公司已向陳曼冰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至2010年2月,尚欠2010年3月至2011年12月3日的臨時安置補助費未向陳曼冰支付,以每月608.09元計算,即昭信公司仍須向陳曼冰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12830.69元。根據(jù)雙方約定的違約責任,逾期支付方應每日按欠款的千分之一付給另一方滯納金,因此昭信公司應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的違約金,昭信公司于2011年11月3日書面通知陳曼冰辦理回遷安置房屋收樓手續(xù),結合雙方對每月10日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的約定,2010年3月至2011年11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12769.89元應從2011年11月11日起計算每日1‰的違約金,2010年3月至2011年12月3日的臨時安置補助費12830.69元應從2011年12月11日起計算每日1‰的違約金。四、至于陳曼冰反訴要求昭信公司恢復房屋用電狀態(tài),為其辦理用電賬戶和重裝回遷房屋電表,并賠償損失的訴求,雖然昭信公司向供電部門申請銷戶的方式不妥,但,是否符合開辦用電賬戶和安裝電表是供電部門的職能范圍,陳曼冰作為用電戶,可自行到供電部門辦理相關業(yè)務,因此陳曼冰該反訴請求缺乏理據(jù),該院不予以支持。五、關于陳曼冰要求昭信公司提供《肇慶市端州區(qū)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繳存表》的請求,由于購房人需憑房產(chǎn)公司出具《肇慶市端州區(qū)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繳存表》才能辦理相關手續(xù),陳曼冰的該項請求合理合法,該院予以支持。六、關于陳曼冰要求昭信公司支付雙方應付款相互抵銷后85508.41元(計至2012年10月31日)的訴訟請求。陳曼冰認為昭信公司應支付延遲交付房屋違約金96200元,由于(2011)肇中法民終字第54號民事判決認定雙方的行為均不作違約處理,且昭信公司于2011年11月3日書面通知陳曼冰辦理回遷安置房屋收樓手續(xù),陳曼冰的該項主張,缺乏理據(jù),該院不予采納。訴訟中,昭信公司同意向陳曼冰支付自2009年9月21日至2010年1月29日每日100元的逾期交樓的違約金13100元,是其自行處分民事權利,該院予以確認。因此,昭信公司應向陳曼冰支付延期交樓違約金13100元。昭信公司應按如上所述數(shù)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及違約金,陳曼冰要求昭信公司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17026.52元及滯納金13507.17元的主張,合理部分,該院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缺乏依據(jù),該院不予采納。陳曼冰認為應扣減超面積房款3870元的主張,合理合法,該院予以采納,已在上述的超面積房款中扣減。至于陳曼冰要求昭信公司支付增加50%的臨時安置補助費9729.44元及滯納金8960.65元、裝修未達標補償款9928的主張,缺乏理據(jù),該院不予采納。(2010)端民商初字第715號民事判決及(2011)肇中法民終字第54號民事判決均明確由陳曼冰承擔訴訟費及財產(chǎn)保全費,陳曼冰要求昭信公司承擔該兩案的訴訟費及財產(chǎn)保全費合共30020元,缺乏理據(jù),該院不予采納。因此,陳曼冰認為雙方應付款相互抵銷后,其不需要向昭信公司支付超面積房款等費用的主張,缺乏理據(jù)。該院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一、陳曼冰應在該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向昭信公司支付超出按1:1比例無償拆遷回遷安置房屋面積的房價款ll5880元及遲延支付房款的違約金(違約金每日按欠款額的1‰從2011年11月19日起計算至付清日止)。二、昭信公司在該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向陳曼冰支付2010年3月至2011年12月3日的臨時安置補助費12830.69元及違約金(違約金的計算:從2011年11月11日起至2011年12月10日按實欠額12769.89元每日1‰計算;從2011年12月11日起按實欠額12830.69元每日1‰計算至付清日止)。三、昭信公司在該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向陳曼冰支付延期交樓違約金13100元。四、昭信公司在該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向陳曼冰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肇慶市端州區(qū)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繳存表》。五、駁回昭信公司的其他的訴訟請求。六、駁回陳曼冰的其他反訴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4866元,由昭信公司承擔1700元,陳曼冰承擔3166元。反訴受理費968元,由陳曼冰承擔775元,昭信公司承擔193元。昭信公司已預交受理費4866元及陳曼冰已預交反訴受理費968元,該院不予退回,各自承擔費用相互抵銷后,由陳曼冰在履行上述給付義務時向昭信公司逕付2973元。

