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揚州市江都區(qū)人民法院
案號:(2017)蘇1012民初4789號
案件類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2017-09-13
審理經(jīng)過
本院在審理原告蔡國華與被告揚州市航道管理處、揚州市江都區(qū)交通運輸局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蔡國華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裁判結果
準許原告蔡國華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減半收取280元,由原告蔡國華負擔。
審判人員
審判員第榮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書記員
書記員陳誠