上訴人訴稱

上訴人陳曼冰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認定昭信公司延期將陳曼冰的回遷房屋交付使用的違約事實證據(jù)充分。昭信公司違約延期交樓的事實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1、昭信公司以不辦理陳曼冰回遷房屋的交付使用,脅迫陳曼冰必須重新簽訂由其單方面提供的《廣東省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其后所附《肇慶市委住宅小區(qū)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xié)議》,陳曼冰不簽署就不交樓,這是導致陳曼冰回遷房屋交付使用主要手續(xù)延期了962天才得以辦理完成的唯一真實直接原因,這是雙方合同糾紛中最根本的違約違法事實,鐵證如山;2、昭信公司一直違約沒有向陳曼冰發(fā)出房屋回遷通知書,是昭信公司違約延期交樓的另一鐵證,昭信公司主張已經(jīng)“口頭或電話”通知陳曼冰回遷,并已經(jīng)履行了《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和《補充協(xié)議》的主要義務,是不折不扣的謊言,且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等的規(guī)定,就能明確認定昭信公司的主張本身就是違約;3、昭信公司在雙方已經(jīng)完成回遷房屋交付使用的主要手續(xù)后,在陳曼冰已經(jīng)合法辦理并完成了回遷房屋用電過戶手續(xù)和委托供電局直接從陳曼冰提供的銀行賬戶中扣繳電費之后,違法申請對陳曼冰回遷房屋的用電賬戶進行銷戶以及暫時拆除陳曼冰回遷房屋的電表,導致陳曼冰的回遷房屋用電賬戶被銷戶和電表被拆除,非法剝奪了房屋合法業(yè)主對自己回遷房屋用電權,明顯屬于侵權違法行為。從履行合同角度來看,昭信公司這一違法行為的結果完全等于交付一間沒有電表不能使用的回遷房屋給陳曼冰,仍然沒有完成將回遷房屋交付給陳曼冰使用的義務,因此,昭信公司必須繼續(xù)承擔延期將回遷房屋交付給陳曼冰使用的違約責任,同時還必須承擔侵犯陳曼冰的物權所造成的陳曼冰的全部損失的賠償責任。二、陳曼冰嚴格履行了《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和《補充協(xié)議》中至今為止應該履行的全部義務,沒有任何違約和過失。具體表現(xiàn)在:陳曼冰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昭信公司移交了被拆遷的房屋;按時將被拆遷原房產(chǎn)證的復印件交付昭信公司;按合同約定到房管局交付舊房產(chǎn)證原件,但房管局依法不肯接受,陳曼冰將此事通知了昭信公司當時的法定代表人潘銘堅的委托代理人鄧永康,對此無異議;陳曼冰不同意昭信公司主張不簽署有其單方面提供的《廣東省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其后所附的《肇慶市委小區(qū)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xié)議》具有充分的事實理由和法律依據(jù)。三、陳曼冰有足夠的證據(jù)推翻已經(jīng)生效判決對昭信公司沒有違約的認定,并已經(jīng)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因此,已經(jīng)生效判決所作出的昭信公司沒有違約認定,不能作為其沒有違約的證據(jù)。四、陳曼冰關于回遷房屋房號問題的聲明。確定陳曼冰回遷房屋的唯一依據(jù)就是雙方在2007年7月27日簽訂并經(jīng)肇慶市公證處公證過的《肇慶市委住宅小區(qū)危舊樓拆舊建新工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中通過第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等文字表述以及附件一、附件二的兩份附圖明確標注等方式所特定的回遷房屋。雙方從來沒有協(xié)商過任何別的回遷房屋?;剡w房屋的房號由昭信公司單方面提供,無論任何時候發(fā)生房號與上述《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中所特定的回遷房屋不一致的,由昭信公司負責更正房號,并承擔全部責任。綜上所述,原審判決存在對昭信公司違法事實不予認定,且認定其沒有違約的事實前后矛盾不能自圓其說,缺乏有效證據(jù),請求予以改判支持陳曼冰的所有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辯稱

被上訴人昭信公司答辯稱:一審判決查明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予以維持。

本院查明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基本正確,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本案是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雙方簽訂的《肇慶市委住宅小區(qū)危舊樓拆舊建新工程拆遷安置協(xié)議》為合法有效合同,雙方均應根據(jù)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一、昭信公司2011年11月3日書面通知陳曼冰收樓之前,因雙方對應先辦理回遷房屋交付手續(xù)還是先解決辦理房地產(chǎn)權問題無法達成一致,致使昭信公司沒有向陳曼冰發(fā)出《回遷通知書》,沒有將回遷安置房屋交付給陳曼冰使用,陳曼冰也未將超面積房款交付昭信公司,雙方均不做違約處理,上述認定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2011)肇中法民終字第54號民事判決認定,陳曼冰認為昭信公司違約并提出已經(jīng)申請再審,在(2011)肇中法民終字第54號民事判決未被依法撤銷之前,仍具法律效力,且綜合本案證據(jù)來看,昭信公司稱電話通知陳曼冰辦理收樓手續(xù)符合情理,陳曼冰認為昭信公司違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二、昭信公司自2011年11月3日向陳曼冰發(fā)出書面通知書,通知其到銷售中心辦理收樓手續(xù),陳曼冰于2012年5月11日收取房屋鑰匙,因此,陳曼冰請求昭信公司支付2011年12月3日之后的臨時安置補助費及裝修未達標補償款等其他費用,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三、關于用電賬戶和電表的問題,因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因拆除電表造成的損失,因此,陳曼冰要求昭信公司賠償損失的請求不予支持??紤]到陳曼冰為用電戶,由其自行辦理用電手續(xù)為宜。四、因原審支持陳曼冰訴訟請求,判決昭信公司向陳曼冰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肇慶市端州區(qū)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繳存表》,且昭信公司已經(jīng)履行,本院不再論述。

至于當事人沒有提出上訴和請求的其他事項,本院不予審查。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實體處理恰當,本院予以維持。上訴人陳曼冰上訴請求理據(jù)不足,本院予以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248元,由上訴人陳曼冰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李小冬

審判員蔡紅茂

代理審判員張秀麗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書記員

書記員何桂好


 
 
 
免責聲明
相關閱讀
  合肥律師推薦  
葉新苑律師
專長:房產(chǎn)糾紛、經(jīng)濟合同
電話:15656587313
地址:合肥廬陽區(qū)東怡金融廣場B座37樓
  最新文章  
  人氣排名  
訴訟費用 | 誠聘英才 | 法律聲明 | 投訴建議 | 關于我們
地址:合肥廬陽區(qū)東怡金融廣場金亞太律所 電話:15656587313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備1200173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